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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血仇的人(Avenger of Blood, Revenger)】
因近親遭殺害,負起追蹤並最後將那殺人者治死的,稱為
「報血仇的人」(參民三十五)。但只能對故意殺人者下
手,卻要放過誤殺人者。殺人者可以逃到全地6座逃城中
任何一座去避難(民三十五11),以等待正式的審判。有
關基甸(士八18-21)、約押(撒下三27、30)、基遍人
(撒下二十一)和亞瑪謝(撒下十四5、6)等記述中,都
提到報血仇的人。在王國時期,君王顯然有處置報仇者的
權力(撒下十四8-11)。
這一習俗源自神的律法,凡故意殺人的都要償命(創九
6)。不幸的是,律法的意圖是要人尊重生命的神聖,但
常常被歪曲,以致產生世仇或滅族之事。
參「民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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