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作之合 講員:林國亮弟兄 經文:創世記24章 1995.1.1 一.前言 聖經創世記廿四章記載了亞伯拉罕為兒子以撒娶媳婦,提醒基督徒擇偶的 原則。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1 - 9節) 從創23:1和25:20 來判斷,此時的亞伯拉罕的年紀已經大了,大約一百四 十歲左右,以撒為四十歲,而伴隨他一生同走信心道路的撒拉也已經去逝將近三 年之久。此時,亞伯拉罕一方面為了履行為人父親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抓住神 的應許,決心為以撒娶個妻子。他原可讓以撒就近娶個迦南女子為妻,像後來以 撒的大兒子以掃一樣(參26:34,36:2)。然而他卻與那位要履行此任務的老 僕人約法三章:第一,是不可以娶本地的迦南女子為妻(第三節);第二,是一 定要娶米索不達米亞地區,也就是亞伯拉罕本地本族的女子為妻(第四節);第 三,是以撒不可以回亞伯拉罕的老家去。 在舊約的時代,律法定規猶太人不能娶外邦人,這與維持對上帝純正的信仰 有很密切的關係。申命記七章3到4節,「不可與他們(外邦人)結親,不可將你 們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 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相同的原則到了新約時代仍是如此,林前七 章39節提到,「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隨 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從亞伯拉罕所住的迦南到他的老家米索不達平原,距離大約八百公里,相當 於基隆到高雄來回走一趟,這在從前騎駱駝的時代可說是相當的遙遠。老僕人一 聽完亞伯拉罕的指令,立刻表示沒有把握把女孩子帶回來。換句話說,亞伯拉罕 為以撒娶妻所立下的原則,冒著一個很大的危險,那就是以撒很可能娶不到老婆 (第四節),如此一來,不但亞伯拉罕要絕後,上帝的計劃都無法實現。然而亞 伯拉罕卻緊抓住上帝要把迦南地賜給他的後裔的應許,憑著信心,冒著沒有後代 的危險,而不作絲毫的妥協。 三.上帝的旨意與引導(12 - 14節) 嚴格地說,創世記二十四章是上帝在婚姻的事上引導祂的百姓的一個特例, 而不是一個通則。上帝當然有能力也有權利對任何人作這樣的引導。然而我們當 記得,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裡面包括他必然會有兒子,兒子也必然會有妻子, 然後有無數的後裔。也因此40節告訴我們,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必要差遣祂的 使者與老僕人同去,來成就這事。只是上帝與你之間可能沒有這個個別的、特別 的約,上帝也沒有應許我們每一個人都要結婚。聖經當中對每一個基督徒的擇偶 對象有一個共通的、清楚的、明確的旨意。 我鼓勵弟兄姊妹學習亞伯拉罕,寧可冒著讓以撒獨身的危險,拒絕妥協而 娶外邦女子為妻。我們也願憑著信心,接受獨身的可能,專心服事主、服事人, 也不要與非基督徒談戀愛、結婚。 有些弟兄姊妹可能婚前自己是基督徒而配偶不是基督徒的,如今婚後配偶也 信了主,或者婚後配偶非常尊重你的信仰的,那是上帝特別的恩典,是例外,而 不是通則。我們寧可謹守聖經中明確的教導。 我們從亞伯拉罕的身上學習到要接受上帝啟示的話語的權威,順服祂已經顯 明的旨意,就是只嫁娶在主裡面的人,並憑著信心願為此而付上代價。 四.以撒與利百加的特質 當老僕人遵著亞伯拉罕的吩咐,到了拿鶴城,他要找的對象已經縮小了許多。 他在禱告裡,尋找擁有某一類特質的女孩子:一個勤快、健康而有愛心的女孩。 可以從15節到21節看見,利百加不但未婚,而且長得非常漂亮。不但如此,我們 從18節到22節看見利百加的愛心、主動、勤快與健康也是超過老僕人所求所想的。 除了這些以外,我們還看到利百加有一個果敢、冒險的精神。還記得當初老僕人 擔心女子會不肯和他一起到迦南地去嗎?從54節到58節,當他提出要帶走利百加 的時候,他的家人原本希望她至少能再住個十天的,利百加的反應卻只有兩個字: 「我去」--說走就走,非常乾脆。我們看見利百加是個美麗、大方、主動、有愛 心、勤快、非常健康而且具有果敢冒險的精神的女孩。 至於以撒,雖然在本段經文中所提的很有限(35 - 36節),但我們從其他 經文可以對他的特徵有相當的掌握:他的家境極其富裕(創13:2、14:14), 他是父母老年所得、所愛的獨生子(21:5、22:2),亞伯拉罕的一切財富都是 他的。他的個性非常謙和柔順:乖乖地讓老亞伯拉罕把他綁起來、獻上為祭(22: 2-5),當別人跟他搶賴以為生的水井的時候,他的反應是「你要我給,你來我 走,你走我祝福」 (26:18-33) 。他也是一個頗有深度的人,可以一個人在田間 安靜默想(24:63),他更是一個老實人,一輩子只娶一個老婆,在當時一夫多 妻的社會裡,他的父親亞伯拉罕(25:1) 和兒子雅各(第廿八、廿九章)也都 娶了幾個太太,獨有他例外。 這樣一對有相似的背景和信仰,並且兼具內在與外在多種優越條件的兩個年 輕人,實在是擇偶的好對象,何況他們的婚姻有上帝明確的引導,這誠然是天作 之合。而廿四章的最後一節,更進一步告訴我們,以撒「愛」利百加。雖然傳統 社會中,擇偶的條件甚少考慮二人是否彼此相愛,但這仍然是人人心中共有的渴 望。 六.結語 從創世記廿四章的記載,我們學習到擇偶的對象必須是在主裡的弟兄姊妹。 我願再說,我們不反對與非基督徒的異性交往、作朋友。但我們應當堅持只跟信 仰價值相同的對象談戀愛結婚。為此我們都願意像亞伯拉罕一樣,必要時寧可守 獨身。 (本文摘自台中東海教會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