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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城(Cities of Refuge)】
摩西和約書亞從利末支派所領48城中,劃定6城作為誤傷
人命者的庇護所,即所謂「逃城」(民三十五6)。6城中
3城在河東,3城在河西。據申命記四章43節和約書亞記二
十章8節記載,河東3城為:比悉(原屬流便支派,地處曠
野高原)、拉末(原屬迦得支派,在基列地)、哥蘭(原
屬瑪拿西支派,在巴珊地)。據約書亞記二十章7節記載
,河西3城為:基低斯(在拿弗他利山地的加利利地區)
、示劍(地處以法蓮山地)和希伯崙(也稱基列亞巴,地
處猶大山地)。河東3城哥蘭在北,拉末居中,比悉在南
;河西3城則基低斯在北,示劍居中,希伯崙在南。這樣
的分佈使避難者可快速地到達逃城。
古代以色列被殺者的近親有手刃兇犯的義務,稱為「報血
仇的」(民三十五19-21),是他對遺孀、遺孤和全族裔
所擔負的社會責任。蓄意謀殺人命者在古法面前是必不得
活命的(民三十五31)。
至於誤殺則又作別論。死者親屬雖然仍要尋機報仇,但摩
西律法卻有特定條文,對非屬謀殺、故殺的誤傷人命者予
以有限的保護。條文規定,誤傷人命者可遁至最近的逃城
尋求庇護;該城長老有責收容(申十九4-6),待調查清
楚即由公議會宣判其殺人的性質屬故殺還是誤殺。如屬故
殺,則立即交付報血仇者處死(申十九11、12);如確屬
誤殺,則可判無罪,但誤傷人命者須付罰金,並留在逃城
直到在任的大祭司逝世為止(民三十五22-28)。這對尋
庇護者來說也是不無苦楚的:一要與家人分離,二要耗費
貲財,冒著性命危險遠遁他鄉,在人地兩生的逃城另謀生
計。
參「庇護所」;「民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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