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書簡-保羅的監獄書信(二)

獄中書簡-保羅的監獄書信(二)  

 

課程目標﹕
  1. 從監獄書信瞭解保羅在獄中的屬靈負擔。
  2. 熟悉監獄書信各卷書信之大綱、要義與內容。
  3. 從各卷書中的解經實例學習正確釋經。


     新約聖經中的以弗所書、腓立比書、歌羅西書和腓利門書等四卷書,被合稱為保羅的「監獄書信」﹔這些書信的作者保羅是以囚犯的身份寫出的,這四封書信十分明顯提到他被囚的經文(以弗所三章1節、四章1節、六章20節、腓立比書一章7、13節、歌羅西書四章3、10、18節、腓利門書1、9、10、13、23節)。


     提摩太後書雖然也是保羅在獄中所寫(提摩太後書一章8、16節,二 章9節),但在教會傳統中,均不將之列入「監獄書信」,或許是因其內容與前四封書信有相當大的差異,所顯示保羅被囚的情境也有很大的不同。


     這四封書信,除腓利門書是一封較屬個人性的私函外,其餘均屬論及「基督論」的教會公開信。由於書信內容較保羅的早期作品更具教導性(可能羅馬書是例外),因此可以看出當時教會的發展,並沒有因為保羅被囚而停滯下來,而神也藉保羅在獄中有較長時間的思考,使他在神學性的教義上,有更豐富的認識與體認。 因此在「監獄書信」的字裡行間裡,可以感受到,不但基督信仰對基督徒的屬靈生命和道德上的意義被明顯地闡述,同時也有神在教會生活中更實際的要求。也就是說,這些書信反映出,當時初代教會的信仰已非常具體地進入信徒的生活中,使他們與當時的社會有明顯地區別,那因得著基督新生命而有的新生活,已在周遭的異教世界中綻放美麗的花朵。

 

保羅是書信的作者
     在教會傳統中,幾乎沒有例外地接受保羅為監獄書信的作者。直到十九世紀德國學者陸續對書信的作者提出質疑。除了腓利門書以外,其他三卷書信均曾被質疑過,大致說來不外乎從文字體裁-用詞、風格﹔神學思想﹔歷史性等三方面來討論。


     將近一個世紀的辯論之後,這三方面的問題,可說都能得到許多學者普遍的澄清與認同,接受保羅的確是監獄書信的作者。


寫作地點在羅馬 
     教會千百年來所接受的說法認為這些書信是保羅在羅馬被囚的兩年(使徒行傳廿八章30-31節)中所寫的。到了十九世紀末、廿世紀初有學者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可能寫作的地點是該撒利亞或以弗所。由於對這類問題的討論,涉及對相關經文的瞭解,頗能幫助我們在釋經方面的學習,因此我們在此作進一步的討論﹕

 
   (1) 該撒利亞-在腓立比書中,所找到與寫作地點相關的經文有腓立比書一章13節「在御營全軍」,腓立比書四章22節「在該撒家裡的人」﹔還有保羅自覺他的案件不久將解決,他能得釋放(腓立比書二章23-24節)。過去教會所瞭解的是這些經文指的是在「羅馬」,但反對的人則認為較可能在該撒利亞。
  a. 御營全軍-反對者稱這裡的「御營軍」和福音書、使徒行傳中相同,指的是羅馬巡撫在耶路撒冷和該撒利亞的官邸(參馬可十五章16節﹔約翰福音十八章28節﹔使徒行傳廿三章35節)然而腓立比書一章13節的上、下文指出保羅被囚是全營的人皆知,而這只有在使徒行傳廿八章16-31節所述較為可能,故「御營全軍」非指羅馬派駐外地的駐防軍,而是在羅馬的皇家禁軍。


  b. 在該撒家裡的人-反對者說是指受僱於該撒卻在該撒利亞管理猶太地的行政人員。然而以使徒行傳廿四章所述,當時巡撫官邸中的人會成為如腓立比書四章22節所說,是基督徒且能被保羅提出來代為問安的人,可能性實在是太小了。


  c. 保羅自覺不久將獲釋-反對者在此點上是無法說明的,因為在使徒行傳廿四章該撒利亞的情況下,想要獲釋似乎是遙遙無期,以致於保羅要求上告於該撒(使徒行傳廿五章11節)。


  (2) 以弗所-由於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3節提到保羅曾「多下監牢」,哥林多前書十五章32節說他「在以弗所同野獸戰鬥」,反對者就認為保羅有可能在以弗所坐監。就此點而言,我們即使同意保羅曾在以弗所坐監,也無法符合像保羅在腓立比二章20-21節所說的情況,因保羅在以弗所曾工作長達三年以上(使徒行傳廿一章31節)怎可能保羅坐監竟無人來關心他,甚至要由腓立比得著餽送(腓立比書四章18節) 


  (3) 羅馬-反對者不願接受這個看法,然而由於對「御營全軍」、「在該撒家裡人」最自然的解釋﹔保羅在羅馬就被囚時有較自由的空間(使徒行傳廿八章16、23、30節),故他能寫信給這些教會﹔保羅對有可能獲釋(判決將是決定性的)的自覺,顯示不會是在一個省份的官府所作的審判,否則他仍可採取上訴該撒的方法。


     我們覺得羅馬應是「監獄書信」最可能的寫作地點。
  (附註﹕有關此方面更詳盡的討論,可在所列各卷相關的註釋書上查考而得。)


腓立比書最後完成
     基於以弗所書、歌羅西書和腓利門書是同時寄發的事實(以弗所書六章21-22節、歌羅西書四章7-9節、腓利門書10~12節),因此這三封信是差不多同時寫成。而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及歌羅西書和腓利門書之間,就有其相近的架構,相關聯的思想主題,和極為密切的關聯性(這些均是再仔細比對經文的記戴之後而得的結論)。然而,三者寫作的次序則不易獲得決定性的結果。


   從內容的比對來看,歌羅西書和腓利門書因共同提到好幾位弟兄的名字,因此寫的時間有可能最為靠近。而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都提到,要請推基古帶話,所以兩者寫作的時間不會相距太遠。


     由於腓立比書的用語,較強烈地顯示保羅感覺其案件將獲決定性的審判,結果有可能得救(腓立比書一章19節﹔二章23-24節)、在肉身繼續活(腓立比書一章24-25節),然而保羅也有一旦被判為死刑的心理準備(腓立比書二章17節、三章10節)。所以我們以為腓立比書是有可能最後寫成的。


     綜合前面所討論的,當我們從「監獄書信」的寫作背景來看,我們能瞭解﹕主工人雖會受到捆鎖,神的道卻不被捆鎖﹔並且因著神僕人在獄中所顯示靈裡的自由與喜樂,讓我們看到﹕福音的大能要在信的人身上顯明出來,使神的兒女得真自由,使神的榮耀得著稱讚。

作 業
  (1)為何用「監獄書信」來稱呼「弗、腓、西、門」四卷書信﹖
  (2)從保羅的「監獄書信」顯示當時教會的屬靈情況如何﹖(十二之一)
 
論壇報2620期○

20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