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刊第八期•2002年12月

可用自由意志丟棄救恩嗎?

陳終道

  有人認為救恩雖然是永遠穩固的,得救是憑恩典的,但人有自由意志,縱使選擇了永生,也可以再選擇不要永生。這也就是說人可以用自由意志選擇救恩,不過在選擇了救恩之後,還可以再用自由意志丟棄救恩,所以得救了還可以再滅亡。讓我們看看聖經怎樣說:

一、亞當的選擇

  亞當選擇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選擇了信從那古蛇(啟一二9;比較創三章)之後,是否還可以再選擇生命樹呢?為甚麼神要派天使把守生命樹,「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創三22)?因為亞當已經不能再有自由選擇「不要死亡」了。因此,基督必須降世完成救贖的工作,給人另一項選擇的機會,否則人類何須用自由意志選擇救恩呢?只要再用自由意志選擇「不要死亡」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樣的話,救恩根本就是多餘的,因為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挽回失敗。

  亞當面對生命與死亡的選擇時只有一次機會,那是很明顯的。罪因一人入了世界之後,人的自由意志的運用,跳不出「罪與死」的圈子。世界上哪一個人可以憑自由意志而不「臥在那惡者手下」(約壹五19),不作「魔鬼的兒女」(約八44),不「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羅六12),不再作「罪的奴僕」(羅六20)?對於「永死」,人不必也不能用自由意志來選擇,因為已經選定了。

  但基督完成救贖的工作,給了我們另一次運用自由意志的權利,就是選擇永生的權利,這選擇也是決定到永遠的。如果罪與死的抉擇是一次決定的,為甚麼永生與救恩的抉擇,卻是可以一再推翻的呢?要是救恩與永生的抉擇,是可以隨時用人的自由意志推翻的,為甚麼人卻不能用自由意志推翻罪惡與永死的抉擇?基督成功救贖工作的主要成果,是否只不過讓我們這些罪人得著可以多次或不斷運用自由意志選擇永生或永死的機會?而所謂「得救」,只不過是最終選擇了永生?這樣,基督所成就的救贖之恩,豈不是比不上亞當所失去的?這並不合乎羅馬書第五章的真理,請細讀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

二、奴僕服事主人的選擇

  按舊約律法,奴僕到了第七年可以自由(出二一2),但若他要選擇繼續作主人的奴僕,不願離開主人,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了(出二一1-6;申一五12-18)。這種自由的運用,是一次決定到永遠的;他可以決定不服事主人,但一旦決定了要作主人的奴僕,就要永遠服事主人,不能再自由。

  大衛在詩篇中曾引用這律法的精義,以表明他願意順從神的旨意--「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詩四○6-7)新約希伯來書卻把這節經文用在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物、完成救贖工作方面(來一○5-6)。所以,這原則理該也適用於蒙救贖者對救恩的抉擇方面。一經抉擇,就永遠作基督的奴僕。

  聖經明說我們是「神的奴僕」(羅六22;彼前二16)、「基督的奴僕」(林前七22;弗六6),又是祂用重價買來的(林前六19-20),不再是屬自己的。這些觀念,已經足夠顯明我們不能再屬別人。如果我們之中沒有人能單憑自由意志,而必須憑基督所成功的救恩,才能重新選擇永生神的生命,才可以擺脫罪奴的地位的話,誰又能憑自由意志擺脫作基督「義奴」的地位呢(羅六17-18)?難道基督的「恩典」,不如亞當的「過犯」麼(羅五12-21)?難道已經被擊敗的魔鬼,還會再勝過已經坐在父右邊的基督麼?因祂已經「擄掠了仇敵」,升到天上(弗四8-10),而這失敗了的「仇敵」永不可能再勝過基督--「末後的亞當」(林前一五45)。

  聖經雖然勸勉信徒要將自己奉獻給主,但這種奉獻自己的「自由」,是神另外的「慈悲」(羅一二1),並不能推翻已經是的「義奴」的地位。人雖然可以用自由意志抉擇要繼續作罪奴,不要救恩;但一旦真誠地抉擇了要接受救恩(要作義奴),就像用錐子穿了耳朵那樣,永遠作義奴了!若有人說,首次抉擇的是假的,那是否會有第二次的抉擇?在神跟前,所有「假」的抉擇都等於沒抉擇過。在人前才可以假,在神前只有真誠才被看為有。這也就是主耶穌所說那些自稱曾奉主的名傳道、趕鬼的人,祂要對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七12-23)

(本文摘自《萬世救人--從聖經看救恩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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