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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雇工(HIRE, HIRELING)】
僱用,雇工(HIRE, HIRELING)
以色列中靠賺取*工價
{\LinkToBook:TopicID=4441,Name=工價(WAGES)}度
日的兩種人,是外籍僱傭兵和農業勞工。前者的特點是常
常疏於職守(耶四十六
21),後者則在備受剝削下(瑪三5)作有限度的服務(
伯七1-2)。因此出現了約
十12-13和路十五19輕蔑他們的話。大衛引進外籍雇傭兵
來支持新成立的王國(撒下
八18)。主前八世紀,一個圈地運動(賽五8)沒收了許
多自耕農夫的祖傳產業,使
他們陷入*債務{\LinkToBook:TopicID=1062,Name=債;債
主(DEBT, DEBTOR)}中
;而按照慣例,永久當*奴隸
{\LinkToBook:TopicID=3928,Name=奴僕;奴役(
SLAVE, SLAVERY)}是還債的最後方法(王下四1);這樣
,農業勞工的地位便貶
低了。摩西律法聲明,以色列人若因貧窮的緣故,要將自
己賣給另一以色列人,他
應該有受雇者的身分,到禧年時候更要獲得釋放(利廿五
39-55)。還有其他法例保
障他的權益(如:利十九13;參:申廿四14-15)。雅各
兩次的合約(創廿九)展示
了游牧民族親屬關係的背景,也叫人想起主前二千年期的
偉大國家法典。
書目:J. D. M. Derrett,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1, Ch. 1; J. Jeremias,
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1969, Ch. 6;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1,頁76。
A.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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