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刊第49期•2013年7~12月

讀經深思:逃城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民三五34)

一、河東河西,六座逃城(民三五9-15)

      神吩咐以色列人要設立六座逃城,即利未人所得的四十八座中分出六座,作為誤殺人者的避難所。誤殺人者只要逃入這種逃城,在城中聽受審判,但不判他死罪。這六座逃城,有三座在迦南地,即拿弗他利山地的基低斯、以法蓮地的示劍和猶大山地的基列亞巴(就是希伯崙,書二○7)。另外三座在河東,即流便平原的比悉、迦得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蘭(即今戈蘭高原,書二○8;申四41)。當時摩西可以指定河東三座城為逃城,但他不能過約但河,所以在河西的逃城後來由約書亞指定。

二、六種原因,取人性命(民三五16-21)

      神首先宣布「蓄意殺人」者的必被治死的嚴厲律例。這裡提及六種致死的原因,三種是看得見的凶器,另外三種是看不見的動機:

1. 鐵器(16節)。鐵器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種工具,是該隱的後裔土八該隱所發明的(創四22),頭一個用鐵器打傷人的也是土八該隱的父親拉麥(創四23)。鐵器本身並無罪,但有犯罪思想的人卻使用鐵器來殺人。
2. 石頭(17節)。
3. 木器(18節)。石頭和木器本身亦非凶器,但被惡人利用便可以殺人。

這三種殺人者必被治死,報血仇者一遇見他便可殺他。
4. 怨恨(20節)。這是一種犯罪的動機。
5. 埋伏(20節)。這是企圖傷人的一種方法。
6. 仇恨(20節)。這也是殺人的另一動機。

  這三種看不見的凶器,實比前三種看得見的凶器更能傷人。這三種殺人者必被治死,不可寬恕。「死刑」是神所定的(創二17),聖經並無終身監禁以代替死刑的條例。

三、意外過失,可入逃城(民三五22-28)

      有許多人傷人以致受傷者死亡,並非蓄意,而是無意。這種人不應被判死刑,他們可逃入逃城,住在其中,直等到當代受聖膏的大祭司去世,才可獲得自由,返回本家,報血仇者亦不得傷害他。

  上述河東河西逃城的地點均在「山上」,只有流便支派的地方是在平原,因為他們佔了摩押平原,所以逃城只好建在平原。那些誤殺人者要逃往逃城,是向山上逃跑。正如天使拯救羅得逃出所多瑪城時,對他警告說:「不可回頭看,也不可在平原站住。要往山上逃跑。」(創一九17)這是神所定逃命的原則,相信設在山上的逃城也有人在城牆上看守,如見報血仇者企圖進來,也可阻止他們進入。誤殺人者必須在逃城內長久居住,直等到大祭司去世,時間長短,則無人可以預料。如大祭司尚未去世,那誤殺人者一旦離開逃城,報血仇者可以在城外殺了他而無罪。

  這種判決誤殺人者的方法很特殊,但也有教導作用,使人小心行事。

四、勿收贖價,使人逃生(民三五29-32)

  在此處,神又警告領袖切勿因貪財而枉法:
  1. 那故意殺人者企圖付出生命贖價,以免一死(31節)。
  2. 那誤殺人者不願久居逃城,企圖付出生命贖價,以求返家。那贖價是五舍客勒銀子(民三47),但神禁止這種賄賂的行為,以免蓄意殺人者再殺人,也免那誤殺人的再誤殺。神再強調「殺人者死」的決定(31節),神的決定是不會錯的。今日許多國家與神的決定相反,使那些殺人者仍有第二次殺人機會,無形中等於幫助他們再殺人。

五、地被血污,地不潔淨(民三五33-34)

      這兩節經文說出神的心。
  1. 祂不喜歡看見有人殺人以致流血,也不喜歡有人被殺而流血,因為「血使地受污染」。
  2. 有人被殺,「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33節)。這話似乎甚難明白,意即有人被殺,流了血,使地污染,那殺人者也應流血,不是使地更污染,乃是抵銷了被殺者的血。
  3. 因為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神不許有人被殺。因為在亞伯被該隱所殺時,神已宣布地曾被污染,而且亞伯的血有請求伸冤的呼聲(創四10)。神後來對挪亞再宣布,不許殺人,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6),意即「殺人亦即傷害神」,神必須禁止此種惡行。

  到了新約時代,向弟兄動怒或怒罵弟兄的行為都被禁止(太五21-22)。約翰則強調,「恨人即殺人」(參約壹三15),該人並無永生,可見殺人是絕對被禁止的惡行。


(本文轉載自《默想舊約:利未記與民數記》,蒙基督教天人社允准使用)

蘇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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