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庭樑
基督徒的婚姻觀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這裡只把有關課題以簡單綱領作重點式分享,以期讀者容易掌握及明瞭。
基督徒婚姻的原則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順性的,只限於一男與一女。(參創二、三章;羅一26-27)。羅馬書清楚說明這是普遍性的原則,人不可違背神創造男女性別的原意,變作「逆性」,即同性相戀的事。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尊貴、高尚的,因男與女都是按神的形象被造(創一26-28),婚姻預表基督對教會的愛,不可褻瀆(弗五1-5)。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神聖的,不可苟合、淫亂、性犯罪。(「床也不可污穢」,帶出婚姻的聖潔,來十三4)。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恆久、持續不變、從一而終。基督徒的婚姻絕對重視彼此的盟約,至死才分離(參羅七1-3)。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合一的(參弗五31)。夫妻關係像「骨中骨,肉中肉」那樣密切(創二24),正是「削肉不離皮」,唇齒相依,唇亡齒寒,息息相關。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平等的。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同領恩典、同蒙救贖(見加三26-26),又一同承受「生命之恩」(見彼前三7)。
- 神所設立的婚姻是有機、衍生性的(參創一27-28)。好藉此祝福後裔、家族、鄰舍甚至外人。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使他的子孫後裔成為大國,更祝福後世萬代(創十二1-3)。
基督徒婚姻的立場
一.基督徒與未信者婚姻的考慮。聖經說信與不信的人,不可同負一軛(參林後六14),嚴格來說,基督徒應在信徒中選擇結婚的對象。根據聖經一貫的理念,舊約列祖的婚姻限於同族人,及神所揀選指定的後裔,神的子民應以相同信仰的人結合為宜。新約中,保羅提醒信徒更應該選擇在主裏面的人(林前七39)。雖然哥林多後書六章討論信與不信差別的重點,並不是談論選擇對象的問題,但仍可涵蓋擇偶和婚姻的範疇。
二.基督徒之間的婚姻考慮。如果結婚對象是基督徒,兩人都應尋求神的帶領和指引。至於如何明白神的旨意,有五方面原則:
1.清楚聖經教導的原則和吩咐。如上述對婚姻教導的經文。
2.聖靈對雙方的引導。不可單憑一方作準,神的感動必然是雙方面的,尤其藉著時間、環境和經歷,逐步顯明。我們尊重神,神必尊重我們。「凡祈求的,就得著;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太七8)
3.客觀環境的配合,例如背景、地位身份等。雖然不必是「竹門對竹門,木門對木門」,但外在條件和客觀因素也得仔細考慮。可參下文。
4.屬靈長者、長輩、身旁重要人物的認同接納。基督徒圈中,因著互相守望、代禱代求,在聖徒相通之下可作印證。應該重視長輩或父母的意見,他們有從神而來的權柄。另外,身旁其他重要的人物,例如旁觀者清的知己好友的意見,實在值得參照。
5.個別的內心平安。這點屬於雙方較個人主觀的感受,也是忠於「內裏的人」(心裏的力量,參弗三16)。感情雖屬倆人的事,但必需同樣重視神透過我們內心向我們說的話。
三.擇偶當考慮的八個角度
1. 外表 (Appearance):當然,神看重的是內心,擇偶不應該單看外表。但有諸內而形諸外,從一個人的外表、五官、儀容、衣著是否端莊得體,也反映了其為人和內心。
2. 背景 (Background):每個人在成長中,都承受了父母、家庭的遺傳、教育和陶造。舊式中國傳統婚配須查三代,確有其關注事情。若忽略個人成長,尤其外在客觀因素,更容易產生婚姻錯配的情況。
3. 品格 (Character):需要考慮對方的處事為人、個人性向、品格和操守。是含蓄、內歛、悲觀、負面、粗獷、憤世嫉俗?或熱情、開放、樂觀、積極、進取、溫柔等等,這些都足以影響感情發展和相處溝通。若走向極端的,例如自私、貪婪、殘暴、兇惡、攻擊、佔有欲強的,則關係危矣。
4. 委身 (Devotion):雙方感情的基礎有多深、多廣,在乎真情、誠意與及是否肯委身承擔,美滿婚姻擁有深厚的愛情為根基,也因著愛情願意迎接挑戰、排除萬難,並承受各種來自經濟、生活、健康和低沉日子的壓力和轉變。
5. 教育 (Education):相同水平的教育背景,能促進兩人的了解和溝通,尤其打進不同的社交和朋友的圈子。良好的教育帶來思維辦別能力、提高知識並且謀生的技能,有助建立和鞏固感情及家庭。
6. 信仰 (Faith):信仰影響著人生的每一個層面。因此,相同的信仰使雙方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等相同,拉近兩人的距離,還有更高的神作主宰,成為家庭的元首和投靠的響導。
7. 志向 (Greatness):美滿婚姻是前瞻性的,往往展現將來奮鬥的目標和美麗憧憬。男兒志在四方,總期望帶領家庭邁向幸福。男女戀人宜多分享人生異像、抱負和理想,建立共同的目標。兩人同心便能同行,能面對外間的挑戰,承受逆境挫折。
8. 健康 (Health):婚前了解對方的體格健康。若體質先天不足,虛弱多病,或四肢不健全、殘疾缺陷,就得事先認真考慮是否願負此代價,作好日後安排。所以,婚前的身體檢查,實屬必要的事。
(作者為基督教基恩會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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