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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聖靈(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聖經提及「褻瀆聖靈」之罪者,只有馬可福音三章28、
29節,另在兩部符類福音書的相應經文:路加福音十二章
10節和馬太福音十二章31節。馬可記述不信者對耶穌受人
擁戴及驚人的能力,有兩種反應:祂的家人以為祂癲狂,
要帶祂回家;宗教領袖早已視其為褻瀆神(可二1-12),
現更以其成功為鬼魔附身之故。馬太福音更指明這些宗教
領袖是法利賽人,因耶穌施行的醫治大感不安(路加所記
的上下文完全不同,是有關承認與否認主的警告)。耶穌
一方面駁斥「鬼附」之說的荒唐無稽,一方面則嚴正指出
褻瀆聖靈之罪永不得赦。耶穌說,褻瀆聖靈較之辱罵和褻
瀆人子乃至神本身(舊約以瀆神為必誅之罪,參利二十四
16),更為邪惡。耶穌指明,後兩罪尚可赦免,很多猶太
人相信人一死則罪債盡清;但耶穌以「褻瀆聖靈」為永不
可赦的罪,可見祂視此罪之深巨。
與耶穌對話的宗教領袖對「神施恩的手」所顯的奇蹟,本
是看得一清二楚的,且耶穌之醫病救人,也不是隱晦難明
的事,而是當眾顯現祂偉大的權能。他們竟以「鬼王」、
「別西卜」加以詆誣,則顯然是對神、對神的權能和救世
宏恩的蓄意和惡意否定。這已是明知而故犯,拒絕與歪曲
真理。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指出,這種人已不可救藥,因
為他們是故意而非無知的抗拒。他們所犯的罪被稱為「至
於死的罪」(約壹五16)。法利賽人後來謀害耶穌、迫害
教會,都確鑿證明他們已滅絕了悔改之心。
至於某種嚴重的失德敗行、屢犯不改、不認耶穌,甚至辱
罵耶穌,以致悖逆真道等大罪,都並非「不可赦之罪」。
這不可赦之罪是自覺地否定「神施恩權能」,蓄意將神與
撒但顛倒,寧取邪惡,揚棄良善。或問:神既以寬恕為懷
,為何獨不能寬恕此罪呢?原因在於恕罪必以悔罪為基礎
,而犯此罪者是決無悔意的;神尊重個人的選擇,只能由
其自決。再者,如此執意不悔的罪人,到頭來也決計不會
幡然悔悟的,因為真理的鐵案明擺在眼前卻橫心不認者,
其意已堅不可回了。
不過,沒有人會以為犯了這不可赦的罪,而真的犯上這罪
。因為只要尚存不安的良心,就不會有不赦之罪,需知此
二者是決無共存之理的。一個人只要稍存自悔之心,那麼
「褻瀆聖靈」之罪就尚不成立。此外,耶穌關於此罪的教
訓,是警告明知神道的人萬不可無視真理,丟棄信仰。
Peter H. Davids
參「褻瀆」;「至於死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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