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毋視情面
毋視情面
作者:甘汝誠
申一9-17
那時,我對你們說:管理你們的重任,我獨自擔當不起。…但你們的麻煩,和管理你們的重任,並你們的爭訟,我獨自一人怎能擔當得起呢?你們要按著各支派選舉有智慧、有見識、為眾人所認識的,我立他們為你們的首領…管理你們。…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
「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17節)。「外貌」原意是指人的臉。利十九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在此,「偏護」是擡起(窮人之臉)的意思。可能窮人或社會低下階層的人與權貴對簿公堂的時候,往往自慚形穢而不敢擡起頭來;即便如此,法官也不可運用權力給他更大的優惠。同樣地,那些大款在社會上已經有足夠的面子,也無需加重。
什麼叫做「看人的臉(外貌)」?有拉比認為如果法官發覺控辯雙方有自己認識的人就應該避嫌辭審。不過,拉比拉西(所羅門•便以撒)比對出二十三8和申十六19認為這段經文是指法官不可收受賄賂。另一方面,他根據十六19所用的動詞是單數字而一17用的是眾數字,認為後者是指民中的領袖不應按自己的成見而選出審判官,否則後患無窮。
更加有趣的是利十九15的「擡起(窮人之臉)」,就是申一9,12中的「擔當」。摩西好像在說:他一向都沒有按成見審判,也沒有按成見任命各等官員。他們也應如此選派法官,免得屈枉正直。
思想:今天香港沿用英國的法制採用法官聘任制因而避免了上述的可能,不過在教會的體制內,中國人始終就是中國人,法律與人情仍舊是一個不肯正視的問題。我們有責任盡市民遵奉所在地的法律,並且與人和睦;另一方面又要當仁不讓,竭盡全力維護聖經的原則。我們不都是法官,但難免每天都要作出對人對己的裁決:做這事,不做那事。我們是否不看人情,只按神的心意來做決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