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代理孕母的概念定義

  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發展,七十年代以來,歐美各國陸續開始有人委託代理孕母懷孕生子,以完成生兒育女的願望。美國至今至少已有兩百名以上的小孩是藉由這種方式出生的。許多州都有代理孕母中心,它們還共同還組織了一個名為「白鸛」的代理孕母協會。之所以用這個名字,是因為相傳白鸛會給人帶來嬰兒,是故以之來象徵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這個概念是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所使用的術語,譯自英文的surrogate motherhood。由於代理母職的時機特指懷孕的過程,因此,「代理孕母」可說是相當貼切的翻譯。當然,若按照原文逐字翻譯,將它譯為「代理母親」或「代替母職」,也並無不可。

  不過,大陸倫理學者邱仁宗與台灣學者嚴久元對於這個名詞的原文及其翻譯,卻有不同的意見。他們參考美國學者羅伯遜(A. J. Robertson)的看法,認為代理母職一詞不正確。因為真正代理母職的是委託別人懷孕的妻子,而不是那位替人懷孕的婦女。何以故?原來他們所理解的那位替人懷孕的婦人,不僅提供子宮而已,而且也提供卵子,因此她根本不是代理母親,而是孩子的親生母親。倒是那位不孕而收養別人孩子的女人才是真正的「代理母親」。針對這一點,嚴久元指出,英文surrogate motherhood或其中文翻譯「代理母親」都是錯誤的用詞。他認為替人懷孕的女人應稱為「代理孕婦」(surrogate pregnancy)或「代理配偶」(substitute spouse)。「代理配偶」一詞的提出則是因為那位替人懷孕生子的女人也代替了那位自己不能生育的女人作配偶的角色。邱仁宗與嚴久元的看法類似,不過他並沒有提出自己的一套術語,而還是按通常的說法,用「代理母親」來稱那位替人懷孕的女人。

  我個人並不認為「代理母親」或「代理孕母」等語詞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倒是這些概念該有怎樣的內涵必須定義清楚,才是首要的課題。本文用代理孕母一詞純粹指出借子宮,替人孕育胎兒的婦女。至於卵子,該婦女則並不提供。按照這個定義,嚴久元等人所擔心的語詞錯誤就不復存在了,因為這樣定義的代理孕母與腹中的胎兒確實沒有任何血緣關係,而只是代理另一位婦女懷胎九月的過程。至於除了提供子宮又提供卵子的婦女,則被排除在代理孕母的定義之外。這種情形不論從遺傳(genetic)或孕育(gestational)的角度看,都不是代理母親,而是十足的親生母親。將它與前述不提供卵子的情形混為一談,才是造成代理孕母一詞錯亂的原因。將這個這個情形排除在定義之外,不僅可以避免語言的濫用,也使得相關的討論變得比較單純。

代理孕母的倫理反省

  在正式進入代理孕母的倫理討論之前,要先提出一項最為基本的倫理原則,那就是儒家傳統思想所強調的「仁」。倫理學家金象逵指出,仁字從人從二,仁的精神就是人該有的精神。講具體一點,「仁者,人也」的原則要求人活的像人,而且,不但要自己活的像人,也要把別人當人看。事實上,人是否把自己當人看與是否把別人當人看是密不可分的。一個人如果自私自利,不知道把別人當人看,這樣的人活不出「仁」的精神,也不太可能活的像人。反過來說,人要把自己當人看,就必須學習尊重別人,把別人也當人看。只有互相把對方都當人看的社會,才是體現「仁」的精神的社會,也才是一個有情有愛的社會。從這個基本原則出發,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任何發展仁的精神的實踐抉擇,就是善的抉擇,反之則為惡。

  回到代理孕母的課題。代理孕母是人工生殖科技發達之後才可能的事。古代固然也有所謂的借腹生子,不過,借腹生子與代理孕母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借腹生子通常只能是自然受孕,這當然就不只是借腹而已,而還包含了借卵。既然借腹又借卵,借腹生子就不是本文所定義的代理孕母,而是親生母親因著某種理由而割讓親生子女。代理孕母用的是別人的精卵,這一定得藉助人工生殖技術才可能。現在要問的問題是:代理孕母這項人工生殖技術的運用是善的抑或惡的?是符合仁的精神,抑或違背仁的要求?

  首先先反省一下運用這項技術的動機 生兒育女。誠如衛生署人工生殖倫理綱領所宣稱的,生兒育女是人類「最基本的欲求與需要」。因此,以它為動機而尋求醫學的協助,可以說是無可厚非的。不過,人們必須分辨一件事情,那就是:這項最基本欲求與需要的對象是一個人、一個禮物﹔而不是某種可以讓人佔有、讓人志在必得的貨物。人與貨物最大的不同是,貨物可以完全任人支配,它的價值隨著對人實用與否而定。至於人則不能被支配,也不能被佔有,人獨特的價值與尊嚴更不能以實用與否來衡量。事實上,任何人的價值都不能用實用來衡量。因為「實用與否」是貨物的價值尺度,不是人的。人,不論有怎樣的聰明才智、身世背景,都應該被當人看。優生學最大的問題並不在於定義優劣時容易有所偏差,而是在於它背後那種只看重外在價值,而不把人當人看的心態。

  依此,人固然可以盼望生兒育女,但這並不表示人有權利非「得到」孩子不可,尤其當所使用的方法會傷害夫妻或者親子之間該有的「仁」的關係時。反過來看,任何孩子卻都有被父母當人看的權利。好比說,他有權知道好能認同他的來源,他也有權被他的父母認同,最後,他更有權得到父母的愛,不論他的智商是高是低,他的身體是健康或者殘疾。

  從「仁者,人也」的倫理原則出發來反省代理孕母的問題,至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它在倫理上才站得住腳。

  首先,委託代理孕母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下的救濟手段。這通常包含了婦女子宮因病切除﹔或者子宮雖然尚在,卵巢也能排卵,然而由於過去有自發性流產、小產或其他嚴重病變,經醫師勸告不宜懷孕者。這些情形簡單地說,就是婦人無法以自己子宮孕育胎兒的狀況,此時委託代理孕母是不得不然,也因此是情有可原的作法。如果婦人身心各方面的功能都很正常,但卻因為事業或者嫌麻煩等理由,而想請別人替己懷孕,這就比較有問題。懷胎九個月的「共生親密」(symbiotic intimacy)為母子之間,甚至父子之間的感情極為重要(想像一下親吻妻子肚腹以逗弄胎兒的父親!)。母親如果能夠孕育胎兒,卻不願付出心力去支持胎兒的成長,基本上便怠忽了親職當中很重要的一個幅度。而這樣的態度也不禁令人懷疑,他們是否已準備好為人父母?很多人有一種心態,認為錢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例如沒時間看孩子可以花錢請保母或找安親班。同理,沒時間懷孕也可以請人代為懷孕。然而,有些很重要的東西是無法替代的,更不能用金錢購買。大家都知道,親子關係為孩子的人格發展非常重要,不過,如果父母不願意投入時間與心力,親子關係就不可能有好的品質。請保母或安親班也許可以解決一時看小孩的「問題」,然而,父母必須搞清楚,當我們決定孩子有多少時間由別人看管,也就是決定了放棄多少與孩子親密相處的時間。不要老是說些「重質不重量」的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決定。重點是態度、是有沒有心的問題。親子關係需要時間,需要父母有心花時間。

  再者,小孩不是一個問題,更不該被當成問題來看,而該被當成一個人。如果大人都把小孩當成是阻礙自己大好前程的「問題」,而不把他們當成是實現「仁者,人也」的對象,那麼,這不僅是父母方面疏忽了愛兒女的責任,也剝奪了兒女在愛中成長的權利。事實上,那些「有問題」的青少年往往就是從小被當成是「問題」的兒女。回到代理孕母來看,自己能懷孕卻不願懷孕,這樣的心態在倫理上更是不無問題的。

  其次,委託夫妻必須使用自己的精卵。目前我國的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許可使用捐贈的精卵,而且,不少單身女子也開始有一種「不要婚姻,但卻要有自己寶寶」的風尚。然而,在倫理上這裡還是必須質疑,捐贈配子的作法是否合乎「仁」的原則。時代週刊的記者曾經問道:「有誰見過一個孩子高興不知道自己的老爸是誰」?很顯然,選擇這樣的人工生殖方式是有意阻絕孩子的親子認同。此外,若替人懷孕者所使用的是自己的卵子(這已不是代理母親),那麼,這個婦女便是清楚地將生育與養育分裂開來。這種作法不論是為了什麼理由,都割斷了原本不容割斷的親子關係。更何況這通常是為了錢。果如此,邱仁宗所擔心的情況將會發生:人們生兒育女的動機會產生深刻的改變,「從願望有孩子本身到願望有孩子是因為他們能夠提供某種好處」。據報載,台灣已有許多大學生暑假靠賣精賣卵「打工」賺錢,便是清楚的例子。這樣的作法不僅阻絕孩子的自我認同,而且將人際關係物際化,嚴重地違反了「仁」的原則。

  另一方面,接受精卵捐贈的夫妻,是否能夠將這些孩子「視如己出」,如同親生兒女一般對待他們,也是很可以打一個問號的。以捐精為例,一位記者指出,在這種情形下,作丈夫的通常不太自然,「往往只在簽同意書時露面,然後就讓太太自己辛苦了」。我們進一步要問的是,這樣的丈夫以後會辛苦自己,善盡父親的責任嗎?

  第三個倫理原則是,所使用的人工生殖方法不可以任意傷害受精卵或胚胎。有人也許會說,受精卵或胚胎是不是人,仍有許多爭論。然而,毫無疑問的,受精卵已是在連續發展過程中的初期人類生命。這些生命雖然還不具人形,但是,同一個人,同一個生命已在存在的出發點上,以驚人的速度以及令人驚嘆的方式成長茁壯。我們沒有理由把胚胎當成只是沒有生命的細胞組織或生化材料。它們應受到極謹慎的尊重與保護,即使這並不是說,它們應受到絕對的保護。

  以目前的人工生殖技術來講,並不是每一種方法都不會傷害初期的人類生命。因此,高雄醫學院婦產科教授李昭男強調:「科學家們有義務隨時公佈一些事實的真相,藉此讓大家瞭解胚胎的生命是否充分被尊重」。就筆者所知,一九七八年試管嬰兒(IVF)出現之後,又逐漸發展了俗稱為禮物寶寶的「輸卵管內精卵植入術」(GIFT)、「輸卵管內受精卵植入術」(ZIFT)、「輸卵管內胚胎植入術」(TEST)以及「精蟲顯微注射技術」(MI)等。這些方法常能違反尊重生命的原則,因為它們大部份必須在體外受精,而體外受精的死亡率很高,許多合子不到桑葚胚的階段就會死去。臨床上為保證成功率,往往培養過多的受精卵(人海戰術?),再從中「優生」挑選好的胚胎植入母體,或者將「不夠健康」的丟棄。植入之後若存活的胚胎仍太多,還會施行「減胎」手術將「不必」要的胚胎加以移除。這些技術很顯然是不夠充分尊重胚胎的生命的。當然,也有一些技術較無傷害胚胎的倫理疑義,例如GIFT與MI。無論如何,醫師或者不孕夫妻應避免使用會傷害初期人類生命的人工生殖方法。醫師尤其有責任將所使用技術的利弊得失,充分告知受術之夫妻,使他們能夠選擇符合倫理的方法。

  最後一個原則是不可將代理孕母商業化。表達感激的必要報酬是無可厚非的,然而,以報酬為主要目的的代理孕母卻容易引發許多嚴重的問題。今天台灣社會連保母給受託嬰兒灌食安眠藥的案件都時有所聞,一旦代理孕母商業化,將很難杜絕代理孕母只為了錢,而將胎兒或自己的身體工具化的風氣。另一方面,許多有女性主義意識的人已經開始擔心,商業化的代理孕母容易演變成有錢婦女對貧窮婦女的經濟劫掠。

代理孕母的合法化問題

  代理孕母在道德上站不站得住腳的問題,與它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合法化的問題,屬於不同的層面,必須分開來討論。

  我個人認為合法化的問題目前還沒有清楚的答案,因為這個問題尚缺乏深入而跨科際的整合研究,特別是社會學、法學以及醫學倫理學等學科的科際合作。以下僅略舉數端待決的問題。

  首先,親生母親認定的問題還需要形成法律的共識,以作為修法的基礎。以國外來說,以遺傳(genetic)或以孕育(gestational)做為親生母親的法律定義,都有法例可循。衛生署傾向以遺傳為親生的依據,這一點在倫理上大概沒有什麼問題。在法律上則必須配合民法的修訂。無論如何,清楚定義親生母親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為這樣才能避免孩子誰屬的各種爭端。倘若以遺傳母親為親生母親,那麼,生了孩子之後,代理孕母就不可以霸佔不還。至於委託父母也不可以因故不要孩子,否則就是違法遺棄。

  其次,由於代理孕母涉及人工生殖技術,而人工生殖技術如同前述有許多傷害人類生命的可能性。因此,相關立法如何保障人工生殖過程符合人性尊嚴,並使人類初始生命受到應有尊重,是立法時不可忽略的課題。

  最後是商業化的問題。衛生署官員坦承,代理孕母一旦合法化,很難管制是否牽涉交易行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顯然還需要集思廣益。否則,一旦立法給倫理上沒有爭議的代理孕母開了方便之門,但在另一方面也容易鼓勵「金錢可以買到任何服務」,「有錢人更適合繁衍後代」等扭曲人性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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