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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逐(Banish, Banishment)】
將某人或某群人逐出國家或一個群體的一種處罰手段。聖
經用「趕逐」及其他同義詞,來表達神對亞當、夏娃(創
三23、24)和對該隱(創四9-14)的懲罰;押沙龍之逃亡
(撒下十三37-39,十四13、14),以色列民之被逐離應
許地(申三十1;賽十一12;耶十六15;結四13),也被
描述為趕逐;被擄時期,亞達薛西將趕逐(和合本譯作「
充軍」)列為懲治違背神道和王命的人的刑罰之一。
摩西律法有所謂從神的子民中「剪除」的懲處,罪例有:
男子不受割禮者(創十七12、14);逾越節期間吃發酵餅
者(出十二15);不依例宰牲獻祭者(利十七1-4);吃
動物血者(利十七10);故意干犯神律者(民十五30、
31);觸摸了死屍而不奉行潔淨禮者(利十九11-20)。
「剪除」大概是將干犯律例者,擯除於社會及宗教生活之
外(參約九18-23、34)。被擄後,以色列民體驗了趕逐
的滋味,也把「抄家」和「永遠逐離神子民的會中」,列
為正式刑罰(拉十7、8)。羅馬人也效法以前的佔領者,
施行不同形式的「放逐」刑罰。羅馬皇帝革老丟為了壓制
基督教的發展,便下令將羅馬城的猶太人一律逐出,這在
猶太人內部造成了極大的紛爭(徒十八2)。啟示錄的作
者在羅馬大迫害中,放逐到拔摩島囚禁多年(啟一9)。
更嚴厲的趕逐形式尚有終生放逐,褫奪公民權,充公一切
財物和產業等。
Walter R. Hearn
參「被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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