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學界對同性戀的觀感經歷了很大變遷:一九七三年前,同性戀被視為「性異常」(Sexual Deviation),是一種需要治療的精神病。
一九七三年,很多同性戀者示威遊行,反對把同性戀視為精神病,於是美國精神醫學會舉行了一次全體會員投票,結果有六成精神科醫生反對把同性戀視為精神病。所以自一九七三年開始,精神醫學界把同性戀分為兩類:當事人自己接受的同性戀(Ego-syntonic
Homosexuality)及當事人自己不接受的同性戀(Ego-dyntonic Homosexuality),前者不算為精神病,只有後者算為精神病,即只有「不接受自己是
同性戀」的同性戀者才需要接受治療。
但同性戀者仍然不滿意,覺得同性戀一詞帶有歧視成分,所以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同性戀一詞已不再出現在美國精神醫學會的精神病診斷手冊內,取而代之的是「性取向困擾」診斷(Distres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即不論同性戀或異性戀者,只有被自己性取向困擾的人士才需要接受治療,這不單包括「不接受自己是同性戀」的同性戀者,亦包括「不接受自己是異性戀」(想做同性戀)的異性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