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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可 妄 稱 耶 和 華 ─ ─ 你 神 的 名 , 因 為 妄 稱 耶 和 華 名 的 , 耶 和 華 必 不 以 他 為 無 罪 。 」 ( 出 廿 7; 申 五 11) 舊 約 聖 經 中 的 十 誡 並 不 是 具 體 律 法 , 而 是 指 出 要 成 為 一 個 屬 耶 和 華 神 的 群 體 其 中 一 員 的 條 件 。 這 些 誡 命 不 是 叫 作 「 律 例 」 , 而 是 稱 為 「 話 語 」 ( 參 申 四 13, 原 文 為 「 十 言 」 ) 。 十 誡 所 頒 佈 的 對 象 以 第 二 人 單 數 稱 表 達 出 來 , 就 是 意 味 這 些 誡 命 是 向 著 群 體 中 的 每 一 個 成 員 而 講 的 。 所 以 , 這 些 吩 咐 是 所 有 人 都 應 該 知 道 的 , 而 不 是 只 局 限 於 某 些 特 殊 人 士 如 祭 司 。 這 些 吩 咐 並 沒 有 指 出 具 體 的 刑 罰 , 所 強 調 的 是 神 的 絕 對 主 權 及 人 對 遵 行 神 旨 意 的 渴 求 。 本 文 目 的 是 對 第 三 誡 作 出 初 步 的 探 討 及 反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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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聖 經 中 , 人 對 神 的 名 字 所 作 出 的 行 動 可 以 是 「 褻 瀆 」 ( 利 十 八 21) 、 「 咒 詛 」 ( 利 廿 四 11) 、 「 藐 視 」 ( 瑪 一 6) 、 「 冒 瀆 」 ( 箴 卅 9) ( 呂 振 中 譯 ) 、 「 指 著 起 誓 」 ( 撒 上 廿 42) 和 「 提 訓 」 ( 詩 廿 7) 。 出 現 得 比 較 多 的 是 「 呼 求 / 求 告 」 神 的 名 : 在 敬 拜 神 的 時 候 ( 創 四 26) 、 在 請 求 神 幫 助 時 ( 王 上 十 八 24) 及 在 讚 美 中 宣 告 或 認 信 神 的 時 候 ( 詩 八 十 18) 。 第 三 誡 中 的 「 妄 稱 神 的 名 」 , 原 文 在 字 面 上 應 翻 譯 為 「 為 著 虛 空 而 擔 起 / 提 起 神 的 名 字 」 。 相 比 於 前 面 提 到 的 行 動 , 「 擔 起 / 提 起 」 神 的 名 所 出 現 的 次 數 就 寥 寥 可 數 。 出 埃 及 記 廿 八 章 12及 19節 指 出 亞 倫 「 擔 起 」 以 色 列 十 二 個 兒 子 的 名 字 。 在 詩 篇 十 六 篇 4節 , 詩 人 宣 稱 他 的 嘴 唇 不 會 「 提 起 」 其 他 神 的 名 字 。 「 擔 起 / 提 起 」 這 個 動 詞 也 用 於 「 擔 起 / 提 起 」 一 句 箴 言 ( 民 廿 三 7) 、 一 首 歌 ( 詩 八 十 一 2) 或 一 個 祈 禱 ( 賽 卅 七 4) 之 中 使 用 。 所 以 , 「 擔 起 / 提 起 神 的 名 」 意 思 很 可 能 是 「 在 口 中 提 起 神 的 名 」 。
「 為 著 虛 空 」 可 指 做 事 的 態 度 或 做 某 事 的 目 的 。 若 是 前 者 , 經 文 的 意 思 就 是 指 「 虛 假 地 提 及 神 的 名 字 」 ; 若 是 後 者 , 則 經 文 是 指 「 為 了 虛 空 的 目 的 而 提 及 神 的 名 字 」 ; 兩 者 又 以 後 者 的 意 思 較 為 可 能 。 所 以 , 這 個 誡 命 所 禁 止 的 , 是 所 有 以 耶 和 華 的 名 或 是 引 用 祂 的 名 而 作 出 、 實 際 上 與 神 並 無 關 係 的 行 為 。 這 包 括 在 法 庭 中 起 假 誓 ( 申 六 13, 十 20; 耶 十 二 16) 、 用 誓 言 使 自 己 脫 罪 ( 出 廿 二 7-8; 利 五 20-26, 十 九 12; 耶 五 2, 七 9) , 或 是 用 神 的 名 發 出 咒 詛 。 濫 用 的 情 況 可 以 包 括 假 先 知 奉 耶 和 華 的 名 講 話 , 但 事 實 上 這 些 話 並 不 是 出 於 神 ( 參 耶 十 一 21) 。 猶 太 傳 統 收 窄 了 以 上 的 看 法 , 認 為 這 誡 命 所 針 對 的 是 與 起 誓 有 關 的 情 況 。 在 耶 七 8-10中 提 及 的 罪 行 , 即 「 偷 盜 , 殺 害 , 姦 淫 , 起 假 誓 , 向 巴 力 燒 香 , 並 隨 從 素 不 認 識 的 別 神 」 , 似 乎 是 對 應 著 十 誡 的 內 容 ; 而 其 中 「 起 假 誓 」 一 項 , 則 很 可 能 是 對 應 著 第 三 誡 。 所 以 , 第 三 誡 的 內 容 可 能 是 針 對 起 假 誓 而 言 。
要 再 進 一 步 思 想 第 三 誡 的 意 義 , 就 要 查 究 起 誓 的 意 思 。 簡 單 而 言 , 起 誓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有 條 件 的 自 我 咒 詛 。 這 就 是 說 , 當 起 誓 者 所 宣 稱 的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 又 或 所 行 的 與 所 曾 應 允 的 不 符 時 , 他 所 說 的 咒 詛 就 會 臨 到 他 身 上 。 人 可 以 透 過 起 誓 去 申 明 某 件 事 實 ( 撒 上 廿 3) 、 表 明 無 辜 ( 出 廿 二 10-11) 、 確 保 某 些 行 為 的 出 現 ( 創 廿 四 37) 、 確 定 一 個 盟 約 ( 書 九 15) 、 表 示 對 他 人 的 愛 及 忠 誠 ( 撒 上 廿 17) , 以 至 表 達 對 神 的 委 身 ( 代 下 十 五 14) 。 當 起 誓 者 在 誓 言 中 引 用 神 的 名 字 時 , 他 就 是 確 認 那 位 神 明 是 這 個 嚴 肅 承 諾 的 保 證 者 及 保 衛 者 。 由 於 這 承 諾 是 不 能 收 回 的 , 而 且 不 遵 守 這 承 諾 會 帶 來 不 能 逃 避 的 後 果 , 所 以 , 這 位 被 視 為 能 保 證 及 保 守 承 諾 的 神 必 然 是 對 起 誓 者 有 絕 對 的 控 制 權 。 換 言 之 , 以 神 的 名 起 誓 , 就 等 於 承 認 向 這 位 神 效 忠 。 申 十 20所 講 的 「 你 要 敬 畏 永 恆 主 你 的 上 帝 , 事 奉 他 , 緊 依 附 著 他 , 起 誓 也 要 指 著 他 的 名 而 起 誓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就 點 出 指 著 神 的 名 起 誓 的 重 要 性 。
廣 義 來 看 , 第 三 誡 所 針 對 的 是 所 有 以 耶 和 華 的 名 為 出 發 點 , 而 事 實 上 卻 與 神 無 關 的 行 為 。 狹 義 來 說 , 第 三 誡 就 是 禁 止 以 神 的 名 起 假 誓 , 亦 即 借 用 神 的 名 字 去 使 人 相 信 起 誓 者 所 宣 稱 的 一 些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事 情 , 又 或 他 曾 應 允 但 沒 有 實 行 出 來 的 事 情 。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 第 三 誡 是 合 理 地 承 接 著 首 兩 誡 的 。 對 耶 和 華 的 單 一 敬 拜 就 表 示 不 可 提 別 神 的 名 字 ( 出 廿 三 13) 。 以 耶 和 華 為 神 的 人 , 只 能 提 耶 和 華 的 名 號 ; 但 同 時 他 不 能 濫 用 神 的 名 字 , 不 能 濫 用 自 己 與 神 的 關 係 。 借 神 的 名 字 去 講 自 己 的 說 話 , 並 使 這 些 話 好 像 是 從 神 而 來 的 , 就 是 這 個 誡 命 所 禁 止 的 。 所 以 , 任 何 濫 用 神 名 字 的 人 就 是 不 尊 重 神 , 否 定 神 的 權 威 , 也 否 定 神 作 為 真 理 及 正 義 的 代 表 。 從 反 面 來 看 , 這 誡 命 就 是 告 訴 我 們 要 正 確 地 將 神 的 名 字 用 在 祈 求 、 禱 告 、 讚 美 、 感 恩 、 認 罪 及 悔 改 之 上 。
這 誡 命 所 針 對 的 , 並 不 是 粗 俗 的 言 語 或 咒 詛 等 等 。 第 三 誡 所 禁 止 的 。 是 透 過 使 用
神 的 名 及 與 之 相 連 的 能 力 去 達 致 一 個 與 神 的 性 情 相 違 背 的 目 的 , 以 神 作 為 達 成 某 事 的 手
段 , 而 不 是 以 神 作 為 行 事 為 人 的 目 的 。 由 於 神 的 名 是 滿 有 能 力 的 , 這 誡 命 的 目 的 就 是 禁
止 人 誤 用 它 。 進 一 步 可 以 說 , 人 不 能 將 神 的 名 ( 或 宗 教 信 仰 ) 變 為 一 件 駕 馭 他 人 的 兵 器
, 不 能 將 它 變 為 恐 嚇 別 人 去 聽 從 自 己 意 見 的 手 段 , 不 能 將 它 變 成 賺 取 好 處 的 工 具 。 同 樣
地 , 人 也 不 能 將 它 變 為 討 好 他 人 的 工 具 , 不 能 利 用 它 去 為 人 提 供 滿 足 感 而 不 指 出 真 理 的
對 錯 , 不 能 以 它 作 為 神 對 我 們 無 限 的 接 納 及 不 朽 的 愛 護 的 藉 口 而 不 談 被 神 拆 毀 及 重 建 的
痛 苦 。 第 三 誡 所 禁 止 的 , 就 是 不 能 借 神 的 名 義 去 達 到 虛 空 的 目 的 ─ ─ 一 個 與 神 的 性 情 相
違 背 的 目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