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註釋

Dr. Thomas L. Constable

  I. 介紹 1:1-17

   A. 問安 1:1-7

  這部偉大的書信從一個很寬廣的角度開始,它討論了,舊約中對一個救主的應許,回憶了保羅到那時為止的傳道事工,並探討了外邦人世界的信仰歷史。

  在問安(1-7節)中明確了作者,介紹了本書信的主題(2-5節),並問候了最初的收信人(6-7節)。第一句話含蓄地提出了基督信仰的最基本的事實,具體來說,它指明瞭,福音的主要事實應驗了舊約中的預言。

  作者1:1

  象在他所有的書信中一樣,保羅使用了他的羅馬名字,而沒有使用他的希伯來名字-掃羅。儘管保羅還沒有去羅馬,但他已被他的讀者所知了,他只需告訴他的讀者他是誰就可以了。在與基督的關係中,保羅是一個僕人(希臘語是doulos),儘管這個詞可以翻譯成奴仆,但保羅是基督的心甘情願的僕人(參腓2:7),保羅與他的讀者們同在這樣的身份。

  "使徒"這稱號給了保羅恩賜與教會中的職份,他是基督所特殊所揀選的人,他不僅被賜予權柄傳揚福音,也被賜予權柄建立、教導、必要時甚至責備眾教會。他權柄的基礎,即他職份的權利,就是神的呼召(參6,7節。)(See R. D. Culver, "Apostles and the Apostol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34:534 [April-June 1977]:131-43.)

  保羅的工作的具體範圍,即他被呼召作工的範圍,是有一定限度的,就是要傳揚神的福音(好消息)。這事式的範圍甚至不包括洗禮的實行(林前1:17)。作為一個猶太人,保羅已被出來過一種嚴格遵守摩西律法與猶太人傳統的生活,但現在他的呼召是傳揚福音(徒9:15;加1:12)。

  本書信的主題 1:2-5

  1:2 保羅在這裡開始高舉他被呼召所傳揚的福音,這福音是神在舊約當中所應許(不僅僅是預言的)的一個信息,"眾先知"和"聖"這些詞強調了福音獨一無二的來源。舊約是神用啟示通過人所說出來的默示。保羅所傳的是並不是一個新的福音,而是一個神通過眾先知所應許的(參4:13-25;9:4;15:8)。這就是保羅在本書信和其它的書信中提到舊約的原因,保羅的福音並不是試圖使以色列人拒絕耶穌基督的一個新的發明。

  1:3-4 為了更加高舉福音,保羅在這裡說出了福音的主題。福音的中心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他即是神也是人。"按肉體"(3節)和"按聖善的靈"(4節)所對比的也許並不是基督的本質,而是他的各種關係(James M. Stifler,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24-25)。他屬於兩個國度。從人的角度講,他的根源是他在地上的最密切的關係,他不僅僅是一個以色列人(9:5),而是大衛的後裔(太1:1;路1:32;徒13:22-23;提後2:8),這是彌賽亞的資格之一(賽11:1);從屬天的角度來講,他比天使更尊貴(來1:14),是神的兒子(4節),"大能"也許是來形容兒子的,而不是來形容顯明的,換句話說,耶穌被顯明為是大能的兒子,而不是說耶穌被大有能力地顯明為神的兒子。本段的關鍵點是耶穌的偉大,而非復活的奇跡。

  聖善的靈(4節)指的是甚麼呢﹖也許是另外一種表示聖靈的說法(C. K.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19;F. Godet,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80)。但根據相對的"按肉體說"(3節)這個表達方式,還有若是保羅所指的是"聖靈"的話,他也許就這麼說了,就像他以往所做的一樣,因此保羅說"聖善的靈"是指耶穌的聖潔的本質-這樣的本質是如此的聖潔,死是不能拘住他的(Everett F. Harrison, "Romans," in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p. 15;Sanday and Hendlam, p. 9;Stifler, p. 25)。基督的復活不是說使成為神的兒子,而是證明瞭他的神的兒子。而且也顯明瞭他為"主"的權利。(4節)。

  1:5 通過把他自己使徒的身份與復活的基督關係起來,保羅介紹了本書信中下面所談內容的性質與範圍。既然舊約中所應許的基督被證明就是耶穌(通過耶穌是大衛的後裔和他的復活這兩個事實),那麼保羅作為使徒所傳的福音目的就是要所有的人(不僅僅是猶太人)都來相信他(而不是來遵行摩西律法)。通過相信基督對神順服就是"為他的名",因為這樣做榮耀了基督。 (See S. Lewis Johnson, Jr., "The Jesus That Paul Preached," Bibliotheca Sacra 128:510 [April-June :120-34;as well as his other helpful expositions of Romans listed in the bibliography of these notes.)

  最初的收信人 1:6-7

  1:6-7 保羅確信他的讀者是福音的相信者,他們沒有像他那親被呼召作使徒,但被呼召作聖徒,在新約中,聖徒這個稱呼常用來稱呼信徒。It refers more to postiton than condition in this usage though the implication of holiness is strong.

  第7節實際上繼續著第1節的思想,2-6節有幾分是解釋性的。"恩惠"與"平安"在保羅的時代分別是希臘語與希伯來語中常用的單個語。神的恩惠即是他給我們不配得的恩典,同時也是他大能的體現,它是任何人類平安的基礎。希伯來語中對平安(希伯來語是Shalom)的概念不僅僅是指沒有壓力、焦慮與怒氣,也包括神豐富的祝福。保羅所渴望的是,他的讀者能繼續更深更豐富地經歷從神而來的屬靈福氣。在這裡把"耶穌基督"與"父神"聯繫起來表明愛子的神性。就象在保羅其它的書信中一樣,在本書中的問安顯明瞭下面所要發展的思想。到此為止,保羅說他要傳一個與舊約相符合的信息,它是從復活的基督而來,是給所有的人的,它會引導人們通過實行信心而順服神的。

  B. 目的 1:8-15

  同其它的書信相比,本書信用了一個正式而少有的長的問候。然後保羅對他的讀者開始了比較個人性的論述,他從來沒有與這些讀者見過面,所以他花了一些時間與他們熟悉,告訴他們他裡所想的。

  1:8-10 保羅對這個教會的事情很關心。自從羅馬教會被建立以後,他們的信心在那幾年裡被眾人所知(參弗1:15-16;歌1:3-4;帖前1:3)。只有可能,保羅總是稱讚他讀者的可稱讚之處。保羅在這裡稱讚羅馬的基督徒通過相信基督而順服神。(參5節)。保羅稱神為他的見證人(9節),因為他要說的可能是難以相信的。保羅說不住的為他們禱告,就是時常禱告,而並不是一刻不停地禱告。翻譯成"不住地"的希臘語詞(adialeiptos)表明在他的禱告之間並沒有空出很多時間。他們常在他的思念與禱告中。

  1:11-13 就象保羅經常為羅馬人禱告一樣,他也經常想要見他們,他的目的就是與他們有彼此的交通,彼此受益。這裡先提到保羅要做的(11節),後提到他們要做的(13節),強調彼此的責任(12節)。屬靈的恩賜(11節)也許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恩賜,而也許是任何一件和每一件使人獲得屬靈益處之事(參林前12:1,在那裡提到特定的屬靈的恩賜[複數])。保羅希望得到的果子(13節)也許也應該從廣義上來理解,而不應特定地將其理解為他在他們中傳道的果子。

  1:14-15 保羅想去羅馬不僅是由他對基督徒之間的交通的願望促成的,也是因為他有要把福音傳給所有的人責任(參1, 5節)。保羅自己得到神的恩典,這使他意識到他欠所有人的債,他欠他們自己聽到福音並接受神的恩典的機會。每一個基督徒都欠非基督徒的債,因為我們有而且可以把傳遞生命的福音給那些死在罪中的人們。"希臘人"與"化外人"這種說法是在語言上對外邦人的區分。在保羅的那個時代。希臘人稱任何不講希臘語的人為化外人。希臘語barbaros是擬聲詞,用來表示任何粗糙難懂的語言(J. P. Lang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Romans," in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p. 70

  )。"智慧人"與"愚拙人"是在文化上把人加以區分。作為外邦人的使徒,保羅在這裡心裡想到的可能是非猶太人。

  保羅沒有把傳福音的機會看成是他不得不擔負的重擔,而是他必須要完成的義務,所以他"情願"把福音傳給每一個人(15節)。

  "如果一個人有足夠的聰明才智並受過正式的預備,但卻沒有熱心,那麼他就 不會期待太多的成功"(Harrison, p. 18)。

  保羅在作自我介紹(1-7節)時用的是一種正式的口吻,但保羅解釋他去羅馬的目 的時(8-15節)卻顯示出他對羅馬的讀者和失喪人有牧者的心腸,他準備好要造 就聖徒和向罪人傳福音。

   ?. 主題 1:16-17

  如果有人認為保羅沒有去羅馬是因為他懷疑在那個複雜的情況下他的福音的能力,那麼保羅在這裡給了一個答案。

  1:16 在這裡我們看到保羅對福音的第三個基本的態度,他不僅僅是覺得是他的本份並情願去傳,而且他並不以這樣做為恥。其原因就是福音 的信息有大能。翻譯成"大能"的希臘語是dunamis,英文的dynamite (炸藥)就是由這個詞派生出來的。一些人認為保羅在這裡所提到的是福音在個人生活中甚至歷史上所產生的爆炸性和根本性的變化。但上下文表明,保羅所想到的是福音本身具有的使外界產生變化的能力。神有能力在實際上(出14:13)和在靈裡實行拯救(詩51:12)。救恩所產生的基本的結果就是人的完全(或完整),救恩使人恢復到人先前因為罪而無法經歷的程度。救恩是一個概括性的詞;它包括拯救的各個方面。象稱義、救贖、和好、成聖和榮耀這些詞描述了救恩的不同的方面。

  福音並不是說因為基督所做的所有的人都得救了(這是普世得救論)。福音只對那些相信它的人才有功效,相信甚麼呢﹖相信這好消息,這好消息是甚麼﹖就是耶穌是基督,他已經做了我們得救所需要的一切(參約翰壹書2:2;5:1)。請注意,在這一節關鍵的經文裡除了相信這好消息沒有提到其它的條件,這裡沒有提到象加入一個教會,委身等其它的條件。關鍵就是相信這好消息。一個只能選擇相信和不相信。(See Thomas L. Constable, "The Gospel Message" in Walvoord;Atribute, pp. 201-17)

  首先向猶太人傳福音是歷史性的,而不是基本的,也就是說,神的目的就是使用以色列作為他主要的工具把祝福帶給世界(出19:5-6),在耶穌在世作工期間(約1:1)和他昇天之後(徒1:8;3:26),神把接受他兒子的第一個機會給了猶太人。保羅在他的事工中也遵循了這個模式(徒13:45-46;28:25, 28)。大使命並不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神要我們把福音傳給所有的人,沒有哪一類人應該首先享受福音。

  1:17 在這節經文中,保羅解釋了相信福音就得救(16節)是甚麼意思。使福音大有能力的是它的內容,神所給我們的救恩是與他公義的性格相一致的。(參林前1:30;林後5;21)。

  "本於信,以至於信"是甚麼意思呢﹖保羅是不是在描述神的義的顯明的方式,還是在說這義該怎樣得到﹖ 根據句子中的結構,頭一種說法是對的,它的意思也就是說,神的義通過一個人行使信心把義傳人另一個行使信心的人。但如果這是保羅的意思,他應該作apo這個希臘語詞,這個詞把"從"看作是一個出發點,但是他用的是ek ,這個詞指的是某件事的基礎(參3:16;5:1;加2:16)。也許這提法指的是神的義是如何被接受的,這意思好像是說,信心是我們得救的方法,不管這裡指的是救恩的哪一方面。或者我們可以說,神的救恩是通過信心臨到我們的,而不管我們是否在談到稱義(從罪的懲罰中被拯救)、成聖(從罪的權勢下被拯救)、還是榮耀(從罪惡的面前被拯救)的問題。

  哈巴谷書2:4支持保羅這樣的說法,信心是藉之把神的義帶給人的工具。相信有義的的神所宣告的福音的人自己就成為義了。當然,法利賽人(保羅自己曾經是一個法利賽人)教導說義是通過嚴格遵守律法而得到的。(參太5:10)。而在另一方面,保羅所宣講的福音與哈巴谷書所啟示的是一致的。

  16-17節是羅馬書中的關鍵經節,因為這兩節經文是下面章節的主題。保羅的信息就是 福音,他並不以福音以恥,而是情願宣講這福音,因為這信息有能力拯救每一個相信它的人。這個信息是,一個義的神如何用義的方式使人成義。這福音的主題就是神的義。羅馬書首先展示了,福音是與舊約相一致的啟示,而且是與耶穌□□彌賽亞有關的信息,藉此在羅馬書的第一部份(1:1-17)介紹了羅馬書的主題。既 然這信息有能力拯救每一個相信它的人,所以福音是大有能力的信息。

  II. 人對神的義的需要 1:18-3:20

   A. 所有人的需要1:18-32

  保羅首先證明瞭普世人對福音的需要。每一個人都需要相信耶穌基督,因為每個都缺乏神所要求的義,沒有這義人不能被神所接納。既然保羅是外邦人的使徒,而且因為這些在羅馬的讀者主要是外邦人,保羅開始就向他們顯明瞭他們需要神的義。

  人類罪的原因1:18

  在這一節中,保羅解釋了為甚麼外邦人需要聽到福音而得救。象在福音中所顯明的神的義一樣,神的怒氣也被顯明出來。但它是從天上顯明出來的,正象保羅所解釋的那樣,整個人類歷史顯明瞭神對罪的恨惡的態度與審判。人類的無道德不僅僅是為犯罪的自然結果,也是神對罪人審判的結果,顯明瞭神的怒氣。最後的審判將發生在末後,但神對罪的忿怒已經正在傾倒出來(參弗5:6;西3;6)。說它是從天上而來,因為它是來自於神(G. Dalman, The Words of Jesus, p. 219)。

  "不虔"意思是缺乏對神的敬畏,不虔表現在人對神的忽視與反叛;"不義"意思 是對其他的人沒有公義。它可以在任何沒有愛的態度與行為中看得出來。這兩詞表明瞭,人類未能心盡本份愛神愛人(申6:5;利19:18太22:37-39)。19-27節表明瞭人的不敬虔;28-32節表明瞭人的邪惡。

  "真理"指的是人對神的認識(參25節),他們用邪惡壓住了這個真理。

  "------任何時候當真理顯明自己並在道德上使他們感到不快,他們就壓制它。一些人陷入不道德之中而把真理的聲音埋沒;其他人通過爭辨與否認扼住攪動他們心靈的真理之聲"(R. c. H. Lenski, the Interpretationof Sta.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92-93)

  人類的不敬虔 1:19-27

  1:19-20 這兩節經文開始了有關"自然啟示"的討論。自然啟示指的是人對神因他在自然中對自己的啟示而有的認識,與些相對的是在聖經中的"特殊啟示"。造物主留下了他創造的證據,這證據每個人都聽得到(參詩19)。自然啟示有四個特點: (1)它是很清楚的啟示,每一個人都看得到;(2)它可以被人理解,因為人可以從其創造中得出有關造物主的結論;(3)自從造天地以來,世世代代它都在那裡;(4)它是一個有限的啟示,因為它並沒有啟示有關神的所有的事情(如他的愛與恩典在),而只某些方面(如他的權能與神性)。自然啟示使人有責任對他的造物主敬拜與順服,但並沒有給人足夠的信息使他得救。這就是為甚麼每個人都需要聽到福音的緣故。

  1:21-23 根據神的所是,把神作為神而榮耀他並把感謝歸給他(21節)是我們的主要責任。神話與偶像的起因就是因為人需要尋找某一種比他自己更大的能力,而他卻拒絕承認神就是那能力。人類已經把自己抬高到與神同等到的地位上(參但2:38;3:1;5:23)。今天,在絕大多數國家裡人文主義已經取代了對個人領袖的崇拜。人已經墮落到了也崇拜動物的地步(參詩106:20)。

  1:24-25 人所發明的假宗教和保羅在這裡所提到的就是神對人背逆他所進行的一些審判。假宗教在任何的意義上對人都沒有一點的益處,它是從神而來的審判,使人偏邪而永不能正確認識真神。

  神也就放手任憑人任意而行邪惡之事(24節;參26,28節)。斷對神的忽視(21節)與拜偶像(23節)之后人反叛神的第三個特點是不聖潔(24節)。保羅在這裡所指的明顯是道德上不潔之事,如通姦與淫亂,因為在保羅在26,27節繼續提到了更糟糕的不道德之事,如同性戀。

  神的真理(25節;參18節)被認為是謊言,也就是說人認為某一個人或事應該受敬拜而不是真神,保羅結論性的對神的讚美駁斥了這個謊言。

  1:26-27 因為人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 ,因此神任憑人放縱自己的情慾,讓其把人自然的功用變為不自然的。翻譯成"女人"(thelus 26節)和"男人"(arsen 27節)的希臘原文是"雌性,女性"和"雄性,男性"的意思。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這裡的經節所描述的同性戀並不是其它動物的特點,而只是人類的特點。同性戀是反常的,因為在同性戀中,人使用性的目的與神所定意其目的相背(創1:28)。

  "這並不一定是說每個同性戀者都是故意反叛神所命定的秩序,但在歷史上與神學上真實的東西,是人的經歷中也是實在的"(Harrison, p.25)。

  如愛滋病也許是人反叛神的自然結果,而不只從神而來的特殊審判。"當得的報應"就是因神任憑人行罪惡之事人所得到的懲罰(參6:23)。(See P. Michael Ukleja, "Homosexual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0:560 [October-December 1983]: 350-58.)

  "罪是由心而來,使人的判斷歪曲,其結果就是使心靈腐敗" (Henry Maurier, The Other Covenant, p. 185)。

  人類的邪惡 1:28-30

  第二個關鍵詞"不義"(29節)在這裡列舉的各樣罪行之中處於首位,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詞,指的是由於人壓制對神的認識而在人的關係中所產生的惡果。在希臘原文中的用詞強調了神公義的報應,因為人拒絕將神存留在他們心中,那麼神也就任憑他們活在邪僻的心思意念中(28節)。神的任憑使人行出了各種無邏輯無理性之事。

  不義就是與對的或公義的相反之事物;邪惡就是可恥兇惡之事;貪婪就是那種想獲得更多的東西的驅動力;惡毒所指的人中間道德上邪惡。至於其它惡行的特點都是顯而易見的。人在墮落中最後的一步就是推行邪惡(32節),行這些事本身就是邪惡的,然而使別人行這些事卻是更糟。

  保羅在18-32節使用的過去時態,這表明他是從歷史的角度看人類。但他偶而使用現在時態也表明在那個時代他也觀察到了這些邪惡之事。保羅在這裡是把人類作為一個整體來看,而不是每一個個人都遠離了神而行了這些邪惡之事。

  B. 神審判的原則2:1-16

  在第一部份(1:18-32)我們看到人因為拒絕那一般的啟示而受到審判,在這一部份(2:1-3:8)在這一部份談得更多的是,人因拒絕特殊的啟示而受到審判。既然猶太人比外邦人得到更多的啟示,這裡主要談到就是他們。與前一部份一樣,先提到一般的罪,繼而提出了特定的責備。(參1:18對1:23,26-32;及2:1-16對2:17-29)。

  在這一部份,保羅所說話的對象是那些自認為他們與普遍性的罪無干而屬例外的人。明顯的,那個時代和今天的許多人都可以說他們並不象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人那樣壞,保羅對這種反對意見在1-16節中作了一般性的回答,在17-29節中對猶太人的反對意見作了特定的回答。

  "在這裡保羅仍然在說福音是唯一神施行拯救的能力,沒有甚麼可羞恥的。如果猶太教可以拯救人的話,那麼福音就是高傲之物。所以保羅必須在這裡指出猶太人的錯誤"(Stifler, p. 36)。

  在指出人們在神面前道德與信仰上的罪過(17-29),保羅先擺出了神判斷人的原則(1-16),以此來警告那些自以為義的人。

  2:1-4 保羅在這裡說話的對象是那些自認為不在神的怒氣之下因他們並沒有行那些保羅剛纔所提到的那些惡事(1:32)。但使徒這裡警告他們說,他們確實"行"了同樣的惡事(1節)。保羅在這裡似乎與耶穌糾正他的聽眾對罪的膚淺認識時的教導是一致的(如太5-7)。神審判人的第一個原則就是他按公義審判(2節),也就是說,他按照事情真相而不是事情的外表來審判。因而那些犯了同樣的罪(儘管也許方式不一樣)的人不應該認為他們可逃脫神的審判(3節)。他們不應該對不道德之事以審判者姿態自居,而是應該看到他們也面臨神的審判。他們也不應該把神因忍耐而沒有審判他們看成是他們自己無可指摘,而應意識到神只不過在他們悔改的機會(4節;參彼後3:9)。

  2:5-11 在神忍耐期間,他對罪人的怒氣不斷加增(5節),每一天自義的人堅持他的自義,他罪的記錄就不斷加增 。將來有一天神要審判他(啟20:11-15)。那一天就是神的怒氣向每一個罪人傾倒出來的時子,也是顯明神提按公義審判的日子(這將與那些自義的人認定自己無罪的判斷形成鮮明對照;)。

  神審判的第二個原則就是他按照每一個人實際所行的處理他(6節),而不是按照我們打算、希望或想要做的。(參詩62:12;太16:27;等)。

  第七節乍看起來似乎是說永生是好行為的獎賞,但保羅專門駁斥了這種觀點(3:20;參弗2:9;多3:5)。永生只有通過相信基督耶穌才能得到(4:5;參弗2:8)。保羅在這裡想要說明的是,就象那些自義的人為他們自己積蓄忿怒一樣,那些謙卑且信神之人也為自己積存將來要臨到他們的東西,就是榮耀、尊貴和永恆。第八節重新提到那些自義的人所得到的結果(參1:18);九節與十節所要說明的是,審判的根據並不是一個人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即一個人外表上的道德如何),而是他實際上所作的(即他實際上的道德表現)。神將先審判猶太人,因為他們的特權更大,既然他們曾得到的特殊啟示以及自然啟示。

  神審判的第三個原則是,他將公平對待每一個人(11節),在神法庭上對每一個人的審判是一樣的。

  2:12-16 外邦人沒有律法,因為神並沒有把律法給他們,他們將不會根據律法受審判。保羅時代的猶太人確實有律法,他們將按律法受審判。(12節)。

  畢竟不是聽到律法使人被神接納,而是行律法的人被神接納(13節)。"稱義"是法律上的用語,用在這裡討論中非常合適。稱義是按照法律所定的結論。被稱義的人在與神的律法的關係上被看作是義的(參申25:1)。被稱為義的並一定是無可指摘的;他也許作過一些錯事,但在法律上來看他並不是有罪的,他不需要為他的罪付代價。保羅在13節裡說,聽到律法而又行摩西律法中的要求的人,即接受所應許的彌賽亞(如申18:15)的人將被神宣稱為義。定罪的根據是罪,而非沒有摩西律法。

  即使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知道他們行義而非作惡(14節),對錯是摩西律法的基本要素。保羅並不是說外邦人除了他們自己心中所有的律以外對任何律法毫不在意,他的意思是說他們有本能的律法,即對對與錯有一種本能的認識。

  除了這種天生的道德感以外,外邦人他們也有意識(15節),正象新約中所展示的一樣,人的意識一種與電腦相類似的功能,它沒有編好的資料在裡邊,但人所經歷的任何事情都會影響他的意識。比如,如果他知道說謊是錯的,那麼在以後合適的情況下,他的意識就會把這種信息帶進他的心思。這也就解釋了下面這樣一種事實: 一些人成長在一種看重某種行為(如欺騙)的文化中,而這種行為卻是別的文化所憎惡的,那麼這些人對他們的欺騙行為沒有意識。所有的人在成長中知道那些真的好的事真的是好的,因此,當我們的意識還不能完全可靠引導我們時,它還是在我們尋求過一個有道德的生活時引導著我們。(See C. A, Pierce, Conscience in the New Testament;Roy B. Zuck. "The Doctrine of Conscience," Bibliotheca Sacra 126:504 [October-December 1969] "329-40.)

  至十六節為止保羅就結束了關於神無偏待進行審判的論述(11-13節)。14, 15節多少是解釋性的,與外邦人沒有律法(12節)之論是相一致的。在16節中的要點是,神公正的審判包括人隱密的思想及外表的行為。思想與行為構成了人的實際行為(6節)。基督耶穌將是神審判的代理者(參徒17:31)。"照著我的福音"指的是保羅所傳的福音,這福音包括未來的審判。整個這一部份(1-16)談的都是對不信之人的審判(即在白色大寶座之前的審判;20:11-15)。

  總結來看,為了使自義之人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保羅對他的讀者提到了神判定人的的三個原則。他將按公義審判,根據事實,而不是虛假的外表(2節);他將人行為(包括外表及內裡行為)來審判人(6節);他將公正無偏待地審判,不是根據他們行到特權的多少,而是根據他們對所得到的真理的反應程度(11節)。

  最後一個原則使很多人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沒有聽到耶穌基督的福音,但對他所聽到的有限的真理作出了合適的反應,神會定他的罪嗎﹖保羅在後面指出了沒有人對他已有的真理作出了合宜的反應(3:23),所有的人都是失敗的,因此所有的人都被定了罪。保羅也很清楚地說明瞭,不相信耶穌基督是不可能得救的(1:16-17;參約14:6)。這就是為甚麼神給我們傳福音的大使命,也是福音如此重要的原因。(1:16-17)。

   猶太人的罪2:17-29

  儘管猶太人有摩西律法及割禮的益處,但他們自己誇口且不結果子,抵銷了這益處。神所啟示的信仰絕不能代替親自對神的信靠與順服。17-29節與1:18-32在下面這一點上是類似的,在2:17-29節中,保羅指明瞭猶太人在神面前是有罪的,正像他在前面所說全人類都是有罪的一樣。在這兩部份,他都指出了,人是知道真理的,但卻拒絕了真理,因而也就犯了拜偶像,放縱情慾和不道德的罪。

  2:17-20 在1-16節中,保羅一直談到的是猶太人,但在這裡他提到他們的特點,猶太人十 分自義,保羅在這裡談了他們自義的根據。

  "猶太人"這提法是與希臘人相對的,使人想到這個民族(Sanday and Hendlam, p. 64)。猶太人以作神的選民為榮(參出19:5-6),他們依靠摩西律法,因為它是神在西乃山上親自向摩西所啟示的。他們以他們在律法(神對其旨意的啟示)上對神的認識而誇口。他們對神多少有些重要的事,相對來講有精確的理解(參腓1:10)。儘管象保羅先前所指出的那樣,外邦人也有亮光及他們自己的律法,但他們瞧不起非猶太人,認為非猶太人是需要他們的引導的。

  在這些經節中,保羅首先提到了神給猶太人的禮物(17節),然後又提到因這些禮物猶太人而有的能力(18節),最後又提到猶太人自以為因這些禮物和能力神就呼召他們在外邦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19-20;Godet, p. 127)。

  2: 21-24 保羅用一連串利劍似的反問刺破了猶太人的假冒為善的面孔。很明顯的,猶太人盜竊外邦人廟宇裡的物品並非是不常見的(22節;參徒19: 37),他們這樣做顯露了他們自己的偶像──對錢財的貪愛。而且,非但沒有遠離外邦人的偶像,他們反而追隨那些偶像。猶太人的這種假冒為善為他們週圍的外邦人所知,並使外邦人瞧不起耶和華神(24)。猶太人並沒有將他們的教導應用他們的實際生活中。

  2: 25-27 繼摩西律法之後,猶太人所誇口的是他們的割禮。他們中的一些人認為受割禮的男子不會有進入地獄的(Harrison, p, 34)。換言之,他們覺得這個儀式保證他們被神所接納,就象一些基督徒相信洗禮可以保證得救一樣。但保羅提醒這些人,實際情況比所宣稱的要重要,順服比見證更重要。

  在我們今天這個時代,瓶子與罐子的外面都有標籤來標明裡面所裝的東西。割禮是一個標記,表明這猶太人已委身於神,但如果他與這標記不符,他就是無用的,且是欺騙人的。罐頭裡的東西比外面的標記更重要,象這樣的話,如果一個外邦人委身於神,那麼他沒有割禮這個標記不會有甚麼大的影響。猶太人的態度是已經看重外面的標籤過於罐頭裡的東西。

  2: 28-29 我們現在知道為甚麼保羅在這一部份把他的以色列同胞作為猶太人來講話(17-29)。"猶太人"這個詞出自"猶大"這個名字,意思是"讚美"。所以保羅是在說,一個真正讚美神的人不應該僅僅是有割禮標記的人,而應是一個在實際中委身於神的,心受割禮的人(參申30: 6;耶4: 4;9: 25-26;結44;9)。心裡的割禮是由聖靈來做的,並不是按摩西律法用刀來行的。真正獻身於神的人不僅僅會讚美神,而且也會得神的稱讚,而不是因他所聲稱的獻身只從人得到稱讚。在17-29中,保羅的觀點是裡面的實際比外面所聲稱的更為重要。儘管猶太人以外面的事──律法與割禮作誇口,但他們卻象外邦人一樣在裡面沒有達到神的要求而干罪於神。事實上,一個敬畏神的外邦人比一個不獻身於神的猶太人更討神喜悅。

  3. 對反對的回答3: 1-8

  在第二章中,保羅指明瞭神對人的審判是按內裡,而不是按儀式,他把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神面前擺在同一個地位上,但神自己在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作了區別。在3: 1-8,保羅所談到的是那明顯的假冒為善,這樣就使猶太人毫無置疑地知道,他們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需要信靠耶穌基督。

  3: 1-2 在這一部份保羅問了四個反問問題(1-8節),這些問題是一個猶太人的反對者極有可能提出來的。第一個問題可以換一個問法,就是,如果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神面前都有罪,那麼作猶太人的益處是甚麼呢﹖特定地講,割禮的益處是甚麼呢﹖,這兩樣在舊約中都被認為是特權﹖ 有許多益處,保羅在這裡只講出了最重要的(2節),但後來又提到了其它的益處(9: 4-5)。 "神的聖言"指的是特殊的啟示,但"聖言"這個詞(希臘語是logia)所強調的事實是,舊約,尤其是摩西律法是神所說的話,被先代保存流傳下來(參徒7:38;來5:12;彼前4:11;參Sanday and Headlam pp. 70-71;Harrison, p. 35)。"交托"所強調的是以色列保守與宣揚 作為財富而得到的聖約的責任。

  3: 3-4 保羅第二個問題是,既然一些以色列人不信,神還是不會放棄祝福國民的應許吧﹖保羅問其問題的反對者要人注意的是神在給亞伯拉罕與摩西的約中給以色列人的應許。這些也構成了對猶太人的益處。

  提到猶太人的不信,保羅在這裡所談的是猶太人對神不信的根源。難道神因為猶太人的大多數對他的不信,在過去沒有持守或以後不會持守他給以色列聖約中的應許嗎﹖(例如,在西乃山接受律法的那一代人中,只有迦勒與約書亞這兩人是信的,然而神還是像他應許的那樣把他們帶入應許之地。)保羅認定神是信實的,神會像他所應許的那樣信實地祝福以色列人(4節),作為歷史證據,他引用了大衛的見證,他自己對神不忠信之後神仍對他信實的。

  3: 5-6 第三個問題也許出於對大衛的情形的考慮而有的(4節)。既然猶太人的不信使神的信實更加顯明,那麼神在對以色列人的審判中不會更加有恩典嗎﹖反對者也許會說,即使神不考慮這一點,他仍不是不義的。明顯的,保羅他必須解釋"照著人的常話說"是甚麼意思,因為他代表反對者,暗示神是不公正的。保羅並不是想要他的讀者以為他真的認為神是不公正的,他只是說為了討論的緣故。

  "它[技術上的術語'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包含著對一個大膽甚至幾乎是褻瀆的說法的遠遠不夠的歉意,"(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 p. 396)保羅的回答是,即使猶太人因他們的不信給神帶來榮耀,神仍不會對他們有偏愛,否則他就是偏心的,沒有資格坐在那裡審判人類。

  3: 7-8 第四個問題與第三個十分相似,保羅提出來問題,也許並不是因為一個猶太人的反對者會對保羅剛纔的回答提出它來(6節),而是因為它會更加清楚地顯明在第三個問題裡的愚蠢。反對者在第三個問題裡真正要說的在第四個問題裡顯明出來。比如,如果我的撒謊顯明他是唯一完全信實的人,以此榮耀了神(這正是人被要求做的高於一切之上的事),那麼為甚麼神還要懲罰我的罪呢﹖保羅在第二章中一直所強調的是實際與優先重要的事,所以反對的意見就到這個層面,如果割禮與獻身於神相比是次重要的,那麼犯罪與榮耀神相比不也是次重要的嗎﹖

  保羅的回答是,儘管有對相矛盾之處的指責,他並沒有教導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割禮是次重要的是,但它不是犯罪,儘管神忽視不受割禮(2: 26-29),如果人認為因為罪在某種程度上榮耀神而忽視他的罪,那麼他就該受定罪(8節)。在1-8節,保羅提出了四個反對意見並作了回答,這四個反對意見是一個猶太人因保羅在第二章中認定他有罪他有可能提出來的。基本的反對意見可如下所述:

  1. 猶太人是享有特權的民(1-2節)。

  2. 儘管猶太人對神不信,但神對他們仍是信實的(3-4節)。

  3. 既然猶太人的失敗使神的義的更加顯大,神會是滿有憐憫的。

  4. 既然猶太人對神的榮耀有貢獻,那麼神會忽視他們的罪。

  自義的人現在仍在提出這些反對意見。一些人認為,因為他們已被祝福,那麼他們就不會被定罪;一些人認為,神的特性會禁止他對他們的定罪;一些人認為,即使他們犯罪了,但神是有憐憫的,不會定他們的罪;一些人覺得,既然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在某種程度上都榮耀神,那麼神定他們的罪就是不公正的了。

  C. 所有的人都有罪3: 9-21

   證明瞭所有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神怒氣之下之後,保羅又引用經文來作出結論認定了人類靈性的死亡。

  3: 9 "這卻怎麼樣的呢﹖"引入一個針對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這論點的結論。保羅將自己認同於他剛纔所談論的猶太人,儘管猶太人從神那裡得到更大的特權,但他們並不比外邦人好,"在罪惡之下"意思是在罪的控制與咒詛之下。

  3: 10-18 保羅所講話的對象主要是外邦人,這樣只是作出結論,而不是在引用聖經來開始他的討論。(參考希伯來書,該書作者採用的是相反的方法。)保羅所引用的經文段落即肯定了整個人類的罪性,也強調了罪對個人與公眾生活中各個方面的侵入(13-18節)。

  在10-12節的開頭與結尾都提到了整個人類的罪性,智慧上,情感上,和意志上都受到罪的影響。請注意"沒有人"、"所有的人"、"連一個也沒有"這些囊括性詞彙的使用。在13-18節中,描寫了人的話語(13-14節)、行為(15-17節)、與態度(18節)都受到了罪的影響。

  這一段是聖經中描寫人的完全墮落的最有力的一段,人的完全墮落並不是說每一個人都到了他可能達到的最壞的程度,但這個人的每一部份都受到了罪的影響,因而沒有一個人能做任何一件事來到聖潔的神面前可誇獎他自己。

  "墮落意思是人在使神喜悅的測驗中失敗了,他標明瞭他在神面前的不配,這個失敗是完全性的,因為(a)它影響了人的各個方面,(b)它影響了所有的人)"(C. C. Ryrie, Basic Theology, pp 218,19)。

  第18節指出了根本的問題,而對所引用的作出的結論(參1: 18-32)。

  3: 19-20 一個猶太人讀者有可能會說,剛纔所引用的那一個段指的只是不敬虔之人說的,保羅為了使其這種說法沒有任何根基,就又提到了,不管律法(這裡的指的是舊約)說到甚麼,都是對那些與其有關的人說的,就是所有的猶太人。所有這定罪的結果就是,沒有一個人可以開口為他自己辯護(參啟20: 11-14)。"凡有血氣的"再一次指的是所有的人類。

  律法的功用並不是給人提供一系列指引人到天堂去的步驟,而是顯明人沒有能力達致天堂(加3: 24)。耶穌先前已說過,沒有人完全行出律法(約7: 19)保羅在羅馬書中就律法有更多要說的(參加2: 16;3: 2、5、10)。如果一個犯了律法中的一條,他就是一個犯律法者,律法象一個鏈環一樣,一個環被損壞,整個鏈環就是壞的了。如果有人想要以完全的義來博得神的稱讚,那麼他就必須完全行神的律法(參太5: 48)。因此,通過行出神的律法所要求的行為來稱義是不可能的(見Kenneth W. Allen, "Justification by Faith," Bibliotheca Sacra 135:538(April-June 1978):109-16)。

  每一個人都需要福音,因為他是一個罪人並在神的定罪之下,在羅馬書的這重要的前一部份(1: 18-3: 20)裡,保羅證明瞭整個人類都是有罪的。他首先表明瞭總體上所有人的需要(1: 18-32),然後又特定提到了那些自以為義的人的罪性(2: 1-3: 8)。他提出了神審判的三個原則(2: 1-16),證明瞭神的選民猶太人的罪(2: 17-29),然後又回答了猶太人可能對他的論點提出的反對意見(3: 1-8)。然後通過指明舊約也教導了眾人的墮落而作出了結論。

  III• 神算為義3:21-5:21

  A. 對稱義的描述3: 21-26

  在下一部份論述的一開始,保羅回到了這封書信的主題-神的義(21節;參1: 17),他也重提到了對信心需要(22節;1: 16),概括了他的論點,就是在神面前每個人都是有罪的(22節;參1: 18-3: 20)。這個結論引入了保羅下面的對罪人都需要神的救恩的解釋。

  "本書信的第一個主要分界線形成了第二個分界線強有力的反證,明顯這是有意這樣安排的。既然人是個罪人自己不能救自己,律法也不能救他,那麼除了仰望神以外他還有甚麼可仰靠的呢﹖……在一個公正的法庭上,只有在每一個辯護都失敗,且已表明法律已被侵犯,只有在這時才向法官祈求憐憫。本書信就是把我們帶到這一點上"(Stifler, p. 58)。

  3: 21 在這裡的"神的義"指的是神把人帶入與他的正常關係的方法,他的方法是在律法以外(參20節)。並且它"已經被顯明出來"(在希臘語中是完成時,處於被顯明的狀態),即通過耶穌基督的降臨。然而即使在他出現之前,舊約就已經啟示了這將是神的方法。把舊約作為律法與先知提起(希伯來人的聖經兩個主要部份)就是為第四章作了鋪墊,在第四章中,保羅討論了亞伯拉罕與大衛,他們是聖經這兩部份的代表。

  3: 22 神的義成為人所擁有的,並通過對耶穌基督的信心在他的生活中發生功用(28節;參加2: 16;可11: 22)。保羅在這裡第一次引入信心的題目(參1: 16-17)。順便

  提一下,他從沒有說人是根據他們對基督的信心而得救。如果這樣說就是在鼓勵這樣一種思想,就是我們的信心在我們救恩中有分,因此我們有可誇之處。信心就是接受神所給我們的,它給恩賜並不加添甚麼。

  "信心…在稱義互鑰著雙重的作用,它是神所接受的,是他所算為義的;同時它也是一個工具,人通過這工具為他獲得信心的義所帶來益處"(Godet, p. 147)。

  信心通常被描繪為心中的手,它不做任何事被賺取救恩,而只是接受恩典。 就象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罪之下,因而他們沒有區別一樣(9節),這樣猶太人與外邦人得救的方式也沒有區別,都是因信得救。

  3: 23 所有人都必須通過信靠耶穌基督來到神的面前,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參可10: 21)。神榮耀也許指的是神個人的偉大(Harrison, p. 41)。罪使人與聖潔的神不能相交,我們因為罪即沒有神的性情,也沒有與神的相交(See Ronald Blue, "沒有被告知的億萬人: 他們真的失喪了嗎﹖" Bibliotheca Sacra 138:552 [October-December 1981]:338-50. 他的結論是肯定的。)

  3: 24 是那些所有相信的(22節),而不是所有犯罪的(23節),被稱義(24節)。就如先前所提到過的一樣,稱義是法律上的術語。一方面,它的意思是赦免(出23: 7;申25: 1;徒13: 39),另一方面,它的意思是宣稱為義。其含義並不是使成為義。稱義描述了一個在法律眼中的地位,而非他德性的狀況。(他德性的狀況與他的行為是成聖所處理的問題。)具體來講,作為審判官的神是在基督裡看稱義的罪人(即從與他兒子之間的關係的角度),就是神所喜悅的(8: 1;參腓3: 8-9;林前1: 30;林後: 21)。稱義包括赦免,但它的含義比赦免要多。神把稱義作為禮物白白地賜給人,他這樣做是基於他自己的恩典,而非罪人身上的甚麼東西。"恩典的意思是不付代價的慈愛與恩惠"(L. S. Chafer, Grace, p. 2)。恩典(希臘語是charis)是喜樂(希臘語是chara)的基礎,並使人感恩(希臘語是eucharistia)。在基督耶穌裡的贖價是神在把稱義的恩典帶給人類中所使用的手段。在這裡使用的贖價的希臘語(apolutroseos)表示通過買所得到的拯救(參太20: 28;提前2: 6;彼前1: 18;林前6: 20;7: 23;加3: 13)。保羅使用"基督耶穌"而非通常的耶穌基督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神通過付了贖價──在舊約中應許的彌賽亞(基督)而實行了救贖。儘管在把贖價付給了誰這個問題上學者們有分岐,聖經卻十分清楚地說明耶穌基督把自己作為祭獻給神(路23: 46)。

  3: 25 根據保羅在這節經文中對信心的強調,我們也許會理解為甚麼保羅提到耶穌在福音中出現時候,說的是基督在眾人面前的顯現,而不是他的被釘十字架。"挽回祭有兩個可能的意思",在希臘語中是這個詞(hilasterion)是可以作名詞用的形容詞(可代替名詞)。它意思是有贖的能力(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hilasterios,"p. 301).它可指耶穌基督作為神怒氣發泄和我們的罪被除去的地方。支持這種解釋的是,在翻譯約櫃上的施恩座用的希臘語詞也是這個詞(出25: 17七十士譯本;來9: 5),但把它看成指的是作為滿足神的怒氣與除去我們罪的祭耶穌基督似乎更合理(正常的形容詞用法,翻譯成"挽回祭" 參約壹2: 2;4: 10)。基督是那祭,但付贖價的地方卻是十字架。"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正確表達了希臘原文中的詞序,保羅在別的地方也勸勉人相信基督其人(22,26節)。代表他生命的被傾倒出來作為挽回祭的基督的血在這裡代替基督這個人被提到,也許是要提醒人注意基督付了他的挽回祭。 那麼這一節經文第一部份的完全的意思是,神(福音)公開顯明瞭基督作為挽回祭(滿足人的怒氣並除去人的罪),這個祭對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的是有功效的。"這"(NASB)所指的是神在基督裡給人的挽回祭,這在NIV的翻譯中很清楚。另外一個神提供挽回祭的原因是宣告神自己特性的公義。這是必要的,因為神並沒有對付在耶穌死之前人所犯的罪。神已經顯明瞭他的忍耐,並不是出於軟弱或情感上的原因,而是因為他要在將來在十字架上提供一個最後的祭。寬容與赦免並不是一個意思,兩個有關聯的但卻不同的詞分別描述了這兩個詞的含義(paresis and aphesis)。舊約中聖徒所犯的罪並沒有被暫時遮蓋他們的祭牲的血所赦免,神在那時並沒有對罪實行完全的懲罰,然而他確實暫時移去他們的罪,直到基督死之時才有了完全的赦免。

  3: 26 這節經文解釋了自十字架之後基督的死的意義,神表明神自己在對付罪上是公正的,為罪人在他自己面前提供義的地位的那稱義者也是公正的,藉此,神顯明瞭他的義(羅馬書的主題)。請注意只有那些信靠耶穌的人都被稱義。

  21-26節通過對稱義的描述,完美地解釋了神算相信的罪人為義。這幾節經文包括"神關於因信稱義的偉大的宣告"(Newell, p. 92)。概而言之,因為耶穌為他們而死而替他們的罪代罰,藉此神可以宣稱罪人為義。基督的死完全滿足了神對罪人的要求。現在那些信靠基督為他們的替代者的人被神宣稱為義。

  "第26節結束了對因信稱義的解釋。如果這封書信在這裡結束,也並非不完整,其它的部份都是討論反對意見的[筆者認為,還有包含的意思],在這其中對義更多的解釋只是偶然的提到"(Stifler, p. 67)。

  B•對因信稱義的辯護3: 27-31

  表明瞭甚麼是義之後,保羅又繼續強調了義只有通過信才能得到。

  3: 27-28 在這個救贖計劃中人沒有可誇口之處(參弗2: 8,9),儘管猶太人可能會傾向因他們的特權而誇口(2: 17,23)。原因是,神給人因信得救是基於一個不同的律而非靠行為得救。但是那些希望憑他們的行為而賺取救恩的人認為摩西律法是神所要求的,但神免費的救恩是基於神已實施並啟示的一個不同的律(原則)。這個"律"就是,因信靠基督我們得到救恩,信心才是神所要求的。

  3: 29-31 保羅並不是在說律法沒有價值(在本節中第一次出現的希臘文中"律法"這個詞之前沒有定冠詞the,表明保羅這裡所想到不僅僅是摩西律法也是全律法。)在另一方面,那些相信因信得救的人看律法有重要的功用。這功用就是使人相信確定他沒有能力靠他的行為獲得神的接納(20節)。特定地講,摩西律法在神的計劃互鑰的就是這個作用。但律法不是神給人要人遵守以便獲得義的東西,人無能為力拯救自己,那就需要有一個救主從神而來,這樣律法就使基督的死是必要的(24-25節)。

  27-31節的要點就是,稱義必須只有通過信心才能臨到所有的人,保羅在這裡清楚地說明這個事實來排除任何的誇口(27-28節),考慮到神的主權,這是合乎邏輯的,而且這事實也並沒有廢掉律法,特定地講就是摩西律法(31節)。

  IV引律法證因信稱義

  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 4: 1-5

  將律法與信心作對比,就象保羅到此為止在羅馬書一直做的一樣,信心可以被他的讀者理解為一種新的得救方法。他書信的一開始說到義已在福音書中被神所啟示,暗示了新的東西(1: 17)。那麼與猶太教義相比,因信稱義是否只是基督信仰的啟示的呢﹖並非這樣,在本章中,使徒表明瞭,人一直都是只靠信才稱義的。特定來講,他強調了,亞伯拉罕,猶太國民的先祖,是因信稱義的。律法(即舊約;3: 31)在目前的價值之一就是,它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是神在過去施行救恩的方法。如果保羅可從舊約引證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那麼他的論點就會大有說服力,並會證明只有一種得救的方法(3: 29-30)。

  保羅在這一章一開始就表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1-5)。

  4: 1 提到"亞伯拉罕憑著肉體",保羅表明瞭他的評論主要是指向猶太人讀者的。但亞伯拉罕之例在另外一個意義上使外邦人與猶太人都會感興趣的,作為信心之父,他是"一切後裔"的父(16節)。

  4: 2 為了對比的緣故,這一節經文應用了保羅先前提到的誇口之事(3: 27)。亞伯拉罕沒有理由誇口,因為他是因信稱義的,並非因行為。

  4: 3 在保羅那個年代,許多拉比教導說, 亞伯拉罕是因順服而稱義,而非因信心(Harrison, p. 47;cf. 1 Macc. 2:51),但使徒又回到創世記15: 6來證明他的說法的權威性。(確切地亞伯拉罕所相信的是甚麼在創世記15章並沒有清楚地說明,希伯來文中的連詞waw用在一個完成式中,就象在創世記15: 6中的,它表明動作的間隔,因而最好翻譯成"現在亞伯拉罕已相信…"亞伯拉罕已明顯地在先前相信了[參創12: 1-4,7;14: 22-24]。但這時亞伯拉罕知道了神會從自己的身中賜給後裔與不可勝數的子孫[創刊5: 4]。這個他也相信了。亞伯拉罕確切所相信的對保羅的觀點只是偶然性的,保羅的觀點是他相信了神,確切地來說就是神的應許。)

  信靠神的應許就構成了信心產生義,神的應許各有不同,這是信心的內容,但信心的目標是不變的,它永遠都是神。對我們來說,神的應許就是耶穌基督替我們而死並滿足神對罪人所有的要求(3: 24-25)。

  請注意亞伯拉罕的信心算為他的義(3節),信心本身並不是義,信心本身沒有可誇之處,它是神使義達致我們的工具。

  4: 4-5 4-5節對比了信心與行為。行為帶來該得的工價,信心接受的是一個禮物(4節;字面意義是恩典,希臘語是charin)是不配得的。事實上,神不僅僅稱義那些不但不配得,而且是因他們的"不敬虔"或邪惡而該被定罪的人。(參3: 24)。這就是神的恩典的所達到的程度(參申25: 1)。

  2. 大衛因信稱義的見證4: 6-8

  保羅引用了另外一個猶太人歷史中有名的人所說的話,他所說的與使徒的推理是一致的。亞伯拉罕是活在律法之前,而大衛是在律法之下,亞伯拉罕的故事是希伯來人聖經中的律法部份,而大衛的故事是在先知的部份,這是在3: 21中保羅所提到的第二個見證人。亞伯拉罕代表以色列歷史中先祖時期,大衛所代表的是王國時期。有人會認為,大衛作為以色列歷史中最偉大的國王,他應該是摩西律法的強有力的推行者,他是這樣的,但並不是把它作為獲得義的方法。

  保羅從大衛所寫的所引用的這一段(詩32: 1-2)並沒有直接說大衛自己是因信稱義的,儘管實際上當然是這樣的。這一段所強調的是那些神所"算"為義的是"有福的"。保羅把一段中的意義帶過來解釋另一段的意義(7-8),這一段包含同一個詞(logizesthai,在第八節翻譯成"計算在內"或"算進去")。詩篇32篇是大衛的悔改詩篇之一,是他在犯了大罪之後寫的。保羅對引的引用,不僅證明瞭大衛相信神所算為的義而非人所賺取的義,也證明瞭一個相信的人所犯的罪並不使他失去他的義。

  3. 信心優先於割禮 4: 9-12

  都是猶太人的亞伯拉罕與大衛的例子引起了保羅在這節中所提出的問題(9節),使徒指出,當亞伯拉罕被宣稱為義的時候,他還沒有受割禮,基本上是一個外邦人,十四年之後他才受割禮(創17: 24-26)。他的割禮是已經所擁有的東西的標記,這一點應該使如此看重割禮的保羅的猶太人讀者把割禮放在一個合乎其位的位置,就是它在信心之後。

  4. 信心優先於對多國之父的應許 44;13-17

  猶太人傾向於認為他們有亞伯拉罕作為他們的父,而外邦人沒有,明顯的,他是他們的國民的先祖。這使他們中的一些人認定,所有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祝福都只會臨到他們身上,但保羅提醒他的讀者,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的一部份是,他要作多國之父(17節)。這個應許是他在被稱義之後(創17: 4-6),而且對他的后代也重複提過(創22;17-18)。

  4: 13 剛纔所提到過的神通過亞伯拉罕祝福外邦人的應許,是遠在頒佈摩西律法之前,因而,猶太人認為外邦人得祝福是要靠他們對律法的遵行這種想法是錯的,這依靠神對他要祝福應許的信守。神給亞伯拉罕那個應許並非是因他順服的結果,而是作為他信心的結果,它甚至是他受割禮之前。

  4;14 可引入遵行律法作為實現這應許的條件會有兩個結果,第一,它會使信心毫無關聯,這個簡單的無條件的應許就會變成了有條件的,就是人的對律法的遵行。比如,如果一個父親答應給他的兒子一輛新自行車,這個孩子就會等著把這輛自行車作為禮物來接受。但如果父親又加上一個條件,就是這孩子必須聽話才能得到,這樣的話,他兒子能得到自行車的信心就會沒有了。因為這時得到自行車要取決於他的聽話,它再也不是一個信心的問題。第二個結果,是從剛纔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到的,就是應許會被廢掉(變以無價值了)。

  4: 15 不僅不能帶來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律法帶來怒氣,因為沒有人可以完全遵守律法,只要有過失,就會有怒氣。但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對律法的違背,也就沒有怒氣。

  4: 16 這節經文概括了13-15節中的思想,神給了亞伯拉罕應許使他無條件成為多國之父("屬乎恩")是在先祖被稱義之後。亞伯拉罕獲得這應許只不過是藉著相信,而不是藉遵守律法。這是唯一確定的使應許實現的途徑。這祝福已經臨到猶太人與外邦人身上。因而保羅這部份的論述更加突出了信心的地位。

  神被描述為與所引用的應許是一致的,就象在這裡一樣。當亞伯拉罕就他的生養能力來講就象已死的人一樣的時候,神給了他作多國之父的能力。神用話語創造了萬國就像他用話語創造了宇宙一樣,這話語就是一個應許。

  5. 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價值4: 18-25

  保羅在這裡指明亞伯拉罕借著信靠神作了每個人都必須要做的事,以此結束了他對信心是在十字架面前稱義的唯一的途徑的證明。

  4: 18 亞伯拉罕的盼望是只建立在神的應許上的,從自然情況來看,他沒有任何希望得后代,他的信心並不是他接受應許的條件,但帶著接受這應許的願望相信了(Godet, p. 181)。

  4: 19-22 儘管亞伯拉罕的信心時弱時強(參創17: 17,23-27),但保羅仍可以說他在信心上是不弱的(19節)。我們的先祖在他所勇敢面對的事實面前相信了神,儘管他十分清楚在自然條件下這應許是不可能實現的,他還是相信了。象在創世記中所顯明那樣,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斷增強(20節),他通過相信把榮耀歸給了神。22節把保羅關於亞伯拉罕稱義的論述帶到了高潮。使徒已證明他所提出要顯明的論點,並重提到了創世記15: 6作為結束(參4節)。

  4: 23-25 在這一部份的最後幾節,保羅將神對待亞伯拉罕的方法用在他的讀者身上,神的義將歸給所有相信神的人。象在第三節中一樣,信心的內容沒有被提(24節)。更重要之處是,我們象亞伯拉罕一樣信靠神,我們的信心必須是在他身上。保羅在這裡並不是在說我們需要相信神使耶穌從死裡復活。這是重要的,就象保羅在別處提到的那樣(林前15章),並非是作為一個得救的條件,而是因為它是一個歷史事實。(復活並不是基督救贖工作的一部份,但卻是它的一個結果。付了人的罪的贖價之後,死對基督再沒有權柄,因他自己並沒有犯罪;參6: 23)。保羅在這裡提到耶穌復活是要幫助讀者看到他們被要求象亞伯拉罕一樣相信這同一位神,一位能使人死裡復活的神。然而我們比亞伯拉罕更容易相信,因為我們所看的是已完成的復活,而亞伯拉罕是向前看被預言的那一位。

  保羅在25節提到基督的復活有甚麼意義呢﹖英文聖經NIV版本把希臘文的介詞dia翻譯為"for";NASB版本翻譯為"because of "(由於)(有"有關聯"的含義),它通常的意義是這個,而不是不常有的"未來"的含義。根據對dia常用的含義("有關聯"這個含義),以及這裡並行的陳述的使用,還有它在這裡是褒義這樣的事實,根據這些來看,"because of "(由於)也許是好的翻譯。保羅明顯是指耶穌是因我們的過犯(違背神的律法,參賽53: 11-12)被釘十字架,他復活是因已在我們身上成就的義。那麼在那一個意義上我們的被稱義是基督復活的原因呢﹖假如一個叫弗雷德的人因欠巨款被送進法庭,他的朋友撒穆與他一同去了法庭,並要提出替他付債,當撒穆付了付了欠債之後,弗雷德就被宣稱為義了。因為撒穆付了錢之後,撒穆,弗雷德就可以離開審判的地方,走自己的路。就象這樣,耶穌替我們付了我們欠給神的債,但耶穌也被從墳墓中被解放出來"因為"我們已被神宣稱為義。(See Norman L. Geisler, "基督肉身復活的意義," Bibliotheca Sacra 146:582 [April-June 1989]:148-70.) 在保羅闡述神將義算給罪人的這個問題上,第四章作為一個單位所起的作用是,它表明瞭義總是因對神的信心的反應而臨到的,而不是罪人遵守神的律法。這在基督死之前之後都是這樣的,信心是任何已被神稱義的人唯一稱義的方法。保羅強調的是作為獲得義的方法的信心,而非信心的內容。

  D. 稱義的益處 5: 1-11

  保羅的讀者在讀了解1-4章之後可能還會問一個問題,這種稱義的方法保險嗎﹖既然它是通過信心,那麼它是很不安全的。因此保羅通過解釋了稱義的結果證明瞭這種方法是可靠的。

  5: 1 "因此"表示現在說的是基於已經說過的,保羅這時已把是靠信還是靠行為的問題放在後邊,因他已證明瞭稱義是因信。

  "從稱義的豐盛的恩典中流淌出來的"(Harrison, p. 55)祝福之一就是和平(參1: 7;2: 10),但這是與神之間的和平,它不僅僅是人內心感覺的安靜,而是神的平安(腓4: 7)。保羅曾談過神的怒氣傾倒在罪人的身上(1: 18),而那些已稱義的人卻不必為此而擔心,因基督已成就了神與人之間的和平(參西1: 20;弗2: 14)。

  5: 2 第二個益處就是得以進入現在的恩典當中,這意思是說基督把我們還到神面前,把我們帶入與神的關係當中(參弗2: 17-18;3: 12)。保羅提到"我們現在所站的恩典中"是把它作為我們與神和好的條件,強調的是我們現在在這種關係中是只因神的作為。我們與神的關係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稱義的地位使我們可以進入這關係之中。這節經文的最後部份的重點是我們與神的關係,我們可以歡喜地盼望這種關係,這種歡喜就是當我們站在神的面前時我們所經歷的榮耀。

  5: 3-4 第三個稱義的益處的就是在患難中的喜樂,與神之間的和平並不總是產生與其他人的和平,但我們與神之間有和平及與他的關係,並我們盼望站在他面前,這使得我們以喜樂的心態來看待目前的試煉。我們可以在試煉中喜樂,因為神已經啟示了,他用這些試煉使那些正確面對這些試煉的人產生恆久的忍耐與老練(參伯23: 10)。 "在神的眼中,他的新生兒是寶貴的,但那經受過試煉的聖徒對他來說更寶貴,因為這樣的信徒是表明瞭,福音有塑造的人的性格的能力,當我們站在神的面前時,所有的物質財富都會留在後面,但通過屬靈的長進而獲得的東西將在存留下來"(Harrison, p. 57)。這段話有助於我們看到老練是如何生盼望的,這裡的提到是當我們見他面時用我們的德性榮耀神的盼望,我們在德性的長進就會表明神在我們生命中的恩典。

  5: 5 這盼望將不會令人失望,因為神愛我們,並使我們藉著聖靈勝過試煉,這聖靈是在保羅寫本書信期間及之後他已給並駐在那些已被稱義的罪人裡面的(參徒2: 33)。保羅在後面(第八章)更多地談到了聖靈對信徒的工作。因此稱義的第四個益處就是內駐的聖靈。請注意在這幾節經文中的發展,由信心(1節)到盼望(2-5節),再到愛(5節;參林13: 13)。

  5: 6 在這節及後面的幾節(6-10)中顯明瞭神愛(5節)的深度。這裡用了四個程度

  越來越深的詞描述了那些基督為其而死的人。第一個詞是"軟弱",希臘文中這詞(asthenon)所代表的含義是我們"不能為我們自己行出任何的義來"(Sanday and Headlam, p. 127)。 按所定的日期指的是時間滿足之後,就是在神眼中所看的合適的時候(參加4: 4)。第二個詞是"不敬虔之人"(參1: 18;4: 5),雖然一些未得救世主的人被神的事情所吸引,但所有的都忽視神並反叛神,這就是罪。

  5: 7 這節經文為下節作準備並與之作成對比。保羅在這裡使用"義人"泛指的是正直的人,並不是神學上的與神有對的關係上的那種意義,人們喜歡一個仁人勝於喜歡一個正直的人,仁的意思是,一個人不僅僅是正直的,而且他因此而被所愛,因為他主動幫助別人。(J. B. Lightfoot, Notes on the Epistles of St . Paul, pp. 286-87)。

  5: 8 第三個用來描述那些基督為其而死的人的詞是"罪人",即不是義人也不是仁人,保羅在這裡是在對比所捨棄的基督的生命的價值與那些他為他們而死的人的不值。當人們認為他們自己是正直或是仁人而配得愛的時候,神卻看他們是罪人。然而神愛他們,他愛的顯明就是他給了他自己的兒子作我們的救主(約3: 16)。在"基督為罪而死"這從句中所使用的介詞強調是基督替代性的祭與這樣的事實: 即這祭是出於神對我們愛為我們而獻上的。

  5: 9 到此為止,保羅已提到稱義的四個益處: 與神和平(1節)、進入與神恩典的關係當中(2節)、在患難中喜樂(3-5a )、及內駐的聖靈(5b),但是還有"更多"(參10、15、17、20)。保羅這時所描述的是需要在未來該認識的益處。其第一個就是,當他們站在神的面前受審判的時候,神對不義之人的怒氣被除去了(參1: 18),基督的血是他死的標記,也表示了他的生命作為祭被傾倒出來。

  5: 10 第四個和最不好的用來描述基督為其而死的人的詞是"敵人,"人不僅僅無法拯救自己(6節),忽視神(6節),邪惡(8節),而且抵擋神和神的計劃。雖然許多未得救的人會聲稱他們愛神,但鑒察人心的看得見在他們心中對他的抵擋。基督的死使我們與神和好(參林前5;18)。在聖經中提到的總是人與神和好,而不是神與人和好,(人被與神和好並從罪中被救贖出來,但神一直是和平的。)人已經觸犯了神並與神遠離,因而必須被恢復與神的關係,是人遠離了神,而不是神轉離了人。(See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3:91-93.)和好有兩方面: 一是給所有的人類的(林後5: 19),一是給相信的人的(林後5: 20)。 我們因他的死被稱義之後會被基督的生命所拯救,也就是說,因著基督在我們裡面持續的生命,我們會經歷持續的救恩(成聖)和最終的拯救(榮耀)。我們救恩的這些目前與未來的方面並不是他的死的直接結果,而他死與復活之後他的生命所產生的結果(參6: 8-13)。因我們的救贖主活著,我們因此就有目前與將來的救恩,他仍然在拯救我們。這節經文表明我們是永遠完全的。

  5: 11 不僅僅基督的死使我們與神和好,我們有一天會完全地站在他面前,而且現在我們也進入因這和好所帶來的益處之中。在這一部份我們知曉了下這些因信稱義的益處:

  1. 與神和好(1節)。

  2. 進入神恩典當中(2節)。

  3. 患難中的喜樂(3-5a )。

  4. 內駐的聖靈(5b)。

  5. 從將來的定罪中被拯救出來(9節)。

  6. 現在持續的救恩(10節)。

  7. 與神和一(11節)。

  本書這一部份的論述會幫助任何一個讀者認識到因信稱義是保險的方法,它是通過眾多祝福的通道,這是靠遵行律法永遠不可能達到。

  E. 因信稱義對所有人類的適用性 5: 12-21

  保羅這最後對因信稱義的論證,是前面內容的發展,前面的內容強調了得救之人與救主的穩固的關係(5: 1-2,9-10)。在這一部份(5: 12-21)他更深擴展了那個思想,表明就象所有人被亞當的罪所影響一樣,所有的相信之人也同樣受基督的順服所影響。"就象亞當的一個罪確定地帶來死一樣,這樣的基督代表所有的罪人的一個義行也確定給那些在他裡面的人帶來的相對的結果"(Stifler, p. 95)。亞當與基督分別被看為是兩類人的總頭,(一個總頭是代表許多其他人行事的人,他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是他所代表的人因而要經歷的,這樣的例子包括一個國王、總統、一個議會的員、父母,等等)在這一部份,保羅所討論的並不是單個的罪人所做的,這是先前的章節所討論的,而在這裡他所關注的是亞當的那一個罪及基督的那一個義行,他的死,還有給那些受他們影響的人的帶來的結果。亞當所行的使他所有後裔成了罪人,(我們是罪人並非只因為我們犯了罪,也是因為亞當的罪已經歸到我們身上);基督的義行使所有相信他的人被稱為義,與他們的行為無關。

  5: 12 保羅在最初提到亞當與基督的時候並沒有直呼其名,而是把他們分別稱為"一個人,"這強調了總頭與在他的權柄之下那些"人"之間的穩固的關係。我們也許會把這節的意思解釋為,亞當給整個人類樹立了一個壞的榜樣,且所有的人都傚法了他,如果我們沒有往下讀的話,情形好像是這樣,然而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直接與深大的影響遠大於壞榜樣所帶來的結果(15節)。

   是夏娃首先犯的罪,那麼保羅與神都認為亞當需要對人類的罪的負責呢﹖因為亞當是對夏娃是有權柄的,因而對對夏娃是負有責任的(創2: 18-23)。

  5: 13-14 保羅在這裡並沒有繼續在12節開始的對比,否則這裡就會說"如此,義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生命又是從義來"。明顯的,保羅在這裡中斷了正常的陳述,因他想繼續談亞當的事,13-14節解釋了12節。 這兩節要說的就是,在有律法之前,人在肉體上是會死的,如果沒有律法,就不會有過犯(罪;參3: 20),既然死是對罪的懲罰,那麼那些人為甚麼會死呢﹖答案就是,他們的死是因亞當的罪。

  一個人為另一個人的罪而受罰,這樣的事令我們反感,但作為人類的頭的亞當的行為確實產生了他的後裔不得不承擔的後果。就象這樣,任何作為代表的領袖的決定都會產生他的跟隨者必須承擔的後果。比如,當我們的總統簽署一項法令,那麼這條法令就會對所有在他的權柄之下的人都有約束力。與此類似,我們所有的人都有身體性格上的特徵,這特徵是我們的父母為生養我們而行的產物。不管是好是壞,我們都承受那些在我們之前或之上的人所做的決定的後果,剛纔所提到的只是生活中許多這樣事實中的一個(參來7: 9-10)。因亞當的罪,我們全都生來就有罪性,若不是神已應許不將罪歸入那些信靠基督的人(林前5: 19),那麼這罪性就有可能成為人反叛神的起因。他已經給了人赦免。亞當是那後來之人──基督的預象,他們之間的相似點就是他們都影響了其他人,他們都把他們所有傳給他們所代表的人。

  5: 15-17 基督所行的給人帶來的結果亞當所行所帶來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前者遠勝於後者,就如"加倍"這詞所表明的。這裡的"加倍"表明瞭,基督不僅僅消除了亞當之罪的結果,而且他給人的要多於亞當所失去的﹗保羅使用"眾人"也許是為了強調亞當與基督的重要性(參賽53: 11-12;可10: 45)。 在亞當的例子裡,只一個罪就足以帶來定因罪,但在基督的情形裡,他的一個順服的行動沒有被眾人的罪所限制,這個順服就足以帶來義(16節)。亞當的罪的後果就是死作了人類的王,基督順服的結果就是人類作了死的王(17節),其中的含義包括信徒的復活及參與基督的掌權。

  5: 18-19 這兩節經文概括了保羅的論點,就是"如此說來"所表明的。"過犯"(參15、17節)一詞總括了亞當執意的背逆(19節;參創2: 17節),許多人將會在法律上被稱義,也會實際上被成為義(被榮耀)。這裡的"眾人"當然指的是那些被稱義的人。

  5: 20-21 摩西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人的過犯,這是通過顯明當時不為人所知的與神的旨意相悖的行為來做到這一點的,這樣做是為證明人在神面前的罪性。當神給我們基督的時候,他也給了我們恩典,遠超過當他給人律法所顯明的人的罪。"多"可翻譯成"超多。"

  "神使罪在恩典中有功用,當使徒談起神這種奇妙的作為時,他極為歡喜興奮"(Harrison, p. 65)。21節是這一段論證(5: 12-21)的壯觀的結論,它把罪與死亡的概念、義與生命的概念有機地放在一起。亞當被貶,基督被昇高。

  這一段表明(5: 12-21)人類在神的面前是有罪的,因為亞當的罪已歸到他的後裔身上,也是因為我們都犯了罪(3-4章)。基督的死已在公義中將這兩點原因都廢掉,這一段將有助於我們理解在第六章中解釋的我們與基督的聯合。

  神的義的傳遞 6-8章

  A. 信徒與罪的關係 第六章

  1. 與基督的聯合 6: 1-11

  使徒先前談到了為甚麼人需要救恩(1: 18-3: 20)、神為給人救恩所做的,以及人怎樣可以得到這救恩(3: 21-5: 21)。使在下面解釋了,救恩不僅僅包括稱義給人帶來的在神面前正當的地位,目前神在那些蒙救贖的人日常生活中也拯救他們脫離罪的力量,這就是成聖(6: 1-8: 39)。

  當一個罪人被救贖時,他立刻就被稱義了,稱義的過程就是神的義傳遞到人的身上。稱義與地位上的成聖具有同樣的含義,成聖這個詞的意思是,信徒在神面前被神看為完全是聖潔的,他再也不同因他所犯的罪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參林前1: 1;6;11)。但當一個罪人被救贖的時候,他也開始一個成聖的過程,這個在他的生命中變得更加義(聖)的過程並不是自動的,它包括需要信徒與神配合的成長。神引導信徒並給信徒跟隨的能力,但信徒必須選擇跟隨神並使用神供給他的資源。這個持續的成聖的過程到死時或是被提時才結束,但不管哪一個先發生,到那個時候信徒會得榮耀Then his experiential state will be conformed to his positional standing before God. 他即被宣稱為義,也將完全成為義,他罪惡的本性將會留在他的身後不再跟隨他,人的生命將與神的旨意相合(8: 29)。

  在6-8章中,保羅解釋了信徒是如何在日常的生活中更加聖潔的,要獲得這寶貴的目標,我們需要理解,作為信徒我們與罪(6章)、與律法(7章)、與神的關係(8章)。保羅展示了我們與基督相合一的關係的含義(6: 1-11),以此開始了他對信徒與罪之間的關係,先前在5: 12-21中已經談到罪與稱義的關係,但在這裡保羅表明瞭這種合一如何影響我們的成聖。

  在這一部份使徒提到基督的死、埋葬與復活。從替代祭這個角度來看,這些事件並不包括信徒的參與。基督自己忍受了十字架的痛苦,被埋葬,從墳墓中復活。但這救贖的工作並不僅僅是替代性的,也是代表性的(5;12-21;林後5: 14),在這一方面信徒被看成是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在下面幾節經文中提到的)。既然因他已擔當了罪的刑罰而使罪不能轄制他,那麼因為他是我們的代表,罪對我我們也就沒有轄制的力量。基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現在從所有罪對我們的轄制中解脫出來。這就是保羅的思路。

  6: 1 保羅先前已說過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也許是這樣,信徒就不必擔心是否犯罪了,既然犯罪會顯出更多的神的恩典和他的榮耀。

  6: 2 這當然不是一個合適的結論(參3;8),那些已向罪死的人要是繼續活在罪中是不全邏輯的。請注意保羅並沒有說基督徒不可會犯罪,或是罪向著基督徒是死的即罪向基督徒沒有吸引力),他的意思是說,活在罪中是不全邏輯也是不現實的。 例如,如果一個人的妻子死了,那麼他還是好像她沒有死時那樣活著是不現實的, 她的死改變了他與她的關係。他當然可以象在他一妻子沒有死時那樣活著,但他 沒有必要這樣做。

  6: 3-4 我們向著罪死是藉著受洗歸入基督而完成的,保羅這裡指的並不是水洗,水洗只是公開的見證我們與基督的認同。他指的是聖靈的洗,通過這靈裡的洗,我們實 際上與他聯合(林前12: 13;參林前10: 2)。就象基督被埋葬與復活一樣,我們進入水中並出來,這水洗形像地說明瞭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復活。這水洗形像地說明 了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復活。 基督的埋葬並不是他救贖工作的一部份,它只是證 明瞭基督已經死過(林前15: 3-4)。(同樣,基督的復活也不是他救贖工作的一 部份,它證明瞭死對他沒有權柄,因為他自己沒有罪;參徒2: 24。)埋葬表明瞭舊 生命的結束,這舊生命是被與亞當的關係所掌管的,它也使神所掌管的新生命成 為可能。神不僅僅使基督復活,他也把新生命給了信徒,行在新生命中表明已接 受了新的生命(參林後5;17)。這節中的"榮耀"強調的是能力(參約11: 40)。

  6: 5 根據正文,保羅這裡明顯指的是靈裡的而非肉體的復活,也就是說,他談的不是 將來的某一天身體的復活,而是信徒復活進入與基督同在的生命中(參弗2: 6;西 2: 12;3: 1),這是與在上下文中他所提到的有關的死的內容是平行的。

  "聯合"也可以說成是"焊接在一起。"希臘語這個詞(sumphutoi)意思是"長成在一起。"我們在基督的死與復活上與他聯合是我們成聖基礎。

  6: 6 就像我們在亞當裡犯罪一樣,我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參加2: 20),保羅說我們"知道"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這對我們理解作為信徒與罪的關係是十分關鍵的。我們的舊"人"或"自我"指的是我們被稱義之前的我們,那個人可以說是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了(參西3: 9),它已經死了。然而如果我們選擇接受他的舊性情的話,我們還是可以這樣做的(參弗4: 22),信徒再也不是他被拯救之前的那個人了(參林後5: 17)。舊人(老我)與舊的性情並不一樣的,舊的性情指的是每一個人在他活著的時候所有罪惡的人類本性,舊的性情與肉體是一樣的(參7: 5)。即使舊人已經死了,舊的本性還繼續活著,我並不是那個被拯救之前的那個人,因為罪再也不能轄制我,但我還是有一個罪惡的人類本性。(我不喜歡使用"新的本性"這樣的說法,因為聖經中並沒有這親的說法,)新約所展現出的基督徒並不一個在內心裡有兩種本性相爭的人,而是一個內裡有罪惡的本性[肉體]與內駐的聖靈相爭的人。它也提到了基督徒內裡的爭戰,是按著新人的樣式活著,還是照著已死去的以前舊人的樣式活著。我們的"罪身"並不是有罪的身體,既然身體本身不是有罪的(參可7: 21),這種表示方法也許是要說身體是作為罪表達出來的工具(12-13節),我們通過我們的身體表現出我們的罪性,我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結果就是身體再也不作罪的工具,我們再也不作罪的奴仆。

  6: 7 有一個眾人所承認的原則,就是死結束了一要的要求與轄制,一旦一個人死,他也就再沒有地上的責任與義務了。作為我們與基督同死的結果,我們再也不必對我們罪惡的本性屈從,我們可能選擇這樣做,但我們不必這樣做,我們不應該這樣做。這節經文的意思並不是說,當一個成為基督徒之後,罪的習慣的力量或影響再也不會搔擾他了,它的意思是基督徒再也不在罪的奴役之下。這裡人的經歷會使我們有一個問題,因為未得救的人可能會以為他不在罪的轄制之下,而實際上他是在罪的轄制之下,或者基督徒以為他在罪的轄制之下,而實際情況卻非如此。而事實卻是在這裡,曾經捆綁我們的鎖鏈已經被打破,我們現在是自由的。(acquitted from sin )這樣的翻譯是合理的,但卻使人誤解,它有一個在法律上與罪有關係這樣的意思,但是保羅在這一部份所談的是在每日生活中我們與罪的關係(成聖,而不是稱義)。

  6: 8 "若是"應翻譯成"既然"(在希臘語中是最高級的條件)。我們已經與基督同 死,保羅從剛纔所談的我們與基督的聯合對罪的問題的影響(6-7),現在轉向對 罪的結果──死的問題的影響。根據它的未來時態,我們看到這裡所指的是身體 的復活。

  6: 9 死不能控制住代表我們的基督,它也不能控制住信徒,而且他和我們都不會第二 次的死,我們永遠都不會再一次處於罪的奴役人、使人死亡的權柄之下。

  6: 10 基督將不會再死,因為當他為罪死的時候,他是向罪死了。也就是說,當他死的 時候,他與罪的關係的改變了,這關係永遠都不會再是一樣的了,罪現在對他沒 有權柄。在基督為我們付了我們的罪債之後,他可以自由地永遠恢復與神之間親 近的關係。

  6: 11 既然我們與基督聯合,我們應該"算"自己再也不在罪的控制性的影響之下的人,而可以永遠享受與神之間的新關係。保羅先前強調了知道某些事實的重要性(3、9節),在這裡他又說要相信這些事實的真實性,我們必須不僅僅理解也必須相信這些事實。保羅在這裡用的希臘詞(logizesthe)與他在解釋稱義的進修用的詞是一樣的(2: 26;4: 3、4、5、6、8、9、10、11、22、23、24)。就象神把義算在信徒的身上一樣,如此,我們也應該把我們與罪與死之間的關係的改變算作是真實的。只有當我們這樣做時候,我們才會現實地面對試探、罪與死亡。如果我們不相信罪已經真的對我們沒有轄制力,我們就會易於屈服於試探,犯罪並懼怕死亡。但如果我們相信罪沒有那種能力,我們就會傾向於抵擋試探,遠離罪,且不懼怕死亡。"看"是現在時,表明我們需要對我們與罪的關係這個問題保持一個現實的態度(即要"繼續地看")。

  2. 獻給神 6: 12-23

  在前面保羅闡述了信徒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真實性及含義(1-11節),並因此勸勉他的讀者要看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著的(12節),在此之後使徒繼續勸勉他們堅定地把自己獻給神(12-23)。

  6: 12 "所以"是在已所說的基礎上作一個結論,既然你們不在罪的轄制之下,那麼就 再也不要讓罪在你們的身子上作王,它再也不是你的主人,所以不要再笨遵行它 的命令,當試探來臨時,你不必向它屈服。

  6: 13 具體地講,信徒身子上的肢體不應該用作犯罪的工具,而是應該把自己"獻"給 神,使他身子的肢體作神所使用的工具(參12: 1)。信徒是有選擇的權利的,我 們可以把我們的身體給罪使用或者是獻給神。不信的人對此只有一個有限的選 擇,因為他是罪的奴仆。 動詞"獻"在希臘語中是過去時態,經常用來描述一個 決定性的動作。我們應該有意識地有意地把我們的身體獻給神行他的旨意。 如果信徒在後來以同樣的方式用他的身體去犯罪,那麼這種對神的奉獻也許需要 重複。但理想上,這應是對神一次永遠的奉獻,一個對神對他生命的掌管最終的 順服(參12: 1)。

  6: 14 使徒用一句鼓勵的話結束這部份的討論。罪將再也不會掌管信心。其根本的原因 就是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活著,而是活在恩典之下,罪再也不能使用律法來阻止信 徒的長進(參3: 23),信徒已被恩典而非律法贖了出來,他現在活在那恩典的權 柄之下。保羅在第七章探討了這種情形對信徒產生的壓力。

  通常恩典指的是神作工的原則,但它也用來描述信徒生活的範圍,就象在這裡一 樣(參5: 2)。 然而就象保羅在15-23節中所澄清的那樣,在恩典這個範圍中並 不是沒有責任(參太11: 28-30;提2: 11-12)。

  6: 15 保羅的問題並不是對第一節的重複,在那裡他問的是,我們能'繼續活在罪中',或是'繼續犯罪'嗎﹖那裡他所提到的是持續的犯罪,而這裡他所討論的是特定的罪行。不管是罪惡的生活方式還是罪的行為對一個活在恩典之下的信徒來講都是不宜的。

  6: 16 信徒把自己獻給神(13節)之後,他就有責任順服他了,責任總是在獻身之後,不管是獻給罪還是獻給神。獻給罪的結果就是死(5: 12;8: 13),獻身於順服神的結果就是義(是傳遞而來,不是算作的義,即成聖,而非稱義;參5: 19)。

  6: 17 這裡在保羅心中的教導方式是基督的教導方式,是主在世傳道時從主自己後來又 通過他的門徒流傳下來的(參加6: 2),他的讀者並沒有被強迫作為律法來接受這 教導,而且心甘情願把它作為他們該遵守的律法接受下來,他們是從心中委身於 它。保羅並不是在強調基督的教導被交托於他的讀者,象NIV版本的翻譯有的意 思那樣,而強調的是他們將自己委身於它。

  6: 18 因而他們作義的奴仆是自願的,似乎是因為人的本性,他總要作某種東西的奴仆。這裡的"義"是追隨基督的教導的結果,它就等於敬虔的生活。

  保羅並沒有說每個信徒都使用從罪的捆綁中得自由這種有利的條件使自己成為神的奴仆,他說他的讀者已經這樣做了,他因此而歡喜。但對基督徒來說,委身於神是自願的,而非自動的(參13;12: 1)。如果一個信徒不真正地把自己獻給神,他就會繼續地犯罪(16節)。

  6: 19 保羅將他的教導的內容用人的情況作比喻表達出來(將信徒的光景與一個自由人 和奴仆的光景作了對比),目的是要使他的教者明白他的論點,但明顯地也是為 了給他們留下一個深刻印象。由於他們過去的光景,保羅覺得有必要形像而直接 地表達他的觀點。他們先前是有意屈服於罪,現在他們需要有意地將自己象奴仆 一樣獻給神(參13、16節),其結果就是他們持續的成聖的過程,請再注意持續 的成聖的過程並不完全是被動或自動的,它需要一些人的行動。

  6: 20 作為再一次的鼓勵,保羅提醒他的讀者,當他們在過去選擇作罪的奴仆的時候, 他們並沒有獲得任何的義,也就是說,他們在行為上義沒有加增一點。保羅所說 的同樣適用一他們信主之前與信主之後的經歷。

  6: 21 他的讀者從他們被奴役中並沒有獲得任何的益處,最初的果了是羞愧,最後的果 子是死亡。

  6: 22 那麼現在對比來說,因與基督聯合而有了自由,也因自願地把自己獻給神而成為 他的奴仆,他們就可以品嘗成聖(聖潔)這甘甜的果子和永生,永生是持續成聖 的最初及最終的果子。

  6: 23 保羅在這節經文中把他的思想作了一個總結,這裡陳述的適合所有人(信與不信 的)的原則將兩種主人──罪與神與結果──死與永生作了對比。這意思就是說, 當死亡與生命來到人身上的時候,它們也同樣有一分別。死亡是人作工所得的工 價,但永生是一個免費的禮物,給那些依靠另外一個人所做的工的人。

  工價通常是為維持生活的,但這些卻產生了死亡,工價通常是定期和週期性地支付而不是一次性大筆支付。那麼在罪人的生命期間,死亡也是定期和週期性地來到罪人的頭上,而不只是在他的死的時候。所有的工價都是正當的。

  "人在與罪的關係中是有權利的,這些權利成了他的審判,當他無條件把他自己投向神的時候,救恩就臨到他了"(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opsonion, by H. W. Heiland, 5 [1967]: 592")。

  15-23節用對比的方式教導真理,屈服於罪的結果就是不結果子、羞愧和死亡;而對義的 順服就產生持續的成聖和豐盛的永遠的生命。

  在第六章中,列出了三個增進成聖的步驟,首先,我們必須"知道"有關有關我們與基督聯合的事實,簡單地講,就是罪對我們再也沒有轄制不信者的能力(3-10);第二,我們必須在我們個人的實際情形中看這事實是真的(11節);第三,我們必須把自己獻給神作義的工具(12-19)。這三個步驟中的動詞都含有主動採取行動的力量,每一個都代表信徒應做的事,這些步驟在我們擺脫罪成聖的過程中是我們基本的責任。(See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2:351-54.)

  信徒與律法的關係 第七章

  1. 律法的權柄 7: 1-6

  保羅需要解釋信徒與律法的關係,因為人傾向把律法看成是長進的手段。使徒先前已表明瞭,律法在稱義上沒有價值(3: 20),在這裡他談到它與成聖的關係。如果信徒不在律法之下(6: 14),那麼我們與它的關係是甚麼呢﹖

  7: 1 "明白律法的人"(在希臘原文中"律法"前並沒有定冠詞 "the " )保羅的羅馬的讀者,他們住在帝國的首都,在那裡,眾多的法律被討論、制定並實施,所以在羅馬的這些信徒對法律與法律上的事是十分熟悉的。若非如此,他們也許就不會對保羅關於律法管人是在人活著的時候這觀點進行爭論,根據使徒先前對信徒與基督同死的問題的探討,我們可以預測他在他論證中的方向(即既然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律法對我們再沒有權柄了)。

  7: 2-3 這兩節經文只是形像地說明書了在第一節中的真理,保羅所提到的例子在猶太人的生活中尤其是真實的,他們的律法不允許婦女她的丈夫離婚。在這個形像的說明中,妻子代表著信徒;丈夫代表著律法。

  7: 4 "這樣"把這個形像的說明引用在他讀者的身上,從律法死了這個角度來講,信徒並沒有向律法而死,但是從信徒與基督同死了這個角度來講,那處曾經存在於那個與律法之間的關係再也不存在了。基督的身體指的是作為我們的代表的死在十字架上的那個身體,就是在5: 12-21和六章所提到的,而不是作為我們的代贖者的基督的身體,象在3: 25中所提到的。既然我們與基督同死了,我們再也不被律法所束縛,這律法就是根據摩西的律法人必要遵守的。

  每個信徒不僅僅與基督同死,也是與他同復活了(6: 14),因此我們已歸與基督了。"叫你們歸於別人"並不包含我們也許會這樣的意思(6: 5),我們與基督聯合的結果就使我們結果子(參加5: 23-24)。

  7: 5 這是羅馬書中第一次在倫理的意義上使用"肉體"這種提法,就象前面所提到的一樣,它指的是我們有罪的人的本性,因此在NIV版本中作了解釋,對它本身的描述並不表明這裡所提到的人是否是得救的,因為人是否是得救都可能行在肉體中。這裡上下文暗示,保羅心中所想到的是先前未信主的日子。就象與基督的聯合會結果子一樣,生命也會產生肉體的私慾,有罪的本性所產生的結果最終是死,律法通過禁止的情俗而激起惡欲。比如,我們有時會聽到,"禁止的果子是最甜的"(參創3章)。

  7: 6 在這一節中有對1-5節的總結,這裡的心靈與儀文的對比所產生的問題是,保羅指的是聖靈還是律法的靈,這兩個意思都是對的,並且保羅有可能指的是這兩種意思,在希臘文中並沒有定冠詞"the "。一方面,耶穌與使徒所重提的摩西律法的靈意,而非字面的意義,是我們有責任遵守的;在另一方面,我們用住在我們裡面聖靈的能力來服事,這內駐的聖靈在舊約中在大部份的信徒裡面是沒有的。"新樣"(希臘語是kainoteti)強調的是新而不是最近的,我們的服事是最近的,但保羅所強調是與基督聯合之後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的優越性與活力。也許這裡保羅主要指的是聖靈,因為在第八章中保羅提到併發展了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事工的話題。The verse, of course, is saying nothing with regard to the nonliteral as contrasted with the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Scripture.. 保羅說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一系列彼此相關的法規,包括約束以色列人生活的道德上、信仰上和民事上的規定(出30章-民10章)。整個律法被總結為對生活的規定(參10: 4),基督徒被給予了一個新的律法,保羅把它稱為基督的律法(加6: 2),它包含與摩西律法相同的一些內容,包括十誡中的九誡。但它卻一個新的律法,因此保羅可以說我們已脫離了(摩西)"律法"。基督的律法包括新約互鷺載的基督在地上傳道時留下的教導,還有在他昇天之後通過他的使徒與先知給我們的教導。(See Charles C. Ryrie, "The End of the Law," Bibliotheca sacra 124:495 [July-September 1967]: 239-47)。這只是許多段落之一,表明我們不受制於摩西律法(參10: 2;林後3: 7-11;來7: 12;加3: 24)。(關於我們與律法的關係在10: 4那裡會有更多的解釋。)

  2. 律法的功用 7: 7-13

  保羅已經說過了信徒向罪與律法都已死了(7: 4),他們在某種意義上是一樣的嗎﹖是,也不是(7節),使徒前面在第5節已提到罪與律法的關係,在這裡有了更詳盡的論述。基本上,他的觀點是,律法不是有罪的,因為它是叫人知罪(3: 20),律法就象一部顯示腫瘤的X光機一樣,機器本身並沒有病,因為它顯示出疾病,這樣律法也不是有罪的,因為它顯示出罪。

  使徒在7-13節提到他個人的經歷,並把它擴展成一幅更大的圖畫,在這幅圖畫中所看到是每個信徒所碰到的爭戰,這爭戰的起因就是他想要靠遵行律法來服事神,但因他有罪的人性在他裡面工作而受挫(14-25節)。

  7: 7 保羅以律法的第十條誡命為例更清楚地表明瞭,他所指並不是舊約,而是摩西律法,特定地講就是有關道德的一部份,就是十誡。改革派神學家喜歡將摩西律法的道德部份與儀式部份加以區分,他們當中的許多人認為,作為成聖而要求基督徒的儀式部份已被終結。(John Calvin, Institute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2:458-60)。但保羅在這裡論證基督徒已向律法死了,使用了十誡作為例證,然而他並不是說基督徒非道德的行為是可以的(參8: 4)。

  保羅對"罪"的使用表明,他把罪看為是人內裡的一種力量,是我們罪惡的人的本性,他並不是在談罪的行為。律法的禁止與要求所引起的是那種力量,或說是罪的律。翻譯成罪的希臘語(hamartia)基本意思是"虧缺。"

  律法的要求,如"不可貪戀"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我們的罪。保羅選用第十誡來形像說明可能是因為它所涉及的是慾望,我們的慾望是我們行動起因。

  7: 8 對保羅心中所想之事的一個形像說明就是創世記3章中的人被誘惑與墮落的故事。當一個律法被制定來禁止某事的時候,人裡面的傾向就是抵擋它。如果你告訴一個小孩子,"不要做這個,不要做那個,"的時候,你就是在他裡面產生一種想做那事的慾望,這種慾望是先前所沒有的。"貪戀"或"慾望"包含眾多的慾望,而不是僅僅是性的慾望。

  "死"這裡的意思是沉寂的,非活動的,而並非是完全無能的,這可以從第九節提到這個"死"的罪又活了這一點可以看出。希臘原文中"死"前沒有定冠詞,這表明它所指的是概括性的,而非某一個特定的歷史事件。

  保羅先前沒有律法是相對活著的,沒有人完全與律法完全無關,但保羅先前是生活在對律法的要求無知的裡面,因而自義(參腓3: 6)。保羅信主之前的爭戰主要是理智上的(即耶穌是彌賽亞嗎﹖)而非道德上的,當誡命來到的時候,即進入保羅的意識中的時候,它引發了罪,他就死了,因他知道了他在靈裡的死亡。他在這裡說的並不是與基督聯合的死。

  7: 10 律法的本意是,如果他們遵守的話會給人帶來祝福(生命)(未18: 5),但因保羅並沒有遵守它,因而發現他被律法定罪。

  7: 11 罪在這裡被擬人化,它所扮演的是誘惑的角色並殺了他(參創3),保羅罪惡的本性促使他去行那誡命所禁止的事。

  7: 12 在這裡對在第七節中保羅所提的問題的答案對重新肯定。律法非但無罪,而是聖潔的,因它從聖潔的神而來,並顯明罪;它是義的,因它地人提出義的要求,也因為它禁止並指責罪;它是好的,因為它的目的是產生祝福與生命(10節)。

  7: 13 保羅下面更多談到了律法與死的關係。對死責任必須擺在罪的腳前,而非律法前。罪使用好的事(律法)帶來死,表明它十足的罪性。

  3. 律法的無能 7: 14-25

  在14-25節裡,對保羅與罪的爭斗有更多但卻是更深刻的描述。外面的律法與內裡的罪(即他的罪惡的本性)彼此爭斗,若非藉著耶穌基督就無法從這種爭斗中解脫出來(25節)。筆者相信保羅在這裡所描述的是他自己作為一個基督徒而有的爭戰(請注意他在這裡見證中所使用的現在性的詞彙),這爭戰產生於他靠遵行律法來克服罪性(肉體)阻止他遵行律法的力量。沒有神的力量他無法成功。(對此在本部份的最後會有更多的論述。)

  7: 14 作為後面所要討論的基礎,保羅提醒他的讀者所有的敬虔之人("我們")知道律法是"屬乎靈的"(希臘語是pneumatikos),也就是說,它來自於神(參22、25節)。因而我們不應以為保羅要說的是對給予律法的神的批評。

  與此相對比,保羅是屬肉體的,非屬靈的(希臘語是sarkinos),是血肉之軀。我們人有一個有罪的本性,而律法本身卻是無罪的,這是人與律法基本上的不同,因此在人與律法之間有根本上的衝突。保羅作為一個基督徒說到他是罪的僅仆似乎與先前在六章中所寫到相衝突,在那裡他提到他再也不是罪的奴仆。但請記住在第六章保羅並沒有說向罪死就意味著罪對我們再也沒有吸引力,它對那些本性是有罪的基督徒是有吸引力的,他說向罪死的意思是我們再也不被它捆綁來受罪的驅使。

  在一個意義上基督徒再也不是罪的奴仆,我們已經向它死了,它再也不能轄制我們;但在另外一個意義上,我們是罪的奴仆,因為我們基本的人類本性仍然是有罪的,而且在我們死去之前或是被提之前仍保留那種本性。例如,一個從監獄釋放出來的罪犯再也不受制於監獄高牆之內,但他仍要活在作為人的限度之內。基督徒已經從罪的監獄之內被釋放出來,我們的鎖鏈已被打破(6章),但我們仍帶有罪惡的本性,只有我們活著,這本性就會阻止我們(7章)。

  為使這點更清楚,保羅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式來描述這兩種關係。在6章中,他用了"奴仆"這個詞,在7章中,他用了"賣"這個詞。在6章中他談了在基督裡的新人(整個人,基督徒)與罪的關係,在7章中,他談了舊的本性(包括基督徒在內的每一個人中的一部份)與罪的關係。所有的人都被亞當賣給了罪(5: 12,14)。

  7: 15 保羅罪惡的人類本性控制到他一個程度以至於他看到他自己理智上拒絕的事,並對此驚訝。我們所有的都與他認同。

  7: 16 使徒對律法的態度並不是他所處困境的原因。

  7: 17 他的問題是由於住在他裡面的罪,即他罪惡的本性,保羅並不是在逃避責任,而是在找出他罪的根源,就是他罪惡的本性。"我"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後已成為的新人(加2: 20),把自己看為新人,他已向罪死了,但在他裡面罪來的根源就是他的罪惡的人類本性,它仍然還活著。

  7: 18 保羅的意思是,他的本性(肉體)被罪徹底地腐蝕了,即使他是個基督徒,他仍然是一個完全腐壞的罪人(3: 10-18,23),他知道他該做甚麼,但他並不總是去做他該做了。

  7: 19-20 這兩節分別重述了15與17節中的內容。這樣做的目的明顯是加深我們對使徒受挫感的認同。

  7: 21 對這"原則"或"律"的敘述概括了保羅的思想。

  7: 22-23 保羅辯論說,在理智上他應順服摩西律法(22節),但在道德上他發現他自己抵擋他所知道是對的東西。這自然的反叛是他所無法擺脫的。(但象在第八章所解釋的那樣,它是可以被控制住的。)

  7: 24 這種爭斗,還有因罪的奴役而促使我們去做導致死亡的事,這所產生的痛苦在這裡更強烈地表現出來,有哪些基督徒沒有因做了那些我們知道是錯的事而感覺痛苦且有負罪感呢﹖我們永遠都不能逃開生活中的爭戰。

  7: 25 對這困境的解決辦法不是逃避而解脫。

  "保羅苦的原因是很清楚的,它並不是分離的自我[即舊本性與新本性],這原因乃是,人類最後的盼望──信仰,被證明是一個根折斷的蘆葦。通過罪它再也不是一個安慰而是指責,人需要的不是律法而是拯救"(Barrett, p. 151)。

  這節經文的最後部份又是一總結,"我自己"與"耶穌基督"形成對比,明顯地,保羅是想重述剛纔已陳述過的爭戰的本質,為的是要使他的讀者對在下一章所描寫的宏偉的拯救計劃作好準備。

  與對第七章的解釋有關的兩個問題值得我們再加以注意。第一個是,保羅是在僅僅談他自己經歷,還是在提出他自己經歷來作為一個眾人所經歷的例子﹖我們的經歷會使用我們選擇後者。當然保羅一定已經經歷了那樣的爭戰既然他說他已經經歷了,但每一個也出樣的經歷,因為我們都有對神的律法與我們的罪性的某處程度上的認識(即使沒有特殊的啟示也有一般的啟示)。

  第二個問題是,在14-25節所描述的爭戰的圖畫是未信的人還是一個基督徒所經歷的﹖

  認為是未信之人所經歷的觀點

  支持的觀點

  1. 這是在早期教父中最流行的觀點

  2. "肉體的"、"不屬靈的"、"賣給罪的奴役之下"、"作為奴仆賣給罪"(14節)這些說法更適合一個不信之人,而不是基督徒。

  3. 如果14-25節所描述的是基督徒的情形,那麼它與第六章的內容相衝突。

  4• 8: 1標記著一個從對未信的情形的討論轉變為對相信的情形的討論。

  5. 沒有提到聖靈與基督(25節除外)表明所討論的是一人未信之人的光景。

  反對的觀點

  1. 早期教父所持的其他的觀點證明基是錯誤的。

  2. 這些說法用來描述基督徒與罪的關係時是合適的。

  3. 在這裡段中描述了基督徒兩種不同的關係。

  4. 8: 1標記著一個轉折,是從對被罪的本性所控制的描述轉向對通過基督而有的拯救的描述。

  5. 8: 1既然所討論的是律法與肉體之間的衝突,那麼這些就沒有必要提起。

  認為是相信之人所經歷的觀點

  支持的觀點

  1. 奧古斯丁及宗教改革派持這種觀點。

  2. 從7: 7-13所用的現在時態到7: 14-25所用的過去時態表明14-25描述的是保羅信主之後的經歷。

  3. 如果保羅這裡所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前的經歷,那麼他就與他在腓立比書3: 6中所講的相矛盾。

  4. 本書信的論點從稱義(3-5章)轉向成聖(6-8)。

  5. 這種爭戰在基督徒的經歷中是真實的。

  6. 25節中最後的部份暗示,這種爭戰在一個人承認拯救來自基督之後仍然繼續。

  反對的觀點

  1. 早期教父先期的看法支持相反的觀點。

  2. 保羅在14-25節使用現在時態是為表達的生動。

  3. 在腓立比書三章,保羅所描述的是他在人面前的立場,而在這裡他所描述的是他在神面前的關係。

  4. 在第六章保羅也提到他信方之前的經歷(6、8節)。

  5. 既然基督徒已向罪死了,那麼它只是基督徒經歷中表面的特點。

  6. 25節的最後的部份只不過是一個最後的總結性的觀點。

  就象前面所提到的,筆者相信有更好的證據表明這一段所討論的是相信之人的經歷這樣的觀點。

  在14-25節中所描述的爭戰與加拉太書5: 16-23中所描述的不是一樣的,在羅馬書中抵擋罪惡本性的是整個重生的個人,而加拉太書中這抵擋者是聖靈;歷羅馬書中信徒的狀況是在律法之下,而在加拉太書中信徒的光景是在律法事是在恩典之下;在羅馬書中的爭戰是明顯的失敗,而加拉太書中的爭戰失敗或是得勝;在羅馬書中爭戰的本質是不正常的基督徒的經歷,而在加拉太書是正常的基督徒的經歷。(See Stanley D. Toussaint, "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Sprritual Conflict in Romans 7 and Galatians 5, " Bibliotheca Sacra 123:492 [October-December 1966]:310-14)。

  這一章因幾個原因十分重要,它糾正了通常的觀點,就是我們與罪的爭戰是與俱體的罪與習慣的爭戰。這爭戰實際上時真對我們罪惡的本質的。這一章也表明瞭人類本性基本上不是好的,而是惡的,持續的成聖不是靠遵行律法(形式主義),而是與律法無關的。這一章也證明瞭,行善所需要不僅僅是行善的意願。若我們想要理解保羅在第八章中所要解釋的內容,那麼明白前面提到的這些真理是十分必要的。

  與信徒與律法的關係相關聯的問題是律法主義這個題目。

  "律法主義就是人為榮耀自己而對律法所採取的順從的態度,它並不是律法本身,也不是遵行或是不遵行,它是我們所採取的態度,用來達到這律法的標準最終達到制定這律法的神的標準"(Charles C. Ryrie, The Grace of God, p. 120)。

  C. 信徒與神的關係 第八章

  1. 我們因聖靈的能力從肉本體中被拯救出來 8: 1-11

  據說斯賓那曾說過,如果聖經是條項鏈,那麼羅馬書就是它上面寶貴的鑽石,而第八章是這塊鑽石上的閃光點(Godet, p. 295)。

  "這一章對基督徒來說無疑是聖經中最寶貴的一章,"(Thomas, p. 200)。

  就象第五章是對保羅有關罪人稱義的啟示的高峰,如此第八章把讀者帶到有關聖徒成聖這真理的高峰。這兩章的結尾都肯定了信徒永遠的安全性,在第五章這安全性是建立在神的兒子的生命基礎上;在第八章中這安全性是建立在聖靈的能力與天父的愛的上面。

  這一章強調了成聖的益處,這成聖是通過住在信徒裡面的神的聖靈的同在與能力所帶來的。

  "如果只是把這一章看成是對第七章中所描繪的痛苦的景況的拯救方法,那就未免太狹隘了。實際上,這一章從前面所有對稱義與成聖的討論中總結了其精意,就是榮耀"(Harrison, p. 85)。

  對信徒狀況的陳述 8: 1-4

  8: 1 "因此"是基於前面所討論的內容而作出的結論,前面所討論的內容不僅僅是第七章,而是從第三章開始到第七章的內容。保羅重新肯定了稱義是成聖的基礎,一個基督徒在他在恩典與敬虔之中成長之前必須確定神已經接受了他。

  不定罪並不意味著不被審判(林後5: 10),它是意思是,我們不會因我們的罪被審判為永遠與神分離,其原因就是信徒是在基督耶穌裡面。我們的救主已為我們承擔了我們罪的結果,既然作為代表我們的他不被定罪,自然我們也就不被定罪。請注意這個偉大的應許的絕對性的力量,我們永遠是安全的﹗

  8: 2 保羅在這裡形像地使用了"律"這個詞,它指的是並不是摩西律法(參7: 21"principle, 23節"),它指的是聖靈與罪運行的確定性與規律性,通過我們對基督的信心而有的聖靈的工作產生豐富的生命,而罪導致死亡。我們再一次看到最終的結果。

  8: 3 摩西律法無法使我們從罪惡得以自由(2節;參七章)因為它唯一的吸引力是對人的本質的,使人來順服神,但神出於他深闊的愛派遣他的兒子來有效地對付了罪。

  基督這個人與他的工作都在這節經文中有所強調,基督來是"以罪身的形狀"(參腓2: 7),而不是以"罪身",他是無罪的且是一個實際的人。

  "為了罪"這個希臘文的直譯比"作了贖罪祭"有更廣的含義。律法不能對付罪,因此神派遣他的兒子來對付罪,這是這一節所要說的。

  "在作為罪的座位與代表的肉體中,開始了這場戰爭,並且得勝已確定"(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82)

  8: 4 在這一節中陳述了基督以罪身的形狀而來的目的,並提到了與第七章中爭戰的關係,律法的要求被住在我們裡面並給我們力量的神所滿足。但這些要求並不因他住在我們裡面就自動滿足,如果我們按聖靈而行而不體貼肉體,這些要求就會被他滿足。隨從聖靈順服且倚靠他(參加5: 16),按肉體而行意思就是照著肉體的慾望去行,允許罪惡的本性來掌管我們的生命。

  對信徒的狀況的解釋 8: 5-11

  8: 5 保羅在這裡開始詳細解釋"肉體"與"聖靈"的區別,這區別很難理解,因為這兩個詞都有不止一個意思。"隨從肉體"(4節)意思是行出罪惡的本性所願望之事,"體貼肉體"(5節)的標記就是以罪惡的本性作為掌管一個人生命的原則,"屬肉體"就是不敬虔。

  這裡提到靈根據上下文似乎指的是聖靈,而不是人重生的靈。(持後一種觀點的人會傾向於認為人有兩種本性,一個是舊的有罪的本性,一個是新的本性,就是這個重生的靈;參加5: 16-17)。有利於前一種觀點的是,本章一開始就清楚地提到了聖靈(2節),基他地方也提到了"靈"(希臘語是pneuma),正常來講,這自然指的是同一位聖靈。而且,若是保羅解釋得勝的原因,他自然會解釋聖靈為得勝的原因,而不是我們人的靈,這樣的講是合理的。

  8: 6 一個追隨肉體的人自然會把他的注意力放在肉體的慾望與事情上(參腓2: 5;西3: 2),其結果就是死。但順服聖靈的人會經歷生命與平安。

  8: 7-8 這裡提到似乎是與神之間的和平,但甚麼時候與神有和平了,與人之間的和平隨之就有了。體貼肉體的人基本上是與神為仇的,體貼肉體就是與神的律為敵。

  從這節經文的結尾我們很清楚地看看到保羅這裡所講的是一個未得救之人(參8-9節)。明顯地,他是想"展露出肉體實際上完全與神的和他的目標相敵的"(Harrison, p. 89),一個感興趣的事顯示他真實的個人。然而,一個人是可以隨肉體而行而又不在肉體之中,換言之,一個人儘管他已重生,他還是可以象一個未重生的人那樣生活。

  8: 9 在這裡有一個對比,保羅的讀者並不是那些只有一個罪惡的本性的人,他們也有內駐的聖靈,第一個"如果",可以翻譯成"既然"(在希臘語是第一級的條件),表示現實中一個真實的條件。

  在我們這個時代每一個相信基督都在聖靈住在他的裡面,(參弗1: 13;林前12: 13),這是在聖經中很清楚的說明,它糾正了下個錯誤的看法,就是聖靈的洗是對基督徒來說是次等的工作。

  8: 10 請注意,在這一節與最後一節互ゎ督與聖靈的相近性,"如果"這裡又是"既然,"聖靈的內住意味著神的內住(參弗3: 16-17)。

  這一節的"靈"也許也指聖靈,上下文支持這種解釋,這節的意思也是的。"活"字面的意思是"生命"(參2節),這個從句的意思似乎是,作為信徒被算為義的結果,聖靈成為被贖之人屬靈生命的源泉。

  "身體"代表整個人,這是當保羅使用這個詞的時候的正常意思(Theologie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 v. "soma," By Eduard Schwrizer, 7 [1971]:1064)。

  8: 11 這裡的靈又是神的靈,保羅要說的是,使耶穌復活的同一位聖靈也會信徒復活。

  "聖靈即是復活的實施者,也是這復活生命的永遠的根基,"(Gerhardus Vos, The Pauline Eschatology, p. 169)。

  2. 我們與神之間的新關係 8: 12-17

  8: 12 基於神為我們所做的(1-11節),信徒有責任作出相應的反應,但我們必須有聖靈的幫助才能作到這一點。保羅在這裡只提到我們的責任的消極面,他可以繼續說"順從聖靈向神活著,"但他打算在下面的經節中繼續強調這一點。

  這一節清楚地教導,信徒雖然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但他仍有罪性在他裡面,肉體並沒有被清除,但我們必須不順從它而活,持續的成聖並不是基督徒可以取舍的,它是命令。

  8: 13 不斷順從肉體而活的基督徒所期待的就是死,根據與此相反對的應許,這不可能是永遠的死,與神永遠的分離(如1、31-39節)。因此它的意思一定是暫時的死,罪產生許多形式的死,例如,身體與靈魂的分離(就是因隨從肉體而產生的未到期而有的身體的死亡;參林前11: 30;約一5: 16),這人與其他人的分離(社會關係中的死),與他自己的分離(心理上的怪異與錯亂)。

  從另一方面來看,那些隨從神的旨意,帶有聖靈的能力,並治死肉體的行為的信徒會經歷豐盛的生命。擁有永生卻沒有經歷它的豐富是有可能的(約10: 10),只有那些忠心遵循神旨意的基督徒才能經歷豐盛的生命。筆者理解這豐盛的生命包括在正常的情況下的人的心理上與在社會關係中的健康、長的壽命。

  這些動詞的現在形式是十分重要的,這個時態強調的是持續不斷地制死肉體的死行。我們把自己獻給神是我們委身於的開始,而我們必須選擇每日每時制死肉體。(參13: 14)。

  證明信徒的地位8: 14-17

  14-17節提出了聖靈的工作,就是確認信徒作為神兒子的地位,保羅相信,知曉自己的堅固的地位的信徒會更有效地制死他的肉體。

  8: 14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寫道律法引人歸向基督(加3: 24),歸向基督之後,聖靈開始引導我們行在神在道德上的旨意當中。每一個真正的神的兒女都被聖靈所引導(加5: 18),象一個牧羊人一樣,他走在我們前面並要我們跟隨他。但我們可以選擇跟隨或不跟隨他,也就是我們可以選擇順從聖靈還是順從肉體(13節)。聖靈客觀上通過聖經引導我們,在主觀上通過裡面的感動(約翰福章20: 31;約翰一書3: 24;5: 13;羅8: 16;加4: 6)。(See Bernard Ramm, The Witness of the Spirit.)

  8: 15 不同於罪,聖靈並不轄制我們,他並不把我作為神的奴仆來強迫我們行神的旨意,而是呼籲我們作為神的兒子來順服神。這裡提到的"靈"也許指的是使我們成為神兒子的聖靈。

  "阿爸"和"父"是相同的稱呼,第一個是亞蘭語的音譯;第二個是希臘語的翻譯(參加4: 6),保羅用這兩種稱呼也許是為強調基督徒與神親密的關係,耶穌首先用這種稱呼顯明這種親密的關係的(可14: 36;參Joachim Jeremias, The Central Message of the New Testament, p. 28)。在他們的翻譯中,J. B. Phillips將"阿爸﹗父﹗"翻譯為"父,我的父,"而Arthur S. Way也把它翻譯為"我的父,我自己親愛的父。"

  象稱義一樣,收養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語,授予一個客觀上的地位。這兩個行動都產生永久性的情況的改變,兩者都基於神的愛與恩典。(See Francis Lyall, "Roman Law in the Writings of Paul-Adoption,"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88 [December 1969]:458-66.)

  8: 16 神為信徒的得救提供了兩個證人,聖靈與我們人的靈(參申17: 6;太18: 16)。前者是客觀(在聖經中)與主觀的(參14節);後者是客觀的。

  "兒女"所強調的是在我們重生的基礎上我們家庭成員的關係,而"兒子"強調的是基於我們被收養的基礎上我們法律上的地位。

  8: 17 作為一個神的兒女,我們是他的後裔(參彼前1: 3-4),我們與我們的長兄基督一同繼承產業(29節),我們即作為他的門徒在現在承受他苦難,也承受榮耀,大部份的榮耀的是在將來(參彼前4: 13)。"如果"是希臘文中表達第一級的條件的,也可以翻譯成"既然。"就像我們現在肯定要與他承受苦難一樣,我們將來也必定與他承受榮耀,這個榮耀是是每一個信徒在生命的結束時所要經歷的榮耀。(28-25節)。我們那時的榮耀將與我們現在所承受的苦難成正比。新約教導我們神的兒女所承受的產業量將會根據我們對神的忠心程度有不同(路19: 11-27),但毫無疑問的,所有的基督徒都是神的後嗣,都將在最後承受榮耀。(For a study of the variable factors in inheriting see Zane C. Hodges, The Hungry Inherit.)

  我們現在的苦難與將來的榮耀 8: 18-25

  保羅繼續詳述在17節末引入的思想。

  8: 18 從永遠的角度來看,我們現在與基督同受的苦難與將來要承受的榮耀相比應該被看為是微不足道的,就象保羅所看的那樣(參林前4: 17)。說榮耀保羅指的是得榮耀(17節),就是我們的救恩的第三個也是最後的一個方面,我們會在其中永遠被救脫離罪。根據這榮耀的廣大,翻譯成"to"(NASB)和"in"(NIV)的希臘語介詞"eis"可以其中的一個意思,或者這兩個意思都有。

  8: 19 保羅擴展這榮耀的範圍,包括了所有的被造物,保羅把受造之物擬人化,描繪它渴切盼望那也被贖的那日子(參加5;5;腓3: 20;來9: 28)。在那時神的兒子將被顯明出來,儘管現在在某種意義上他們與其他人看起來並無不同。

  8: 20 因為墮落,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服在虛空之下,因為它從來沒有達到起初神所要它達到的完美。儘管撒但和亞當在墮落中是工具,但也許在這裡神是叫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

  8: 21 根據對在千禧年中對被造物的恢復的預言,保羅想到的可能是那個時間(耶30: 23-24;35)。保羅這裡提到的並不是對目前的地球的毀滅,而是它的改變。

  8: 22 受造之物(包括人,23節)好像是經歷生產之苦,因為它是在盡力要產生它的果實。它的苦痛即是過去事物的結果,也是對在未來被拯救的應許(參20節;太19: 28)。

  8: 23 聖徒也與受造之物同擔這嘆息與盼望,這兩者最終都將完全被贖,但只有聖徒才有聖靈初熟的果子。

  神叫以色列人他們的豐產一部份奉獻給耶和華(出23: 19;尼10: 35),這奉獻是承認所有的收穫之物都是從他而來,其實都是他的。這是信心的奉獻,表明其餘的收穫之物隨之獻上。就象這樣,在信仰之初給予信徒的神的聖靈這個禮物也是神應許,這應許就是他將完成救贖的全過程。雖然我們已經被贖被收納,但我們會經歷更多的救贖與收納(弗1: 13-14;4: 30;約一3: 2),那時在甚麼時候呢﹖是在被提我們身體被復活成為不朽壞的時候(腓3: 20-21;參林前15: 44;約14: 1-2),然後就是基督在寶座上的審判,在這審判中我們會承受更多的產業(彼前1: 3-4;林前: 12-15;林後5: 10)。

  8: 24-25 同時我們也盼望著神所應許的,並耐心忍耐現在的苦難(參5: 4)。

  "這兩節的要點就是基督徒身上這種顯明的盼望的態度表明瞭為他所存留的比他現在更多(Sanday and Headlam, p. 210)。"

  4. 我們在神計劃中的位置 8: 26-30

  在前面的經節中,保羅談論了神對受造之物與信徒的計劃。在下面這些經節中,他表明瞭神的眾子在神在歷史中要完成的計劃中所佔的多麼的重要的位置。

  8: 26 我們的盼望在我們的苦難中幫助我們(24-25節),我們的"軟弱"根據上下文也許指的是我們所有作為被造之物的有限之處(參23節;林後12: 9-10)。

  NASB的翻譯者們保羅據說 的: "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暗含的意思是不知道禱告中的合適的方式與程序。NIV的翻譯者理解為"我們不知該為甚麼禱告,"意思是不知道禱告的內容與題目,這兩種解釋都符合希臘原文。關於禱告的內容與方法耶穌都對他的門徒作過指導(太6: 9-15;路11: 2-4)。也許保羅的意思是,雖然我們知道如何在禱告中來到神的面前以及要禱告的大概的內容,但特定來講,在我們軟弱與遭受苦難的時候,我們不知道如何有效具體地禱告及具體要禱告的內容。有果效的禱告的原則就是,禱告必須與神的旨意相合,禱告才有果效(約一5: 14-15;約14: 13;15: 16;16: 23-24)。但在我們軟弱的時候很難確定神的旨意是甚麼,在這種情形下,聖靈就會幫助我們,他是通過代求來幫助我們的(參路10: 40,這裡新約互ほ一另外一處使用這個詞的地方),也就是說,他通過擔當我們一部份的擔子來幫助我們。"代求"為別人禱告,聖靈替我們代求減輕我們的擔子,以此為幫助我們。"嘆息"表達了對我們的軟弱的情形的同情。換言之,聖靈用深切的情感為我們祈求神的幫助(弗6: 18)。

  (不能把這嘆息理解為用方言禱告,這一段向所有的基督徒應許神的幫助,而不僅僅是那些有方言恩賜的。而且在聖經中從沒有把說方言與代求聯繫起來。)

  8: 27 神理解聖靈代表聖徒所作的非語言的禱告,而且因為聖靈的禱告與神的旨意相合,我們可以確信,他的代禱是有效的,確保神會幫助我們。

  因此,任何時候我們需要幫助,神自己就通過聖靈來幫助我們,並確保我們會從天父那裡得到幫助。這應許的最後的結果就是,當我們沒有能力為某一特定的需要有效的禱告而受挫時,我們可安穩,知道體貼我們的神知道我們的感受和我們所需要的,他會照他的旨意作出回應。(See Curtis C. Mitchell, "The Holy Spirit's Intercessory Ministry," Bibliotheca Sacra 139:555 [July-Semptember 1982]:230-42.)

  8: 28 不同的譯者對這一節也有不同的解釋,有些人把"神"看為主語: "神使……"(NASB);其他人把"萬事"看為主語: "萬事神作工"(NIV)。然而,這一章,甚至整本聖經都體現神為生命中各個層面的主宰,因此我們知道保羅的意思。神命生活中的所有事情,不僅僅是住在裡面聖靈的代禱,來祝福他的兒女(參26-27)。

  "萬事"意思是所有的事,在這裡尤其是指信徒所經歷的苦難。"益處"根據18-27節,指的就是從神的角度看為好的事,具體來講,就是與神的兒子的模樣的一致(29節),愛神的人可以是一些愛神勝於愛其它的事的信徒,但既然是從神的角度來描述這些人是神的選民,那麼愛神的人一定指的是所有的基督徒(參約一4;19)。

  8: 29 在這裡又從預定的角度來解釋神的呼召,如果認定神預先知道誰會相信並因此而揀選他們得救恩,這是錯誤的。預先是一個只用來描述神對選民的決定的詞(彼前1: 20)。神的這個決定的基礎並不是人的功勞(弗1: 4),甚至不是選民的信心,而是神的愛與目的(28節;參申7: 6-8)。

  預先的意思是選民的命運預先被神所決定了(弗1: -34),這命運特定來講就是內裡與基督模樣的一致,而不僅僅是從罪與死亡中得到的拯救。這個目標部份是通過過去神對我們的稱義,部份是現在通過我們的成聖,將來通過我們的得榮耀而完全實現。神的兒子成了我們的形狀(3節),這樣我們就可以像他。在這一方面,我們是基督的弟兄。"首生的"指的是基督與復活的關係(參西1: 15),這復活是進入榮耀之中的開始,我們最終將與他分享這榮耀。

  8: 30 保羅總結了神的目標在我們身上實現的步驟: 蒙召,稱義和榮耀。儘管得榮耀是將來的事,但使徒還是把它作為已過去的事提到它,他這樣做,並不是他已經經歷了,而是因為它的來到是如此的確定,以致於可以把它說成是已經發生的事(參賽53)。這裡沒有提到成聖也許是因為它是救恩的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的合作是很必要的。保羅在這裡只列舉了神自己做的事,為要強調他把信徒帶入他的目標中的主權性。

  "簡言之,這論點就是: 那些他事先所預知的,他一個不丟下的使他們得榮耀"(Stufler, p. 149)。

  5. 我們永遠的安全 8: 31-39

  保羅在這一高潮的部份發展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神不會丟棄一個他預知的信徒,and gloried in this truth.

  8: 31 信徒在這安全保障的關鍵就是"神幫助我們,"他在過去通過他兒子為我們所做的,他在現在通過聖靈為我們正在做的,應該使我們有足夠的信心相信完成他救恩的工作,使我們在將來得榮耀(參腓1: 3)。

  8: 32 神為我們所有計劃使他付上很大的代價,他沒有留下他的兒子(參創22),他為我們作出了最大的犧牲之後,我們可以確信地知道他會做任何必要的事,使我們有他兒子的樣式(參彼後1: 3)。

  8: 33 這一節開始所問的問題,還有在34,35節中的兩個問題帶出了"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這其中的含義(31節)。

  撒但是弟兄的控告者(啟12: 10;參伯1-2),他控告選民犯罪,但他的控告在神面前沒有用,因為最終所有罪都是對著神所犯的(詩51: 4),因此只有神才唯一有權控告我們犯罪。但他不會這樣做,因為他是幫助我們的,他已經把他的愛子給了出來為我們擔當了刑罰,並宣稱我們為義。

  8: 34 耶穌基督是神所任命的審判官,他會定那些不義之人的罪(徒17: 31),但他不會定選民的罪。這有四個原因,首先,他為我們而死,因而我們的罪被除去了。第二,他從死裡被復活,因而可以給那些信靠他的人生命(參約1: 25;14: 19)。第三,他已經被升到天上有權柄的位置,他在那裡作我們的代表(29節)。第四,他現在為我們的益處向天父為我們代求(來4: 4-16;7: 25;參羅8: 26)。

  8: 35 目前的試煉與苦難絕不表明神已經從我們身上收回他的愛,儘管天父允許他的兒子受苦,但他並沒有停止愛他。我們的救主所經歷在他的門徒的生命中也同樣地經歷(參約16: 33)。

  8: 36 義人是定要經受苦難的(詩44: 22),我們的苦難是因為我們與基督的認同(徒5: 41)。

  8: 37 37-39節有力地說明瞭我們作為信徒的位置的不可戰勝性。希臘詞hupernikomen暗含的意思"超級征服者,"我們的勝利是確保的﹗十字架是神愛我們的證明,是我們得勝的基礎,它證明神是幫助我們的。

  8: 38 當我們死去的時候神仍然愛我們,在我們的生活中不管甚麼樣的事臨到我們,他都會繼續地愛我們,我們死前死後他都愛我們,是助我們的天使還是敵我們的天使都不能改變神對我們的堅定的愛;現在或將來的甚麼事也不能攔阻神對我們的愛,沒有甚麼力量可以使我們與神的愛隔絕。

  8: 39 空間也不能將我們與神分離,實際上被造物中沒有甚麼可以在神與他的被贖之民之間產生一點的分離,那也肯定包括他自己兒女的行為與信仰,換言之,即使是被贖之人也不能將他們自己與神在基督耶穌裡的愛相隔絕﹗(See Robert G. Gromaski, Salvation Is Forever, p. 72)。

  也許有人會說,神永遠都不會不愛我們,但如果我們不繼續地愛他,順服他,或者是做甚麼使我們一直處在得救狀態之下的事,他也許會收回他的救恩(參猶21)。但這樣的說法,說明說這樣話的人沒有完全明白神對信徒愛的意義,他的愛包括他要致力於完成他在我們裡面開始的工。神向我們啟示羅馬書6-8章就是要我們認識這個事實。而且,這種說法與救恩的本質也是相悖的,救恩是神為我們所做的恩典的工作,在這其中我們是不能做甚麼的。在持續的成聖中我們是有責任的這樣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我們要保持我們的得救,在另外一個意義上,我們已經被成聖了(即地位上的;林前1;2)。

  本書信的這一部份詳述了神目前在那些被贖之人裡面及為他們所做的救恩的工作,保羅的這裡讚美結束了這一部份(6-8章)。

  "保羅的情感沒有在哪個地方象在這裡這樣有流暢的表露,然而其邏輯推理的連續性一刻都沒有被打斷。就像我們所看到的那樣,這一段總結了所有保羅在這封書信裡所闡述的內容"(Godet, p. 335)。

  "稱義的結果因此詳盡的闡述出來(5-8節)。沒有人曾將這稱義的結果如此緊湊、深刻的表述出來,而且又是如此觸動人心,有效果且造就人"(Lensky, p. 578)。

  辨明神的義 9-11章

  A. 神對以色列人的揀選 9章

  1. 神對以色列人的祝福9﹕1-5

  有關神的義的主要問題產生於保羅為神所聲明的,這問題是,如果神幫助他的選民並永遠都不會拋棄他們,那麼為甚麼他還把他的選民以色列人丟棄﹖看起來肯定是有甚麼東西把他們與神的愛相隔離。而且既然神是這樣對待以色列人,那麼基督徒還有甚麼完全嗎﹖問題集中在神公義地對待所有的人類,因此這個問題是保羅在這封書信中需要的探討的問題。

  在9-11章中,使徒辯護了神在對待以色列人的公義。解釋了神是如何使罪人稱義之後,保羅現在發現有必要辨明神自己,來證明並宣告他是義的。(任何對神的辨明都被稱為Theodicy)外邦人的使徒表明瞭神並沒有將他的愛從以色列人身上移開,沒有甚麼東西使他們與他的愛隔開。神目前對以色列人所做的並不表明他已經拋棄了他們,而應該從神對他們未來的計劃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在將來以色列人將會得到神大大的祝福。

  在第九章中,保羅主要討論了神在過去對以色列人的態度,在第十章所討論是以色列人目前的情況,十一章是討論神對以色列國未來的計劃。

  我們在這幾章中注意到神對作為一個國家的以色列的對待方式相似於神對個體的基督徒的對待方式,保羅在近幾章中所談到的就是這些個體的基督徒。神即揀選了以色列也揀選了每一個基督徒。未被拯救的以色列,象許多未被拯救的個體的人一樣,試圖通過遵行律法來建立自己的義,而不是通過相信神的應許。將來會有大批的以色列人悔改,這也相似於在第八章中的提到的眾多人悔改的宏偉的圖畫。神將向以色列人也將向個體的基督徒證明他是信實的,整個討論以色列人的這一部份在對神的讚美(11﹕33-36)中達到高潮,就象在探討個人的拯救的那一部份一樣(8﹕31-39)。雖然有這些平行的段落,但保羅並沒有強調它們。

  9﹕1 保羅以個人化的方式說出自己的心裡話,以此開始了對神處理以色列人的方式的討論。也許有人會認為,既然保羅從猶太教脫離並對它持批評態度,那麼他就是恨惡猶太人的了。因此保羅痛苦地肯定他對同胞猶太人的愛,為此他說出兩個證據表明他說的是真話,就是他在基督裡的地位以及聖靈感動給他的清潔的良心。

  9﹕2 保羅對以色列人的狀況的悲痛與他對自己的狀況的喜樂形成鮮明對比(8﹕38-39)。

  9﹕3 "我也願意"引入一個不可能實現的願望(8﹕35),但它卻是真誠的,因為他為了別人的得救已經放棄了很多其它的事(腓3﹕8)。摩西為以色列人的得救也表達過同樣的願望(出32﹕30-35)。這裡保羅的弟兄並不是他屬靈的弟兄,而是他同族的弟兄。

  9﹕4 保羅與他的骨肉同胞有許多共同之處,以色列人意指神的選民,而猶太人只是辨明他們的種族,使徒在這裡指出了更多作猶太人的益處(參3﹔2)。

  收接受基督徒一樣,神滿有恩典地收納了以色列(參8﹕15﹔出4﹕22﹔申14﹕1-12),以色列有神同在的榮耀在他們中間(出40﹕34﹔王上8﹕11),就象基督徒通過內駐的聖靈在他們裡面有神的榮耀一樣。是神先採取行動與以色列立約(即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與大衛之約)使他與以色列國民系在一起,他也借著福音向我們伸出手,使我們與他系在一起。摩西律法的給予是一個很大的特權,這與耶穌的教導是一致的。聖殿的服事使以色列人與神有相交的關係,這種關係我們藉著基督大祭司的工作也同樣有。在他們整個歷史中啟示給以色列的應許保證了神為他們所做的,就象神給基督徒的應許也保證了神為我們所做的。

  9﹕5 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甚至在以色列成為國家之前應許就給了他們,在這方面他們與教會中的使徒相對應。儘管因彌賽亞是全能、永得頌贊的神而不獨屬於他們,但他出於以色列(約1﹕1)。

  雖然保羅沒有在筆者前面提出的以色列人得到的祝福與我們所得到的祝福進行對比,但讀者還是很明顯地看到,儘管以色列人得到神大大的祝福,但他們的祝福並沒有超越今天信的人得到的祝福。保羅所要說的就是以色列人得到了大大的祝福。

  2. 神對以色列的揀選 9﹔6-13

  保羅的思路在這些經節中如下展開,因為神揀選以色列並沒有基於肉身的遺傳(6-10節)或人的功勞(11-14節),所以以色列的背逆不能廢掉神對以色列國民的目的。

  9﹕6 保羅心裡的神的話明顯是神所啟示的他對這國民的計劃,神啟示說他已經揀選以色列人作為做法司的國度(出19﹕5-6)。以色列人在世界上是要作祭司把列邦帶到神的面前(賽42﹕6),他們應該通過他們在聖地的生活顯明在神的統管之下生活是多麼的榮耀,以此行使他們的作祭司的職責。但以色列迄今為止沒有行出神的計劃,因而遭致神的管教。看起來神對有關以色列的計劃所說的話似乎落了空,翻譯成"落了空"的希臘語也可以翻譯成像船一樣"偏離它的航道",保羅在9-11章中繼續表明神對以色列的計劃會被以色列來實現。

  儘管聖經中談到以色列時,指的是所有的以色列(雅各)的後裔構成的以色列的這個國家,但神提到以色列時更嚴格的定義,保羅先前已指出了這個區別是在外面的猶太人與內裡的猶太人之間的(2﹕28-29)。

  9﹕7 儘管神應許要祝福亞伯拉罕的後裔,但只有他後裔的一個支派被選得到特別的祝福,神揀選的目的只適用於雅各和他后代的譜系。

  9﹕9 以撒並不因為是亞伯拉罕兒子而生來就蒙祝福,而是在他出生之前就被應許神將通過他作工,然後超自然地出生,以此神向他的父母確定了對他的揀選。

  9﹕10-12 神只在亞伯拉罕後裔中部份的揀選更可以在他對雅各而非以掃的揀選上看得出來。也許有人會說以撒是祝福自然要臨到的兒子,既然他是亞伯拉罕與撒拉的長子。但這一點在雅各身上並非如此,也許他與以掃都本會享受這個特權,既然他們是孿生子。但儘管如此且以掃是先出生的,神還是揀選了雅各。而在以撒的情形中,在他們未出生之前神就在他們中作了選擇,而且既然他們的母親不能生育,他們的出生也是超自然的。神在雅各作任何可蒙特殊祝福之事或顯出任何配得特殊祝福之性情之前就揀選了他。

  9﹕13 通過引用瑪拉基書1﹕2-3保羅從對個人的揀選到對整個國家揀選提出了他的討論,瑪拉基所談的是國家,正如上下文所表明的那樣。保羅所要說的是,神並沒有等著看到個人或國家是如何發展並做甚麼選擇之後,才揀選他們。神揀選雅各與以色列國是神本身的原因,而並非因為他們配得這揀選(參申7﹕6-8)。這對有力地駁斥了下面這樣的觀點,揀選是基於預知,即揀選一個得救是因為他預先已看到他會相信福音。

  在6-13節中明確地說明瞭,他揀選了以色列,給他們特殊的祝福,是因為他自己恩典中的旨意,而並非因以色列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或是因為她有甚麼超人的品質。

  3. 神給先民的自由 9﹕14-18

  每當有選擇偏愛某人的時候,就會產生是否公平的問題。保羅探討了在這個問題上的神的公義。

  9﹕14 使徒首先否定了對神是不公義的指控。

  9﹕15 然後他繼續駁斥這指責。當整個國民拜金牛犢的時候而反叛神的時候(出33),神只取了叛逆者中三千人的性命,他本可把整個國民都殺掉,但他的憐憫使他做了看起來似乎是不公平的事。同樣,對對待雅各與以掃的事情上,神大祝福了作為亞伯拉罕後裔的以掃,正象祝福了亞伯拉罕的後裔一樣。但他選擇向雅各顯明特殊的恩典。

  9﹕16 並不是人的願望或努力使神有憐憫,而是他自己主權的選擇。神不被迫向任何人顯出憐憫或恩典。如果我們堅持要得到公平的對待,我們從神所得到就是審判。

  9﹕17 神說他興起法老,這應該在下面這個意義來理解,即經過六災及許多對神的抵擋之後,神把法老留到一定的時候,在那個時候向他說了那些話。神的意思並不是他欺騙了法老並允許他坐在埃及的王位上,儘管當然事實是這樣的。這種保羅所引用的出9﹕16中可以看出。NASB的翻譯表達更清楚,是這樣翻譯的﹕"---因為這個緣故,我允許你存留。"法老因他對神的抵擋及他的剛硬而該當死罪,但神在余下的災中沒有取他的命,這樣他對神的抵擋及神對他的得勝會顯出神更大的榮耀(參書9﹕9﹔ 詩76﹕10)。

  象在15節中的例子一樣,這是另外一個例子顯明神沒有給人該得的,而是給他們以恩典。

  9﹕18 這一節概括了保羅的觀點,在第一章中保羅談到了,作為對人的罪的懲罰,神允許人們順從自己邪惡的私慾。這就是神是如何使人心剛硬的,在法老的情形中我們清楚地看到這一點。神並不因為他沒有打斷人心剛硬的過程而是不公義的,他的公義要求是懲罰。

  保羅並沒有提到出埃及記中提到的法老心剛硬的事實,因為保羅想要說明的是神有自由使他的恩典臨到或不臨到那些該受他審判的人。

  4. 神對以色列的憐憫 9﹕19-29

  保羅下面探討了他剛纔所辯護的所引起的問題,即神要給誰憐憫就給誰憐憫的自由。那麼,如果不考慮人所做的,神要給誰憐憫就給誰憐憫,使得人的行動沒有給神提供任何他審判我們的根據,這豈不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嗎﹖難道審判的依據不是神的旨意而非人的行為嗎﹖

  9﹕19 這一節提出了問題,余下的經節作出了解答。

  9﹕20 首先,作為人而坐在審判的地位上來判斷他的審判者是膽大妄為的行為,審判是他的權柄,而不是我們的。被造物沒有權利向他們的創造者抱怨。

  9﹕21 這個形像的說明清楚地表明瞭這是一種不合宜的態度,明顯地,以色列是這裡提到的器皿(參賽29﹕16﹔耶18﹕6),以色列沒有權利批評神為他自己選擇的特定的目的而塑造她,以色列被造是為榮耀的目的。

  9﹕22 人通過追尋罪惡(第一章)預備他自己遭滅亡,法老就是這個遭怒氣的器皿,但保羅這裡心中想到的是那些在以色列中抵擋福音的人,神對這些人有忍耐憐憫給他們時間,等候他們改變心意(悔改)並相信(參2﹕3-4﹔彼後3﹕9)。

  9﹕23-24 那些相信福音的人就是神在其身上彰顯他榮耀的豐富而非怒氣的人。這些器皿即包括猶太人也包括外邦人(參1﹕16﹔2﹕10-11﹔3﹕22)。

  9﹕25-26 這些人中包括外邦人,這是與舊約的預言相符合的,何西阿書2﹕23與1﹕10在上下文指的是以色列狀態的恢復。保羅拓寬了其應用,使其包括外邦人(象彼得在彼前2﹕10中所做的﹔參羅2﹕24)。外邦人並不象以色列一樣是一群特殊的人,而是從人類群中選拔出來的,然而通過神的恩典,信主的外邦人神選民的成員。

  9﹕27-28 神對以色列作為整個國民的揀選並不排除對其中不信之人的審判,但他還是留下一部份,從中可以看神的的憐憫與信實。以賽亞書10﹕22-23預言了神審判的工具西拿基立對以色列的擄掠怠盡。當保羅寫這封書信的時候,以色列的余剩部份就在教會中,就象今天的情形一樣。

  9﹕29 如果的審判沒有被他的憐憫所緩和的話,以色列就會象所多瑪與蛾摩拉一樣被全然滅盡了。猶太民族余剩的人證明瞭神的憐憫。

  5. 神對外邦人的憐憫 9﹕30-33

  這簡短的一部份把保羅有關對以色列過去的揀選的討論帶入結尾。

  9﹕30-31 保羅的問題引入了他概括性的結論,這結論暗示了賽跑的比喻,以色列努力獲得稱義的獎賞,但卻在終點沖線的時候落後於不那麼努力的外邦人。以色列人整體來講希望通過行善來獲得稱義,但相信的外邦人卻通過相信福音得到了那獎賞。

  "在新約中沒有哪一段象這一段一樣充份地顯明瞭作為稱義的手段,行為是多麼無效"(harrison, p. 109)。

  9﹕32-33 不算余剩的相信的人,以色列作為一個整體沒有能在神的面前守住義的地位,因為她試圖通過行為來達到目的。在她前進的過程中受到攔阻,被跑道上的一塊石頭絆跌,以色列意要靠她自己的努力取勝,而沒有認清在舊約中預言過要給她救恩的石頭。

  所引的部份是以賽亞書8﹕14與28﹕16,要成為救恩基礎的彌賽亞,沒有被以色列認識到這一點,就這這樣成了猶太人的絆腳石(參林前1﹕23)。

  以色列拒絕基督並不使神在對待以色列的事情上顯得不信實或是不義,但他們這樣做的確實結果是使外邦人超過猶太人成為接受救恩的主體。

  B. 以色列目前對神的拒絕 10章

  1. 神棄置以色列的原因 10﹕1-7

  在9﹕32-33提到的以色列失敗的原因,即對基督的拒絕,使保羅在這一部份更多地探討了這個問題。

  10﹕1 這一部份開始回到了保羅對他的族以色列得救的關心(9﹕1-3),前面提到他們有意的拒絕基督(9﹕32-33)明顯引發了保羅對其情感的表達。

  10﹕2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正是以色列的熱心導致了他們的失敗,保羅的生活,在很多方面反映了以色列人的經歷,曾經也是充滿熱心的,這熱心也使他遠離相信基督(參徒22﹕3﹔加1﹕14)。象以色列人的熱心一樣,保羅的熱心是沒有知識的。(提前1﹕13)。

  10﹕3 猶太人不知道作為禮物從神而來的義(1﹕17),他們靠遵守律法來賺取義,他們本應該謙卑地接受義這個禮物,這是神給那些相信他兒子之人的(參腓3﹕9)。

  10﹕4 總結(希臘語詞telos)可以指的是終結(如在"事情的結束"),也可以指的是目的(如在"目的是"),保羅相信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以上兩方面的意思)。他提到律法在基督終結它之前在歷史上有其功用(7﹕6﹔加3﹕19,23﹔參路16﹕16),他提到律法的作用是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7﹕7-13﹔加3﹕24﹔參太5﹕17)。

  在這節中,他的意思明顯是在基督死的時候,摩西律法被終結,結束了。這種看法的證據就是保羅前面在9﹕30-33中一直在對比律法與相信基督而有的義。但當基督來的時候,他提供了一個真正的稱義的方法。保羅的意思並不是說律法曾經是一種稱義的方法,而在基督死的時候就結束了,只有猶太人才如此認為。正是這種被人認為的律法的稱義的功用臨到"每一個相信"基督的人。

  頒佈摩西律法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啟示聖潔的神的性情與標準,以便人可以承認他沒有能力行善足夠被神接納,好使他們來仰望神從他那裡得到救恩(7﹕13﹔加3﹕24)。第二個目的是,在道德、信仰和民事上規範以色列人的生活(申4﹕1)。它從來沒有人救贖以色列人的目的(3﹕20),它從來沒有救贖的目的。摩西律法被保存於聖經中,是因它啟示的價值,而不是神想要基督徒遵從它來規範他們的生活。

  "是因為改革神學使我們外邦人置於律法之下,即使不是作為一種稱義的方法,也是作為生活的規範。這樣就產生了各種問題。律法不是一個稱義的方法,更不是生活的規範"(Newell, p. 393)。

  既然是一個整體(參7﹕6),那麼甚至在摩西律法之內的道德規條,即十條誡命也被終結了。我們知道作為基督徒神要求我們遵守十條誡命中的九條,因為這些是神給教會要求,即基督與使徒的教導(加6﹕2)。(See J. Dwight Pentecost, "The Purpose of the Law, " Bibliotheca Sacra 128:511 [July-September 1971]:227-33.)

  10﹕5 保羅用律法(利18﹕5)來支持稱義是在對基督的信仰(4節)基礎之上這種論點。摩西在律法中啟示了,那些行律法所要求的義的人會存活(參加3﹕12),這裡活的意思是被稱義(參2﹕13),不幸的是,沒有人可能遵守全律法(3﹕19-20)。

  10﹕6-7 在積極方面摩西教導說稱義是來自於信心(申30﹕11-14),根據上下文,摩西的論述是極其強調喜愛順服的態度,而非靠律法去獲得義(申30﹕6-10)。摩西所要說的是,以色列人不應該認為討神喜悅不是一件他們做不到的事,向他有信心這樣合適的態度基本上是他所要求的。

  保羅對這一段的引用與他的論點相符合,以色列若認為他們需要行得足夠好才能去天上把應許的彌賽亞帶到地上來拯救他的子民,這樣想是毫無益處的。同樣,他們若認為他們必須足夠好才能使預言要為他們死的彌賽亞死裡復活,這也是愚蠢的。神已經在基督的道成肉身與復活中早已成就了這一切,他們所要做的就是接受神已經為他們所做的。

  2. 對拒絕的醫治方法 10﹕8-15

  10﹕8 保羅再一次引用摩西律法來清楚地說明,律大的律法頒佈者教導了,得救恩是通過信。"信的道"指的是義是通過信而來這樣的信息,與一生之久服苦役式的對律法的遵守相比,信心是很容易的。所引用的解釋了在這節中"承認"與"相信"通常沒有的順序,當然政常的順序是,一個人先相信,然後承認他的信仰(參林後4﹕13-14)。

  "承認"意思是關於某件事說出與別人一樣的說法(希臘語是homologeo﹔參約一1﹕9),在這裡上下文中,它指的是,對有關耶穌基督的事,與其他相信他的人有一樣的說法。象今天一樣,在早期的教會中,這個承認不僅僅是言語表達的,也是通過浸禮(參太28﹕19-20)。

  在早期的教會中,"耶穌是主"這樣的說法是信徒承認他們對基督的信仰的常用而簡單的表達方式之一(參徒2﹕36﹔林前8﹕6﹔12﹕3﹔腓2﹕11),它是與以色列人對他們信仰耶和華神的承認平等並類似﹕"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申6﹕4, "Shema")。

  "當保羅在9,10節的陳述被用來支持下面這種提法就是被誤解了,即一個人除非通過他個人的委身使耶穌成為他的主,那麼他就不能得救。然而在這段中,這種委身是極其重要的[參6﹕13-19﹔12﹕1]﹔然而在這一段中,保羅談的是客觀上基督為主,這是信仰的基石,沒有這一點沒有人能得救"(Harrison, p. 112;cf. C. C. Ryrie, So Great Salvation, pp. 70-73, and 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 pp. 169-81;Roy B. Zuck, "Cheap Grace?" Kindred Spirit 13:2 [Summer 1989]:4-7;Constable, p. 209)。

  耶穌為主(神,救主)的事實首先從他的死裡復活看出來(三7節),耶穌的復活證明瞭所有他有關聲稱自己是彌賽亞的說法都是真實的。相信基督復活意味著相信基督是主。保羅在這裡是作為證據提到對基督復活的相信,而非條件。

  耶穌的復活並不是他救贖工作的一部份,是他的死的救了我們(3﹕25),因此,雖然復活是福音信息這好消息的一部份(林臆15﹕3-4),而相信基督的復活並不是得救的條件。一個人如果只知道並相信基督為他的罪死了,他就可以得救,如果他不知道基督從死裡復活的事實,也不影響他的得救。但如果福音傳給一個人,其中包括基督復活的事實,但他不相信,因為他不相信基督是他自己所聲稱的那一位,即神的兒子,那麼這個人就不能得救。

  10﹕10 這一節用一般性的話語概括了前一節的思想,就像我們在羅馬書前面所看到的那樣,保羅不斷概括總結,並且這些總結通常指的是的談到行動的最終結果,就象在這裡一樣(參4﹕25﹔5﹕21﹔6﹕23﹔7﹕25)。

  在心裡相信基督的結果就是得到神的接納(即稱義,被算為義),隨後就會有一個人對他的相信基督的見證,這見證通常是用口表達出來。但在甚麼意義上使人得到救恩呢﹖既然保羅剛纔說了在心裡的相信才使人被神接納,那麼很明顯保羅這裡的意思並不是說承認基督就確保被神所接納(9節﹔參4章)。就像我們所看到的那樣,救恩有很廣泛的含義,它包括多樣的拯救,那麼公開承認基督使人確保了救恩的哪一方面呢﹖一件事就是,它使承認之人免於神的管教,且會得到那些不與他認同之人不會經歷到獎賞(參基督有關作門徒的得失的教導,太10﹕32-33﹔提後2﹕12)。而且,它通常也會這樣一個結果,即那些聽到這信心的承認且他們自己相信的人也會得到救恩。

  10﹕11 保羅在這裡引用以賽亞書28﹕16,以此消除了一切因9-10節有可能產生的有關稱義的條件的疑慮。相信神,特定地講就是他的應許 ,是唯一稱義的條件(參3﹕24-25),這些應許也是信徒堅信他已得救的基礎。

  10﹕12 救恩的祝福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同樣可以得到(參3﹕22),這祝福的泉源是同一位主,這樣提確定了在9節中的"主"指的是作為神的耶穌而非作為個人的主的耶穌,在下一節也是一樣。

  10﹕13 約珥書2﹕32中的主與主耶穌基督是同一位主,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中也提到約珥書2﹕32來表明救恩的門向每一個人敞開(徒2﹕21)。當選民呼求神的時候,他們就是在回應神對他們的呼召(8﹕28-30),不信之人唯一的神應許要回答的禱告就是祈求救恩的禱告,儘管有時他會回答他們其它的一些禱告。

  10﹕14-15 保羅從人相信的責任轉到信徒的責任。"他們"是失喪的人,一個失喪之人轉歸基督信仰的過程在這裡以反向的順序出現。信心取決於對事實的認識,如果事實需要被人知道,那麼就必須由人來宣揚。不幸的是"A pracher"(NASB)所暗含的意思是一個按立的牧師,而保羅的意思就是"傳道的"(NIV)。

  被差遣(15節)所含有意思是,那些開拓福音工作的人是從更高的權柄接受命令的,也包含著他們的信息也是從更高權柄所得到的。第一個基督徒都被神所派遣向失喪的人傳福音(太28﹕19-20﹔約20﹕21),不幸的是,許多基督徒在等待神特殊的呼召,而沒有認識到他們已經受差遣了。派我們去哪裡向甚麼人傳是次重要的問題,如果我們積極地傳揚福音,神會指示我們他要哪裡使用我們(詩37﹕23)。

  就象從以賽亞書52﹕7中所看到的那樣,這福音的信息是一個人若接受就給他們帶來喜樂的信息。"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是一個比喻,表達那些接受福音之人因帶給他們福音的信使們的順服而有的感激之情。以賽亞以在宣告神要在被擄之後要復興耶路撒冷時講這話的。

  3. 以色列持續的不信 10:16-21

  儘管救恩的門向猶太人敝開,也向外邦人敝開(8-15),但以色列中大多數人還是拒絕相信基督。

  10﹕16 儘管宣告了恢復以色列的好消息並有彌賽亞來臨並施行拯救的應許,大部份的猶太人還是沒有相信(賽53﹕1)。

  10﹕17 這一節概括了14-16節中的思想,基督"的"話,它的意思可以是從他而來的話,就是基督派我們宣揚的信息(15節),或也可以指的是有關基督信息(9節),在保羅的心裡這兩個意思都有。在這兩個意思中,談到的都是福音。

  10﹕18 這個反問暗示以色列對彌賽亞的拒絕可能是因為福音的信息沒有傳至猶太人(14節),但保羅對詩篇19﹕4的引用清楚地表明瞭他們聽到這福音。就象每一個人都聽到大自然的證明一樣,所有的以色列人也同樣都聽到了有關神的兒子的特殊啟示。作為一個民族,他們不能以不知作為借口。

  10﹕19 以色列人拒絕福音是否有別的原因呢﹖儘管猶太人聽到這信息,也許他們沒有能明白。

  對申命記32﹕12的引用是魔西對以色列背棄主的責備,神說他會通過祝福其他的民族來使以色列有回歸於的渴望,惹動他們的嫉妒。而這就是基督死之後所發生之事,神已經向外邦人打開了教會的門,這本應該使以色列更加渴望回歸於神,接受他的彌賽亞並經歷神的祝福。但這就象使徒行傳所記載的教會歷史,這些都並沒有發生。隨著時間的過去,對福音發出回應的以色列人越來越少,而越來越多的外邦人接受了它。以色列人這種反應並不是基於無知,而是有意的拒絕。

  10﹕20 以賽亞書65﹕1-2是對申命記32﹕21的支持,它所強調的是外邦人歸向神的事實。

  10﹕21 而甚至當神伸出手招呼猶太人與他相近的時候,他們都拒絕來到神的面前。神現在暫時將他們棄置一旁的原因是因他們頑固的背逆。摩西與先知們都警告過以色列不要有這種態度,但甚至在神將彌賽亞賜給選民的時候,他們也還是處在這種背逆中。

  第十章探討了以色列目前對基督的拒絕,這拒絕的結果神對他們的棄絕。但這彼此的拒絕在將來會改變,就象下一章所解釋的一樣。

  C. 以色列在將來會蒙拯救 11章

  1. 以色列對神的拒絕並不是全面性的11﹕1-10

  在第九章中,保羅強調了神在他主權中揀選以色列民的恩典,神揀選他們的目的是要他們作他的器皿在合適的時間與空間以一種特殊的方式來榮耀他。在第十章中,他探討了以色列拒絕神所賜給他們的基督。在第十章中他啟示了神的對以色列民未來的計劃,當這計劃展開的時候,神的義會顯明。

  這一章證明瞭神對雅各的後裔-以色列民有一個未來的計劃,以色列民的這個未來,與由目前活著的真正信主的猶太人與外邦人所組成的教會的未來是不同的。因此羅馬書11章對分配神學學派的解釋甚為重要,而聖約神學則相信,神對以色列民將來的祝福會實現在教會身上。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一章在邏輯上是必要的,舊約清楚地應許以色列以整個世界對神的敬拜中是處於領導的地位,---以色列作為一個單獨的民族會被復興,在舊約中給他們的應許會被實現"(Stifler, p. 183)。

  第一段的展望(11﹕1-10)表明即使在現在都有相信的的猶太人,藉此給人以未來的盼望。

  11﹕1 開始的問題繼承了10﹕18與19節的風格,神並沒有因以色列總體上拒絕他而棄絕他們。對此的證明就是保羅他自己就是相信的余剩之中的一員,一個基督徒猶太人,保羅甚至來自於微小的受人岐視的便雅憫之派(參師19-21),但神還是揀選了他。

  11﹕2 儘管在少數,但保羅與其他相信的猶太人的信心證明瞭,神沒有完全棄絕他所揀選(預知﹔參8﹕29)的民。

  在以列亞時代,以色列對神背離是十分廣泛的。

  11﹕3-4 以利亞認為他是唯一剩餘的忠實神的人,但是神向他保證,在這不信的國民中神存留了其他像他這樣的相信之人。

  "神選擇這事實排除了他拋棄自己子民的可能性"(Harrison, p. 117)。

  11﹕5 同樣,在保羅的時代與今天,在雅各的肉身的後裔中仍有神所留下的相信的猶太人,提到神的恩典,保羅所注重的是為余剩之民的原因。

  11﹕6 使徒在這裡詳述了第5節的確定的思想,是神的恩典而不是選民的行為才是他們的光景的原因。相信的猶太人並不超人一等,他們只是蒙了神的祝福。

  11﹕7 7-10節引用舊約的支持概括了重點(7節),7節系於10﹕3。

  翻譯成"頑梗不化"(eporothesan)的希臘語與9﹕18的並不是一個詞(sklerunei),9﹕18中的那個詞描繪的就是剛硬,但這裡所用的所描述的剛硬是,這種剛硬的結果是從此使這人更難軟化。這就好像是以色列人長了一層繭使他們從此對神更加不敏感(H. P. Liddon, p. Explanatory Analysis of St.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199-200)。

  11﹕8 這是將申命記29﹕4和賽亞29﹕10的合在一起的引用,保羅是要表明,儘管以色列人親眼看見神將他們從埃及奇跡般的拯救出來及神在曠野的保守,儘管他們也聽到先知的警告,他們還是沒有忠心地跟隨他。神給了他們昏迷的靈,是因為他們沒有對神從多的祝福作出反應。(R. T. Robertson, Word Pictures in the New Testament, 4:393)舉例來說,這就象一個人因為每天都吃牛排而失去對牛排的胃品一樣。筆者的理解是,這是一個神叫他們遭受他們行動的後果的例子(1﹕24,26,28)。

  11﹕9-10 詩篇69篇在保羅的時代被認為是彌賽亞詩篇(參15﹕25),這裡所引用的部份(22-23節)記錄了大衛渴望他敵人(因此也是神的敵人,既然他是耶和華受膏者)的筵席(也許象征他們的福氣)成為他們的絆腳之物。事實上這已經發生在以色列人身上,他們因拒絕神的兒子而使自己置於與神敵對的位置上,因此他們眼睛昏蒙不清,且受律法的捆綁(參徒15﹕10)。希臘詞dia pantos通常的意思是"持續地",在這裡也應照此理解,而不是"永遠"的意思。保羅會解釋以色列的頑梗與捆綁不會無限持續下去(26節)。

  儘管作為整體的以色列已經收到頑固背逆神的果子,神還是在這國民中呼召一部份人得救恩,留下這一部份人表明神並沒有完全拋棄他的選民,或者說沒有違背他對他們的應許 。

  2. 以色列的拒絕並不是最後的結局 11﹕11-24

  現在保羅把余剩選民之事暫擱一邊,開始討論作為整體的以色列。甚至在抵擋神以彌賽亞的計劃時,神都在工作使外邦人得到救恩。外邦人的得救確實取決於以色列與神之間的聖約關係,就象保羅用橄欖樹的例子所說明的一樣。外邦人的得救不僅僅擴大了神的恩典,也會引了以色列的嫉妒,從而使他們最終歸向神。

  11﹕11 另外一個反問將保羅的思想更推進一步,以色列的失腳並不使他們絕望性地跌倒不再起來(參9﹕32-33﹔11﹕9)。因為以色列拒絕了基督,神現在在救恩的問題上在同樣的基礎上來徒外邦人,神這樣做的一個原因就是使以色列人嫉妒作為神祝福的接受者的外邦人,這樣以色列會轉向神。

  11﹕12 保羅這裡預測了他後來提到的(26節)整個以色列民的迴轉。既然神應許要通過以色列祝福整個世界(創12﹕1-3),那麼以色列回歸神時外邦人得到的祝福豈不更大於以色列背逆時外邦人得到的祝福嗎﹗

  保羅在這裡將他先前所提到的應用在他自己的事工上,通過向外邦人傳福音,保羅正是參與激起以色列人對神對外邦人信徒的祝福的嫉妒,從而也是在參與使一些以色列人歸回對神的信仰。

  "外邦人不僅僅因他們自己緣故而蒙拯救,也是因神對以色列揀選的緣故"(James Daane, The Freedom of God, p. 145)。

  "不管它看起來是多麼奇怪,以色列通向救恩之路卻是神對外邦人的事工"(Johannes Munck,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 p. 301)。

  11﹕15 當以色列歸向神並被神所接納的時候,對全人類所產生的結果是從死亡走向生命這樣的結果(參結37章)。神現在對人類的祝福與那時(即千禧年期間)人類所經歷的祝福相比就會遜色了。

  11﹕16 新面與初熟的果子指的是現在以色列中余剩的相信之人,"團"指的是整個國民,這兩者都歸神為聖了。

  根據保羅在17-24節中繼續對此形像地說明,根與枝子肯定指的是亞伯拉罕之約。

  11﹕17 培育過的橄欖曾經象征舊約中的以色列國民(耶11﹕16-17﹔何14﹕4-6),野橄欖樹代表外邦人。培育過的橄欖樹的滿有肥汁的根對應於亞伯拉罕之約,神的祝福與這民的生命均來自於這約。(我們也可以說要是從神自己汲取營養)。

  請注意保羅說外邦人被接入猶太人中成為藉著根得到祝福的參與者,保羅並沒有說外邦人成為以色列的一部份,而只是說他們與以色列參與根據的祝福。這一點十分重要。橄欖樹並不是外邦人與猶太人信徒成為一體的教會(弗3﹕6)。野橄欖樹仍保持它們自己的身份,儘管它們得到通過以色列而來的祝福(如彌賽亞,聖經等)。

  11﹕18 外邦人信徒不應該優於猶太人的不信者,就是被折斷下來的枝子(17,19節)。外邦人信徒也許容易認為他們的得救使以色列得以繼續存在(參14節),而實際上,是因神信守亞伯拉罕之約而以色列得以繼續存在。

  11﹕19-20 外邦人已經有分於亞伯拉罕之約的祝福的原因之一是許多猶太人還沒有相信,這確實如此,但那些容易覺得優於不信的猶太人的外邦人信徒應記得他處於現在的位置的唯一原因只是他對神的信,而非他做了甚麼值得誇口這事(參5﹕2)。

  11﹕21 在整個討論中,保羅都是看外邦人與猶太人為兩種人,這從希臘文他使用的單數的"你"(su;17-24節)可以清楚的看出。如果他談的是個人,那我們就可以認定,這一節給下面這種想法提供了基礎,即一個人可能會失去救恩。保羅要說的是,如果神暫時因以色列人不信和緣故把他們擱置一旁,那麼他也可以因外邦人誇口的緣故向他們行同樣的事。

  11﹕22 "那跌倒的人"是不信的猶太人,"你"是不信的外邦人,他們的位置可以倒換過來,外邦人可以成為人來歷的對象,而以色列成為他恩慈的對象。這全都取決於他們對神的反應,這決定神是否存留他們,還是砍掉他們(22節)。

  11﹕23 是信心使神把外邦人接在正枝上(17節),信心也可使他將先前不信的以色列接上。(在這個形像說明中,培育過的橄欖樹的整個樹幹代表以色列,自然的枝子是其上信與不信的部份。)

  11﹕24 這是保羅另外一個"何況"的對比(5﹕9,19,15,17),如果神做了那困難的事,就是將野枝子接在培育過的樹幹上,那麼我們也不難相信神會將先前砍掉的枝子重新安置在先前的位置上。

  "將悔改之猶太人恢復在先祖之約中在本質上一定比外邦人的悔改更加自然。(Liddon, p. 314)。

  明顯的,折斷的枝子並不就是那些將來會重新接上的個人,他們是先前沒有相信而後來相信的以色列人。以色列的重新被接上將來並不產生外邦人被砍掉。

  3. 確定以色列人的復興 11﹕25-32

  這一部份的基礎已經奠定,到此為止,保羅的觀點一直都是,神能復興以色列。現在我們知道,他不僅僅能做,也會要做的,這一部份是9-11章的高潮。

  "臨到先前背逆的外邦人的同樣的憐憫最終同樣會臨到背逆的以色列人"(Harrison, p.123)。

  11﹕25 在新約中的奧秘指的是一個先前不為人知曉現在被啟示出來的真理,在這裡這真理就是以色列的背逆只是暫時的。

  神暫時將以色列擱置一旁的計划不應使外邦人信徒過於高看自己,神的這個計劃是要彰顯神更大的榮耀。

  "外邦人的數目添滿"的意思是,當所有的在以色列目前背逆期間神已經揀選得救恩的外邦人全部得救後,神會復興在以色列中的信仰。

  11﹕26 根據上下文,"以色列全家"指的是與相信的余剩之人相對的整體的以色列。這並不是說每一個個體活著的以色列人都會得救,而只是這國民的主幹。在新約中任何時候用到"以色列"這個名字的時候,它或者指的是牙各的肉身後裔整個國民(猶太種族),或者指的是其中相信的余數。特定來講,它並不包括教會,"以色列全家"也不指的是所有歷史上相信的猶太人。如果保羅是這個意思,那麼它就與保羅論點無關了(Murray 2:96-98)。

  "於是"意思是"當那發生之後"(NEB),或是"那麼在這之後"(JB)。

  所引的耶59﹕20-21不僅僅肯定的保羅的觀點,也在其時暗示了這個復興會來到,就是在彌賽亞從天上的耶路撒冷顯出之時(加4﹕26﹔來12﹕22),這將是在基督第二次降臨之時(亞12﹕10)。

  11﹕27 以賽亞書27﹕9也預告了未來要除掉以色列的罪並將其與新約的開始實行聯繫起來(耶31﹕31-34)。

  11﹕28 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此光景下的以色列人因他們的不信被看為是神的敵人。然而他們是因在這個猶太人不相信的時代而外邦人得到神的恩典的緣故而是他的"仇敵"的。但是從歷史上他們整個國民為神特殊的目的而被揀先的角度上來看,他們還是因先祖的緣故而被神所愛。

  11﹕29 神給以色列的特權也許就是保羅提到神的恩賜所指的內容(參9﹕4-5),他們與神為特殊目的對以色列的呼召有密切的聯繫,神不會把這些從以色列收回。神沒有因以色列的好而揀選她,也不會因她的壞而拋棄她。

  11﹕30-31 這兩節是對外邦人信徒的警告,要他們不要論斷神的在將來祝福以色列的計劃,也是要他們不要因他們是神現在恩待的目標而驕傲,神畢竟是揀選了以色列以使外邦人得救。

  11﹕32 這事結論就是,就象是所有的人都已經背逆一樣,外邦人與猶太人都是如此,那麼神也一樣向所有的人顯出憐憫(參3﹕9﹔加3﹕22)。這是確信的基礎。

  這一節結束了9-11章的討論,甚麼都不用提說,只剩下因神待以色列而顯明的義而對他讚美。

  4. 因神智慧的計劃對他的讚美 11﹕33-36

  這裡的讚美與8章結束時的讚美相對應,在那裡保羅用讚美結束了對神將義賜給人的計劃的討論(8﹕31-39)。在那裡重點是在神的子民,這裡重點是在神的計劃。

  11﹕33 神的"智慧"強調了神的安排他的計劃的能力,能使所有有關的人得到益處並使他自己得榮耀。他的"知識"證明瞭他構造這樣一個計劃的能力,他的決定是植根於邏輯中,超越人的理解能力。神行事的過程是如此複雜,若是沒有神的幫助,人是無法追尋得到的。

  11﹕34 保羅再一次與以賽亞認同(賽40﹕13-14),就是沒有人能完全知道神的心,神是如此地有智慧,他不需要任何的謀士。

  11﹕35 約伯觀察到神從來沒有依靠人的幫助,以至於神欠人的債(伯35﹕7﹔41﹕11),這也是十分真實的。神使人參與執行他在世的旨意並不意味著沒有我們他做不成事。

  11﹕36 神是萬物的泉源,是萬物行進的途徑,萬物的歸向。他是萬物最終的創始者、托持者與終結者(參西1﹕16),根據神的這些事實,他永遠配得一切的榮耀。

  這讚美的焦點與9-11章的主題相合,就是神在歷史上神偉大的救恩的計劃,然而"萬物"(36節)也包括個人的生命。

  神學上的對不義的人如何得神的義的探討已經結束,只有人有這義的含義還需解釋,這實際的引導尤其重要,既然基督徒再也不在摩西律法的規條之下(7﹕6﹔10﹕4)。

  VI. 行神的義 12﹕1-15﹕13

  A. 獻身於神12﹕1

  對比羅馬書1-11章與12-16章,也許最重要的不同就是,頭一部份主要討論的是神為人所做的,後一部份是人對神所做的反應。當然這是對本書過份簡單的概括,但其不同卻是這樣的。神所賜給人的與人的責任形成對比,人的責任就是對神所做的要有相應回應的行為(參腓2﹕12-13)﹔頭一部份是要相信的,後一部份是要行出來的勸勉﹔頭一部份強調與神正確的關係,後一部份強調其他人正確的關係。

  基本上來講,這勸勉即是積極的也是消極的,它所探討的是信徒生活領域的行為﹕他與神的關係、與基督身體中其他肢體的關係、與國家的關係。在這裡它與神通過摩西律法給以色列人指導的生活範圍有大致的對應﹕道德、信仰與民事生活。但與摩西律法的區別與其相似性同樣是鮮明的﹕基督的律法(加6﹕2)並不完全包括在羅馬書中,但卻在所有新約書卷中有啟示。

  14﹕1-15﹕13特別地談到的問題是,當神允許基督徒有行事自由而沒有具體確定在每一種情形下該做甚麼時,這時該怎樣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些基督徒會如此行,其他的基督會那樣做,都在神旨意中,如何處理這些情況是這一部份的重點。

  十二章的一、二節討論基督徒最重要的關係,即他與神的關係。這兩節經文即與下面的討論基督徒行為的經節相平行,也是對下面經節的介紹。我們與神的關係是基本的,且掌管我們其它的行為,保羅早已呼籲基督徒要把自己奉獻給神(6﹕13-19),在這裡他又把它作為基督徒必行的責任作了重複。

  12﹕1 "所以"是根據到目前為止,而不僅僅是9-11章,所討論的一切而作出一個結論,這可以從保羅繼續談論的看得出。根據人全部被定罪(3﹕20)、神無償所賜的義(5﹕1)和相信之人所得到的被接納的確據(8﹕1),根據這些,只有把我們的生命獻給神作為活祭才是合理的(12﹕),特定地講就是在6﹕13-19中的內容。

  勸勉現在代替了指示,勸勉(希臘語是parakaleo)介於命令與懇求之間,也許保羅在這裡並沒有命令,因為一個人把自己獻給神的態度是至關重要的。使徒並沒有要他的讀者因他命令而同意,而是因為神為他們所做的而願意把自己獻給神。所以他使他的呼求儘量不帶命令性。

  "神的慈悲"指的是在本書信中所有啟示出來神為信徒所做的,保羅在希臘文中使用的是單數的"慈悲",明顯是根據他在11﹕30-32中對神的憐憫(慈悲)的討論。憐憫指的是神身上促使他將人從罪與苦難中拯救出來的特性。它常與恩典形成對比,憐憫表達的是意思是從該受的咒詛中拯救出來,恩典是得到不配得的祝福。是在神對我們的憐憫基礎之上我們被呼召獻上自己。在外邦人的宗教中,祭物首先被獻上以確保神靈的憐憫。

  在希伯來人的思想中,身體被看作是代表整個人的,而不僅僅代表外表所見的人(參6﹕13)。在祭司可以服事神之前,他們需要毫無瑕疵地把自己獻給神(參瑪1﹕8-13),信徒的整個生命應該完全交給主(參未1章),應該脫離罪歸神為聖(參6﹕19)這種獻祭是神所接納和喜悅的。動詞"獻"的時態(在希臘文中是過去音)假定的是一個一次永遠的獻祭(Harrison, p. 127),所獻 上的是一個服事神的生命。在以色列,代表獻祭者全人的燔祭被燒在祭壇上,它不可再收回,因為他已屬於神了。信徒的自我獻上也是同樣的目的。

  "屬靈的敬拜服事"(NASB)或"理所當然的事奉"意思是所獻的祭應是經過仔細考慮的。在猶太人的獻祭中,動物不能以此方式獻自己,因為它們是動物。雖然我們有很多敬拜神的方式,但這是最基本的方式。這種敬拜服事應先於所有其它形式的敬拜服事,否則敬拜與服事就是表面上的。兩個決定性獻上自己的明顯的例子就是以撒(創22章)和我們的主耶穌(約6﹕38)。

  12﹕2 第一節說的是委身,第二節說的是保持這對神的委身,兩者都很重要。與第一節中的過去時形成對照的是,這一節中的現在時表明瞭我們持續的責任。"世界"(希臘語是aion)就是想要將神排除我們生活之外的這個世代的靈(約一2﹕15),這世界想要"把你塑造成它的模式"(J. B. Phillips)。基督徒應不斷更新他的心思意念,就是在理智上要想到把自己獻身給神的決定,並重新肯定這決定。這不斷的向神的奉獻會使基督徒改變成有基督的形像(8﹕29﹔參可9﹕2-3),與這個世界相對的聖靈是不可見的我們的塑造者(8﹕9-11﹔參提3﹕5)。"察驗"就是找出甚麼是神的旨意並實行,而非這個世界的旨意。通過經常把我們自己重新奉獻給神,我們就會清楚神給我們的旨意是甚麼,當我們沒有完全奉獻給神的時候,有時神的旨意就會模糊不清(參弗5﹕8-10)。獻身於神的結果就是我們有洞察力,使我們人以神的旨意為樂。最初的獻身與以後不斷的奉獻討神的喜悅(1-2節,"可喜悅的"參腓4﹕18﹔來13﹕16)。

  羅馬書12﹕1-2對基督徒是極其重要的經節,它們表達了我們對神最重要的責任,順服他對我們生命的掌管。基督徒應儘可能儘快在被稱義之後作出這種獻身。但請注意保羅是向相信的人這樣勸勉,而非未得救之人。獻身於神是對我們在得救之時得到的神的憐憫的反應,它並不是我們接受神的憐憫的條件。既然它勸勉給信徒的責任,那麼它就是所有的基督徒該履行的義務。換言之,一個基督徒從來沒有作過這樣的獻身的可能性是有的。這並非是神的旨意,但這卻是在許多人身上可能並實際存在的情形。

  "要求未得救之人為得救恩而獻身於神使他掌管他們的生命是強制性的要求,而這在相信之人來說是自願的(羅12﹕1﹔彼前3﹕15)"(Livingston Blauvelt, Jr., "Does the Bible Teach Lordship Salvation?" Bibliotheca Sacra 143:569 [January-March 1968]:38)。

  B. 教會內的行為準則 12﹕3-21

  每一個基督徒向神都有同樣的責任,即獻身(1-2節),但就在基督身體裡生命與事工的來講,神給一個基督徒的旨意會有別於他給另一個基督徒的旨意(3-21節)。

  多種恩賜 12﹕3-8

  12﹕3 保羅在這一部份的開始提醒他使徒的權柄,也許是因為他所要說的是要他的讀者在實際生活中應用以影響他們的行為。羅馬人並沒有見過保羅,所以他勸勉他們要謙卑地接受他的教導。但當他們評價且使用神所給他們的個人的能力時,一個謙卑的態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參彼4﹕10)。保羅在哥林多已經同因自己的屬靈恩賜而驕傲的基督徒打過交道,保羅就是在哥林多寫的這封書信(參林前12﹕14-31﹔13﹕4﹔4﹕12,20)。

  這一節與第六節提到的信心似乎指的是一個人評價與使用神給他的恩賜的能力,他把這恩賜作為神給他的能力,相信神會通過它們給別人帶來祝福。這樣看待自己與他的恩賜的關係是健康的,因為與事實相合。屬靈恩賜凍反應擁有恩賜人的價值,比如,有人有恩賜使他能向大群人成功地佈道,這個人不應該認定他優於一個其恩賜只能使他在一個不顯著的職位上工作的弟兄。

  12﹕4-5 我們應記住我們是一個更大的有機體的一部份,這很重要,我們不是一群各顧已事的眾多的個體。保羅先前在哥林多前書12章使用身體來形像說明教會,他在這裡所說的重新概括了在那裡詳細討論的思想。基督的身體是一個單位它的成員是在人員人與功用是多而不同的。所有的成員都彼此相屬,在教會中有相互的關係,作為彼此的成員,我們不能獨自有效地作工,每一個成員都從其他的成員獲益。認識到這一點應使我們驕傲的傾向減輕。

  12﹕6 根據在新約它們被提到的方式,我們擁有的恩賜是神因他的恩典所給我們的能力(參林臆12﹕6﹔弗4﹕7﹔彼前4﹕10),是服事他的能力。這裡列出的並不是全部的,只是代表性(參林前12﹕27-38),保羅在這裡所要說的是使用我們恩賜與合理使用這些恩賜的重要性。不僅僅是預言而是所有的恩賜都應按照信心來使用。也就是說當我們使用神賜給的能力來服事他的時候,我們應該儘可能地依靠他通過我們作工帶來祝福,這就是這裡所談的信心。

  根據所有在這裡所列舉的其它的恩賜在教會歷史上都是為整個教會服務的這樣的事實,也許保羅是在傳講已啟示的真理的意義上提到的預言(參林前14﹕3,31),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宣告未來之事或是新被啟示之事。

  12﹕7-8 所有在6-8節所到的恩賜都是在基督的身體內為其成員彼此的益處來使用的(參5節)。明顯的,其它的恩賜有其它的目的,但保羅在這裡所強調的是,需要知道身體的成員都為彼此的益處貢獻。無論怎樣,所強調的是恩賜被使用了。

  "執事"(希臘語是diakonia)也許指的是照管信徒物質上的需要,教導是解釋神所已經啟示的(參林前14﹕6),它預言的不同是,預言明顯包括任何從神來的話,啟示的或示啟示的(林前12﹕28﹔弗4﹕11)。

  "勸化"是從希臘語parakalesis翻譯而來,有時翻譯成"安慰",這兩個詞根據上下文都可為主要思想提供線索。在這裡翻譯成"勸化"更好。"施捨"在身體內有很廣泛的範圍,施捨應有單一的心,不可有混合的動機(參徒5章),這裡關於施捨是要人單純地施捨勝於大量地施捨。

  領袖容易有享受他們的位置所帶來的益處而不實際上作領導的工作這樣的試探﹔顯出憐憫需要有病與有特殊需要的的人,在這樣的事工上有一個喜樂而抱怨的態度是很重要的。

  愛的安全性 12﹕9-21

  9-13節談到顯出向信徒顯出愛心的重要性,14-21節提到擴展這個責任使其有更多的應用範圍。

  12﹕9 愛至關重要(參利19﹕18﹔太22﹕39﹔林前13章),但愛必須真誠(參約一4﹕19-21)。完全獻身的基督徒應該像他的主一樣惡惡愛善。

  12﹕10 但愛應該向具體的人表達,而非理想。向配得之人表示肯定與感謝是表達愛的一個具體方式。

  12﹕11 基督徒一個自然的傾向就是當我們信主一段時間後,慇懃服事主的減退。亞波羅是慇懃服主的榜樣(徒18﹕25﹔參啟3﹕15-16)。

  12﹕12 我們永遠不要對神已應許我們的事放棄希望,這會幫助我們在患難中忍耐(參5﹕3-4)。不管甚麼時候我們感到緊張有壓力,禱告都是很大的幫助(腓4﹕6-7)。

  12﹕13 然而我們不應只顧自己而未能幫助關心別人。

  12﹕14 保羅在這裡重複了基督的教導(太5﹕44﹔路6﹕28),逼迫意思是追逐,祝福包括願人得到神最好的東西並為他們禱告。

  12﹕15 信徒應該與人,尤其是主內弟兄姊妹分享喜樂,分擔懮愁(林前12﹕26﹔腓4﹕13)。

  12﹕16 這一節的第一部份意思"彼此平等看待"(NEB),對那些他們的一切都是因神恩典而有的人來,感覺優越是現實也是不合宜的。

  12﹕17 第二個勸勉的意思也許是,我們應該思考怎樣做對的事,才使我們的見證對信與不信之人最有效果(參西4﹕5﹔提前3﹕7)。

  12﹔18 保羅強烈主張作一個使人和睦之人(參太5﹕9),但他並沒有主張以任何代價來換取和平。在某些情況下也許和平要讓步於衝突,比如說,如果真理受到危險的時候。但在政常的情況下,基督徒不應挑起爭端。請注意在這一節保羅提到和睦時使用的兩個修飾詞。

  12﹕19 如果確實產生敵意,基督徒不應報復,而是信靠神歸下錯誤之人。很久以前神就應許,當他的子民受欺壓的時候,他會為他們負責(申32﹕35)。

  12﹕20 不僅僅不向他的敵人行惡,信徒應向行善(參太5﹕44),這也許使他承認他的過錯,甚至會在悔改中歸向神。將炭火堆在他的頭上比喻性的描寫了行善敵人悔改與羞愧。這種表達方式暗指以前將將炭火放在盤子裡頂在頭上的習慣,當一個人在家裡的火熄滅後,他會去鄰居家要來熱的將炭火頂在頭上帶回家裡。對攜帶炭火的人來說,攜帶炭火會有危險、不舒服,但它卻表明瞭鄰舍的愛。同樣,因惡而得善的人也會因他的鄰舍的愛而感到不自在。這種負疚感可能會在一種溫和的方式下使作錯事之人知曉他的錯。

  12﹕21 保羅再一次用概括結束了本章,被惡所勝意思是屈服於以惡報惡的試探。漢人勻作錯事的時候,他們預料會從他們所虧負之人那裡得到惡的報復,但當他們得到善報時,他們的堅硬的心會得到軟化。

  儘管在12﹕9-21中的漸進的順序是基督徒對他同伴的責任到他的會影響非基督徒的的行為,但在12﹕3-21所有提到的內容都是可應用在基督身體內的生活的。信徒在教會裡象在世界一樣同樣會遇到敵人。

  C. 對國家政權應有的行為 13章

  這一章擴大了基督徒責任的範圍,使其延伸到基督徒所在的世俗政權,這是新約中第一段有關信徒對民事義務的指導。保羅啟示了該撒的當歸該撒是甚麼意思(太22﹕21)。這題目與傳福音是有關係的,因此它在此書信裡是合宜的,與12﹕17,21的聯繫應是明顯的,從應用的範圍來看,與12﹕1-2也是相聯繫的。教會並象不過去的以色列一樣是萬國中的一個國家,根據這一點,辨清對他地上的國家的責任與他對屬天之國的責任是必要的。(See John A. Witmer, "The Man with Two ?Countried," Bibliotheca Sacra 133:532 [October-December 1976]:338-49;W. Robert Cook, "Biblical Light on the Christian's Civil Responsibility," Bibliotheca Sacra 127:505 [January-March 1970]:44-47);Charles C. Ryrie,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Social Responsibility, pp. 77-84)。

  對政府的行為 13﹕1-7

  13﹕1 既然保羅這封信是寫給基督徒的,那麼他說"人人"時候,也許指的是每一個基督徒。但是他說談到的人們對其世上政權的應有的行為也適用於未得救之人。

  順服就是將自己置於別人的權柄的之下,結果就是掌權者所要求的由順服的個體執行出來,保羅並沒有"服從"。順服是有一種順從的態度,這種態度並不一定在服從裡有。基督徒有可能不得不不服從他的政府(徒5﹕29),但在這些情形下,他仍然有一個順從的態度,而且會不服從所帶來的的結果(參但4﹔17,25,32)。"在上掌權的"包括所有掌管民眾的人。

  第一個統治者都實行他的權力,因為神已經允許佔有其位置,甚至是撒但(路)。基督徒應該承認他在其下生活的政府已經從神那裡得到治理的權柄,不管其水平如何。

  神在我們的世代建立了三種機構﹕家庭(創2﹕18-25),世上的政權(創9﹕1-7),和教會(徒2章),為了神的旨意的成就,在每一種機構下,其所屬之人都必須順服在上的權柄。

  13﹕2 拒絕順服一個政權就等於拒絕順服神,那些抗拒神所命的權柄的人會得到其政權的定罪,這是神間接的審判(參太26﹕52)。

  對這似乎天真的經文有兩種可能的解釋,每一種解釋對其信守之人會有不同的結果。當然,問題是有的時候,也許經常的統治者對那些行善之人是害怕的原因。換言之,政府的掌權者有時為怎麼的目的而濫用他們的權力。如果他們不是這樣,而是儘管他們的責任為人民謀福利,我們就不會怕他們也可以使我們自己順服他們,但如果他們是邪惡的該怎麼辦﹖

  第一種解釋方法是假定保羅只是在談正常的情況,掌權的是賞善罰惡的政府,明顯的,在這種情形下反叛與革命就是錯的。但如果政權不再行使神所給它的功能,並否認剝奪它公民的權利,那麼反叛與革命就不是借的了。主張這種解釋的溫和派通常並不建議作為機構的教會領導革命,但作為個體的基督徒參加革命無可非議。至少基督徒就對這種權力的濫用進行譴責。順服不應與被動讚同的沉默相混淆。

  第二種解釋這節經文的方式是,接受保羅話語字面的意思,並信靠8﹕28中提到的事實。接受這種解釋的基督徒儘管會指責政府的邪惡,但卻不會參加一場革命,他可能要為他的行動帶來的結果作好準備。比如,在二戰期間納粹德國一些牧師所持的就是這種立場,他們被關進監獄並非因反叛政府,而是因譴責政府。

  本人傾向於第二種解釋,因為我會感到不自在,若假定保羅所指的是他所沒有說到的。筆者寧願接受他說的字面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統治者就是基督徒害怕的原因,不管統治者公義不公義,因為基督徒無論在甚麼情況下都要通過順服政府而服從神。這種解釋的問題的是,邪惡的政府並不稱讚抵擋他們的人,但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也稱讚。例如,一個因違抗法律而被納粹關進監獄的德國牧師,因他的被關押而得世界的稱讚。就在保羅寫的羅馬書之後尼祿所殺的基督徒的殉道就是對他們對基督之忠心的間接稱讚。邪惡的政府雖不會對忠心的基督徒頒發稱讚證明,但它卻是他所得稱讚的間接原因。

  13﹕4 不管政權是好是壞,神會使用它給基督徒帶來在神眼裡看為益處之事(參8﹕28),不順服的基督徒應該害怕,因為政府已經從這神那裡得到權柄來懲治作惡者。

  13﹕5 基督徒有兩個原因需要他們順服他們的政府,一個是政府懲治的威脅﹔另一個是良心的受責備,因他知道根據聖經在這個問題上啟示給他的責任,他若不順服,就是遭至神的管教。

  13﹕6 基督徒對政府與神的雙重責任應使他在納稅上也要順服,政府是神的一個僕人,我們應該支持神的僕人(路10﹕7)。統治者也許不配,但其機構卻不是,政府沒有收入不能運行。這是保羅第三次提到政府(在4節提到兩次)。

  13﹕7 象耶穌一樣,名佃命令信徒將政府需要使用的歸給(希臘語是apodote)(cd sk 12:14,17)。交稅對人包括基督徒在內,總是令人不悅的。下面的這種說法一直都有,既然政府將我所付的稅用於抵擋神的目的,那麼我們不想通過交稅來支持邪惡。

  對不信之人的態度 13﹕8-10

  保羅先前已強調信徒之間彼此相愛的重要性(12﹕9-10),他在這裡又勸勉要對所有的人有這種態度,儘管在本章中主要指的是不信者。將這裡的提到的彼此相愛與前面內容相聯繫在一起就是我們對政府(7節)與對我們同胞的義務(8節)。

  13﹕8 NASB版本的翻譯是誤導人的,因為它與耶穌的要有人借就借給的教導相矛盾,耶穌的這個教導包含著借並不是借的這樣的意思。新約並不禁止作為合理的交易的借,而禁止獲取高利與不付欠債(太25﹕27﹔路19﹕23)。有兩種債﹕一種借出之人允許的,一種是借出之人不允許的,在這裡保羅指的是後者。NIV版本的"不要留下任何的債務"就避免了這個問題並給出了正確的解釋。這一切可能會使一些很難控制欠債的基督徒想要減少他們信用卡的使用,但保羅並沒有說借錢是借的。

  我們沒有永遠的債,尋求我們人類同伴的益處是我們的義務(參8﹕4),摩西律法也有同樣的要求(利19﹕18,參太22﹕39),但摩西律法並沒有提供給人愛的力量。在基督裡,我們有內駐的聖靈在我們裡面產生愛,就是他的生命的果子(加5﹕22-23)。

  13﹕9-10 保羅再一次提到律法來支持他在第8節中的觀點。雖然摩西律法具體地指出了以色列人應在其中行使愛的情形,但相對比來講,基督的律法卻幾乎沒有提出這種情形。基本的原則是簡單的,這是基本上是律法性的摩西律法的特點與基督教導恩典的特性之間最清楚的對比。基督給我們愛的榜樣要我們傚法(約13﹕34)。愛促進順服。

  根據我們的盼望而有的行為 13﹕11-14

  保羅的思路由具體的責任,尤其是愛,轉向我們作為基督徒實行這些責任的緊迫性。

  13﹕11 "這"指的是先前所督促的責任,不僅是在這一章的中的,也包括在12章中的。我們仔細遵行神的旨意是重要的,因為我們救恩的最後階段很快就會來到,就是我們得榮耀(參彼前1﹕9),我們必須預備好迎接主,並要向主交代我們是如何作管家的(參腓3﹕20﹔帖前5﹕6﹔林臆15﹕34),我們有可能作為懶散遲鈍的信徒度過我們的一生,但根據擺在我們前面的,我們過這樣的生活並不是明智的。

  13﹕12 保羅在這裡的思想與帖撒羅尼迦前書5﹕1-11是一樣的,黑夜代表充滿屬靈的黑暗與危險的屬地的生活。當我們被提的時主耶穌呼召我們歸向他的時刻,我們將會開始新的在其中我們會行走並生活在無罪的光中。看到這樣的展望,我們需要預備自己,脫下暗昧行為的衣裳,穿上聖潔的行為的衣裳。這些新衣裳被稱為軍裝,因為我們仍處於與罪與邪惡的力量的爭戰之中。

  13﹕13 既然我們生活在不信之人中間,那麼我們的行為,尤其是保羅呼籲他的讀者要有的行為,應該明顯是基督式的。這裡提到需要避免的行為在哥林多是常見的,保羅正是在哥林多寫的這封書,他常見到這些行為。放縱情慾通常會導致在性上犯罪,而這罪又通常產生爭競。

  13﹕14 在一個意義上來講,每一個信徒當他信靠基督作為他的救主的時候,他就是披戴了基督(加3﹕27),但在另一個意義上講,當我們把自己獻給他,把他作為我們主的時候,我們是披戴了基督(12﹕1)。第一個穿上光明的衣裳步驟就是委身來跟隨基督。

  但奉獻自己並不是神給我們所有的要求,我們還要轉離肉體的情慾(參6章﹔提後2﹕22﹔彼前2﹕11)。

  13章探討的是作為基督徒在這世上的生活,保羅提出,在我們等待主顯現的時候,要順服人的政權,並愛所有的人。

  D. 在信仰自由中的行為 14:1~15:13

  1. 論斷別人是愚昧 14﹕1-12

  在本書信這一部份,保羅繼續探討一個問題,當奉獻的基督徒尋求在基督行身體與這個社會中行在神旨意中的時候這個問題就產生了。作為基督徒,我們再也不被摩西律法的613條規條所約束(7﹕6﹔10﹕4),而是由基督與使徒的教導來約束(參12-13章),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對這些原則不同的的應用而有的衝突呢﹖當我們對神旨意的解釋與別的信徒的解釋不同時該如何行呢﹖

  "保羅先談到了對世上慾望並不約束之人,後又主要談到對世上慾望十分謹慎之人,目的並不是要除掉其疑慮,而是表明有疑慮之人與無擔心之人該如何在基督的平安中相處"(Stifler, p. 222)。

  使徒首先提到不彼此論斷的重要性。一些基督徒會有特別的試探論斷他人,他們認為他們應該禁止某些他們覺得不合神旨意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其他的基督徒認為是無關緊要的。當保羅寫這封信的時候,這些人包括猶太人基督徒,因為他們在猶太教中的背景,他們會傾向繼續遵守摩西律法中的作法。今天這些人包括這樣的人,就是他們認為,某些其他的基督徒認為可行的無道德性的行為,對信徒來說是不合宜的。(一個無道德性的行為其本身並不對或錯,它並不涉及道德的問題。)

  14﹕1 保羅在這裡向那些像他自己一樣理解基督徒自由的人講話,另外一些在信心上軟弱之人,就是那些沒有足夠的信心來行使他們在基督裡的完全的自由之人。彼得也曾經在他自由的程度上有過鬥爭,後來在信心上由軟弱到剛強(徒10)。信心軟弱之人當他做也許並不明智之事的時候,他的良心會十分敏感。當然有敏感的良心是件好事,但是它會經常使一個人不必要地限制他的自由。保羅勸勉那些知曉自己自由的基督徒要平等地接納他軟弱的弟兄。但他不應該接納他而後又在他心裡因其謹慎而定他的罪,更不應該公開這樣做。

  14﹕2 這是一個特定的不同意的例子,保羅並沒有提到為甚麼軟弱的弟兄不吃肉,他的原因對保羅來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因某個原因,這個基督徒相信神更喜悅他不吃肉勝於他吃肉。他是錯的,既然神沒有禁止基督徒吃任何的食物(提前4﹕3-4),吃食物是一無道德的事情。

  14﹕3 吃的人儘管他的是對的,也不應該認為自己優於別人,或是小看他的過份敏感有軟弱態度的弟兄。軟弱的弟兄也不應該論斷別的基督徒不被神接納,因為神已經接納了他。

  14﹕4 軟弱的弟兄應該記得剛強的弟兄是向誰負責的,並讓神來判斷。但保羅向軟弱的弟兄保證,剛強的弟兄會在神的面前站住,被神認可,因為神認可他的自由。

  14﹕5 這是又一個形像的說明,但在這種情形下,軟弱的弟兄做了某事,而剛強的弟兄沒有做(6節),與前面的情形恰好相反。這裡也沒有提到為甚麼軟弱的弟兄要守日,原因同樣是不重要的。保羅寫這封信的時候,是否遵守安息日與猶太人的節期在基督徒中間是有爭議的事情。猶太人的信徒傾向於遵守這些節日,而外邦人信徒卻不。今天,也有一些基督徒認為遵守某一特定的日子,會更被神所悅納,比如象星期天、Lent、或是其它宗教性的日子。

  14﹕6 更重要的事是在所有我們所做的事上討神的喜悅。對此的實際應用,基督徒會有不同的結論,但他們對基督主權的順服是首要的。在這一節中,不吃並感恩的人是不吃肉且為他所吃的蔬菜而感謝神(2節﹔提前4﹕5)。

  14﹕7-8 在第7節中,保羅的意思並不是說我們行為影響別人,儘管當然是這樣的。他的意思是說,任何基督徒都不應該使自己喜悅而活著,而應該活著討神的喜悅,這一點從上下文中可看得很清楚(6,8節)。實際上,奉獻的基督徒討神喜悅的願望在離世之後是仍會繼續的。所以保羅也可以說我們不為自己死。我們整個的生命,離世前還是離世後,在生上還是在死上,都應該完全討神喜悅(8﹕38-39﹔參腓1﹕20﹕林後5﹕9)。死並不只是標記著基督徒由爭戰到安息的轉折,它也是一個引我們進入更多更大的服事與敬拜中的門檻(參路19﹕11-27),與神的關係現在是且一直都會是最重要的。

  14﹕9 耶穌基督曾經活過,死過,現在又活著,因而他是已死之人與現在仍存活之人的主。保羅想要說明的是,他是審判官,而非我們。

  14﹕10 批評人的軟弱的弟兄與指責人的剛強的弟兄都犯了同樣的罪,預先無根據地論斷人。在這裡又一次提到基督的審判寶座(希臘語是bema)(林後5﹕10﹔參林臆3﹔12-15)。

  14﹕11 每個人都要在神的審判前跪拜(賽49﹕13﹔45﹕23﹔參腓2﹕10-11),基督徒在被提之後也會這樣(路14﹕14﹔帖前4﹔13-17﹔林前4﹕5﹔提後4﹕8﹔啟22﹕12)。舊約聖徒是在基督再來時要跪拜在神的審判臺前(但12﹕2)。不信之人是在千禧年結束之時跪拜在白色大寶座前(啟20﹕11-15)。當然,在基督的審判臺前接受審判的沒有一個是非信徒。我們被審判是判定我們在地上作管家時的忠心程度,我們所接受的審判會決定我們將來服事基督的機會(路19﹕11-27)。

  14﹕12 在這總結性的一節裡,保羅強調了每一個基督徒自己向神作出解釋的責任,我們將不會為其他的基督徒或任何其他人作出解釋。

  使徒在這一段強調了,論斷與我們行事(無道德性之事)不同的弟兄是愚蠢的。在這些經節中重點要強調的是承認耶穌在我們生活中的主權。"主"這個詞在5-7節共出現了7次。

  2. 因論斷而冒犯他人是惡事 14﹕13-23

  在前一部份,保羅即提到"軟弱"的弟兄,也提到"剛強"的弟兄,但所討論的是軟弱的弟兄論斷剛強弟兄的傾向。在這一部份,他又討論了剛強的弟兄所面臨的問題。

  14﹕13 翻譯成"絆腳跌人之物"的希臘語指的是路上使人絆腳跌倒的障礙物。剛強弟兄的自由也許阻礙軟弱弟兄信心之路上行進,它可能會使他暫時退後或對他敏感的良心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另外一個翻譯成"絆腳跌人之物"的希臘語描述的是一個捕捉行路的人或動物的陷阱(參太16﹕23),剛強弟兄的自由甚至可能誘使軟弱的弟兄犯罪,他也許會行事過於剛強弟兄所做的,在道德和無道德之事上放棄限制。

  14﹕14 主耶穌教導說儀式上潔淨與不潔淨的食物的區別會消失(可7﹕15-23),但並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理解了這教導(如徒10﹕9-15),他們仍然認為猶太人有關食譜的律法是神給他們的旨意。(甚至今天有許多基督徒錯誤地認為摩西律法的一部份事全部對他們有約束作用,這有甚麼奇怪嗎﹖)

  14﹕1 使徒要說的是,如果你知道你對有關無道德之事的所做的使另一個基督徒產生問題,因為他正在為你所設立的障礙掙扎,不知是要越過還是放棄所有的限制,在這樣的情形下,你就不是憑愛心行事(參12﹕10)。弟兄的益處應先於我們做某無道德之事的自由,尤其是當這弟兄實際上可能會在他與神同行的路上被永遠或暫時毀掉,一個基督徒毀掉一個主要拯救的人,這實在是荒謬之舉。

  14﹕16 善事指的是吃肉或做任何無道德之事的自由,如果這自由使一個弟兄跌倒,那麼行使這自由就是惡的。

  14﹕17 神的國在這裡指的是神所掌管,所有信徒生活行作的範圍,這種提法所強調的是神對他所屬的一切的所擁有的權柄。在生活這個方面的主要問題不是外面無道德之事,而是聖靈意在所有的信徒生活中尋求的良好的屬靈品質﹕合宜的行為(參6﹕13,16,18),與神之間的和平(參),與喜樂(參加5﹔22-23)。保羅想要他的讀者考慮他們的優先之事。

  "神的國"是"我們的主的教導的回聲,這提法通常用在保羅提到彌賽亞國度的時候,它是對基督徒生命的獎賞與他們的目標……因此它的意思是這國度在其上建立的原則與思想,在這世界上已經被顯明(參林前4﹔20)"(Sanday and Hendlam, p. 391;cf Robert L. Saucy, "The presence of the Kingdom and the Life of the Church," Bibliotheca Sacra 145:577 [january-March 1988]:42)。

  14﹕18 基督徒為神所喜悅,要有這些大的恩典,而並非是否做一些無道德之事,這樣也會贏得人的讚許,因為他們認識到甚麼是更重要的,甚麼是次重要的。

  14﹕19 根據上下文,和睦的事指的是不使別人跌倒之事與非論斷性的態度,這裡主要談的是剛強與軟弱之人之間的和平。我們不應該做毀壞的工作,而應行彼此建造之事。對剛強之人來說,這也許是前述的一些合法無道德之事,對軟弱之人來說,它也許是禁止評斷與論斷性的思想。

  14﹕20 比如,儘管神允許人吃所有的食物,但如果一個基督徒吃這食物引起別人的問題,那麼神就沒有許可他吃。

  14﹕21 有趣的是,使徒提到了喝酒,既然在美國的宣教事業中它是最易產生問題的無道德性的做法。保羅自己願意事先提到任何的食物,目的是要避免對一個弟兄產生問題(林前8﹕13﹔參可9﹕42)。

  14﹕22 這一節明顯主要是對剛強之人講的(參23節),保羅並不想要他讀者強迫他人接受他們有關無道德之事的看法。剛強的信徒可以私下裡對他所行之事歡喜,因為他知道他即沒有違背神的旨意也沒有損傷軟弱弟兄的良心。

  14﹕23 與22節對比,似乎特別是對軟弱之人講的,比如,即使軟弱的弟兄相信吃是錯的,那麼他吃就被他自己的良心定罪,被神定罪(參輥2﹔11)。他被定罪因為他的行動與他所相信的是對的事相背。這裡的"信心",象在第一節中的一樣,並不指基督信仰中教導,而是指一個人相信是神旨意的東西。如果一個做了他相信是錯的事,那麼雖然這事本身不是錯的,那麼他還是犯了罪,因為他已經違背了他所相信為神旨意之事。他的行動成了違背神的行動。

  3• 彼此相悅的重要性 15﹕1-6

  保羅在這裡發展了他在14章中提到的概念,將他人的益處放在自己的益處之先,這就是愛。

  15﹔1 剛強之人應採取主動來解決他與軟弱之人的緊張關係。如果充份利用他們基督信仰的自由可以減少他們之間的問題,那麼他們就需要願意這樣做。軟弱之人需要知識,而剛強之人需要愛。

  15﹔2 所有的基督徒,而不僅僅是剛強的,都應該應用這個愛的原則。保羅並不是在說我們只是應討人的喜悅,只因他們的喜歡而去做那此他們要我們做的事(參加1﹕19)。我們的行為的目的應該是別人的益處與對他們的建造(參林前9﹕19-23)。

  15﹕3 使徒形像地說明瞭致力於行神旨意,這是他用基督的榜樣的所倡導的,在基督身上,我們可以看到只討人喜歡之人與愛人之人的區別。為他人的益處而犧牲自己的喜歡並沒有使大家接受他,但卻使天父悅納他。大衛說出了保羅這裡所引用的基督對神的殿的熱心(詩69﹕9)。

  15﹕4 保羅又提到大衛的經歷來表明舊約聖經的益處,它在我們尋求對神的旨意忠心與委身的時候給我們忍耐的力量與鼓勵,這些聖經內容給我們盼望,因為我們在其中看到神讚許那些在受抵擋時仍然忠心的人。

  15﹕5 忍耐與鼓勵通過聖經而來,但它們是神的恩賜,保羅希望他的讀者,不管是剛強還是軟弱的,都能利用這些神的恩賜,最後的結果將是在教會的中的合一。

  "主的向心磁力可以有效地抵擋從個人而來的判斷與觀點的離心力"(Harrison, p. 153)。

  在身體中的合一表現為在會眾中同聲讚美神。沒有在愛神與弟兄中合一的基督徒很難在教會的聚會中讚美神。

  4. 彼此接納的重要性 15﹕7-13

  這一部份結束了保羅在14﹕1開始的有關作為基督徒彼此接納之重要性的教導,在這一部份保羅對剛強與軟弱都給出指示。

  15﹕7 "接納"重複了保羅開始的勸勉(14﹕1),"彼此"包括剛強與軟弱之人這兩組人,作為基督徒排斥一個神所接納的人,這是一個十分矛盾的行為。我們應該彼此接納就象基督接納我們一樣,將榮耀歸給神。

  15﹕8 8-10節繼續擴展基督接納我們的思想。8節提到他接納猶太人,基督不僅僅接納了猶太人信徒,他來也主要是服事猶太人,就象舊約所預言的那樣,來完成神對先祖的應許(可10﹕45﹔太15﹕24﹔參加3﹕16)。根據這個事實,剛強的外邦人信徒不應該輕視他們軟弱的猶太人弟兄。

  15﹕9-10 這兩節經文討論神對處邦人的接納,所引用的表明神總是意要祝福外邦人,因此保守的猶太人信徒不應該輕視他們的更自由的外邦人弟兄。

  詩篇18﹕49描繪了大衛因神而喜樂,因為神使他勝過週圍的國家使它們臣服於他。在申命記32﹕43節中,我們與看到外邦人與以色列人一同來讚美神。

  15﹔11-12另外的兩個引用描繪了外邦人自己沒有以色列的參加讚美神(詩117:1;賽11﹕10)。

  15﹔13 這一節結束了對神的義行的探討(12﹕1-15﹕13),它又是一個虔誠的願望(參5節)。

  提到盼望是指向將來,貫穿整篇書信,保羅提到一個事實,就是他的讀者所經歷的救恩還沒有完全實現。在結束對神的義的討論時,使徒將他的讀者的注意力引向他們成聖的其餘的部份與最後的得榮耀。

  盼望的神是啟示並給他的被贖者希望的神,基督徒可以因已經所做的與正在做的而喜樂。而且當我們認識到神現在給我們所做的與將來要為我們做的時候,我們可以心有平安。因為我們裡面內駐的聖靈的工作,我們可以有豐富的盼望。

  就此結束了對構成羅馬書中心的有關神的義的探討(1﹕18-15﹕13)。保羅表明瞭,人需要神的義(1﹕18-3﹕20),神如何算信靠他兒子的人為義(3﹕21-5﹕21),他如何將義加給那些他算為義的人(6-8章),神這樣行是義的(9-11章),這義需要由那些有它的人行出來(12﹕1-15﹕13)。

  VII. 結論 15:13~16:27

  A. 保羅的事工 15﹕13-33

  本書信的結論部份與對本書信的介紹部份是相符合的,這兩部份都討論了保羅個感興趣之事,但都與基督的福音有關。

  使徒首先對他過去的工作作了介紹(15﹕14-21),然後又解釋了他目前的計劃(15﹕22-29),然後又說到他未來的計劃(15﹕30-33)。

  過去的辛勞15﹕14-21

  保羅對羅馬教會的剛強與軟弱之人似有批評的味道(14﹕1-15﹕13),他現在平衡了這些評論,除了羅馬弟兄的信心之外,他又提到了他們其他的剛強之處(1﹕8)。

  15﹕14 保羅對羅馬教會的了解是通過其它的途徑而非他親眼所見而得到的(22-24節)。"良善"是通過神聖靈的工作而有的道德上的優秀品質(加5﹕22﹔參羅5﹕13),為要將真理應用於生活,象知識一樣,這是必要的。這一間自我教導的教會,(6﹕17)信徒也能彼此教導。"勸戒"意思是諄諄教悔(參西3﹔16﹔帖前5﹕14)。

  15﹕15 使徒誇獎他的讀者對他先前所寫內容有了解,但他們象所有的神的子民一樣需要提醒。

  15﹕16 既然保羅是特派向外邦人傳福音,那麼他對這個主要由外邦人組成的教會有特殊的責任。作為一個傳福音的人,通過福音將人帶到神的面前是他的責任,他把因他的事工而正在得救得造就的外邦人看為是獻給神的祭。當聖靈將外邦人分別為聖歸神作為他的產業的時候,他們就被神所悅納(參林前6﹕11)。這裡指的是地位上的成聖而非持續的成聖。

  15﹕17-18因為外邦人是通過保羅的事工而歸向基督的,因此保羅有可誇口的。但他把所有的功勣歸給基督,是基督通過他的的僕人借著言語與行為使外邦人順服了神。

  15﹕19 神跡奇事伴隨神的使者,證明他所傳的信息(徒2﹕22﹔5﹕12)(See ken L. sarles, "an Appraisal of the Sighns and Wonders Move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5:577 [January-March 1988]:57-82.)聖靈使一個能看到神跡與聽到的信息的關係,因而相信福音得救。

  在保羅寫這封書信時候,他事工的範圍1400英里之廣,由耶路撒冷到位於對著意大利的亞得裡來海的東岸羅馬的Illyricum省(現在的南斯拉夫)。儘管保羅有可能在第二次(徒17﹕1-9)或第三次(徒21﹕1-2)旅行佈道中去過那裡,但在使徒行傳中沒有記載。保羅聲稱"到處"傳了福音的意思是他忠心地傳了福音,而並不是說他已經給每一個人傳了福音。

  15﹕20 這一節與18-19節一樣解釋了保羅沒有能去羅馬的原因。他渴望做開拓性的福音工作,因為他熱心想要將要福音儘量多的人(參1﹕14)。

  15﹕21 保羅似乎從以賽亞對主的僕人的事工的描述得到鼓勵來達到這樣的目標(賽52﹕15)。

  目前的計劃 15﹕22-29

  15﹕22 這一節簡要重述了在上一部份對他所做工作的解釋。

  15﹕23-24保羅感到他所傳過福音的地區的基督徒在本地區對福音的傳揚上處於有利的地位,所以他可以去相對來講福音未傳到的更遠的歐洲西部做工(參1﹕11-12)。

  15﹕25-26保羅從馬其頓與亞該亞亞教會收到的錢是要幫助在耶路撒冷的貧窮的猶太人基督徒,並要堅固外邦人信徒與猶太人信徒之間的關係(參林後8-9)。

  15﹕27 保羅正在收集的錢即是愛心的禮物也是一個責任,福音是從耶路撒冷和猶大地傳向外邦人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這錢也是所欠的債。在小亞細亞的信徒在這奉獻上也有份(林前16﹕1﹔徒20﹕4)。

  15﹕28 保羅明顯地期待這事的成就,所給的錢是"果子",因為它是播種福音種子的結果。

  15﹕29 這裡的提到的祝福是對神允許保羅到羅馬的祝福,但使徒心裡也可能想到的是通過他的他們中間的事工給他們帶來的祝福。在此時他當然不知道後來他會帶著鎖鏈到了羅馬(徒28﹕15)。

  未來的計劃 15﹕30-33

  保羅要人為他禱告,使人注意到對此有很大的需要,在保羅勸他的讀者把自己奉獻給神的時候用的是同樣的詞(12﹕1)。在他們與耶穌基督的關係與聖靈對他們的愛的基礎上勸勉他們。他意識到因為有敵對他福音事工的靈界的力量,恆切的禱告是需要的(參弗6﹕18-20﹔林後1﹕10-11)。

  15﹕31 兩個緊迫的禱告內容是﹕一是他能安全脫離有敵意的抵擋他的不信之猶太人(參徒9﹕29-30),再是猶太人基督徒接受他們的外邦人弟兄所奉獻的捐項,如果他們不接受,那麼身體的合一就會受到威脅。

  15﹕32 這兩項祈求的成就會有助於一個第三個目標的實現,就是,若是主願意,保羅能歡喜地到達羅馬(1﹕10),並使保羅與羅馬聖徒的相交中重得安息。

  15﹕33 儘管保羅的生活因他的事工多有不安,但他還是希望神的平安特別地臨到羅馬教會聖徒。

  B. 個人事物 16章

  最後一章在它內容的即時安排上非常有書信的色彩。保羅想到的事就即時寫下來,而沒有以一種正式的邏輯順序來安排。在本章中提到三十王個名字,其中九個是與保羅在一起,其餘的是在羅馬,17個弟兄與7個姊妹。除此以外又提到兩個家庭(10-11節)與一些不知名的弟兄(14節),也提到另外兩個未提名的姊妹(13,15節)。

  稱讚 16﹕2

  非比明顯是將這封書信從哥林多帶到羅馬的姊妹,她是她的家鄉哥林多城的港口Cenchrea教會的一個"執事"(希臘語是diakonon)(徒18﹕18﹔林後1﹕1)。她是否在教會裡作為女執事擔任一個職位,還是只是一個執事,這無法決定。保羅強調她的服事,而不是她的職位。她是他主裡的姊妹,這從"我們的姊妹"這樣的提法看得出來。在保羅的時代推薦信很常見(參林後3﹕1),保羅在這裡所說的話就是為非比的推薦。

  對在羅馬的基督徒各種不同的問候 16﹕3-16

  既然保羅從來沒有去過羅馬,那麼他按名認識這麼多人似乎非同尋常。但旅行在羅馬帝國這個時候是相當容易的,也許保羅在引之前見過其中一些人,聽說過其他的人。

  絕大部份在這裡引用的名字是拉丁式或希臘式的,但有些明顯是象保羅一樣的猶太人的名字,他們也有希臘或拉丁的名字(如7,9節)。在保羅的許多書信中,他對沒去過的教會提名問候的弟兄姊妹多於對去過的教會提名問候的弟兄姊妹(參西)。明顯的,保羅是意要與他沒有見過的教會建立更多的個人的關係。

  16﹕3-5a 保羅在哥林多見過百基拉和她的丈夫亞居拉(徒18﹕2),當他離開那裡去以弗所的時候帶了他們去,並在他去耶路撒冷的時候把他們留在那裡(徒18﹕19)。他們在以弗所協助亞波羅(徒18﹕24-28),後來他們又返回先前居住過的羅馬(徒18﹕2),後來他們還是回到了以弗所(提後4﹕19)。在這個時期教會通常在家中聚會。

  16﹕5b-7 絕大部份在這兩節中提到的人都不需要解釋。"亞細亞"(5節)是羅馬在亞細亞的行省,以弗所是其首府。"親屬"(7節﹔參11,21節)似乎指的是保羅的親屬,也許是他猶太人的同胞(參腓3﹕7)。這裡的"使徒"一定是具代表性的廣義上的使徒,而並非指13使徒之一(參徒14﹕4,14﹔林後8﹕23﹔帖前2﹕7﹔腓2﹕25)。

  16﹕8-15 土非拿氏(12節"優雅的")和土富撒氏("精細的")也許是姐妹,魯孚的母親(13節),也許也是保羅的母親,因為她曾經象母親一樣待他,如果她是他肉身的母親,保羅不可能這樣提到的她。

  16﹕16"親嘴"過去是現在也是常見帶在感情的問候,表達在基督裡的彼此的愛。保羅代表眾教會重新問安。

  在這裡提到的婦女的數目駁斥了保羅恨惡婦女的說法。

  警勸 16﹕17-20

  保羅再一次用很強的勸勉引入他的評論(參12﹕1﹔15﹕30)。

  16﹕17-18假師傅在所有的教會中的都是個問題,保羅勸在羅馬的信徒要躲避他們。

  16﹕19 使徒相信他們可以處理好這個問題,因為他們順服使徒的教導是為人所知的。假師傅容易被幼稚的信徒所接受,而被聰明之人拒絕。但保羅要他們在所有的善事要聰明,在惡事上愚拙。

  16﹕20 在所有的邪惡之後都有撒但的工作,神所要的是在他子民之間的和平,而非跟隨撒但的代言人的人所引起的敵對。"快要"並不一定有基督很快要來的意思,而是這樣的意思﹕當羅馬的信徒拒絕假師傅,撒但很快就會被挫敗。保羅在這裡的用詞表明他心裡想到了創世記3﹕15。

  保羅的祝福使神的恩典顯大,通常這樣的祝福標記著保羅信的結束,但在這裡使徒有更多的要說。

  來自於保羅同伴的問候 16﹕21-24

  在21節提到的所有人的似乎都是保羅事工的同工,在保羅寫這封信的時候與保羅同在哥林多。德丟(22節)是為保羅寫下這封信的代筆人,23節提到的人明顯都是哥林多的信徒。

  頌贊 16﹕25-27

  保羅將先前的書信中與在這封書信中的詞語與思想彙集在這個頌贊中。

  16﹕25 使徒確信神會滿足他們所需要的(參弗3﹕20),福音是這目標的主要工具。"我所傳講的福音"是保羅在此書信中廣泛傳講與解釋的福音"所講的耶穌基督"是福音的又一個名字,它所強調的是它的主題,耶穌基督。宣講之後是啟示,福音在以前一直是被隱藏的,直到它在舊約被神有所啟示,然後在新約中得到完全的啟示。

  16﹕26 儘管這福音的啟示是由舊約的先知們開始啟示的,但他們並不總是完全理解它的含義(彼前1﹕10-12﹔參羅1﹕2)。這裡提到的神的命令就是大使命(太28﹕19﹔參羅1﹕1)。

  16﹕27 作為唯一的神,他即是猶太人的神與是外邦人的神(參3﹕29-30),作為有智慧的神,他是保羅所解釋的救贖全人類之計劃的制定者(參11﹕33)。神因他的所是與所做配得一切的榮耀。我們到他那裡是通過他的兒子,耶穌基督。

  這裡的頌贊使我們想起8﹕31-39與11﹕33-36中的頌贊。

  Copyright 1998, The Bridge of Gospe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