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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第二十五章例證與靈感集錦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伯二十五4「在神面前,人怎能稱義?」】

這是歷代的問題。人知道他不過是蟲,甚至還不如蟲。任何動物,無論怎樣卑微,都無法有意或故意違反神的律法而破壞的。

我們首先的努力必設法建立自己的義。我們一再失敗,更增加我們可憐的情況,一直等到我們在西乃山腳下完全無望。我們不能還原,神的律法也在我們周圍,令我們震驚,雷轟與閃電更使我們懼怕。於是神在基督裡幫助我們。祂首先滿足神律法的要求,祂又以自己的手建立並引進永義。最後祂在我們裡面產生那種信心,使祂的工作在我們良知與心靈中成就。

律法的事不是肉體可以在神面前稱義的,因為律法是叫人知罪,我們靠著基督的救恩,得以白白稱義。主已作成了挽回祭,神自己作稱義的工作,祂所召的人,必稱他們為義。祂除去污穢的衣袍,穿上聖潔的。

但是信心是唯一的條件。我們必須相信祂使不虔的人為義,凡相信的人必然稱義。我們得救不是在乎信靠祂的工作,而是信靠祂自己。信心的動作是向著受死、復活與永活的主,體切祂的心,我們藉著信心,必使聖靈產生聖潔的品德。

──邁爾《珍貴的片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