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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基督徒倫理系列(四)

聖經對離婚的看法

經文:太19:1-9、林前7:10-17a


壹 前言

  隨著社會之變遷,台灣地區的離婚現象,不論就離婚對數或是離婚比率,皆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離婚率自1985年的每千人1.11對、即21,159對離婚夫妻爬升到1996年的每千人1.67對、即35,875對夫妻離婚。

  台灣過去十年內離婚率快速爬升1.5倍,以台北市為例,每三十分鐘有一對夫妻要分手,台灣25歲至39歲這個年齡群的離婚率,從1986年的30%躍至1997年的48.9%(幾乎兩對就有一對離婚)。美國的離婚率高達50%;新加坡過去六年中離婚率增加一倍。離婚可以說是越來越普遍,離婚的原因也越來越多樣化。

  一般我們常聽到離婚的理由,諸如:個性不合、宗教信仰不一樣、婚姻暴力、外遇等等。更有時下的年輕人,快速的結婚,也快速的離婚,理由是──一直都用同一個杯子喝水,想試試看換另一個杯子喝水,水會不會好喝一些。

  離婚的問題不僅是兩性的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導因。許多問題青少年,常出自於不幸福的家庭。父母離異,把壓力硬是加在下一代的肩上,得不到父母完整親情的子女,只好像社會要回他們的教育成本。

  在這個對於婚姻的離合越趨自由與開放的世代,基督徒應當如何正確的看代離婚這一件事呢?  

 

一 聖經的婚姻觀

  1. 從聖經角度看婚姻(創一:18-25):
  2. a.婚姻制度是上帝所設立的:所以婚姻是神聖的,無論結婚當事人是不是基督徒,不影響上帝設立婚姻這個事實,因此,結婚的雙方也必須信守上帝所設立之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b.人要離開父母:兩性在未婚之前,最重要的關係人是父母。但是結婚之後,從聖經的角度而論,配偶取代父母成為最重要的關係人,因為上帝對兩性透過婚姻的結合,視為一體,不再是兩個人。

  3. 從救贖的角度看婚姻

a.婚姻的聖約性意義(忠於盟約)──瑪2:14教導百姓,不能以詭詐對待幼年所娶的妻。因為他是人在上帝面前,按盟約所娶的配偶,離婚便是毀約,不但被視為詭詐,而且是干犯上帝。

b.婚姻的基督性意義(彼此順服)──保羅在弗5:21-30中提到的夫妻相處之道,包括兩個要點:

  第一,妻子當順服丈夫,如同順服主(22-24):換句話說,上帝期待教導妻子懂得以丈夫的順服,來顯明並學習信徒對基督的順服。

  第二,丈夫當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25-30):同樣的,上帝對作丈夫的,也期待他能夠以學習基督愛教會那樣犧牲的愛,來愛自己的妻子,以見證出基督愛教會的樣式。

  所以,我們確知,上帝對於婚姻是有很高的期待。婚姻不但是兩性的結合而已,它在上帝面前還包含著極為神聖的意義和預表。因此,婚姻人人都當尊重。

  然而,從現實生活的角度而言,離婚又好像是一股擋不住的洪流,衝擊現代的社會。不僅非基督徒社會把離婚看得很自由開放,就連教會基督徒,對於離婚這件事,也似乎越來越容易掛在嘴邊。夫妻一爭吵,動不動就要離婚。若是藉離婚作要脅也就罷了,事實上,說到作到的也不在少數。

  配偶真的可以像一件穿舊了的衣服一樣,鮮豔亮麗的時候珍惜,退色老舊的時候便丟棄嗎?或是,一句個性不合,想換個杯子喝水,生活不再有味道等理由就可以成為離婚的藉口?當然,許多離婚的原因乃是很嚴正的、情非得已的,例如婚姻暴力,外遇等因素。

  無論那一種原因,聖經同意離婚嗎?

二 聖經對離婚的看法

  1. 摩西的教導
  2. 早期猶太社會是一個以男性家長為中心的社會,雖然猶太人明白上帝設立的婚姻是「二人成為一體」,而不是三人成為一體,甚或多人成為一體。但是,多妻的現象仍然是比比皆是,而女人只能隸屬於一個丈夫。

    就因為這種雙重標準的婚姻倫理,造成離婚事件在早期猶太社會並不鮮見。所以才會出現申命記24:1-4摩西對於離婚的規定。這並不是摩西設立離婚制度,給猶太男人行方便之門,而是因為在當時的猶太社會,離婚已經相當氾濫,所以摩西訂下法律,對想要離婚的男性有所約束。

      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記載:

    人若娶妻以後, 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後,可以去嫁別人……….”一眼就可以看得出來,這是為保障婦女所訂的規定,其中還允許婦人可以再嫁。

      事實上,舊約中有好些情況是不允許離婚的。例如:犯姦淫不允許離婚,因為犯姦淫是處以死刑(20:10,申22:22-24)。如果丈夫在婚前已玷污了他的妻子,也不允許離婚(22:28-29)。因此申命記24:1-4允許離婚,顯然是因為妻子做了一些與婚外性行為無關的惡行或壞事。

    可見,摩西並非要設立離婚制度,乃在防止休妻造成更大的傷害,而休妻決非神的心意。摩西所訂下的休妻律例,只是一種針對墮落百姓的措施,並保障遭遺棄的婦女。

  3. 瑪拉基的教導(瑪2:10-16)

  在2:10-16節中,先知瑪拉基譴責百姓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拉基時代歸回的色列人,仍然活在異族的統治之下。在希臘統下,許多附庸國的百姓雜處一地,因此許多以色列人就有機會愛上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因而休棄本族猶太妻子。因此之故,先知瑪拉基公開宣告譴責他們離婚的罪,認為這些離婚的百姓,乃是毀棄當年耶和華在他們婚姻盟約中間所作的見證,也是一種詭詐的行徑。瑪拉基代表上帝發言,宣告離婚乃是上帝所譴責的。

c.耶穌的教導(太19:3-9與可10:2-12的比較)

  在以上兩段經文中,法利賽人以離婚的問題來試探耶穌。法利賽人對耶酥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若耶穌答說可以,他們便說祂縱容人離婚;若耶穌說不可以,他們便會引用律法書(即申24:1-4),說耶穌不尊重法律。

  這時候耶穌沒有正面回答他們問題,但綜合馬太與馬可福音兩段經文的記錄,詳加分析耶穌的回答,可歸納四點結論:

 

   (1) 起初神設立的婚姻制度不變──在太19:5中,耶穌再度強調起初神設立婚姻的精神『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之後,耶穌對這一段做了進一步的解釋:『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2) 猶太人違反神的婚姻制度──當法利賽人聽了耶穌的回答之候,立刻用預設的難題試探耶穌道:『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回答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以色列人心硬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了,乃是因為早期猶太社會雙重的婚姻倫理所造成,這是人以傳統違反上帝的律法所導致。摩西為了減低傳統所造成的傷害,所以才設立離婚的門檻。耶穌說,起初神設立婚的時候,並不是這樣的。

  (3) 對背道和不信者來說,休妻的唯一緣故是淫亂──耶穌接著回答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可見,唯一合法的離婚原因,是配偶犯淫亂罪。若是妻子沒有犯淫亂罪,丈夫絕不可以主張離婚。若是丈夫硬是離婚,其他人也不能娶這一位被休的妻子,否則便是犯淫亂罪。

  (4) 猶太信徒沒有所謂離婚的問題──從耶穌的回答當中,離婚完全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若是配偶犯淫亂,按律法意須處死。因此,既然已處死,就無所謂離婚或休妻的事了。換句話說,猶太信徒是沒有離婚的餘地。但從現代非猶太人的社會現況來說,各國的法律並沒有任何允許將犯淫亂者處死的條文。所以,非猶太人的信徒就有可能面臨離婚的問題,這也是合於聖經唯一允許離婚的依據。

  然而,是否配偶犯淫亂就必須用離婚的方式來處理呢?我的看法是,未犯罪的一方有絕對的主權決定離婚,也可以決定不離婚。就看他所顧慮或思考的重點擺在那一個定位。他或許為了給兒女一個完整的家而不離婚,也可能知道配偶的墮落是出於外界的引誘而想再給對方一個悔改的機會而不離婚,也可能基於崇高的信仰美德而決定寬恕,當然也可能知道離婚並非解決問題唯一的方法,或是想再挽回對方的心。

  對此,讓我們再來看保羅對此一倫理問題,給我們一個較為多層面的思考。

d.保羅的教導

  在哥林多前書七章10-15節中,保羅認為認為聖經准許因姦淫和遺棄以外的理由離婚,稱之為《自由離婚再婚觀》。在該段經文中,保羅提出若是配偶因信仰的原故,提起離婚的要求,信主的一方『就讓那無信的人自由離去,無論是弟兄會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然而,保羅在這一件事上,有幾個建議的原則(因為在第12節的地方,保羅言明『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可見是屬於自己倫理性的判斷,並沒有任何明確的經文做依據)。

  第一,保羅對無論是男方或女方提出離婚,都是斬釘截鐵地反對。他所根據的理由是主耶穌親口的教訓(第10節『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

  第二,對已經離婚的婦女,保羅提出二條出路:一是不再結婚,一是復合(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開妻子)。這是為防止有人為再婚而離婚,又使她不能以慾火攻心為由而再婚,換句話說,她原來的婚約仍有相當程度的約束性。

  第三,從基督徒的角度看,保羅主張信徒不能主動提出離異的要求。

 

三 情境倫理的判定

   從聖經的角度而言,在《正常情況之下》離婚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在《不正常的情況之下》,離婚的問題則是必須因個按而做出智慧的處置,畢竟『字句使人死,經義使人活』。死守經文字句的表面意思,卻無思其精義的適用,反而容易造成不可瀰補的婚姻傷害。

  以下就舉出幾個例子,按照各別情境做出處置,以補經句釋義與適用之不足。

〔狀況一〕 有人與配偶不能溝通,沒有感情(傳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婚的怨偶),經過長期輔導仍沒有改善,兩方痛苦的關係到了使幾近精神崩潰的地步,最後只好決定離婚。

處置建議──若是離婚尚未訴諸法律,雙方可以採取暫時分居的方式,以減輕溝通不良所造成的精神壓力。若是分居不能減輕痛苦而必須離婚,雙方應該向神承認毀約的罪,並決定不再結婚。此類離婚雖然是因錯誤造成,但基於對生命的憐憫,仍值得原諒。

 

〔狀況二〕 一個患有精神病的丈夫常常毒打妻子,已經到了隨時產生生命危險的地步,妻子為求保命,因此決定離婚。

處置建議──雖然離婚是毀約的行為,但卻是出於不得已保命的正當動機。我們肯定聖經的教導「竭力保持生命比信守婚姻的諾言更重要」,更何況婚姻的精神是「丈夫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妻子決定離婚是因為丈夫已無法與妻子聯合,毀約在先,妻子為被迫主張離婚,而非出於主動。這是可以理解與接受的。不過,若是妻子願意全力治好先生的精神病,全力維護婚姻的完整,乃是可敬佩的行為。

 

〔狀況三〕 一婦女受矇騙而結婚,婚後才發現丈夫已經結婚,於是決定離婚

處置建議──因為這是在欺騙的情況之下完成的婚姻,神不會為此婚姻作證,更不會追討毀約之責。從法律的觀點上,重婚也是違法,因此訴請離婚的婦人有權解除在被矇騙之下所建立的婚約。

結語

  雖然我們如此詳盡的分析聖經對離婚的看法,卻未必能夠完全消除或避免離婚的再發生。個人認為要減少離婚的事件,還是必須從教導青少年正確的婚姻觀。讓他們在尚未走上紅毯的那一端之前,先思考『我為甚麼要結婚?』、『我已經成熟到可以結婚了嗎』、『婚後的兩性角色扮演』、『麵包與愛情之間』『生命的價值與信仰的權衡』、『婚姻危機處理與周邊支持系統的建立』等問題。否則,創世記6:2-3的情境,將再一次重演。

該經文記載:『神的兒子們看見人的女子美貌,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耶和華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