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LAWGIVER)】


立法者(LAWGIVER)(來:m#h]o{qe{q; 臘: nomothete{s)   一共有六處舊約經文有這個希伯來字,全屬詩歌文體 。按上下文的意思和從平 行經文的對比來看,在創四十九10;民廿一18;詩六十 7(= 詩一○八8),這個字 被翻譯為「杖」或「權杖」是更為恰當的。申卅三21;士 五14;賽卅三22都把司法 的領導權歸於迦得、瑪拿西和神。雅各(四12)指責他的 讀者論斷人,提醒他們, 唯獨神是審判官。   「立法者」這個概念,在新約比在舊約普遍得多,縱 然「立法者」這個詞或非 如此。新約聖經特別記載了基督對摩西律法的尊重(太五 17-18),以及將基督與摩 西作比較(太十七3;約一17),因而把基督描繪為「立 法者」。透過基督自己的宣 佈(太五22起,廿二36-40),其他經文提到的、基督的 地位(加三19;來七11)、 祂的律法所包括的範圍(羅十4,十三8起),以及律法的 屬靈本質(羅七-八;雅一 25,等等),聖經一再地強調了基督的超越。 P.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