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待人(Respect of Persons)】


聖經一般用以指出對一些人偏心或徇私的貶義措辭。在希 伯來文中,這說法的字面意義是「抬高另一個人的面孔」 (代下十九7);在希臘文中,則指「接受某人的面孔」 ,或認為某人的外表就是真正的他,故以此評估那人。 由於偏待人在聖經中有上述含義,因此聖經曾數次宣稱神 從沒有犯這種偏待人的罪。保羅在論及一般人的經文中, 清楚指出神在按個人的行為審判時,並不會偏心或偏待人 (羅二1-16)。神不偏私的態度成為保羅的理論基礎。他 吩咐基督徒主人要公平地對待眾僕人,因為神──他們在 天上的大主人──並不徇私(弗六9)。保羅也使用神這 屬性來鼓勵基督徒奴僕全心地服侍他們的主人,因為天上 公平無私的神定會報答他(西三25;參彼前一17)。 既已指出神是公平的,絕不會偏待人,神的子民也不可違 反公義,去薄待窮人,厚待富人,而是在需要作出審斷時 ,公正地評估各項事件(利十九15)。他們不可歪曲正義 、因為懼怕(申一17)或受了賄(申十六18-20;參代下 十九7;箴二十四23,二十八21)而徇私。 按著外貌優待富人,輕視甚至侮辱窮人,在新約中是明明 禁止的(雅二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