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沒有道德,還能有什麼?

 

若沒有道德,還能有什麼?(聖經中的政治倫理) 

    2646期的論壇言論版中相繼刊登了兩位牧者對時局的看法:〈道德藉口的政治鬥爭?〉(作者陳思豪,以下簡稱陳文)、〈從台灣政局反思上帝的心意〉,不約而同的為時下的政局感到憂心。

 

    陳文就題目來看,就已經主觀的認定目前社會的反貪腐是政治鬥爭,而非道德訴求。在此前提下,以「不義的人豈能以道德訴求質疑總統的道德」和「道德不能制約權力」兩個主要論點,來推翻「反貪腐」運動的合理性。

 

    第二篇文章則認為神的旨意難以明白,基督徒又是天國的子民,世界的事都要過去,故最好的作法就是不要為地上的事大發熱心,只要專心傳道就可以了。

 

    我認為這兩篇文章都過分簡化了目前社會的狀況和聖經倫理上的原則,故在這裡作一些解析,但限於篇幅,也不能太詳細的論述。

 

道德對政權的重要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對以色列或是它周圍的列國,道德就是國家的基礎,也是神賜福或是降罰的依據。

 

    神揀選以色列民成為祂的子民,然後以「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國民」兩件事與他們立約(所謂的律法之約,參出埃及記十九章5-6節),其中的聖潔就是道德;並且神後續的律例中再三強調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所以神頒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就是建立在聖潔的基礎上,因此利未記又被稱為「聖潔的法典」。道德在神心目中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再看迦南地的大屠殺,許多人讀聖經的時候不明白,為什麼神要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地的時候,殺光那地的百姓。

 

    利未記十八章24-25節給了我們清楚的說明:「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

 

    所謂玷污完全是指道德性的問題(可參利未記十八章上下文)。也就是說,道德的要求不僅是神給選民的約束,也是神給地上任何政權的約束。

 

    若非如此,不必等末世審判的來臨,世人早就活在地獄中了。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給中國帶來的慘痛經歷,就是一個印證。

 

法律之外 仍需道德

    今天所謂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建立在道德和秩序的基礎上,如果一個國家沒有了道德的訴求,只有硬梆梆維持秩序的法律,這個法律不過是當權者宰制百姓的工具。

 

    不過法律所能規範的道德層次有限(它只能要求最起碼的道德,而且容易被知法者所玩弄),所以在法律之外自然需要有道德的規範,這就是人受教育的目的。

 

    就陳文而言,他認為總統除非明顯違法(犯罪事實),不應用道德的訴求要求他下台,因為總統的道德責任和百姓是一樣的,這是今天許多挺扁者的論調。

 

    然而從聖經來看,顯然神課以國家領袖更高的道德責任,而非僅止於法律責任。

 

    神在贖罪祭的條例中,清楚分別了祭司、官長和一般百姓的贖罪祭:祭司犯罪要獻公牛,官長獻公山羊,一般百姓則獻母山羊,因為他們犯罪的影響力絕對的不同。(利未記四章)

 

領袖道德責任更高

    大衛殺烏利亞的手段絕對找不到絲毫的法律責任(參撒下十一章),然而神嚴厲地追討他殺人流血的罪,若非大衛謙卑悔改,恐怕神要棄絕他像棄絕掃羅王一樣。

 

    大衛被神追討他的罪責並非特例,亞哈、耶戶......每一個被神管教的君王都不是因為我們今天所謂的違法因素而受罰,亞哈甚至於也用完整的法律程序來奪取拿伯的葡萄園(參列王紀上廿一章),然而他並不能因此免於神的手。

 

    其實在權力的保護之下,要想找出當權者的法律責任是難上加難。

 

    也許有人以為神的刑罰只是對付神治國度的君王,事實上並非如此。除了前面屠殺迦南人的例證之外,在先知審判的宣告中,同樣包含了周圍道德墮落的列邦。

 

    我們可以這樣說,「道德」是神普世性的要求,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所在,因為人都是按著神的形象造的。

 

不義的人能定罪?

    該文的另外一個迷思是,不義的人豈能斷定別人的惡?就一般的狀況而言,這是對的,然而就對當權者的失德而論就不一樣了。

    如果我們都是罪人,就不能追究在高位者的罪責,那牧師犯罪時,所有的信徒也都該閉口。先知拿單應該也不是一個完全人,然而當大衛犯罪,神依然打發拿單去警告他。

 

    要知道當權者的犯罪,一方面會影響百姓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帶來不好的榜樣,如此一來,國家必然動蕩不安,甚而世風日下。

 

    這就是為什麼保羅要教會選立監督的時候,應有一些「高標準」的道德條件(提摩太前書三章1-7節),而對監督的失德,信徒仍然有控告的權利,不過必須有清楚的見證。

 

    正確的說,對當權者的道德訴求,是因為他站在一個足以影響國家前途的職分上,而非對一般人行為的一種挑剔和論斷。

 

制約權力的最後關卡

    陳文認為西方國家因受基督教文化的影響,不會用道德制約權力,並引用尼布爾的「權力的平衡」作為證據,這是對西方政治的嚴重誤解,也是對「權力平衡」論的一知半解。

 

    其實西方對政治領袖的道德要求,遠比東方國家為高(這正是他們比較進步的原因),否則尼克森總統也不會僅僅因為說個謊就下台一鞠躬。英國的大臣問責制度中明確規範,若大臣的道德操守出了問題,就應該辭職。

 

    這些年來多少的西方優秀的政治明星都因為道德操守出了問題不得不下台,例如當過法國經濟、財政和工業部長的蓋馬爾以及英國的著名的盲人內政大臣布朗凱等等。對大臣級的閣員尚且要求一定的道德責任,那作為一國元首的總統自是更當如此。

 

    尼布爾的權力的平衡論,並不是說政權不需要道德的規範,乃是說因為人性的敗壞,必須先有權力的平衡,如此可以避免人性的墮落,並非不課以當權者道德的責任。

 

    若是權力平衡機制中的法律和議會都不能發揮制衡的功能時,當然必須回到道德的訴求。以台灣當前總統獨大、司法不被廣泛信任,似乎已經符合了這兩個條件。若然,則連這個訴求的力量都沒有了,這個國家的結局不想可知了。

 

    以色列的亡國,豈不正是因為先知的話(道德的提醒)被當權者及百姓當作耳邊風?同樣地,一個獨立的、如爛蘋果般的台灣國,豈能長久?

 

 上帝旨意為何?

         再談談上帝的旨意和在黑暗的世代基督徒當有的作為。許多基督徒喜歡把上帝的旨意當成主觀經驗上的啟示(如神在人的心中說話),這是對上帝旨意的極狹義的解釋。

 

    如果神的旨意被限制在主觀的啟示或是經驗,那麼基督徒就不需要一本聖經,聖經也不會說:「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

 

    這節經文的意思就是神的話(聖經)就是神的旨意,它就是我們行事為人的準則。若是基督徒都能夠按著聖經所說的話去作,自然就產生對社會的影響力;就怕我們是根據自己的意識形態,而不是依據聖經的原則行事。

 

    這些年來,我教聖經倫理學,深深體驗到:神的旨意永不過時,神的話永遠正確,是我們最可靠的倫理標準。

 

    例如,利未記提到「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利未記五章1節)這個條例的意思是,若有人知道事實的真相,卻在需要的時候躲避作見證的責任,在神的面前就是罪。若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的相關基督徒都能誠誠實實的作見證人,百姓何至於要走上街頭?

 

天國子民 地上仍作為

    馬丁路德講得好,神的子民一方面是屬於天上的國度,但同時又有地上國民的身份。既是地上的國民,當然也就有地上的責任,這是我們「當納給該撒的物」,這並不是作賤自己,乃是「應當」的;只是我們的心並不屬於世界。

 

    當然神的子民既站在天上的制高點,應當對人世間的得失看得比較清楚,而不致於被世界捆綁,也不會對任何政黨存有幻想,但是我們依然對世界的苦難有當盡的一份力量,而且是命運共同體。

 

    十八世紀末英國的國會議員威伯福斯和他的朋友組成的克拉朋聯盟,在英國的國會發揮了無與倫比的力量,他們提出的法案如禁止販奴、道德法案、陽光方案...為國家立下了穩定長久的根基。不僅使得英國在十九世紀,成為法制、人道及信仰復興的中心,並使聖經真理,得以在黑暗的世代中發出光芒。

 

大家是命運共同體

       幾年前門訓在納莉颱風中遭遇慘重的水患,從那個時候開始,我不斷地督促當地的立委、議員和市政府用心催促政府整治基隆河。

 

    因為我知道,當水災來臨時,若我們的周圍淹水,我們也不可能倖免於難,我們和當地的百姓是命運共同體。

 

    神的子民若忽視國家的墮落,自然要共同嘗受社會敗壞的苦果。我們不要當一群只會躲在教會高唱哈利路亞的百姓,乃是積極向社會發出明光的神的子民(參腓立比書二章15-16節)。若世上有罪的人,尚且能向墮落的政權發聲,神的子民豈能閉口不言!(作者為基督門徒訓練學院院長)

            

論壇報2647期○

2006/9/9○

言論/前基督門徒訓練學院院長汪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