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法

洪春男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Sat Aug 24 16:18:25 1996)

  基督徒要如何面對舊約律法的問題呢?是不是應該照單全收,完全遵守舊約的律法呢?我覺得最近很多的討論都跟這有關,所以我希望能對這個問題作一個討論,希望能讓大家能有比較清楚的看法。

  一、不能廢掉律法。

  耶穌曾經說過:「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就像很多人覺得的,既然我們認為聖經是上帝的話,那麼當然要遵守上帝的話,不能將舊約時代上帝所講的話棄之不顧。

  但是,是不是這樣我們就需要完全遵守舊約律法的條文呢?先來看二個例子。

  首先是「安息日」的問題,舊約律法中規定安息日不可作工,凡不守安息日的要將他治死,但是耶穌卻在安息日允許門徒掐麥穗來吃、在安息日治病,以至於法利賽人、祭司.... 認為耶穌不可能是從上帝那裡來的, 因為他不守安息日 。但耶穌卻讓他們知道,「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守安息日並不應該是律法式的重擔,而是上帝的恩賜。

  第二個爭議性比較大的例子是,文士和法利賽人抓了一個行淫被抓的婦人來,跟耶穌說:摩西的律法上告訴我們,要將這樣的女人打死,你說該怎麼作?耶穌卻告訴他們:你們當中誰是沒有罪的就可以拿石頭打他。結果眾人沒有人拿石 頭打她,走了。隨後耶穌也告訴婦人說:平安的去吧,不要再犯罪了。

  在原來舊約的律法中只是規定: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並沒有說:沒有罪的人才可以治死他們,為什麼耶穌在這裡多加了這一項條款呢?可能有人認為耶穌是神,所以他可以赦免人,我們不能代替神赦免人。但是在這 裡耶穌是說:「你們當中誰沒有罪就可以拿石頭打她」,這可是對我們說的話哦。

  耶穌說律法的一點一劃都要成全,但他自己又不完全遵守律法,這是什麼道理呢?這可能需要更多的探討。

  二、基督徒、基督教國家不完全等同於舊約的以色列人

  有人認為,舊約時代上帝頒下律法的對象是當時的以色列人,所以這些律法的適用對象就是現在的基督徒團體,或者是基督教國家。這樣看起來似乎有道理,但是新約聖經中卻不這麼認為,來看看使徒行傳中的例子。

  在使徒行傳中,曾有猶太人向信主的非猶太人說,你們一定要按著摩西的律法受割禮才能得救,保羅與巴拿巴不同意他們的看法、起來與他們辯論。後來大家意見不合,於是就一起到耶路撒冷,到使徒的面前,開了一次大會(就是使徒 行傳十五章的耶路撒冷會議)。在會議中有一些人認為:要照著摩西的律法給信主的非猶太人行割禮才行。後來使徒彼得起來講了幾句話:

  彼得就起來,說:諸位弟兄,你們知道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叫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知道人心的神也為他們作了見證,賜聖靈給他們,正如給我們一樣;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並不分他們我們。現在為 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

  我覺得彼得所講的話中有一句很重要:「就是現在為什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先想想這句話的意思,他們在辯論些什麼呢?是單純的「要不要受割禮的問題」嗎?如果是的話,那算是不能 負的軛嗎?哦,應該不是,他們整個的辯論實際上應該就是在討論信主的非猶太人要不要遵守摩西律法的問題。所以彼得才會告訴大家,這樣的律法是我們的祖宗和我們都負擔不起的(根本作不到的),為什麼我們卻要求他們一定要作到呢 ?現在我們得救乃是因為主耶穌的恩,並不是因為遵守摩西的律法,和他們一樣。

  從這件事我們至少可以知道,不能直接要求基督徒或基督教國家遵守整部舊約的律法,因為聖經中有原則告訴我們,這是不應該的。

  三、律法的功用之一是叫人認識罪

  律法本是讓人認識罪,沒有律法的話,我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律法叫罪顯明出來。

  在新約時代中,律法讓人認識罪的功用絕對的彰顯出來,無論是從耶穌基督或者是保羅書信中都看得出來,他們仍然指責姦淫、貪婪、嫉妒、拜偶像、....都是罪,這些從律法中都可以看得出來。

  四、對罪的刑罰是屬於上帝

  當講到律法的刑責的時候呢?耶穌告訴我們:不要以眼還眼,倒要祝福,為逼迫你的人禱告。聖經常提到:不要為自己伸冤,寧可讓步,因為神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似乎犯了律法之後的刑罰是屬於上帝的。

  保羅也告訴我們,不要論斷別人(神)的僕人,他站得穩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負責,這是屬於上帝的部份,我們只要自已在上帝面前可以交帳就好。

  再來看哥林多前書五章裡的情形,保羅責備他們教會中竟然有淫亂的行為(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保羅說:「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 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保羅完全沒有提到對罪的刑罰的部份,而是責備他們 ,竟然對罪沒有反應,有稱為弟兄的人又犯姦淫,你們竟然像沒事一樣繼續與他往來,這是不行的,要與他斷絕一切的來往。保羅沒有告訴我們,要將這種人處以死刑,或者要將這樣的人暗殺掉。甚至後來在保羅寫下一封信(也就是哥林多 後書)的時候,他告訴哥林多人,這樣犯罪的人(指的就是犯姦淫的人)受了眾人的責備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保羅完全不提對罪的刑罰,只提到要責備罪行。

  當然,有人一定會想到,那是不是我們就不要認何對罪的刑罰呢?我可不敢這麼說,但是至少新約聖經中並沒有強調對罪的刑罰,強調的是:上帝必然報應。

  最後來看看 BurningBush 提到的與律法有關的問題。

  (1) 同性戀必得處死

  這是屬於對罪的刑罰的部份,這不是新約聖經強調的。

  (2) 除外遇的原因外, 不可離婚

  這我沒有意見,因為這是單純的律法。

  (3) 一切婚姻以外的姦淫都是惡的

  這我也沒有意見,因為這是屬於彰顯罪的部份。

  (4) (為了不替兄長立嗣而) 避孕當處死

  這也是對罪的刑罰,是上帝自己的處罰,是屬於上帝的。

  另外,這在舊約中只是一個事件,並不是律法,甚至後來的律法提到不願意為兄長生子立後的處理方式並不是要處死。還有這實在跟以色列人的家族關係有關,實在不適合將基督徒代入其中。

  (5) 吃豬肉或血當處死

  豬肉應該是與潔不潔淨有關吧(哪裡有提到吃豬肉的就要處死呢?),在新約中保羅書信中提到,萬物都是神所賜的,都可以算是潔淨。至於血的問題嘛!以前 tjm 提過很多次了。暫時不再重覆。

  (6) 私生子不能入教, 就算是私生子的十世後代, 也必須排除在教會外

  新約中倒是沒有提到任何私生子的問題。以神愛世人、要救一切相信的人來看,似乎私生子與否跟他能不能因信稱義是沒有一點關係的。終究恩典時代與律法時代是不同的。

  (7) 犯了重罪 (拜邪神, 吃邪物, 活人祭獻....) 的邪惡民族,
  上帝的子民可以把他們全數滅絕, 斬草除根.(8) 因和談不成起戰爭, 由上帝輔佐的一方得到勝利後, 要盡屠城裡的男人(9) 國王違背上帝心意作戶口調查, 上帝就殺死七萬百姓以為處罰

  這些應該也算是對罪的刑罰,是屬於上帝的,人重要的是要分辨哪些是罪,自己不能去行罪惡的事情。

  最後再補充一點,其實在保羅書信中提到,不要太多辨論律法的問題,因為我們有更重要的問題,就是愛人與傳道,所以基督徒該懂得如何分辯該將重點放在哪裡。

  以上是我簡單的看法。也許有一些疏失,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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