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五大教義

鄒發憲機


第一節 緒言

  阿民紐斯的門徒,根據他的教訓而擬定五條信條。他們把這五條信條呈給荷蘭政府作為抗議文,他們堅持要按照他們在抗議文中所擬定的信條來修訂「比利時信經」,以及「海德堡要理問答」。他們反對教義問答以及信經中所教導的神擁有至尊無上的主權、人是完全不能自救、無條件的揀選及預定、有限的救贖、不能抗拒的恩召、聖徒永久得蒙保守。他們要求荷蘭教會當局修改這些基要信仰有關的教義。

  一六一八年在多特舉行一個國際會議,稱為多特總會,目的是要本著《聖經》來檢討阿民念派的各項主張。大會由荷蘭政府總理主持開會。全體出席會員為八十四位,另外有外界代表。代表來自荷蘭、德國、巴勒斯坦、瑞士及英國,共有二十七位。本會議就阿民念派信仰立場的五特點,作徹底研究,差不多有五個月每天開會,開會總次數達一五四次之多。這一群學識高超的神學家們,檢討阿民念派所提的抗議信條,並與《聖經》的教訓相比較。他們信仰立場的五特點未能與神的話相協調,所以會議一致加以拒絕。為了回答阿民念派,遂起草「多特總會信經」-即成為今日許多改革派教會信仰標準的一部份。該信經就是論到有關這五點的清晰《聖經》教訓,正與阿民念派的錯誤相反。這信經所包括的五項,及共所周知的「加爾文主義五特點」:
    1.完全的墮落。(羅三:10-12)
    2.絕對的揀選。(無條件的揀選)(弗一:4-5)
    3.限定的贖罪。(有限的贖罪)(約十:1)
    4.有效的恩召。(不能抗拒的恩召)(羅八:30)
    5.聖徒的堅忍。(聖徒永久蒙保守)(約十:27-28)

第二節 加爾文五大教義

  加爾文主義五特點,正形成了與阿民念派救恩教義相反的救恩教義。加爾文主義主張神本著祂的旨意管理一切要成的事,而阿民念派則否。下面根據聖經逐條分析:

一、完全的墮落。(羅三:10-12)

  羅馬書三:10-12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根據加爾文主義與《聖經》,人乃是罪人,憑自己是不能相信基督的。世人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沒有能力相信或接受救恩。在這一點上,主耶穌自己說的很清楚,祂對猶太人說:「你們不肯到我這裡得生命。」(約五:40)主耶穌是相信人完全墮落的,在得救的事上,人不能自己起帶頭作用(人不能自己開始),在這約六:44已有明證-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因此關於人的得救,神必決定一切的問題。阿民念派認為人自己能決定悔改與否,信主與否,重生與否,這是錯誤的說法。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五:12,13)《聖經》對人有原罪的教訓是再沒有更明顯的了。自從始祖亞當犯罪後,全人類都因此成了罪人,失去了神的形象(羅三23)。罪的刑罰就是死(羅六23)。這不但是指肉身的死亡,而且靈魂向善良的事也死了,與神隔離了。因此人類有了敗壞的性情:「從人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太十五:19)人性是完全敗壞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人無時無刻不在犯罪作惡,儘其所能敗壞到極點。不是的。因為《聖經》清楚說道神的律法在人心中仍有一定的功用(羅二15)。這是神給人類的普遍恩典「人性完全敗壞」是指亞當的墮落延及所有的人,擴及他的一切官能:這包括了他的心(賽一:5,6)即他的情感及個性的所在,他的心志(弗四17,18,羅一28)及良知(多一15)。

  罪就是與上帝為敵,違反祂誡命的狀態(羅一29-32)。墮落了的人已無能力自己思想,說出或做出對神喜悅的事情。《聖經》又說,人的原罪,使他絕對不能從墮落的情形中自拔。正如一個死了的人,不能自己使自己從死裡復活一樣。所有的人都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所有未重生得救的人行事為人都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3)。罪在人的生命中影響至為深遠,羅馬書形容人在這種情形之下,好像一個奴僕不得不順服罪的權勢(羅六16),因此人對神的事情永遠是反抗的。好像一個瞎眼的人,不能領會神的事情,反倒以為愚拙(林前二14,林後四4)。在這種情形下,人類不能如阿民念派的意見,有自由的意志去選擇順服神。也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在罪的控制下,接受救恩。

二、絕對的揀選。(無條件的揀選)(弗一:4-5)

  加爾文派認為救恩是完全由神的權能所成就的事。他們認為在原罪的影響下,沒有一個人願意和可以接受基督。可是神揀選一部份人,賜給他們信心,使他們可以得著救恩。換言之,這些人的得救,完全是無條件揀選的恩惠,不是由人來決定接受或拒絕救恩,是神來決定的。

  阿民念派則認為人的得救不是操縱在神的權能下。他們認為人雖有罪性,但他的自由意志仍未被罪影響,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神的救恩。神自永遠就預知那些願意相信而這些人便稱為祂所揀選的。換言之,神並沒有揀選某些人而定意讓他們得救,神僅僅是定下一個凡信靠基督的人均得救的原則。所以揀選是決定在人的自由意志,非在神的權能。然而《聖經》很明顯說到神有最高的權能。祂既是宇宙的創造者,又是統管萬有的神(詩一○三19)。所以祂的旨意是萬事實現的最終原因(羅十一36)。祂可以隨自己的意思行事(詩一二六3),祂心裡所願的,就能行出來(伯二十三13),沒有人可以攔阻(賽十四24)。所有大小事物都在祂的全能控制之下,無論是帝王的心意(箴二十一1)、人的言語及行動(箴十六1-9)、甚至微小如麻雀的存歿,人的頭髮多寡,都在祂的旨意之內(太十29,30)。從創世記至啟示錄每章每節的《聖經》都明明教導我們神是全能的(創十七1),在祂那裡沒有難成的事(創十八4),沒有人能抗拒神的旨意(詩二1,4,三三10,11)。所以按《聖經》的立場:人的自由意志不可能超越神的最高權能。雖然人的自由意志似乎可以拒絕順服神,這都是因為神許可他這樣做。而神的揀選是按祂自己旨意所喜悅而定(弗一5),不須考慮人的反應,因為祂的靈可以將人心意改變,使他順服神。因此,阿民念派所說「揀選」是決定在人的自由意志,不在神的權能是錯誤的;惟有加爾文對「揀選」是決定在神的主權之立場才是正確的。

  照阿民念派的立場,人是靠自己的信心來換取神的救恩,不但神的揀選是按照人有信心與否,並且人若不能保守自己的信心,便會失去救恩,那麼救恩是人的信心所換取來的賞賜。《聖經》很明顯地啟示神對人的慈愛是白白的恩典,世人沒有做過任何的善事來換取神的揀選。保羅在羅馬書特別強調是白白賜的恩典。若是靠我們的功勞換取來的,那便不算是恩典了;惟有不作工而得賞賜的才可稱為恩典(羅四4,5)《聖經》清楚告訴我們,祂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多三5),白白的恩典。我們的得救,從頭至尾都是神白白的恩典。當一個人被聖靈重生以後,整個人都改變了,這包括了他的意志在內,所以抗拒神的意志消失了,重生的人藉著神所賜的信心,改變自己的心意,甘心樂意轉向基督。他仍是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神的預定並不強迫人,勉強人。在此可見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並沒有衝突。

三、限定的贖罪。(有限的贖罪)(約十:1)

  這個有限的贖罪牽涉到一個問題:「基督為誰死?祂是為每一個人死,還是只為蒙揀選的人死?」我們都同意,主耶穌贖罪的價值,大到足以遮蓋每個人的罪,然而基督的任務與祂的死,是為了特定的某些人,也就是祂的子民、祂的羊。主耶穌之所以稱為「耶穌」,是因為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一21)。好牧人為羊捨命(約十15)。主耶穌的任務,是要拯救那蒙揀選的。「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約六39)正統的加爾文主義,堅持基督的救贖工作,早已確定了,不拘是在計劃方面,或者是在完成方面。這個救贖只是為那些特選的罪人而預備的,而且只為這些人(不是為別人),確實獲得救恩。耶穌的贖罪以及祂的代求,是祂身為大祭司的雙重工作。在祂的大祭司禱詞中,祂明明地排除了那不蒙揀選的人:「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為他們本是你的。」(約十七9)加爾文派都同意基督的順服與受苦有無限的價值,但是基督降世只是代表並拯救父所賜給祂的那些人,並非所有的人。基督救贖之工是僅限於原初想要救的那些人,並非所有的人。基督救贖工作的結果,既然不是全人類都得救,那麼在這裡必得承認祂的贖罪是有限制的。基督的救贖必定在範圍上(不是要救所有的人)有限制,不然就在效果上有限制(祂不擔保任何人得救)。

四、有效的恩召。(不能抗拒的恩典)(羅八:30)

  《聖經》明明教導我們,若要進入神的國,明白神的事情,必須首先重生(約三3-6)。而重生是聖靈的工作。我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主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林前十二3)。由此可見一個得救的人是不再敵擋基督,反而承認基督是神,是主。這個改變是聖靈的工作,並不是人自發的改變。大多數基督徒都同意神的重生工作是一項恩典工作,令我們產生分歧的問題乃是:這個恩典是否是不可抗拒的?可不可能一個人接受了重生的恩典而仍然不信呢?加爾文學者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不會!」

  福音的召請是要召那些凡聽見這信息的人來得救。毫無分別地召請萬人來白白地喝生命的水而得活。應許一切悔改而相信的得救。但這臨到那些蒙揀選的與那些未蒙揀選的外部一般性的選召,不能夠領人來到基督面前。為什麼?因為人在本質上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在罪惡的權勢之下。他們本身不能夠也不肯離棄惡道轉向基督求憐憫。所以,那些未蒙重生的不能反應福音的召請而悔改相信基督。不管外部有多少的警告或勸勉都不能使已死在罪惡過犯中的罪人相信基督,稱祂為主。這種相信與順服的行動是與罪人的本性相衝突的。

  因此,為了叫神的選民能相信而得救,聖靈在福音召請的外部呼召外,又將特別的內召賜給選民。藉此特別的呼召,聖靈在罪人心中動工,完成恩典的工作。促使罪人相信耶穌為救主,在蒙選的罪人心中,所有的內部都改變,方能使他明白並且相信基督。聖靈在他裡面造一個新心或新性情。這就是藉重生所完成的,從此罪人成為神的兒女,得著屬靈的生命。他的意志更新了,所以他才自動甘心情願地來就基督。有了新性情,他才愛公義,他的心智蒙了光照,他才明白並且相信拯救的福音。重生後的人,才甘心轉向基督,承認他為主為救主。這樣從前死了的罪人,由於聖靈內在超自然的呼召重生他,在他裡面生發信心與悔改,被引領到基督面前。

  雖然福音的外召常常被罪人拒絕,但聖靈的內召在罪人悔改上絕不落空。此特別的呼召並不臨到所有的罪人,對選民才有效。在引領他們歸向基督的工作上,聖靈絕不依賴罪人的幫助或合作以求成功。也就是為了這個原因,加爾文派論到聖靈的呼召與神的恩典在拯救罪人上乃是「有效的」,「不可抗拒的」。因為聖靈所賜給選民的恩是不會遭到挫折或拒絕的,所以一定會領他們真心相信基督。

五、聖徒的堅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約十:27-28)

  其實聖徒的堅忍不在乎人的自由意志,乃在乎揀選預旨的不變性。揀選乃得救確信的根基,神若是揀選了你,你還能至終滅亡嗎?絕對不會的。選民不但為基督所就贖,為聖靈所更新,他們也為神的大能所保守持有的信心,一直到底。凡在靈性上藉著重生與基督聯合的人,都在祂裡面獲得永遠穩妥。什麼也不能叫他們與神永遠不變的愛隔絕。因為他們被預定得永遠的榮耀,所以是確保得永生,一點含糊都沒有。

  我們得救是根據基督自動與被動的順服,但是我們確信,要有些理由去相信基督工作的恩益,是要永遠地應用在我們身上。腓一6:「那在你們裡面動了善工的,必要成全這善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這是再清楚有沒有的了。如果神在罪人心裡動了善工,祂必要成全(完成)這善工。約十28,29所說得更清楚:「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的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祂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

  羅馬天主教曾頒佈了以下的命令:「如果有人說,一但稱義便不會失去救恩,因此,跌倒犯罪的人從來就沒有稱義過!這人是可咒詛的」(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

  阿民念派也做了類似的聲明:「一個重生得救的人,因為忽視救恩而犯罪使聖靈憂傷,將會完全離道,至終從恩典中墮落到被棄的光景。」(雷蒙史全特斯會議Conference of Remonstrants)阿民念派主要的論點是:神若「勉強」人堅持到底,就與人的自由意志有所矛盾。

  信徒蒙保守,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並不是指著無罪的完全或是毫無掙扎,一點試探都沒有的生活。他並不是說一個人得救了,他無論生活如何,也是永遠得救。一個得救的人,有犯罪跌倒的可能性;但他不會因為跌倒犯罪,就一下子永遠滅亡了。得救的基督徒也是人,仍在人的舊性之內,他還沒有完全脫離那肉體的敗壞,罪根的殘餘仍在,但他已經有了新生命,從上面來的生命,這個生命不犯罪(約壹三9)。基督徒絕不能故意犯罪,犯罪多半是經不起試探,若故意去犯罪,他就不會是一個真正重生得救的人。

  伯特納博士說得十分對:「此項教義並不是獨立的,是加爾文主義神學系統的必要部份。揀選與有效恩召的教義,在理論上暗示凡接受這些賜福的人,必定得救。如果神已絕對無條件地揀選了人得永生,神的靈有效地將此救贖的恩益適用在他們身上,那麼不可避免的結論,就是他們必得救無疑。」

第三節 結論

  我們主張救恩的最終決定在於神,而不在於人;我們認為從亙古之前神已選擇介入某些人的生命中,使他們因信得救,同時也選擇了不對另一些人做這樣的工。從亙古之前,在未有任何人類行為預知下,神已揀選了某些人,而棄絕了另一些人。在一個人尚未出世之前神已決定了這個人的命運而非憑賴人的抉擇。我們確信,沒有神的揀選和神內在呼召,沒有人會選擇基督。祂已預定他們受到內在的呼召,得以稱義及得榮耀。是神的主權將救恩帶給祂所揀選的,也唯有祂所揀選的才使救恩永遠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