試論「淫婦經課」

約翰福音七章53至 八章11節

 

一、引言

  「淫婦經課」是指耶穌在聖殿�堜珛o生的一則軼事,當祂在聖殿�堭訄V人的時候,經學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被捉姦在床的婦人來到耶穌面前,詢問耶穌應如何處置這件事,並希望藉此來試探耶穌,這是一段極賦爭論性的經文,一方面它被收錄在約翰福音七章53節至八章11節�堙A被認為是「極古老及可靠」的耶穌事蹟記載,[1] 另一方面,它又普遍地被聖經批判學者認為是不屬於四福音的文本。[2] 這個獨特的處境,使「淫婦經課」的存在成為模稜兩可,我們既不能放下歷史的包袱,把它從正典中剔除,又不能無視聖經批判學的成果,把它視的位置與正典相等,於是,這段經文成為了正典中的「非正典」經文,甚少被用來作教導的主幹。

 

二、經文批判

  雖然「淫婦經課」被收編於「公認經文」(Textus Receptus)的約翰福章七53-八11�堶情A但是,它的正典性地位是受質疑的。大多數學者均認為該段經文不屬於約翰福音的內文,而屬於「非約翰的」傳統,其原因如下:

  一、在現存最古老和最好的聖經手抄本中(如¸66. 75,,Avid,Cvid,B,L,N,T,W,D,Q,Y等)都找不到這段經文;

  二、在古譯本中,東方的敘利亞文(Syriac)、古沙希地文(Sahidic)、次亞米密文(sub-Achmimie)、波海利文(Bohairic)、亞美尼亞文(Armenian)、喬治亞文(Georgian)之最古老的抄本,以及西方一些古拉丁文譯本和哥德文譯本都缺少了這一段;

  三、Euthymius Zigabenus以前之希臘文註釋書中,沒有一本曾討論這段經文;

  四、在十世紀之前的東方教父沒有一位曾引用該段經文,甚至早期的西方教父(如愛任紐、特土良、居普良等)也沒有題及「淫婦經課」的存在;

  五、這段經文只見於古抄本D,以及在大量較晚之通用希臘文古抄本中,一些古拉丁文抄本、武加大譯本、衣索匹亞文譯本、少數其他古譯本、以及安波羅修和奧古斯丁的著作中。而耶柔米則表示該段經文亦出現於大多數希臘文及拉丁文抄本中;

  六、在含有這段經文的古抄本中,許多都在這經文加上星號或疑問記號,說明抄寫者也不太肯定該段經文的真確性;

  七、在含有這段經文的古抄本中,彼此之間的差異極大;

  八、在含有這段經文的希臘文古抄本中,大部份(如D,E,F,G,H,K,M,U,G,P等)將它置於目前這個位置,但也有一些古抄本將它放在不同的地方,如七36之後、七44之後、廿一25之後,甚或路廿一38之後、路廿四53之後;

  九、該段經文的文體風格、詞彙、與文法顯然與約翰福音不合,反倒較接近符類福音(尤其是路加福音)。[3]

  綜合以上的觀點,「淫婦經課」己普遍地被認為是「非約翰」著作,但是,由於傳統的影響,該段經文仍大多保留在約七52節之後,各種現代抄本雖然都沿用這個傳統,但卻以各種不同的方法注明它是約翰福音以外的傳統,是一種附錄。在近代的希臘文新約聖經版本中,Westoot與Tasker將本段排在約翰福音末了,Nestle-Alend原先以小字排在七52與八12之間,自第廿六版開始則以一般字體插入該處,但卻以雙括號註明該段經文不屬於約翰福音的記載,[4]正因為這個原因,「淫婦經課」被不少人忽略,甚至完全不把它當作是聖經的一部份。

  雖然如此,「淫婦經課」仍被收錄於聖經內,反映出聖經學者對該段經文的正典性地位仍未全盤否定,現代的譯本(無論是天主教的、東正教的或更正教的)仍包含這段經文,而新約抄本批判的權威學者Bruce Metzger說明《新約希臘文語聖經》編輯委員會(The Greek New Testament)面對一大堆古抄本有力的證據無異議決定它為「非約翰的」,但是為了尊重古老的傳統,而決定用雙括弧〔〕加以分辨,排在約翰福音七章53節至八章11節。[5]

  在外證�堙A古教父的見證也對該段經文的歷史價值具重要的地位,優西比烏指出,帕皮亞在第二世紀中葉「記載了另一個故事,關於一個在主面前被指控多項罪名的婦人,這故事被收納入希伯人福音書中」,有學者甚至認為這兩段經文的關連性極為密切。[6] 另外一個更重要的見證來自敘利亞文之「十二使徒遺訓」(Syriac Didascalia vii),在該處用一個類似的故事來題醒主教,不要太過嚴厲對徒悔罪者:「長老們把另一個犯罪的婦人帶到祂面前,交給祂審判,就出去了;但主知道人心,問她長老們有沒有定她的罪。她說:『沒有』,祂就對她說:『那麼去吧!我也不定你的罪』」,這個故事雖然不是與約翰福音的記載完全相同,卻極明顯是相似的。[7]

  在內證方面,「淫婦經課」的敘述發生在耶穌逗留在耶路撒冷的時候,而當時耶穌正在聖殿教訓人,因此,這段經文就與馬可福音十一章27節至十二章37節中所記載「耶穌與祭司長和文士的衝突」相關聯。[8] 故事的開頭部份則酷似路加福音廿一章37-38節的記載:「37. 耶穌每日在殿�堭訄V人,每夜出城在一座山,名叫橄欖山住宿。38.眾百姓清早上聖殿,到耶穌那�堙A要聽他講道」。而整個場景亦與路加福音十九1 47-廿2節相似:「47. 耶穌天天在殿�堭訄V人。祭司長和文士與百姓的尊長都想要殺他,48. 但尋不出法子來,因為百姓都側耳聽他。1. 有一天,耶穌在殿�堭訄V百姓,講福音的時候,祭司長和文士並長老上前來,2. 問他說:「你告訴我們,你仗�收し艣v柄做這些事?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這就使聖經學者們毫不懷疑「淫婦經課」的真實性,而對該段經文加以保留,新約學術界甚至有一共識,認定這段經文雖不是約翰福音原有的記載,卻是不能棄置之古老、可靠的耶穌傳統。[9]

  既然學者們認定這段經文不是約翰福音原有的一部份,為甚仍要保留在約翰福音七52節之後呢?較可能的解釋是因為它在神學上較適合這�堛漱W下文,在第七章至第八章�堙A我們可以看見「判斷」(judging)和「見證」(witness)的主題非常強烈,如「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七24)、「你們是以外貌判斷人,我卻不判斷人。就是判斷人,我的判斷也是真的;因為不是我獨自在這�堙A還有差我來的父與我同在」(八15-16),[10] 但是,巴克萊則認為目前該段經文的位置並不妥當,他認為應該把它安插在約翰福音八章15節,耶穌的宣告:「我卻不判斷人」之後,作為實例,而Ridderbos亦支持這個看法。[11]

 

三、經文分析

  「1.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2. 清早又回到殿�堙C眾百姓都到他那�堨h,他就坐下,教訓他們。」

  敘述者簡潔地提供了故事的背景,耶穌清早就從祂甚喜愛的地方——橄欖山回到聖殿�堙A在那�堭訄V百姓,我們也不太清楚該段經文的正確位置,所以也不能肯定此處的「各人」是否指上文的「祭司長和法利賽人」,但是,這段經文的場景與路加福音廿一章37-38節幾乎完全吻合:[12]

約七 53- 八 1

路廿一 37-38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堙C眾百姓都到他那�堨h,他就坐下,教訓他們。

  耶穌每日在殿�堭訄V人,每夜出城在一座山,名叫橄欖山住宿。眾百姓清早上聖殿,到耶穌那�堙A要聽他講道。

  換言之,約翰福音八章 1-2 節所描述的背景,很可能就是耶穌在耶路撒冷最後一星期的工作,而經文中的「各人」亦因此可能是指每天到聖殿�媗平C穌講道的群眾,而不是約翰福音中的「祭司長和法利賽人」。

  從第三節開始,作者敘述了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其中又可分為三幕:

  第一幕——控罪(3-6a):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位在行淫時被捉拿的女人來到耶穌面前,藉此來挑戰耶穌,想找把柄控告祂。

  第二幕——審訊(6b-9a):耶穌用指頭在地上寫字,及簡潔地回答文士和法利賽人的提問。

  第三幕——結案(9b-11):被捉的女人單獨地面對耶穌,結束整個故事。

 

A.  控罪(3-6a)

  「3.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忖@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4. 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在行淫之時被拿的。5. 摩西在律法上所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6. 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戍i他的把柄。」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了一個行淫時被捉拿的人到耶穌跟前,但他們的動機不是要等候耶穌對犯罪婦人的發落,而是要「試探」耶穌。這個女人被控以「姦淫」的罪狀,這種罪不可能只有一個人犯,因此問題是:為甚麼只有一個犯罪的人被帶來,再者,按照猶太人的傳統規矩(Sanhedrin 7:4, 9; 11:1),一宗控案必須有兩個見證人才能成立,現在證人卻完全沒有提及,令人懷疑整件事件是故意設下來陷害耶穌的。[13]

  文士和法利賽人把整件事的焦點放在單一條律法上,當他們把婦人帶到耶穌面前時,他們對耶穌說:「夫子……摩西在律法上所吩咐……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他們並非不清楚律法對處理這種罪的態度。律法對「姦淫」的處理方法是清晰的,犯通姦罪者只有在先前曾予以警告,後又被當場捉姦,有兩名被認可的見證人下,才會被定罪,[14] 按照申命記廿二章 22-24 節,必須把犯姦淫的姦夫和淫婦一併治死,但是,文士和法利賽人沒有按律法的規定行事,反而把她帶到耶穌面前,希望利用耶穌處理姦淫婦人的方法來控訴祂。

  文士和法利賽人挑戰耶穌說:「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在這�堛滿u你」(su.)是一個帶有強調的語氣的用法,直譯出來是:「你個人的意見是怎樣?」,[15] 他們所強調的重點是耶穌如何處理行淫婦人。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詢問把耶穌陷入窘境�堙A他們稱呼耶穌為「夫子」(Dida,skale),換言之,耶穌不能迴避他們所提問的問題,因為他們是律法的教師有關律法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羅馬人不容許猶太人執行死刑,因此,倘若耶穌贊同治死那個婦人的話,祂就會觸犯羅馬的律法,但是,沒有任何蹟象顯示,一位拉比會因為按猶太律法執行死刑會被上告於羅馬政府,[16] 較可能的解釋是,文士和法利賽人想藉著犯姦淫的婦人挑戰耶穌信仰的純正程度。如果耶穌擁護律法,贊成用石頭把這婦人打死的話,祂對婦人的態度便與祂「憐憫」、「赦免罪過」和「改變生命」的形像不合,[17]也不符於祂的教訓——「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太九13、可二17、路五32)。如果耶穌採取祂慣常的看法,赦免婦人的話,祂作為「夫子」的身份便算是誤導了百姓維護公義的做法,甚至會被冠以「不守摩西的律法」的罪名,要受公會的審訊,群眾對祂的信賴亦會因此而減少。

 

B.  審訊(6b-9a)

  「6b. 耶穌卻彎�次y,用指頭在地上畫字。7. 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8. 於是又彎�次y,用指頭在地上畫字。9.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

  整件事的爭論不止於耶穌、指控者(文士和法利賽人)和被告(淫婦)之間的三角關係,因為他們的爭論是在「群眾」(pa/j o` lao.j)前面發生的,Minear指出 pa/j o` lao.j 在敘述者的了解不僅是「群眾」而已,而是代表著聖殿。[18]

  為了回應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要求,耶穌彎著腰在地上寫字,不少解經家嘗試推敲耶穌寫字的內容,但是,這充其量只能是臆測而已。Derret 認為耶穌第一次彎腰寫下「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出廿三 1b),第二次則寫下「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19] 這個推論很可能是受到第六節:「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戍i他的把柄」的影響,用「陰謀論」來了解整件事情,但是,文士和法利賽人「故意」無視自己所嚴守888的律法,去「作假見證」陷害耶穌,是相當值得置疑的。

  現代的學者大多接納安波羅修及奧古斯丁的看法,認為耶穌在地上寫下了耶利米的話:「耶和華——以色列的盼望啊,凡離棄你的必致蒙羞。耶和華說:離開我的,他們的名字必寫在土�堙A因為他們離棄我這活水的泉源」(耶十七13)。耶穌並沒有沿用當時猶太人拉比針對律法辯論,而故意採用希伯來先知式的象徵的動作(prophetic symbolic action)來回應挑戰,祂用「指頭」在地上寫字的動作令人回想起上帝用指頭在兩塊石版上寫下十誡,[20] 從而提醒群眾上帝更高的要求。

  耶穌是否真的寫字呢?學者們亦有不同的見解,有的認為是正式地寫字,有的則認為只是在地上繪畫。作者所用的「畫字」(kate,grafen)是由kata,(向下)和 gra,fw(寫)組合而成,只能表達出耶穌所做的動作,而不能確定祂究竟是寫字、繪畫,或作記號。[21] 不過,如果是耶穌所寫的字是十分重要,以致文士和法利賽人看完後就知罪地離開的話,敘述者就很可能會把耶穌所寫的內容記錄下來。[22]

  耶穌第一次在地上寫字以後,站起來對文士和法利賽人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7),他們原以為耶穌會不顧律法的要求去寬恕這位犯罪的婦人,耶穌的回答卻出奇地依循律法的規定,耶穌對他們的指控毫無異議,那婦人的確有罪(她所犯的只是眾罪中的其中一條),該受律法的審判和刑罰,但是,耶穌甚至更嚴格地對待律法的要求,使文士和法利賽人在審判婦人的同時,自己也受良心的審判。在這�堛滿u沒有罪」(avnama,rthtoj)指不曾犯過罪的人,或不能犯罪的人,這就把所有人都包含在�堶情A耶穌所挑戰的是他們自己的行為、動機,以及他們在上帝面的生活,但結果他們無法通過耶穌的考驗。當然,耶穌的意思並不是要阻止人去執行刑罰,而是要提醒人不要無視自己的罪,而又毫不留情地審判和刑罰別人,因為我們怎樣評斷人,上帝也要照樣審斷我們。[23] 公認經文依據E,G,H,K等古抄本,在本句之前有 kai. u`po. th/j suneidh,sewj evlegco,menoi(並且受到良心的譴責),這或許也是群眾離開的原因之一。

  耶穌向群眾說話後繼續在地上寫字,祂這樣的動作並不是想要逃避回題,而是把文士和法利賽人問題——「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的答案留給群眾,答案已經不需要耶穌回答,而是等候各人自己回答,結果,他們「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一般來說,長者需要做帶頭的榜樣,他們也因人生體會比較多,而較容易領悟耶穌的意思,再者,萬一這位婦人是被「誣告」而死的話,長老所需負的責任亦較重,於是他們「從老到少」地走了。

 

C.  結案(9b-11)

  「9b. 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10.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堜O?沒有人定你的罪嗎?』11.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在耶穌權能話語的引導下,文士和法利賽人自覺有罪地離開,剩下被拉的婦人,她靜候拉比對她的判決。耶穌對婦人說:「婦人……」(Gu,nai),這樣稱呼完全沒有任何輕視的態度,耶穌甚至也曾用這個名詞來稱呼祂的母親。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有學者指出,耶穌在最後完全沒有提及該名婦人的「姦淫」罪,因此認為她是被誣告的,[24] 但是,由於耶穌把律法指向上帝更完美的標準,而姦淫只是眾罪中的其中一種,故此毋須另行提及。

  在上帝更完美的標準的光照下,每一個人都有罪,都必須在主面前受審判,耶穌對婦人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這給予該名婦人一個嶄新的動力,也給予她在道德上的責任。耶穌彌賽亞的身分不是為了定罪,而是要作救贖的工作,不僅赦免人的罪惡,還要除去罪的咒詛。

 

四、結論

  「淫婦經課」在聖經批判學的觀點下雖然存在著不少疑品,然而,它經過不斷的批判仍被收錄在聖經�堙A反映出它的確具有上帝神性的啟示。從內容來看,信仰要求我們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但我們卻與文士和法利賽人一樣,只看見弟兄眼中的刺,而看不見自己眼中的樑木,因此,當弟兄姊妹犯錯時,我們便會不留情面地替上帝執行審判,以致他們從此卻步於教會的門外。從主耶穌處理犯姦淫的婦人的個案,我們可以看見上帝憐憫的愛,祂不但體恤我們的軟弱,赦免我們的罪過,還給我們新生的機會,叫我們能夠成為祂的子民。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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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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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lne, Bruce.  The Message of John.  The Bible Speaks Today.  (Leicester: Inter-Varsity Press, 1993), p. 123.

[2] Beasley-Murray, George R..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6.  (Waco: Word Publishing, 1987), p. 143.

[3] Beasley-Murray, George R..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6.  (Waco: Word Publishing, 1987), p. 143.

[4] Robertson, Archibald T. 著。潘秋松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三:約翰福音》。(美國:活泉出版社,1998),頁 282。

[5] 王成章。〈解讀「淫婦經課」——耶穌用指頭在地上寫字〉。《台灣神學論刊》。第 16 期。(台北:台灣神學院,1994),頁 15。

[6] Beasley-Murray, George R..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6.  (Waco: Word Publishing, 1987), p. 143.

[7] Beasley-Murray, George R..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6.  (Waco: Word Publishing, 1987), p. 143. 手抄本D把 moicei,a| 寫作 a`marti,a(an act of sin),使這個女人與希伯來福音�堣k人拉上關係。

[8] Beasley-Murray, George R..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6.  (Waco: Word Publishing, 1987), p. 145.

[9] Robertson, Archibald T. 著。潘秋松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三:約翰福音》。(美國:活泉出版社,1998),頁 283。

[10] Robertson, Archibald T. 著。潘秋松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三:約翰福音》。(美國:活泉出版社,1998),頁 283。

[11] 巴克萊著。梁敏夫譯。《約翰福音注釋》。下冊。每日研經叢書。五版。(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4),頁 316。Ridderbos, Herman N. trans. by Vriend, John.  The Gospel of John: A Theologic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97), p. 286.

[12] Ridderbos, Herman N. trans. by Vriend, John.  The Gospel of John: A Theologic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97), p. 287.

[13] 馬有藻。《真理的腳�禲G約翰福音詮釋》。(香港:宣道出版社,1985),頁 127。

[14] 凌納格著。高陳寶嬋譯。《新約希臘文精華》。(香港:角石出版有限公司,1996),頁 321-322。

[15] Ridderbos, Herman N. trans. by Vriend, John.  The Gospel of John: A Theologic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97), p. 288.  Beasley-Murray 把 su. ou=n ti, le,geij 譯作"what do you yourself say?" 見 Beasley-Murray, George R..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36.  Waco: Word Publishing, 1987.

[16] 政府不會干涉純宗教事情,保羅迫害基督徒的個案便是一個好的例子。

[17] Carson, D. A..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London: Inter-Varsity Press, 1991), p. 335.

[18] 王成章。〈解讀「淫婦經課」——耶穌用指頭在地上寫字〉。《台灣神學論刊》。第 16 期。(台北:台灣神學院,1994),頁 7。

[19] Carson, D. A..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London: Inter-Varsity Press, 1991), p. 336.

[20] Ridderbos 和 Carson 都支持這種看法。亦有學者認為耶穌在地上寫了出埃及廿三章 1節的話:「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從而提醒他們不要作假見證,參 Morris, Le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Revised.  NICNT.  (Grand Rapids: W. B. Eerdmans Publishing, 1995), p. 784.

[21] Robertson, Archibald T. 著。潘秋松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三:約翰福音》。(美國:活泉出版社,1998),頁 286-287。

[22] Young, Brad H.  "Save the Adulteress!" Ancient Jewish responsa in the Gospels?  New Testament Studies 41 Ja 1995, p. 69.

[23] Ridderbos, Herman N. trans. by Vriend, John.  The Gospel of John: A Theologic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97), p. 290.

[24] 有學者指出這是當時男人離棄太太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