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三十章拾穗
【民三十1】人遇到危急,會許願向神求助;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例如創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結十八18等)。但一旦神聽了人的呼求,危急過去,很可能忘卻當日許的願。律法嚴格規定,許了願必須履行。但若遇到實際環境不許可履行所許的願,應如何解決?《利未記》二十七章對此已有規定。本章提到另一個問題:要是女子的父親或丈夫不許她履行所許的願,應該如何解決?這裡規定,要是女子許願時他們便提出反對,女子不受所許的願的約束(5,8,12節);但女子的丈夫當時未表反對,事後卻不贊成,做丈夫的要負責任(15節)。
本章並舉例說明如何適用上述原則。新約時代,許願的條例可能更趨繁複,以致耶穌在《馬太福音》五33∼37要教訓人什麼誓都不可起,“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祂要人從死的律法中走出來,恢復當日立法的真精神。──《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三十2∼15 願的重要性和角色】許願突出執行某種事務(獻祭,見:民二十七;大衛將約櫃運往耶路撒冷,見:詩一三二2∼5)之人的敬虔程度,或在謀求達到某種目的時,作為與神明討價還價的方法(耶弗他求作戰勝利之願,士十一30∼31)。如此,誓和願的分別,在於後者大體上是有條件的,不是純粹的諾言。願也可以用來表示奉獻時期的開始,如
* 拿細耳人的願(民六);或在戰時以獻上禁戒之祭的形式,將所有戰利品奉獻給神(民二十一1∼3;書六18∼19)。這是召喚神明與崇拜者建立契約的宗教性行動,故此絕對不得違約,免得觸怒神明(見:出二十7不得「妄用」神名的命令)。更詳細資料,可參看:利未記二十七2∼13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3∼15 女子與許願】按照本段的規定,少女和妻子未得父親或丈夫的許可,不得許願奉獻己身。作為一家之主,父親或丈夫有權使之作廢。然而他若起先贊同許願,繼而試圖妨礙女子執行,就要承受許願不還的懲罰(14∼15節)。第一個案例(3∼5節)中,女子受父親的監護,因此不擁有財產,也不得未經許可,妨礙父親為她安排婚事,或使家庭藉她得益。已婚婦人亦同樣對丈夫的家庭有義務,不可不與丈夫商酌,便作出對家庭運作或經濟獨立有影響的決定(6∼8節、10∼\cs1613節)。哈拿是聖經之中,惟一妻子自行許願,將兒子終身奉獻在示羅會幕之中事奉的案例(撒上一)。──《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3∼15 女子順服的角色】雖然女子(特別是王室的女子)往往對丈夫有極大的影響力,然而以色列社會中能夠任意而行的,似乎只有守寡或年老的婦人。與父母同住的少女或為人妻者,在法律上受其父親或丈夫所支配。她們沒有擁有財產、創辦生意、提出訴訟、安排婚事的權利。這些事務都屬男子的專利。已婚婦女在社會中自由運作的例子似乎不是沒有(如:箴三十一),但一貫都是在丈夫許可之下進行的。無論是在聖經之中,還是古代近東整體的背景,持家和生子立後,以及在環境許可時協助家庭經濟(耕作、放牧、工藝),是女子的首要責任。按照
* 漢摩拉比的法律,注重經商而漠視家務的女子,可被丈夫遺棄。過了生育時期的老婦可能歸屬另一社會階層,成為女性的長老(見:底波拉──士四∼五,以及提哥亞和亞比拉的聰明婦人──撒下十四2∼20,二十15∼22)。──《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5,8,12「耶和華也必赦免他。」】
如果父親或丈夫不准許女子的誓願,就不成立,她也不必負責。神也可以准她不履行這義務。這原則實在美好。
向主誓忠——你對基督誓忠,也有一定的步驟。你雖應許遵囑,但忽然有意外的事情,你無法履行。有人阻止你的行動,醫生也囑咐你,或者有其他的要求,使你不能照原定的計畫。神是否會生氣呢?不會,祂瞭解整個的情形,也接受你的歉意,使你平安地去。你也不必感到虧欠,不會影響你的靈性。
得神同意——你在祂面前奉獻,卻沒有回應,也無人贊許。神似乎完全緘默,但是有時緘默就是同意。祂每日不說什麼,在緘默中祂要建立你的誓願與奉獻的心意。
如果父母不讓兒女決志與誓願,那麼責任在父母身上。他們應向神交帳,為他們的行動而有回應。所以不可無端阻礙他兄弟,使他在道路上有困阻。這是在神面前無法交帳的。
──邁爾《珍貴的片刻》
【民三十9】女子須從屬於男子,她的責任也由男子負起。未婚女子之願須父親同意;已婚者須丈夫同意(6∼8節)。但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單獨許願,不受他人約束。──《啟導本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