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妾(Concubinage)】


男子於正妻之外另納妾侍的社會現象或習俗,稱為「蓄妾 」。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低於正妻,往往僅為滿足男子性慾 。古代文化多有此習俗,米所波大米一帶尤為盛行:國王 的嬪妃成群,居民有一妻二妾者也很普遍。聖經對於這兩 種形式的蓄妾均有記載,妾常納自奴婢,或從戰爭中擄獲 的婦女(士五30)。 納妾可不必有聘禮和嫁妝的開支,故被當作一種省錢的婚 姻;納妾的男子不僅可顯示其高貴的社會地位,而且可增 加子裔;妾出之子一般要算在正妻名下方有合法繼承權。 家主納妾也等於增添了一名可供使役的奴婢。 蓄妾於族長時期已是一種習俗(創二十二24,三十五22, 三十六12),尤其是在正妻不育的情況下(創十六1-3, 二十五5、6;代上一32)。妾在家庭中也可有一定的權利 ,以及為其子取得較穩固的地位和繼承權(從創四十九 1-28可知,辟拉和悉帕之子可與利亞和拉結之子同列;參 創三十五22-26)。摩西律法中有關於多妻的規定(申十 七17,二十一15-17),顯然是承認蓄妾制的。 士師時代仍見蓄妾的記載。基甸和一位不知名的利未人都 有妾室(士八31,十九)。由於便雅憫支派中有人強暴了 利未人的妾,更引起了支派間的血戰(士二十,二十一) 。 至王國時代,蓄妾之事已非庶民可染指,貴為君王如掃羅 (撒下三7)、大衛(撒下五13,十五16)、所羅門(王 上十一3)、羅波安(代下十一21)等,才能如此奢侈。 在那個時代,帝王擁有大批妃嬪已成定則,如埃及法老、 波斯和巴比倫的諸王(斯二14;但五2、3、23)也無不如 是。 從上述種種來看,蓄妾一事在古代文化中一向有合法地位 ,甚至在一夫一妻的家庭關係已佔優勢的情況下,蓄妾現 象仍因襲不絕。蓄妾制無疑是為求社會地位和多育子女的 觀念下的產物,但後來卻更墮落為容許淫亂和縱慾的「執 照」(參傳二8)。希臘和羅馬時代仍風行蓄妾,但與耶 穌的教導已大相逕庭(太十九1-9)。 參「家庭生活和倫常關係」;「民法和公正」;「婚姻, 婚姻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