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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STRIPES)】
鞭(STRIPES)
這字給用來翻譯數個希伯來字和希臘字,其中只有一
個(臘:ple{ge{)曾出現兩
次以上。申命記律法規定審判官最多只可判犯人受鞭四十
下(申廿五2-3)。一般來
說,用來行列的鞭是由三條皮帶捆成;倘若行刑的人鞭打
犯人超過所判定的次數,
他自己就要受罰。故此,保羅在他「愚妄的自誇」中所描
寫的(林後十一24),其
實已是最高的刑罰,因為在行刑的時候,為了遵守「給律
法圈上籬笆」的原則〔譯
註:意即防範未然〕,往往會從四十下中減去一下。
鞭可以象徵有益的糾正(詩八十九32;參:箴十三
24),也提醒人有關主的犧
牲(賽五十三5;彼前二24)。(*鞭打
{\LinkToBook:TopicID=3756,Name=鞭打;刑
罰,災害(SCOURGING, SCOURGE)})
J.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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