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雇工(HIRE, HIRELING)】


僱用,雇工(HIRE, HIRELING)   以色列中靠賺取*工價 {\LinkToBook:TopicID=4441,Name=工價(WAGES)}度 日的兩種人,是外籍僱傭兵和農業勞工。前者的特點是常 常疏於職守(耶四十六 21),後者則在備受剝削下(瑪三5)作有限度的服務( 伯七1-2)。因此出現了約 十12-13和路十五19輕蔑他們的話。大衛引進外籍雇傭兵 來支持新成立的王國(撒下 八18)。主前八世紀,一個圈地運動(賽五8)沒收了許 多自耕農夫的祖傳產業,使 他們陷入*債務{\LinkToBook:TopicID=1062,Name=債;債 主(DEBT, DEBTOR)}中 ;而按照慣例,永久當*奴隸 {\LinkToBook:TopicID=3928,Name=奴僕;奴役( SLAVE, SLAVERY)}是還債的最後方法(王下四1);這樣 ,農業勞工的地位便貶 低了。摩西律法聲明,以色列人若因貧窮的緣故,要將自 己賣給另一以色列人,他 應該有受雇者的身分,到禧年時候更要獲得釋放(利廿五 39-55)。還有其他法例保 障他的權益(如:利十九13;參:申廿四14-15)。雅各 兩次的合約(創廿九)展示 了游牧民族親屬關係的背景,也叫人想起主前二千年期的 偉大國家法典。   書目:J. D. M. Derrett,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1, Ch. 1; J. Jeremias, 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1969, Ch. 6;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1,頁76。 A.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