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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基督徒倫理系列(五)

從聖經觀點看安樂死

經文:馬太福音十章29節


前言

「安樂死」euthanasia 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學者培根(Francis Bacon, 1561 - 1626 )的著作「新大西洋」中。在該書籍中,培根認為醫生除了醫治病人,使之痊癒之外,也要減輕他的痛苦,必要時甚至要使病人能夠「安逸地」死去。

  對經醫療救治無效者,醫者如何判定病人已近瀕死狀態,或致而必須施以安死術,此類有關死亡的判定,各界對的共同結論大致為:

一.對刺激不顯反應,即無法引起強烈疼痛的刺激。

二.病人不能動作(肌肉不能收縮),無法自行呼吸(呼吸器關閉三分鐘無自發性呼吸)。

三.所有反射機能全部喪失。  

四.腦電圖顯示水平直線達十分鐘以上。  

對於實施安樂死之討論,除了「死亡」如何判定關係相當重要外,諸多倫理性的問題亦成為實施安樂死的考慮重點:

  1. 病人意願的尊重亦即重視病患在其醫療決定上的自主權(the right of autonomy) 。病患在得知自己真實病情之後,或許不願意受到爾後治療時的痛苦,甚或不願眼見親人家屬為持續本身殘敗的餘生,而背負財物、精神上極大的壓力,因而立下「活的遺囑」(living will), 表明自願放棄醫療上的努力而安然地逝去。此外,病患亦可能為了保持自身的尊嚴,主動拒絕「非人化的茍活」狀態,而立下自願放棄維生救治的囑託書。
  2. 病人權益的尊重此一重點係針對病人有恢復知覺或逆轉的可能性所提出。強調醫師在病況的診斷上,應全力判定病患係經醫療救治無效的永續性植物人,或是暫時性的植物人,然後才能決定採取何種醫護決定。
  3. 病人家屬的意願如病人為幼童,或是已喪失意識力的成年人,在其自身無法表達意願,尤其是處於永續性的植物狀態時,病患的家屬基於精神上、財力上、護理上以及時間上的考量,必須衡量情境做出治療與否的決定。
  4. 現行法律的規範針對病患「活的遺囑」之尊重,以及兼及國家法律之規範,兩者之權宜,自然應以後者為重。在已明確立法的國家(或州律法),個人意願必須受到法律規範。但在尚無明確立法表示可否的國家,對病人中止治療的作法,仍宜慎重考慮,以期避免因草率決定而造成的醫療糾紛與法律訴訟。
  5. 醫者專業的尊重當醫師認為病患本身或病患家屬所提之醫療要求,與醫事專業倫理原則有所違悖時,主治與護理醫師有權拒絕要求。這是基於醫者本身對病情具有專業診斷與自主權之尊重,也是對病患獲得治療權利本身最後的防衛。醫者必須盡力保住自己的專業尊嚴,不能被家屬或病患的各種威脅利誘左右。
  6. 宗教教義的影響宗教情操越堅定的病患,通常會靠信仰的力量,撐過罹病的痛苦,雖然外體逐漸衰敗,但內心卻未必會屈就於施行一種與信仰教義相悖離的「臨終處理術」。特別是基督教相當重視臨終病人的教牧關懷,因為我們認為病者缺乏的是靈性方面的需要,它們需要的是在痛苦中,能獲得面對死亡挑戰的勇氣。因此,宗教取向,是一個臨終病人是否選擇實施安樂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論

  綜觀整本聖經新舊約啟示,與本論題相關之教義約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一.「不可殺人」的教義:因為殺人是破壞神賦予人的形象、殺人是斷失人與神的交通、殺人是破壞人對世界的管理權。

二.「上帝擁有絕對的生命主權」的教義:正如米爾恩所說的:「墮落後的人類失去了真正的自我認識使我們與現實脫節,使我們為自己設立了不真實的標準而活於自設的虛幻世界中,使我們陶醉於自我崇拜、自我理想的夢境中,或陷入自我定罪、神經過敏的病態中。我們沒有能力對自己作準確的評估,也因此不能將萬事交託上帝,而讓祂作為我們的判斷者」(林前四:3-5)。這樣的人類屬靈狀況,事實上已說明了人類對生死大權的判斷,已然失去絕對的準確性,更可能因為人的不完美,而使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呈現不可不補救的缺陷。

三.「與主同受苦難」的信仰:苦難與死亡乃是人類犯罪所帶來的結果,人類在面對死亡挑戰的時候,絕不能再依靠人為或人工的方式,企圖逃避死前的痛苦以加速生命的終結時間。

    此外,「受苦」乃是成聖的過程,基督徒在受苦的當中,體會了基督的苦難之一部份。所以,消極的安樂死乃是人類再一次企圖以人為的努力,干預上帝對人類生命權的行使,這表露出人類在面對死亡挑戰之時的完全無能為力與失敗,更是人類重視肉體生命安逸,而忽視靈性生命提升的證明。

結語

  從聖經的觀點,並不贊成任何型式的安樂死,面對醫療救治無效的病人,德國神學家雲格爾(E. Jungel)曾說:「每個人都有他的生命時間。限定生命時間是上帝的事,而且僅是上帝的事。不管是誰,只要他企圖自行限定人的生命時間,信仰都有義務公開反抗。」任何個人、機構和法律均無權限定屬於人的有限性的生命時間。  對於醫療救治無效的病人,教牧人員、醫護人員,以及病者家屬應當積極的考慮如何幫助病者,加強他的心靈力量,用高度的愛與支持,建立「善終關懷網絡」,陪伴病者光榮的走完生命的最後一程,這才是使生命真正有尊嚴與神聖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