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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的朋友(FRIEND OF THE BRIDEGROOM)】
新郎的朋友(FRIEND OF THE BRIDEGROOM)
來:re{a`, re{`eh 和 me{re{a`,雖然常常用來指
一般的「朋友」,但有時卻特別指到
「新郎的朋友」、「伴郎」。古代的本有時就有這意思。
當一宗婚姻失敗,米所波
大米的法律禁止這個「朋友」與被遺棄的新娘成親。這解
釋了為甚麼當參孫的伴郎
與他前度的未婚妻結婚時,非利士人及參孫會有如此的反
應(士十四,十五1-6)。
士十四20應譯為「歸給他的伴郎,就是那為他履行過伴郎
的職責的人」。約三29借
用伴郎的地位來說了一個隱喻(參:林後十一2)。
書目:A. van Selms, 'The best man and bride -
from Sumer to St John', JNES 9,
1950,頁65-75。
A. va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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