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STRIPES)】


鞭(STRIPES)   這字給用來翻譯數個希伯來字和希臘字,其中只有一 個(臘:ple{ge{)曾出現兩 次以上。申命記律法規定審判官最多只可判犯人受鞭四十 下(申廿五2-3)。一般來 說,用來行列的鞭是由三條皮帶捆成;倘若行刑的人鞭打 犯人超過所判定的次數, 他自己就要受罰。故此,保羅在他「愚妄的自誇」中所描 寫的(林後十一24),其 實已是最高的刑罰,因為在行刑的時候,為了遵守「給律 法圈上籬笆」的原則〔譯 註:意即防範未然〕,往往會從四十下中減去一下。   鞭可以象徵有益的糾正(詩八十九32;參:箴十三 24),也提醒人有關主的犧 牲(賽五十三5;彼前二24)。(*鞭打 {\LinkToBook:TopicID=3756,Name=鞭打;刑 罰,災害(SCOURGING, SCOURGE)}) J.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