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CEF同工黃旭榮提供 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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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倫理---墮胎

   一、瞭解事實:
  1.反對的理由:
   a.胎兒有生命權,受精時就是人。
   b.胎兒以漸進方式成為人,沒有確定的改變時間。
   c.胎兒有靈魂,墮胎是殺人。
   d.不尊重生命會引來許多社會問題。
   e.墮胎的母親在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後遺症。
   f.不論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墮胎都是不人道的。
   g.據估計每年全球約有五千五百萬次墮胎,是對人性尊嚴的傷害。
  2.贊成的理由:
   a.胎兒不算人。
   b.胎兒在24週前無法體外存活。
   c.母親的快樂權勝過胎兒生命權。
   d.懷孕第三個月末才開始有腦波。
   e.出生後卻無人教養,還不如墮胎,也會造成人口膨脹的社會壓力。
   f.墮胎只是進一步的避孕,割除母親身上的一塊組織。

二、抉擇的根據:
  1.誡命:
   a.出二十13 「不可殺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墬胎是死胎或早產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胎兒是否是人。
   c.詩五十一篇5節。
   d.路一15施洗約翰在母腹中跳動,但只能證明六個月大的胎兒是人。
   e.詩一三九篇13、15節:詩人肯定他的受造從胚胎開始,且是連續的,與神的相交也從那時開始
  2.神學、世界觀:
   a.神論:神是生命唯一的賜與者、維持者、收取者,沒有神特別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現。
   b.人論:無論胚胎如何不成形,每個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沒有什麼不同,都依賴母親,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長過程就是實現他的本質的過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當被尊重。
   c.管家職分:父母既懷胎,就有義務扶養胎兒。

三、例外狀況?
  1.治療性墮胎:
   當危害母親生命危險時,為治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並不能視為謀殺。
  2.因姦成孕:
   婦女因姦成孕,因不是自願懷孕,並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願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3.畸形兒:
   除非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是由愛所賦予。

四、基督徒的責任:
  1.悔改:
  2.承擔後果:
   包括社會、醫療、經濟的支持。
  3.教育與社會運動:
   教育避孕方法、參與建設一個較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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