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Bishop)】


早期教會領袖的職稱。提摩太前書三章2至7節與提多書一 章6至9節,論及教會監督必具的品質。「監督」一詞源自 希臘文,可譯作「長老」、「督導」、「牧者」、「監護 」等多種稱謂,其意義相當於「牧師」。聖經曾稱耶穌為 「靈魂的牧人監督」(彼前二25)。 在新約,「監督」與「長老」指同一教職,此可見於保羅 在給提多的指示中,先說當在各城設立「長老」,繼而論 說任此職者當具的品質時,又稱「監督」(多一5、7)。 另保羅於米利都召集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後來向他們講道 時,又稱他們為「監督」(徒二十17、28)。保羅在腓立 比書開頭,即稱「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一1)。當 時腓立比教會和以弗所教會有多位監督,可見該職尚未演 變成後來的情形,即一位監督管理一個或數個教會。 監督無疑是教會的領導職務,只是新約各書未予明確的界 說,但其職責從有關經文仍可概括為:駁斥異端邪說(多 一9),講解教導經文(提前三2)。此外,也有一些證據 顯示他們管理教會財務,賑濟貧困及照顧教會會眾。從保 羅致提摩太和提多的書信中可知,使徒對監督的人選十分 重視,看來當時擔此職者已被視為教會領袖及教會的代表 了(提前三7)。 參「長老」;「牧養的/牧師」;「執事,女執事」;「 屬靈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