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聖靈(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聖經提及「褻瀆聖靈」之罪者,只有馬可福音三章28、 29節,另在兩部符類福音書的相應經文:路加福音十二章 10節和馬太福音十二章31節。馬可記述不信者對耶穌受人 擁戴及驚人的能力,有兩種反應:祂的家人以為祂癲狂, 要帶祂回家;宗教領袖早已視其為褻瀆神(可二1-12), 現更以其成功為鬼魔附身之故。馬太福音更指明這些宗教 領袖是法利賽人,因耶穌施行的醫治大感不安(路加所記 的上下文完全不同,是有關承認與否認主的警告)。耶穌 一方面駁斥「鬼附」之說的荒唐無稽,一方面則嚴正指出 褻瀆聖靈之罪永不得赦。耶穌說,褻瀆聖靈較之辱罵和褻 瀆人子乃至神本身(舊約以瀆神為必誅之罪,參利二十四 16),更為邪惡。耶穌指明,後兩罪尚可赦免,很多猶太 人相信人一死則罪債盡清;但耶穌以「褻瀆聖靈」為永不 可赦的罪,可見祂視此罪之深巨。 與耶穌對話的宗教領袖對「神施恩的手」所顯的奇蹟,本 是看得一清二楚的,且耶穌之醫病救人,也不是隱晦難明 的事,而是當眾顯現祂偉大的權能。他們竟以「鬼王」、 「別西卜」加以詆誣,則顯然是對神、對神的權能和救世 宏恩的蓄意和惡意否定。這已是明知而故犯,拒絕與歪曲 真理。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指出,這種人已不可救藥,因 為他們是故意而非無知的抗拒。他們所犯的罪被稱為「至 於死的罪」(約壹五16)。法利賽人後來謀害耶穌、迫害 教會,都確鑿證明他們已滅絕了悔改之心。 至於某種嚴重的失德敗行、屢犯不改、不認耶穌,甚至辱 罵耶穌,以致悖逆真道等大罪,都並非「不可赦之罪」。 這不可赦之罪是自覺地否定「神施恩權能」,蓄意將神與 撒但顛倒,寧取邪惡,揚棄良善。或問:神既以寬恕為懷 ,為何獨不能寬恕此罪呢?原因在於恕罪必以悔罪為基礎 ,而犯此罪者是決無悔意的;神尊重個人的選擇,只能由 其自決。再者,如此執意不悔的罪人,到頭來也決計不會 幡然悔悟的,因為真理的鐵案明擺在眼前卻橫心不認者, 其意已堅不可回了。 不過,沒有人會以為犯了這不可赦的罪,而真的犯上這罪 。因為只要尚存不安的良心,就不會有不赦之罪,需知此 二者是決無共存之理的。一個人只要稍存自悔之心,那麼 「褻瀆聖靈」之罪就尚不成立。此外,耶穌關於此罪的教 訓,是警告明知神道的人萬不可無視真理,丟棄信仰。 Peter H. Davids 參「褻瀆」;「至於死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