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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Bishop)】
早期教會領袖的職稱。提摩太前書三章2至7節與提多書一
章6至9節,論及教會監督必具的品質。「監督」一詞源自
希臘文,可譯作「長老」、「督導」、「牧者」、「監護
」等多種稱謂,其意義相當於「牧師」。聖經曾稱耶穌為
「靈魂的牧人監督」(彼前二25)。
在新約,「監督」與「長老」指同一教職,此可見於保羅
在給提多的指示中,先說當在各城設立「長老」,繼而論
說任此職者當具的品質時,又稱「監督」(多一5、7)。
另保羅於米利都召集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後來向他們講道
時,又稱他們為「監督」(徒二十17、28)。保羅在腓立
比書開頭,即稱「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一1)。當
時腓立比教會和以弗所教會有多位監督,可見該職尚未演
變成後來的情形,即一位監督管理一個或數個教會。
監督無疑是教會的領導職務,只是新約各書未予明確的界
說,但其職責從有關經文仍可概括為:駁斥異端邪說(多
一9),講解教導經文(提前三2)。此外,也有一些證據
顯示他們管理教會財務,賑濟貧困及照顧教會會眾。從保
羅致提摩太和提多的書信中可知,使徒對監督的人選十分
重視,看來當時擔此職者已被視為教會領袖及教會的代表
了(提前三7)。
參「長老」;「牧養的/牧師」;「執事,女執事」;「
屬靈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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