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的定義



  一般而言,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任何行為,或任何不作出某作為以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的作為。我們基於社會的標準和專業知識,去衡量這些行為是否對兒童造成傷害。這些行為是由個人利用本身的特殊地位(如年齡、身分、知識、組織形式)而有能力單獨或集體地對兒童施以虐待。虐待兒童並不限於發生在子女與父母/監護人之間,任何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例如兒童託管人、親戚、教師等,都可能是施虐者。
  虐待兒童的形式包括:-
  1. 身體虐待: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或不作任何預防使兒童身體受傷或受痛苦(包括故意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火燒、Munchausen'sSyndromebyProxy「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指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為求該名兒童獲得醫療診治、而虛構兒童的病歷,或改動兒童的化驗報告,或實際上令兒童患病或受傷,因而可能導致兒童不斷接受有害的醫療療程。)),而我們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是非意外造成的或因沒有任何預防措施所引致的。
  2. 性侵犯:指牽涉兒童的非法活動,或雖不屬違法,但所牽涉的兒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任何依賴他人照顧、發展不成熟的兒童和青少年,假如牽涉入他們不能完全明白的性活動,即視作為不能作出「知情同意」。舉例來說,如果兒童為了換取零食或金錢而牽涉入性活動,則即使該名兒童向施虐者表示「同意」,也不能認為該名兒童已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動,就是兒童性侵犯,這包括:(一)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二)侵犯者是兒童的父母、照顧者、或其他成年人、甚或其他兒童,個別或有組織地進行;或(三)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以及(四)侵犯者是認識的或是陌生人士。(兒童性侵犯個案不同於男童與女童之間的隨便性關係,雖然男童可能會觸犯猥褻侵犯(非禮)罪行或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的罪行。)
  3.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到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4.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5. 虐待兒童的定義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法律含意。上述定義只就處理虐兒個案提供執行上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