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人血的罪(Bloodguilt)】
希伯來原詞為「血」字的單數或複數;單數「血」字可表
示「血」的本義或「流血的罪」(即擅殺之罪),複數則
蓋指「血罪」(參出二十二2、3;利十七;撒上二十五
26、33;詩五十一14;何十二14)。殺人者死的思想在聖
經中很普遍;殺人通常就是流人的血。
據聖經所載,「流人血的罪」可分兩類:第一類為故殺,
即今所謂謀殺;舊約所謂「流無辜人的血」(拿一14)。
舊約多處對「流無辜血的罪」作了明確定義,並指出殺人
者的刑罰(創九6;申十九11-13;王下二十四4;結三十
三6),殺人者的罪不得買贖(民三十五31)。
第二類為「誤殺」(民三十五9-28;申十九4-10)。誤殺
者若進入「逃城」可得免於死;但於逃城外,若為報血仇
的人執而殺之,則無可怨。如郊野有人被殺而兇手不詳,
則離現場最近的城鎮應負其咎,但可按一定的儀式除罪(
申二十一1-9)。
古代以色列擅殺牲畜,也可能被判為「流血的罪」(利十
七3、4、10、11);牲畜致人死命者也要判罪,需以石頭
擊斃(出二十一28、29)。
流人血而無罪者有:自衛(出二十二2);行刑(利二十
9-16);戰爭(王上二5、6)。
先知時常指斥以色列民「流血的罪」或「殺人的血」(賽
一15,四4;結七23,九9;何一4,四2;彌三10;哈二
8、12、17等),所用的希伯來原文,便是「血」的複數
或單數字。
除「流人血的罪」之外,尚有若干大罪也會被判死刑,如
:奉異神、拜偶像、姦淫、強搶、欺壓貧困、毀約、放高
利貸(利二十9-16;結十八10-13)。
聖經從創世開始(創四10-12),直至先知時代(賽二十
六21;結二十四6-9),到新約結束(啟六10),始終強
調一個重要的觀念,即神必為無辜者伸冤,追討那「流人
血的罪」。
Robert L. Alden
參「逃城」;「刑法和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