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愛,你可以去到幾盡?
經文【可12:28-34】
講員:白智信牧師 記錄:杜玉蓮姊妹
最近有機會出席一場管弦樂團的音樂會。音樂會門票背面的一條規則:必須準時入場,否則只能在中場休息時入場。為免被拒絕入場,我會用盡方法準時到場。赴音樂會我們都會盡力守時到達,但日常生活中我們與朋友相約聚會或陪朋友參加教會崇拜時,會否如出席音樂會般準時赴約呢?為何赴音樂會能盡力守時,其他約會卻經常遲到也視作等閒,甚至遲到也沒半點歉意呢?深盼今天經文的信息帶給我們亮光,去思考我們與神的親密程度:當面對神的要求和吩咐時,我們是否會以兩種不同的態度去回應呢?今天的講題:為了愛,你可以去到幾盡?
一 愛神愛人與誡命的關係(可12:28-34)
可12:28記載有一個文士問耶穌:「誡命中哪是第一要緊的呢?」在文士向耶穌發問前,猶太的宗教領袖就以應否納稅給該撒的問題,和死人復活的問題問耶穌,想陷害祂。耶穌的回答並沒有被他們難到,文士就想出新的問題來為難耶穌。文士是指當時對神的啟示精通的人,可算是律法專家或學者。根據拉比文獻記載,律法共有613條律例:以訓令式誡律有248條,以「你當」為開始;以禁令式誡律有365條,以「不得」作開始。他們強調要遵守所有的律法,並且每一條誡律都是重要的。文士猜想無論耶穌回答那一條律法最重要,都會落入陷阱中。耶穌用申6:4-5的教導來回答,告訴他們不是死守某一條誡命,而是要明白誡命背後的精義,即「愛神愛人」是遵守誡命的原則。從聖經十誡可看出「愛神愛人」與誡命的關係:「愛神」顯明在第1-4條誡命;「愛人」顯明在第5-10條誡命。如果要實踐「愛神愛人」的行動,必須做到:一、尊重神是獨一的真神、單單敬拜祂、與祂建立親密的關係、分別為聖守安息日;二、順服父母、重視生命、過聖潔的生活、尊重別人的財產、真誠無偽地待人、持守純潔的心。申6:6-7告訴我們實踐誡命不單是頭腦上的知識,還要把誡命藏在心裡,用行動表達出來。對於遵守誡命,很多人覺得很難,特別是一些慕道者、初信者。要改變從前的嗜好和習慣真不容易,譬如賭博、打麻將、買六合彩,另節期裡燒香祭祀祖先等都被視為不合宜。這些誡命規條都令很多初信者感到壓力而對信耶穌卻步。我們要明白,神的子民能夠遵守這些誡命,是因為我們與神已經立約,而這約顯示出立約的人與神有愛的關係,因這愛的關係,我們願意遵守誡命。
二 誡命──約──愛的關係(出34:6-7)
與我們立約的神是一位有憐憫、有恩典的神,祂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但對於人犯罪,神不會視若無睹,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當我們信了主,與神立約而有了親密關係,這些誡命就不算是外來的要求,因為我們為了保護與神建立了慈愛和誠實的親密關係不受損,就會遵守誡命。而罪的含義,就是我們違背與神所立的約,偏離了約的期望。偏離所立的約,就顯示我們不愛神,也不會懂得去愛人。
當初神創造了人,人生活在伊甸園裡,與神享受愛的親密關係。神與人立約,園裡所有的果子都可以吃,唯獨不能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立約的關係帶來要求,需要遵守,以顯明尊重這份約。但始祖夏娃受引誘違背與神所立的約,吃了不可吃的果子。她吃這果子表明她不愛神,才會不遵守神的吩咐。不但如此,她吃後還給丈夫亞當吃,令亞當也陷於罪中。這種表現顯示夏娃不懂得愛她的丈夫,令他也落入罪裡。因此,在不愛神的情況下,人無法真正去愛人。
三 整全的信仰──信心與行為
我們若不遵行和持守與神所立的約,實踐祂的誡命,我們的信仰就會變得不完整。整個信仰應該包括你對神的認知、你的悟性和對真理的瞭解,從而建立你對神的信心和認信。接着就要有行動來配合信仰,從雅2:17,22可以認識到信心若沒有行為的配合是死的。信心與行為是並行的,信心因行為而得以成全。你可能認為自己已經有行為配合信心,如參加崇拜、成長班、祈禱會、各樣的事奉,配稱是愛神的人了吧!在愛人方面,你認為已經按所認識的真理來關心別人,也算符合了經文所說的愛心行為了。但耶穌指出神要求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並愛人如己。我們是否真的盡了全部呢?可12:32-33顯出文士對神誡命的認識只是頭腦裡的知識,並沒有實踐在生活裡,他回答耶穌的問題,只用理性客觀的看法把耶穌的話重複,帶出大家都知道的道理。
我們要自我檢視:自己有沒有以全部的心意、全部的性命、全部的智慧、全部的力量愛神和愛鄰舍?你或許認為自己不是牧師、傳道、長執或領袖,只是平信徒,能恆常參加崇拜、靈修、成長班已經不錯,要付出全部的是很難的。但可12:30經文用的「你」字,這是單數,指我們每一個人、個別的;所以每個信徒都應該遵行,而且不單遵行,還要完全。主耶穌在山上寶訓中說:「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 這是我們每一個相信耶穌的,要努力追求的目標。
四 怎樣才算「盡」愛呢?(可12:30)
聖經裡面有好些例子能讓我們認識何謂盡上全部來愛神和愛身邊的人。可12:41-44記述耶穌在聖殿裡的銀庫旁邊坐着,看人怎樣投錢入庫:有好些財主投了若干的錢,後來有個窮寡婦來,投了兩個小錢。耶穌稱讚這個寡婦盡上所有的來愛神,「因為他們都是自己有餘,拿出來投在裡頭;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把他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可12:44)耶穌告訴我們要仿效窮寡婦愛神的樣式,盡上我們的一切去愛神。在怎樣愛人方面,約13:1記述:「逾越節以前,耶穌知道自己離世歸父的時候到了,祂既然愛世間屬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耶穌基督用完全的擺上和犧牲來顯示聖經裡所說的「盡愛」。在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裡,當律法師問耶穌如何獲得永生,耶穌用好撒瑪利亞人救助被強盜搶劫受重傷的路人的故事,教導我們如何盡心盡力愛別人。(路10:30-37)
而「盡」愛的實踐上,最少應包含以下三方面:
(1) 努力朝着「像天父完全一樣」的目標進發。
(2) 付代價,作出犧牲。
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2013年10月出席中大50周年校慶日曾說過:「法律只是秉行公正的途徑,履行法律是整個實踐的第一步,需要下更多工夫,才達到真正的公平。」當你要盡上自己所能的時候,是需要付代價的。耶穌在逾越節的筵席,早知道門徒猶大會出賣自己,但因為耶穌愛門徒愛到底,當門徒追問誰是出賣祂的人,祂沒有公開揭露是猶大出賣祂,也沒有讓門徒制止猶大出賣自己。耶穌願意付上生命的代價,作出犧牲去愛所有的人,包括出賣祂的人。
(3)有一顆願意順服神旨意、遵從神吩咐而行的心。
耶穌在被釘十字架的前一夜,在客西馬尼園禱告說:「倘若可行,便叫那時候過去。」他說:「阿爸,父啊,在祢凡事都能,求祢將這杯撤去。然而不要從我的意思,只要從祢的意思。」(可14:35-36)在實踐「愛神愛人」的過程中,你要付代價,作出犧牲。當面對很艱難的處境時,雖不情願遵行,但是為要實踐「愛神愛人」的目標,我們就願意順服神的心意,接受聖靈的感動和提醒,為愛我們的神去遵行,也願意為與我們立約的神付上代價。不論我們每個人現在與神親密的程度如何,為了愛神的緣故,我們要努力向前行。聖經所說的「盡」,就是要我們別停留在現在的光景。不要計較自己與別人的差距或現在的處境,只要向前行。使徒彼得也不是一開始就與神有親密的關係,他也經過幾個階段才曉得愛神愛人。耶穌受難,他曾三次不認主(可14:72)。耶穌復活後,三次問彼得愛不愛祂(約21:15-17)。耶穌第一和第二次問彼得,其實是要求彼得能無私、盡意去回應神的愛。彼得卻回答說:「主阿,是的,祢知道我愛祢。」彼得是以人世間的愛來愛主。到第三次耶穌問彼得「你愛我嗎?」時,耶穌用「以人世間的愛」的字詞要求彼得愛耶穌。彼得所回答的,是盡了他當時所能的去愛耶穌。耶穌更因彼得的盡愛回答,仍看重他、使用他。彼得晚年時,願意為主殉道,被釘十字架而死,顯出對神的盡愛。
最近有齣電視連續劇,講述男主角向失明的女主角訴說自己有個好朋友,因意見不合,彼此十多年來沒有見面。女主角向他說的一句話教我感動,她說:「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對腳。」她還鼓勵男主角不斷聯繫那個好朋友,甚至約對方見面,化解誤會,修復關係。男主角到了約定的地方,等了很久,以為好朋友不會來應約,低垂的頭竟然看見好朋友出現眼前。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對腳,我們能否因為愛神的緣故,用腳踏出去實踐愛,盡我們的全部去愛神和身邊的人?最近本港多處社區發現含沿的飲用水,我們教會長者鄰舍中心的同工和義工前往啟晴村視察需要,看見許多長者用水桶到街上取水,並要提着重甸甸的裝滿飲用水的水桶回家,於是在教會發起招募義工行動,幫助長者把水運送到他們的居所,有八個弟兄姊妹回應,用腳參與行動,用手回應主的愛。
當神的恩典臨到你身上,這份與神的愛的關係,會否在你心裡帶來動力,驅使你為這份愛盡上一切,朝着像天父完全的目標進發?你會否願意遵從神的旨意,作神要我們作的事,甚至願意付代價,作出犧牲?深願耶穌回答文士的話,不單讓文士得到屬靈的檢視,也同樣感動我們檢視自己的屬靈生命,不停留在現今的境況,接受聖靈的感動,更加愛神和愛身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