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陳馮英群女士



一. 引言

  「安樂死」的問題,在我們人類社會,已經是一個事論超過半世紀的老問題,由於它牽涉的事情太廣、太複雜,,包括倫理、醫德、法律、社會、宗教等的問題,因此爭論到今天,世界各地還在辯論中。
  筆者,現為一位政府醫院的實習院牧,也曾於過去七年多的醫院義工以來,接觸過不少絕症、年老垂死、植物人和畸型嬰兒等病人及其家屬,有些癌症末期病人,在痛苦難擔之下,很想早日結束生命而放棄接受針葯、期望早日自然死去,而垂死的老病人,也頻頻求死,免拖累子孫。但亦有部份家人不斷支持安撫患病者。曾接觸一位「植物人」病者之家屬,見他們在六個月以來從不放棄照顧自己的父親,每天與他講話、洗面、做運動、抽痰、餵水、餵奶(當然是用喉管了)...做足一個護士的工作。可是,不見進步也不見退步,時好時壞,據醫生的診斷是無希望的植物人。只是有心跳及呼吸,偶有一點條件性的反應,雖然如此,他的家人(只有兩個女兒)仍毫不氣餒的努力去服侍等候奇蹟出現。時至今日足有一年,現仍躺於沙田醫院中。不過,其家人亦常埋怨醫院出錯,以致他得到如此慘況。筆者也常被病人問及人生有何意義?「被判定絕症無葯可救,身負數種病、疼痛,不能行、轉側都非常困難,要靠醫療維生器來維持頻死...到底生存為了甚麼?」不如早日死去,以解決痛苦。最近,筆者接觸了一位女士,她不能行動、不能食固體食物、全身疼痛、肉瘡不能埋口、大小便失禁、做了五次手術都未有果效,以致常發出令人作嘔的臭氣,所以除了必要的護理或醫生巡房時才有人接近,在眾病人要求下,被迫搬離大房的獨立小房間,試問尊嚴何在呢?筆者到訪,能說甚麼安慰話?只有坐在她身旁,以身體語言與她接觸,表示我對她的支持和關心。綜觀種種,促使筆者試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去探求有關「安樂死」,是否真的可行,是否真的可以為「他們」,解除痛苦。

二. 何謂安樂死

I. 定義:

  「安樂死」是Euthanasia的中譯,來源自希臘文字根EU(美好),thanatas(死亡)意思即是美好的死亡。「安樂死」作為Euthanasia的中譯,可能是來自日本學者的翻譯,從字面意義看來,意思似乎是死得好和死得安安樂樂,可是一個字詞的字面意義並不一定等同於它日常用途意義,筆者試從三個角度去找出其中意義來:
a. 從美國去看「安樂死」的定義〔見備註1〕
  1. 人自己主動地要求被免作長期及不尊嚴的痛苦死亡。
  2. 心甘情願的「安樂死」,可以是被動的,是容許透過撤消維生的儀器而能自然死亡,亦可以是主動的,病人直接要求別人去協助結束生命。
  3. 殺人是錯的,但若沒有加上或終斷了外在的努力,而容許病人自然死亡,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
b. 在荷蘭去看「安樂死」的定義〔見備註2〕
  1. 荷蘭在1987年已經把「安樂死」成了法定的社會制度,最近將「安樂死」定為,一定要病人自己主動地、親自提出要求別人去故意結束自己的生命。
  2. 對於那些因為無望的病人可以撤走醫療儀器,因服上痛葯而加速死亡及病人拒絕去接受或繼續醫療者,都不屬於「安樂死」。(荷蘭是當今唯一支持合法的國家。)
c. 在澳洲去看「安樂死」的定義〔見備註3〕
  根據Poland對主動「安樂死」的界定
  1. 病人有清晰的頭腦去清楚表明讓人去結束自己的生命。
  2. 是專業性地協助自殺。
  3. 把不正常出生的嬰孩,故意去殺害。
  在澳洲來說,病人要「有尊嚴地死去的權利」,應受到尊重的。這暗示出被動的、自願的「安樂死」,或撤消醫療儀器及葯物等,在澳洲的法律上是可以忍受的。根據以上的觀看,它的意思可以包括:
  1. 死得安寧順暢,沒有阻滯。
  2. 無痛苦及折磨的死亡。
  3. 死得有尊嚴和體面。
  4. 仁慈殺人。
  5. 人道毀滅。

II. 分類:

  在倫理學的討理中,為了釐清問題,會作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之分,及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之別。
  1.「主動安樂死」就是指對那些所謂生不如死人採取某些行動(如注射毒葯、開槍),蓄意把他致於死地,使他能從生的痛苦中得到解脫,通常這類人都不是垂死的病人,而是身罹重病,在世日子無多,兼又受痛楚煎熬的人。亦有性命不受威脅,只是健康不良的人。目的是以結束生命來結束一個人的受苦。故又稱為仁慈殺人。可分為:
  a. 自願:
  如受折磨之戰俘,長期受苦癌症病人,在知情同意地主動要求。因此自願性的仁慈殺人其實是協助他人自殺的一種。
  b. 不自願:
  就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雖然他表示選擇繼續生存下去,但仍認為他生不如死,如死刑、納粹黨的屠殺,戰爭中自衛而殺人。
  c. 非自願:
  就是當事人既沒有贊成也沒有反對,或沒有判斷的能力,如畸型的嬰孩,嚴重弱智或陷於昏迷中。
  2.「被動安樂死」就是對一個垂死的病人,作終止或不給予任何治療上的干預,不作額外和非當規的醫療操作,任由他自然死亡。目的則是容讓垂死的病人,在進行中的死亡過程自由發展,對苟延殘喘的病人,不作強硬的挽留,而除去一切輔助維生的儀器如呼吸器、飲食尊管,不再給予飲水,任他自然死亡。可分為:-
  a. 自願:
  經當事人意願,在小許清醒下要求除去任何維生器具,拒絕服葯和飲食,任其自然死亡,多見於癌症末期擴散至全身的病人,或因車禍陷於全身癱瘓動彈不得的人,或其他經醫生斷定為絕症的人。
  b. 不自願:
  當事人雖身罹惡疾,但未有要求死,仍盼繼續生存的,但為了資源分配,可以救更多的性命而痛苦地作出抉擇,放棄繼續醫療下去。如不搶救絕症的病人,不給予任何葯物...。
  c. 不自願:
  當事人陷於昏迷中,不能表明意願和斷定,如植物人,車禍昏迷、中風昏迷等病人,代他們決定除去一切的維生器具及飲食等。

III. 小結:

  「安樂死」分主動的和被動的,前者是仁慈殺人,後者則是任由死亡,有自願的是自我在清醒下要求他人協助死亡,不自願的是違反病人的意願之下使其死亡,非自願的是代替他人選擇死亡來作解決。
  「安樂死」的問題,在我們人類社會,已經是一個事論超過半世紀的老問題,由於它牽涉的事情太廣、太複雜,,包括倫理、醫德、法律、社會、宗教等的問題,因此爭論到今天,世界各地還在辯論中。

三. 安樂死的論據:(從贊成和不贊成討論)

I. 哲學論點

1. 殺戮或任由死去
  「主動安樂死」似乎混亂了殺戮(to kill)病人與停止維生醫療任其死亡(to lit die),試從兩方面看:
  贊成
  「根據雷雅各(James Rachels)認為「殺戮」與「任死」在道德層面上是完全一致的。因為行為的結果同是死亡,而死亡又非因錯誤抉擇或違背願望而道致,那麼所採取的手段就不是道德的決定了,所以這些直接或間接、主動或被動,實質上均沒有分別。因此據他的推論,既然殺戮與任死在道德上並無大分別,那麼,我們若認同停止維生醫療任人死亡,便應該認同這相信是合宜而又仁慈的主動結束生命」。〔註1〕
  不贊成
  這兩者之間,在道德意義上,實具有重大的分歧:(一)兩者的「手段」有別,「殺戮」意味著積極的參予,而「任死」卻是消極的不介入。(二)兩者的「出發點」有別,殺戮旨在直接促成死亡,而任死則為了避免因醫療無效所帶來的痛苦,遂任其潛在的病症自然發展。因此,儘管死亡是可以預期的,但絕不是由人所導致的。
  在一些案例中,不論殺戮或任死,都同樣與道德相違,如患有有先天「唐氏綜合症」及「十二指腸症」的新生嬰兒,在沒有得到相對上是簡單的矯正手術而讓其「任死」者。醫生向來的角式,只是治療、關懷病人而不是殺戮病人。無可否認,醫生既能治病,亦可殺人,若將其權力放寬至足以殺人,那不但侵犯了醫生本身固有的意義,且勢必造成亂用葯物知識這嚴重的後果。 2. 尊重自主
  人有自決權,這原則假定人有權毀滅自己。
  贊成
  每個人與生俱來都有權利和自由去支配自己的最終命運,例如有權拒絕任何醫療,這權利亦應說包括自由選擇死亡及走向死亡的方法,甚至在必要時按其意欲請求他人幫助自殺。馮女士(我在做義工時所認識的病人)的故事便充份表現了這種自我決斷,她患上子宮癌,後擴散至腸癌,若果接受手術切除腸癌,可以有百分之十左右的治癒機會,最少亦可延長生命,但她放棄了,以保証自己的死是出於自主且具有尊嚴。醫生得知她的決定,屢勸不果,只好任由她而不勉強。結果她在缺乏葯物及飲食下「死去」,不用捱苦了。另一例,發生於美國,一名患有白血病的女士戴安娜〔註2〕,她為了自己的死是出於自主及有尊嚴,放棄了有百分之廿五的治療機會,醫生得知其意「到死之前仍能自主」之後,協助她進行「自殺」,成其好事。
  以上,不是很好嗎,不是可讓病人無須由人擺佈既自由又自主嗎?
  不贊成
  無可否認,現代醫學延緩死亡過程的做法,常引玫病人喪失個人特性、尊嚴、獨立和自主。但把主動安樂死看作是表達個人自主的行為,卻是錯的。原因:(一)既然主動安樂死需要別人協助,那末就不是個人的事,而是公開的或是屬於公眾的事情。(二)在公眾認可下,以自衛、死刑和公義戰爭的形式殺人,也只能是為了保衛眾人的生命而作,不可以為了被殺者的益處。所以即使死是痛苦的解脫,也不能輕易把奪去生命之權委予個人。(三)即使人的自決權確認人有權選擇死亡,這並不意味人有權要求別人殺死自己,自主也不包括有權授權別人去殺人。(四)自主權從來沒有包括人有權奴役自己,換言之,有權自由,並非意味有權不自由。
  所以要維護自主,則必須保護生命,把自己的生存權利送給他人,是踐踏而不是維護自主的原則。故個人自主還需與公眾和社會的目標及價值要保持一致。

II. 社會觀點

  贊成
  「1988年,一個國際學術會議在制定關於病人臨終醫療決策的指引時,有此結論:容許醫生有意殺死病人的法令,有違公眾利益。」〔註3〕
  所以,「安樂死」的地位,已不斷在提高、荷蘭更被稱為安樂死者的樂園,故當考慮「安樂死」時而引用荷蘭的法例;「(一)規定需由病人再三清楚要求,以証明病人是有能力、有足夠資料和自願的情況下求死。(二)忍受極度苦楚而無法減輕,也無其他醫療方法供病人選擇。(三)還需其他護理專家一致贊同病人的抉擇。」〔註4〕
  如此,不是可以有保障嗎?也可以杜絕那些利用「安樂死」而達到一些不合理的事例如「爭家產」之類呢?
  不贊成
  這結論將會帶來兩方面的後果:
  (一)負面的副作用,就是安樂死可能逐漸失去其主動自發性,從而出了(i)「秘密安樂死」,意思是在未得其本人的同意前,被醫生施行安樂死。(ii)「被逼安樂死」,意思是患絕症的病人會被威逼引誘選擇安樂死,以減輕其家庭在經濟和精神上的壓力,並節省社會有限的資源,病人之所以選擇死,並非感到自己的生命是負累或厭倦生存,而是他覺得自己是別人的重擔,並以為別人厭惡。(iii)「代理安樂死」,意思是容許那些缺乏自決能力的病人,由人「代理決定」進行安樂死。(iv)「歧視安樂死」的危機,就是有多類的病人如貧窮潦倒或屬於少數民族的,可能會被「巧妙」地強迫提出「安樂死」的要求,任人擺佈。做成絕症病人陷於既反對又屈服的兩難之間,產生額外的恐懼和不必要的憂慮。所聽到的信息可能就是:「死亡是可怖的!你最好選擇安樂死。」
  同時不贊成安樂死是恐怕會被醫療界用作解決疑難病症和合理去解決一些疑難的絕症,甚至會取代了醫療本身。
  (二)滑波作用,是指一旦「安樂死」合法化,其使用勢將延伸至其他類型而又不是垂死者的病人,如不可治愈但非死症的病人,進而到患老年痴呆症或大腦退化,甚至那些生來就有嚴重殘障的唐氏綜合症的嬰兒...等。所以,若這個論証一旦成立,只會造成人人自危,擔心自己也會被強行送進「安樂死」的行列。因此,我同意弗雷森的說法,「人命關天,單憑錯誤的可能性,也足以要徹底否決「安樂死」。」〔註5〕

III. 醫學因素

1. 不受控制的疼痛或昏迷
  贊成
  不能抑制的痛楚會令垂死的病人更加恐懼和憂慮,為病者施行致命的注射是合理的,為的是減輕患者的痛楚。
  醫療科技為病人帶來持續而病人自己又無法控制的痛苦,治療只是違背患者意願的可怕故事。我曾見過一個從十四樓跳下自殺的年青人,死不去並獲救,但頸椎骨嚴重折斷受損,頭臚需用鐵架支撐方可定準,全身癱瘓,只是尚有呼吸,全身插滿導管,被安置於深切治療室,不死何用?為甚麼還要搶救呢?
  對於一些大腦活動消失,似乎可以判定死亡,但靠著儀器仍可以有呼吸,這豈有理由再延續他的性命呢?只是活的死人!
  垂死的病人已陷於昏迷中,何故還要花這麼多的醫療費用去挽救他呢?這可能是吃力不討好的方法,多延長一星期或一個月又有甚麼好處呢?遲死早死都是死,不如讓出床位給別人吧!
  不贊成
  根據美國醫生學會報告,定期口服止痛葯,便能解除大多數絕症患者的慢性劇痛,並可減輕病人因此而引起的恐懼,用葯不足亦是痛楚不受抑制的主要原因。因此只需更好地掌握止痛葯的葯理性能及熟悉神經麻醉的程序和其他輔助方法,一定可以有效地解除大多數患絕症病人的痛楚。其實,大多數病人,若能忍受「痛」,尋死的念頭便會打消。所以,若醫生能放開己見,拼除家長的作風與病人之間真正擔誠地表達同情和關懷,醫療界(醫生、護士、院牧)才能真正完成其陪伴病人經歷生命的路程之使命,讓罹患絕症的病人可以感受到自己能夠承認醫療科技的有限,相信自己受到尊嚴的對待,那麼,他們的恐懼便會消失,願意以和平和安靜的心去行人生最後的一程。大腦活動消失雖然可以被斷定為腦死亡,但亦有例子可見,是有復甦的機會。如「蘇聯的女病人麗碧琴娜昏睡廿年之後,突然醒了,至今仍活著」〔註6〕。「英國的德博拉、貝爾在懷孕九個月後,因腦出血而昏迷,被醫生斷為「腦死亡」,不過仍有心跳及呼吸,故被家人要求以維生器來保持生命,於半個月後,產下一個兒子」〔註7〕。至於垂死的病人,由誰去定呢?會有診斷錯誤嗎?所以病人最大的醫治,除了葯物、醫療器具、先進的醫術外,最重要的還是醫療人員的照顧及家人的支持。
  最近,接觸一位患有皮膚角化的病人,雖身罹絕症,但仍感到喜樂,就因為醫護人員,與他有商有量地去面對惡疾,服葯及治療過程,他都可以清楚地參與,故能勇敢地過每一天。至於那自殺青年,大概住了一個月深切治療室之後,被送出普通病房,現正在沙田醫院療養,而且信了耶穌,雖然仍是癱瘓,但可以與人有正常的對話,若當天放棄不搶救他?豈非枉死嗎? 2. 安樂死是有理性的自殺嗎?
  贊成
  「在一篇有關護理絕症患者的文章裡,十二位醫生作者中,有十位總結論,自殺的意願可能是理性的,如果病人的沮喪並無可加以治療的病態,對醫生來說,在這情況下,協助一個人合事理性地自殺,並非不道德的行為。」〔註8〕
  所以,病人在極度失望、無助感、痛楚下都會要求安樂死,請求別人協助「自殺」。即是說,病人在清醒之下要求「安樂死」是可以作為合理的考慮。
  不贊成
  因為要面對離別、無助感、失去自控能力,對死亡的恐懼和悲傷等的病人,大多數都會經歷精神上的痛苦。在這種心理下要求「安樂死」,我們能說他是合理嗎?「據有關的自殺研究顯示,自殺與可醫治的精神病是有著內在的關聯,但與絕症未必有關,一項研究發現,在四十四位晚期癌症患者中,只有三人想過自殺,而都是有嚴重的憂鬱症。另一個研究顯示,在八十五個自殺案例中,僅有有一人患有絕症,而90-100%的自殺者都患有明顯的心理病」。〔註7〕
  所以,在老人和絕症患者中,未患有精神病而自殺或意圖死亡的,並不普遍。其實,理性是錯綜複雜概念,病人情緒低落並不代表他所選擇的是不合理,而精神正常的病人所選擇的亦未必就是合理。因此,假設清醒的病人所選擇的安樂死是合理性,那這是神話多過事實了。 3. 醫生是醫治者或殺戮者?
  贊成
  在西方社會支持安樂死的人,已不斷努力要求政府修改法律,使主動的「安樂死」合法化,讓醫生可以按照病人要求而仁慈殺人,得到不會起訴的法律保障。加上,為了避免有人假借「安樂死」之名來謀殺人,在執行主動安樂死之前可根據這兩個條件:(一)經過兩個醫生簽名証實,病人的確是在一個不治或絕望的景況中,飽受煎熬。(二)病人表示寧死也不再活受罪下去,甘心情願要求同意接受「主動安樂死」,而且這意願持續一段時間。
  那麼,不是可以萬無不失嗎?
  不贊成
  有史以來,醫生為了避免損害醫者的形象,都設法避免介入死刑、拷問之類的危害生命的事件,因為醫生理解自己的身份,是有責任對抗疾病,為病人的好處而維持生命,公眾也相信醫生只會盡力助人救人,從不會有意傷害人,所謂「醫者父母心」。可是病人或公眾獲悉他的醫生會按他們的要求來醫治或殺死他時,醫生將永遠失卻作為醫治者、安慰者和生命保護者所應得的信任和尊重。雖然,經過左列的條件,使醫生受到法律的保障,但醫生也不再是「人道的專業者」,而是變為「無人道的技術員」。所以,無論法律還是社會,都不容許醫學扼殺醫德,破壞了行醫的內在本質和其使命,故醫生誠然是一位醫治者而決不能是殺戮者。

IV. 小結

  根據贊成和不贊成兩角度去分析:
  1. 哲學論點:
    死亡雖然可以預期,但絕不是由人去定,人要求被尊重時也要有自重。
  2. 社會觀點:
    公眾只期望有目標和價值相等的社會、公平的對待。
  3. 醫學因素:
    在醫療上得到應有的,包括醫葯、醫療設備,醫德及被尊嚴對待,作為一個醫者更應持著醫者父母心的態度。

四. 聖經的教導

I. 生命是神的形象

  人,無分男女,都是照著神的形象和樣式做的(創一27),所以有人格、理性和道德意識、會思想(創一1-20;三8)、有感情(創三6)、有意志(創三6-7)。人,因此應該受到尊重,也應有自尊。否則便羞辱了神。

II. 生命是神賜的禮物

  生命,是滿有恩情的創造者所給我們的一份禮物,是因著慈愛的父神的恩典使我們得享受生命(詩廿四1),也暗示著我們的生命並非有權擁有,一切都是憑著神的覆庇,才能生存(詩一三九13),因此,生存就是我們對神的回應,若摧毀生命或結束他人的生命,便是否定神的主權,抹殺神的恩典。

III. 生命是神所托管的

  生命,不單是神所賜,神更是我們生命的源頭(詩三十六9),生命只是一種托管,是神給予我們管理,我們只有管家的職份,不是擁有生命者。約伯在受苦中說:「我赤身出於母胎...收取的也是耶和華」(伯一21)。因此,人沒有權作任何生命的決定,若取消生命,便是毀壞了神所給予我們托管生命的本份。

IV. 生命是神住的殿

  保羅在林前(三16-17),說到我們的身體是神的居所、是神的殿。目的是要我們好好管理自己的生命,要聖潔、不能毀壞,故此我們若摧毀、取消或結束生命,便是不尊重神、不重視神了。

V. 生命的生死是神所決定的

  只有神才能擁有決定人生死的權柄(申三十二39),「你們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這正是我們尊重生命,並禁止加以殘害的有力聖經根據。

VI. 耶穌的指引

  耶穌昔日引用舊約中最特出而高超的律法是「你們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其次也相倣,就是愛人如己。」而愛人如己,(見可十二31,路十27,太十九22及廿二39)被祂引為倫理關係的總綱。所以,我們今日可以應用為:愛惜自己的生命是愛神的表現,愛惜別人的生命則是愛人如己的表現。因此,我們絕不可結束自己的生命或損害別人的生命,故此,在聖經中我們沒有找到,可以支持安樂死的根據。反之,只有提醒我們要顧惜和愛護生命。

VII. 小結

  根據上述的聖經教導我們去看生命,原來是屬於神的,所以有神的形象,包括思想、道德,是尊貴無比。一切生命的擁有權都是神的,我們只是生命的托管者,無權去殘害和損毀,所以我們絕不可加以毀滅,只可跟著耶穌的教導關顧和愛惜。
  安樂死是不行的。

五. 善終服務可以對衡安樂死

  「善終服務」,在香港的發展只是近十年的事。「善終服務」 Hospice Care 中Hospice的原意,乃是指途中的款待者,亦即「驛站」之意〔註10〕。而善終服務工作除醫生護士外,還有院牧、物理治療員、職業治療員、心理學家、社工和義工。目的是希望提供一個安靜舒暢的環境,讓應死或末期的病人,可以安心地走過生命中最後的一個驛站,而知道在這驛站裡,是有人願意陪伴他們走這旅程的。
  控制痛楚更是「善終服務」最重要的一環,惟有舒解了因長期痛楚引致的焦慮、抑鬱和絕望感,撫慰病者受創的心靈,才可以幫助他們把握著餘下的分秒,仍然可以過得有意義,而不是在絕望中「等死」。
  「善終服務」更能夠促使院牧們達到「全人醫治」的目的,在他們的事奉中,每每可以幫助垂死的病人,得到安慰和關心,或協助他們做人生最後一件事,如決志信主;完成心願、如與家人修好...等等,如此可讓垂死者無撼。在世的家人心安,更易於渡過失去親人後的哀傷期。如此,垂死的病人在有尊嚴之下渡過,那需要求「安樂死」呢?

六. 結論

  經過以上對「安樂死」的探討,不論從定義、哲學、社會、醫學等的論據看,「安樂死」的確是現今世代,既複雜又不能不面對的倫理問題。但,身為基督徒的筆者,又是實習院牧,豈能不按著聖經的教導行事呢?原來,人的生命是本乎神、是神的形象,非常珍貴。生存就是報答神的恩典,理應珍惜每一刻。縱使陷於絕症痛苦之中,也無需懼怕,只要倚靠神的愛,接受院牧們的「全人醫治」,享受「善終服務」。而教會更應教導信徒認識「死亡」,它只不過是人生必須的一個過程,並鼓勵信徒肩負關顧病人的事奉,陪伴和支持垂死的病人走完人生最後一站。
  所以,筆者絕對不贊成接受「安樂死」。

註釋.參考書目及期刊

註釋

1.許志偉 專文:「從道德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樂死」 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 第17期(7/1994) 第2頁
2.同上期刊 第5頁
3.同上期刊 第8頁
4.同上期刊 第11頁
5.同上期刊 第12頁
6.路燈照編著 植物人與安樂死 台北時報出版公司 3/1985初版 第299頁
7.賀錫廉編著 從生到死 中國上海三聯書店 3/1991初版 第173-174頁
8.前引期刊 第14頁
9.同上期刊 第14頁
10.陳 妍採訪 善終服務且讓生死兩心安 香港時代論壇週報 第358期 7/10/1994

參考書目及期刊

1.史密茲著 柯美玲等譯 祗是道德 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 1993年5月3版 pp220-234
2.路燈照編著 植物人與安樂死 台北時報出版公司 3/1985初版
3.賀錫廉編著 從生到死 中國上海三聯書店 3/1991初版 pp169-180
4.羅秉祥著 生死男女 香港突破出版 8/1994初版 pp75-100
5.羅秉祥著 黑白分明 香港宣道出版 7/1994四版 pp203-213
6.蘇美靈著 基督徒的生命倫理觀 香港天人出版社 4/1993 pp113-121
7.簡明大英百科全書中文版 台灣中華書局印行11/1988版 第7冊 p118
8.許志偉 專文:「從道德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樂死」 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 第17期(7/1994) pp1-25
9.張子江著 安樂死 香港基督教週報 17/4/1994
10.葉錦泉著 安樂死初探 香港時代論壇週報 第222期 1/12/1991
11.陳 妍採訪 善終服務且讓生死兩心安 香港時代論壇週報 第358期 7/10/1994

備註:

1.Clarke D B (1988) Euthanasia and the Law, In: J F Monagle and D C Thomasma (ed) Medical Ethics : a Guide for Health Professionals, pp217-233, Maryland : Aspen Publishers, Inc.
2.Leenen H J J (1990) Euthanasia in Netherlands, In p. Byrne (ed) Medicine, Medical Ethics and The Value of Life, pp1-14, Chichester : John Wiley and Sons.
3.Pollard S J (1988), Killing the Dying - Not the Easy Way Out, Med J Aust, pp149, 312-315.
以上的資料是由黃美容姊妹所提供,她是香港政府註冊護士,她閱讀之後給我解釋,讓我自己瞭解和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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