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的朋友(FRIEND OF THE BRIDEGROOM)】


新郎的朋友(FRIEND OF THE BRIDEGROOM)   來:re{a`, re{`eh 和 me{re{a`,雖然常常用來指 一般的「朋友」,但有時卻特別指到 「新郎的朋友」、「伴郎」。古代的本有時就有這意思。 當一宗婚姻失敗,米所波 大米的法律禁止這個「朋友」與被遺棄的新娘成親。這解 釋了為甚麼當參孫的伴郎 與他前度的未婚妻結婚時,非利士人及參孫會有如此的反 應(士十四,十五1-6)。 士十四20應譯為「歸給他的伴郎,就是那為他履行過伴郎 的職責的人」。約三29借 用伴郎的地位來說了一個隱喻(參:林後十一2)。   書目:A. van Selms, 'The best man and bride - from Sumer to St John', JNES 9, 1950,頁65-75。 A. van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