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Debt)】


欠人錢財或貨物、地業等就是債。聖經認為,人在義上皆 「虧欠」於神,故從神學意義上看,罪就是債。 在希伯來文化中,往往將債源歸結為高利貸(一種放款取 利的行業)。希伯來語表示「高利貸」的動詞多含貶義, 極言其盤剝之苦。其一直義為「吞咬」,生動地表述高利 吞吃借貸人的錢財。在重利盤剝下使人傾家蕩產(王下四 1-7)。另一表示放高利貸的動詞,可譯作「加增」或「 取利」(利二十五37),因債主從別人的勞苦中取利。古 代近東放債利率,糧食、貨物等取利30%,錢財取利20%。 據努斯(米所波大米東北之古城)坭版的記載,放債利銀 甚至有高達50%的。 ●●●●摩西律法 以色列民甫出埃及即頒佈的摩西律法,有嚴禁盤剝的條款 。神啟示的律法對放債取利、貸款質押的限度均作了嚴格 規定。 ●●保護窮人 摩西五經律法的部分規定,特別針對放債,意在保護窮人 ,使他們可安身立命,養家餬口。聖經律法的目的是要保 障窮人得到幫助,而不會被剝削取利。律法明確規定對貧 者貸款不可取利,且質押也不得過夜(出二十二25;申二 十三19、20);神會為他們辯護。以色列人這種借貸而不 取利的行為,表明他們對神的敬畏(利二十五35-37); 許多以色列的箴言警句也都以此為主題。 40年後,於以色列民入應許地的前夕,摩西重申律法,再 次強調這經訓。神是聖地之主,以色列是神的佃戶,佃戶 當謹遵主道。神且應許那些貸物放款以濟人之窮者必蒙福 (申十五6,二十三19、20,二十八12)。不過律法規定 ,向不在摩西律法轄下的外邦人貸款則盡可取利。這做法 與近東盛行的貿易條款是一致的。 古以色列時常遭災失收,每每出現民生凋蔽的危局。以色 列民均視此為神的懲罰,意味著神民關係必有不諧之處( 利二十六14、20)。在這樣的荒年災月,富人有疏財濟貧 之責,不可加深百姓的苦難。 ●●違法悖道 以色列人卻違背律法,盤剝取利,終成社會大害,債戶陷 於絕境。聖經記載,大衛亡命之際,投奔他的人,其中多 有受不過債主逼迫才挺而走險的窮人(撒上二十二2)。 先知以西結曾警告那些不聽神的誡命、只一味高利盤剝的 人要悔改(結十八5-18,二十二12)。尼希米回國重建耶 路撒冷城牆之際,曾嚴譴那些放債魚肉同胞的高官貴冑, 說他們使百姓淪為奴隸(尼五6-13)。 智慧書如約伯記、箴言、傳道書均指出那些汲汲於以厚利 加增財富的人,到頭來必適得其反,因為神必把他們的財 富分賜給憐憫窮人的人(箴二十八8等等)。先知阿摩司 對以色列那些奸商也作出同樣的警告:「你們踐踏貧民, 向他們勒索麥子;你們用鑿過的石頭建造房屋,卻不得住 在其內;栽種美好的葡萄園,卻不得喝所出的酒」(摩五 11)。儘管先知們不斷警告,律法仍被忽視,沈重的高利 擔子,使貧苦不堪的平民百姓難為生計。 ●●擔保 急需借貸時,律法提出可以抵押代替取利。債權人為保證 定期收回債款而扣押債戶一定價值的物品;就債戶而論, 這也是按期還債的擔保。律法對這種抵押貸款有一定的限 制,如嚴禁扣取寡婦的衣服或農戶每日必用的生產工具( 如磨盤)和耕畜為擔保品(申二十四6、17)。日間為衣 、入夜為被的袍子則只能短期質押,入夜前必須歸還(出 二十二26、27;申二十四10-13)。 債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將子女或奴婢作押。子女或奴 婢的勞動價值可累計以清償債款的本利。聖經記載了一個 寡婦的兩個兒子為了抵債將被賣為奴的事,高利貸的酷毒 可見一斑(王下四1-7)。奴隸如欲借債,則只有以自己 或子女的勞動為抵押。 債戶也可請富裕親友出面畫押作保,這時他也就成為債方 之一員了。箴言警告不可輕為人保,尤不可為素不相識的 外人輕易作保(箴六1-3,十一15,十七18,二十二26, 二十七13)。 ●●安息年和禧年 安息年和禧年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防止百姓因積債難償 而淪落為奴。每7年的最後一年就是安息年,亦稱「豁免 年」。每逢這年,前債一筆勾銷(申十五1-12;參出二十 一2,二十三10、11;利二十五2-7)。律法不許放債人在 第六年期間藉故拒貸,猶太傳統嚴禁放債人追討在安息年 當勾銷的債款。此俗迄今在若干國家的律法上,有一定程 度的反映,如某些國家規定,銀行中凡7年內無人存取的 戶口,即以無主款處理,將賬戶上的本息一律充公。 每50年的最後一年為「禧年」。這一年不論房產、地產, 凡作抵押而未贖回的,都要無償地退歸原主。此法顯然是 在防範土地被少數富人拼吞而大多數的百姓淪為奴隸(利 二十五13-17)。摩西律法雖不能保證經濟烏托邦在人類 社會中實現,卻可抵制人性的貪欲。此外,也使生存和發 展的機會人人均等,並且可以每50年之始為一新起點。 ●●●●新約有關債的教導 新約反映了不同文化對放款借債之事的不同觀念和措施。 當時,刻守摩西律法,堅決不向同胞取利的猶太人固然大 有人在,但希臘和羅馬法制在猶太社會中已佔有相當的地 位。 ●●耶穌的比喻 耶穌曾設一喻,反映了非猶太的做法,祂說有一僕傭因另 一僕傭欠其債無力償還,便告到官府,官府遂將那欠債的 僕傭收監(太十八23-35)。顯然,按希臘和羅馬法,可 由官府將負債人收監作質押,直到他賣清產業或求親告友 或自賣為奴,將債務償清,始得開釋。另有兩則比喻,即 :按才受任(太二十五14-28)和交銀與十僕(路十九 12-24),雖是喻指神的國度,其中也提到投資於銀行以 生財取利的錢業運作。 ●●理財和神學的教訓 使徒保羅教導基督徒「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 ,是要基督徒在財務上謹嚴精當,不可輕典枉借;另一方 面,對人要慷慨相助,勇於急人之難(太五42;路六35) 。 新約有許多教誨均以「債」喻「罪」,如耶穌一次提及「 罪人」之詞(路十三2),其原義就是「負債人」(路十 三4);耶穌的公禱文中提及「債」可代指「罪」(太六 12;路十一4)。 罪人被視為「罪的奴僕」(約八34),而人類無論男女, 都因犯罪而虧負於神。惟有神才能將人類從債海中贖出, 因為神已捨出「自己的獨生子」,將人從罪的掌握中救贖 出來了(約三16-18)。正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說,神使 耶穌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七22)。 使徒保羅因自己蒙受救恩而對眾人抱有負債之感,他必要 將福音傳給眾人,才能略償此債(羅一14、15)。新約教 導說,凡得聽福音的人都欠了債,故必須獻身服侍他人, 有如事奉神(參羅十五26、27)。 Louis Goldberg 參「貨幣和銀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