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義」 豈有此「法」! •經文: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 •金句: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林後五﹕10) 一名巴西里約的保安警察,最近因殺害六名街頭流浪兒的罪名,遭到法庭 判處309年的「有期」徒刑。 29歲的艾曼紐在法庭上坦承犯案,但309年只是個象徵,因為根據巴西憲 法規定,犯人在監獄服刑最多不能超過30年,而巴西沒有死刑。 艾曼紐在審判後隨即成功地獲准進行二審,在巴西,通常只要判刑二十年 以上,會循例獲准進行二審,而艾曼紐則將先行獲釋,等待二審判決後再入獄。 他也同時受惠於巴西軍事統治沿襲下來的法律,他並不會立即遭到逮捕, 期限是兩年;而且在頭七年內,他可以在白天的時間獲准外出! 巴西司法部的官員雖然承認這種情形實在很荒謬,但也無可奈何,畢竟那 是「法律」! •默想: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有神能衡量人心。 -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