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第三十八章拾穗拾穗與字句查考
【創三十八1「猶大」】
流便有長子的名分,應該是家業的繼承人,但是由於他情欲的罪,以致喪失了這福分。我們也應省察,是否有什麼罪潛伏在裡面,不然就得不著神的恩惠。
純潔無暇的生命,如潔白的花那樣尊貴。清心的人必有神的同在,因為神的事向聰明人隱藏起來,卻向他有清心的顯露。清潔的心是神要用來作盛水的器皿,為解除人的乾渴。清水是應保持潔淨的,不可污染。可見清心是比任何恩賜更為可貴。試探雖然是難免的,你也並不比別人強;但是你若經常活在聖靈裡,靠祂行事,必蒙保守,不會被世俗玷污了。
寶血潔淨——「祂兒子耶穌基督的血,必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翰壹書一章七節)。
救主保守——「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麼,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三節)。
聖靈充滿——「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麼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哥林多前書六章十九節)。
神能以猶大使我們的性情改變,並且啟示基督的能力(四十九章八節)。
──邁爾《珍貴的片刻》
【創三十八1 亞杜蘭】 亞杜蘭位於薩非拉(猶大山地和平原之間的谷地,和合本:「高原」),學者考證為希伯崙西北的瑪德庫爾酋長遺址(Tell
esh-Sheikh Madhkur;見:撒上二十二1;彌一15)。其高度當比希伯崙(海拔3,040呎)為低,因此說猶大「下」到亞杜蘭很是恰當。──《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6∼26 兄終弟及婚姻】 英年早逝的人如果無後,就會在產業的繼承上構成疑難。兄終弟及的制度是解決方法之一。依照創世記第三十八章的概略,死者的弟兄有責任使寡嫂懷孕,好使兄弟的名字(以及當得的遺產)可以傳給所生的嬰孩。類似的規例可見於
* 赫人法律第193條;路得記四章所記的,可能也是另一個形式。申命記二十五5∼10所詳述的律法,容許死者的兄弟拒絕承擔這責任,條件是他要在公開儀式中受寡嫂侮辱。猶大在本段所遭遇的情形,大概就解釋了這律法為何有制定的必要。貪財的弟弟(俄南)拒絕使他瑪懷孕,因為這樣做會分薄了他至終要得的產業。──《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11 寡婦】 在經常有疾病和戰亂的社會中,寡婦十分常見。以色列應付這問題的方法,是兄終弟及婚姻(為死去的丈夫立後),以及容許年輕寡婦在服喪期後從速再婚。她們有特別的衣著,來表明其寡婦身分。由於寡婦沒有分受遺產的權利,律法特准她們在已經收割的田中拾取遺穗(得二),又保護她們不受壓迫(申十四29;詩九十四1∼7)。惟有祭司的女兒才有權利光榮回歸父家(利二十二13)。──《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13 亭拿】 本節所述城鎮的確實地點無法肯定。在分地的名單和參孫的事件中,這地名多次出現(見:書十五10、57;士十四1∼2;代下二十八18),與猶大支派在山地南部的屬地有關(可能是米克納以革倫遺址〔Tel Miqne-Ekron〕東面三哩半的巴塔希遺址〔Tell el-Batashi〕)。──《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13∼14 作寡婦的衣裳】 寡婦和已婚婦女一樣,都用不著蒙臉。然而寡婦有特別的服飾來表明其身分。這些衣著給予她們法定的權益,如拾取遺穗及領取什一奉獻的一部分等。──《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14、21 伊拿印】 記載中兩次提到這地方,支持這是地名,而非比較傳統的翻譯如:「空曠地方」(KJV)、「岔路口」(武加大譯本、他爾根〔Targum〕)等。它或許就是以楠(書十五34),名字可能來自當地的水泉。然而除了指明它在猶大支派屬地以外,其確實地點則無法肯定。──《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15∼23 娼妓】 迦南文化在
* 豐饒崇拜中使用 * 祭儀娼妓,以增強生產能力。母神 * 伊施他爾或 * 亞拿特(Anat)的神廟之中或附近,住著臉蒙帕子的信奉者,象徵 * 巴力或 * 伊勒神的新婦。
男子在開始耕作或剪毛、產羊等重要日子期間,就會來到神廟使用這些祭儀娼妓。這樣做的意思,是對神祇表示尊崇,並且重演神明的婚禮,以求保證田地和牲口多產豐饒。──《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18、25 印、帶子、杖】 古代近東簽署文件的一大特色,是圓筒印章的使用。這種印章有鏡像銘刻,可以滾在泥版,或印在封蠟或泥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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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銅器時代之後幾乎每個時期,都有主要是用寶石或準寶石雕製的圓筒印章,被考古學家挖掘出來。印章通常用皮繩穿起,掛在印主的頸項上。巴勒斯坦比較常見的則是只在一個平面上有刻紋的印章。本段提到的另一種身分證明,是可以幫助走路,驅趕牲口,又能充當武器的杖。這是私人物件,所以很可能經過雕刻打磨,能夠顯示物主的身分。──《舊約背景註釋》
【創三十八24 處死娼妓】 娼妓和淫婦的刑罰通常是用石頭打死(申二十二23∼24)。他瑪被判燒死很是罕見。在其他地方,只有祭司女兒行淫和亂倫(利二十14),才規定判處這刑。──《舊約背景註釋》
【創卅八26】「她比我更有義。」
猶大的罪惡,不僅是肉體方面的,還有屬靈方面的。他取了迦南人書亞的女兒為妻,這種和迦南人通婚,是神對選民所嚴加禁止的。
他瑪所用的方法,固然邪惡,但她的動機,卻是切望不使死人的名,在以色列中被塗抹,這一點是猶大身上所缺少的。這件事使猶大認識了他的罪惡,因而說了「她比我更有義」的話。―― 摩根《話中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