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馬太福音五章廿節: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能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當使徒馬太記載耶穌基督這句話時,透過在馬太福音上的編排,便為登山寶訓中一句發人深省的教訓。這教訓來得相當特別,在結構上,馬太將之置於兩段基督徒生命見證與內在特質的倫理關係(八福及光鹽素質)之後。當耶穌在論及律法與基督徒的關係時,以此句義之比較作為結語。
其實論律法一事,不是單一個事件,而是承接上面的論福與論光鹽見證的延續,對基督論福,與提出求福之後要有的光鹽見證,並對律法與新天國憲章關連的新瞭解。
本論:
論律法時,耶穌有一個脈絡:
耶穌在這裡提醒一件事,新約的一點一滴,都承繼舊約聖先知的教導。因此耶穌來,不是將律法一筆勾消,而是要成全。而這成全也絕不是字面的解釋所能完成的。律法既不是不是字面上的一筆一劃的意義而已,所要成全的就是律法的精義。律法的精義在法利賽人與文士的表面文化與繁文縟節中,加上拉比的解釋傳統,逐漸模糊焦點,失去原味。
2.1遵守者,被神高舉。
2.2第二節提到,新天國子民的義與猶太文士與法利賽人之義的比較。
2.21新天國子民的義,就是要效法基督的教訓之義。
基督的義:表現在斯托得(John R.W. Stott)的《基督教文化的挑戰》一書中,五21-48的講論:
2.211基督徒的義:避免動怒和動淫念 太五21-30
2.212基督徒的義:忠於婚姻和慎於言語 太五31-37
2.213基督徒的義:不報復和主動去愛 太五38-48
但在羅光喜的《地上的天國倫理: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一書,他認為五21-48雖是獨立經段,但他自己卻將基督的義延伸為
2.214超越的義
2.215和好的義
2.216棄絕淫行淫念
2.217.婚姻之義
2.218言語之義
2.219受迫中的義
2.220完全之愛
2.221進天國的義
羅光喜的經文取捨,仍不離太五21-48範疇。
毛克禮則是認為基督的義除了上面五21-48經文外,應包括施捨(六2-4)、祈禱(六5-15)、禁食(六16-18)三樣的宗教生活見證。
潘霍華則以山上寶訓為下列分段:
2.222馬太第五章:論基督徒生活的「超平常性」---以基督的義所生成新的基督的律法。這基督的律法,就是福音的真諦:愛。
2.223馬太福音第六章:論基督徒生活的隱藏性---以隱藏之義來表明基督徒生活的原則不是光顯,不刻意彰顯自己的能力與自己的優點,讓人可以看見這表現。這是韜光養晦的重要性。
2.224馬太第七章:門徒團體的與是分離性---談論門徒與非信徒的分界。
我個人認為基督的義並不是只驗證在律法層面,就是只以五21-48為討論對象,而應是從五21-七12整體來看。因為七12是律法比較的總結。也就是說,基督的義與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的比較一直被耶穌用各種比喻與對比加以反覆討論。最後以七12作結語。然後三對對照(兩條門路、兩種果樹、兩等根基)作整個登山寶訓講論的結語。
所以從五21-七12,其細綱應為:
2.225和睦之義(五21-26):不與人興恨
2.226意念之義(五27-30):不興邪慾
2.227婚姻之義(五31-32):尊重婚姻
2.228起誓之義(五33-37):看重自己的言語
2.229公平之義(五38-42):不報復、不偏執
2.230全愛之義(五43-48):真愛之道
2.231施捨之義(六1-4):憐憫之情
2.232禱告之義(六5-15):禱告的真諦
2.233禁食之義(六16-18):禁食的注意事項
2.234價值之義(六19-21):價值體系的分辨
2.235光暗之義(六22-23):亮暗的區別
2.236事奉之義(六24):事奉的心態
2.237思慮之義(六25-34):思念的主體為何?
2.238評論之義(七1-5):切勿論斷口舌
2.239聖俗之義(七6):不要將聖物俗化
2.240金科之義(七7-12):人際對應的原則
結論:
1. 文士與法利賽人與耶穌基督都是猶太人中的「拉比」,因此耶穌所議論的是對拉比的教訓作一反省。
2. 基督的義代表基督的倫理,正是你我都要實踐出來的,而文士與法利賽的義代表整個過往律法的延續與猶太文化的倫理觀。
3. 摩西在西乃山領受十誡,同樣的耶穌在山上也賜下八福的新誡命。
4. 我們基督徒的義:就是整個實踐基督之義的原則與訓誡。其實也是重新以基督的眼光、基督的心闡釋律法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