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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本與民主 | |
民 本 與 民 主 是 中 國 和 西 方 兩 種 理 想 的 政 治 制 度 ﹐ 兩 者 的 完 美 成 就 有 賴 兩 個 條 件 ﹕ 民 本 需 要 有 賢 君 使 君 臣 百 姓 彼 此 相 愛 ﹐ 互 相 配 搭 ﹐ 好 像 《 禮 記 》 〈 禮 運 ‧ 大 同 篇 〉 中 「 天 下 為 公 」 的 社 會 。 民 主 則 要 有 理 性 的 群 眾 ﹐ 懂 得 運 用 公 民 權 而 又 能 盡 棄 私 心 。 民 主 讓 群 眾 當 家 作 主 ﹔ 群 眾 如 果 沒 有 成 熟 的 理 性 表 現 ﹐ 則 民 主 亦 容 易 落 入 權 閥 之 手 ﹐ 被 少 數 人 操 控 權 力 。 民 本 與 民 主 最 大 的 分 別 ﹐ 在 於 權 力 轉 移 的 問 題 。 民 本 的 權 力 不 在 群 眾 ﹐ 而 在 當 權 者 ﹔ 在 權 力 的 分 配 上 ﹐ 群 眾 與 當 權 者 分 處 兩 個 層 面 ﹐ 在 上 的 是 當 權 者 ﹐ 權 力 只 在 上 層 轉 移 。 人 民 如 反 對 專 制 君 王 ﹐ 將 之 推 翻 後 ﹐ 權 力 仍 然 不 能 下 達 群 眾 ﹐ 必 須 待 群 眾 中 有 一 人 躍 起 來 ﹐ 跳 到 上 層 ﹐ 承 接 權 力 ﹐ 成 為 新 的 當 權 者 。 中 國 歷 代 以 來 ﹐ 沒 有 人 構 思 權 力 可 以 怎 樣 下 達 群 眾 ﹐ 只 認 為 由 君 王 過 渡 至 另 一 君 王 的 權 力 轉 移 乃 天 經 地 義 之 事 。 這 思 想 反 映 在 儒 家 的 禮 制 中 ﹐ 但 其 基 本 問 題 則 是 人 觀 。 因 為 天 子 是 天 人 合 一 的 特 殊 人 物 ﹐ 無 論 是 否 賢 良 ﹐ 一 旦 躍 上 權 力 層 面 ﹐ 就 是 真 命 天 子 。 為 了 防 範 其 他 人 也 躍 上 來 奪 權 ﹐ 歷 代 君 王 不 惜 大 肆 殺 戮 ﹐ 趕 盡 一 切 有 可 能 躍 上 權 力 層 面 的 人 ﹐ 那 怕 是 兄 弟 ﹑ 功 臣 ﹑ 出 死 入 生 的 知 己 ﹐ 都 毫 不 手 軟 。 百 姓 無 法 染 指 權 力 ﹐ 只 有 順 命 。
民 主 力 求 的 是 權 力 下 放 ﹐ 反 對 在 群 眾 之 上 有 特 殊 人 物 操 控 大 權 。 洛 克 (John Locke, 1632-1704) 摧 毀 了 上 帝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特 殊 人 物 ﹐ 亦 即 「 君 權 神 授 」 的 君 主 專 制 ﹐ 把 所 謂 亞 當 的 特 權 轉 移 到 所 有 亞 當 的 子 孫 身 上 ﹐ 每 個 人 都 是 平 等 地 來 自 上 帝 ﹐ 所 有 政 治 權 力 無 分 軒 輊 地 下 放 給 群 眾 。 所 以 契 約 論 之 可 能 ﹐ 是 由 於 群 眾 把 自 己 來 自 上 帝 的 權 力 交 給 一 個 ( 或 一 小 群 ) 代 理 人 暫 時 托 管 ﹐ 這 便 有 了 當 權 者 須 向 群 眾 問 責 的 制 度 。 群 眾 的 決 定 不 一 定 對 ﹐ 但 群 眾 的 錯 誤 由 群 眾 承 擔 ﹐ 這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 因 此 民 主 選 舉 未 必 能 選 出 理 想 的 政 治 家 ﹐ 但 當 選 的 政 治 家 不 管 如 何 不 濟 ﹐ 人 民 最 多 忍 受 他 三 兩 年 ﹐ 到 新 一 輪 選 舉 時 可 以 調 整 ﹐ 選 出 較 合 心 意 的 人 。 民 主 未 必 是 最 完 美 的 制 度 ﹐ 因 為 付 托 權 力 的 群 眾 ﹐ 在 洛 克 看 來 也 是 有 私 心 的 ﹐ 這 便 要 看 候 選 人 是 否 單 為 贏 取 選 票 而 不 是 為 大 眾 服 務 。 洛 克 的 神 學 認 定 ﹕ 人 始 終 是 罪 人 ﹐ 而 正 因 為 人 是 罪 人 ﹐ 所 以 一 個 罪 人 理 當 接 受 眾 多 罪 人 監 察 。 眾 多 罪 人 形 成 的 群 體 有 自 我 制 衡 的 力 量 ﹐ 這 力 量 就 是 人 的 理 性 。 民 主 的 基 本 人 觀 ﹐ 就 是 人 有 罪 ﹐ 但 仍 沒 失 去 人 的 理 性 ﹔ 制 度 的 設 立 就 是 由 群 體 的 理 性 而 來 ﹐ 藉 此 抗 衡 個 人 的 罪 性 。 雖 然 集 體 的 理 性 有 可 能 被 誤 用 ﹐ 為 一 部 份 人 帶 來 不 必 要 的 苦 ﹐ 但 由 於 理 性 始 終 是 光 明 的 ﹐ 人 類 有 反 省 及 自 我 改 進 的 能 力 ﹐ 只 要 人 們 能 彼 此 監 察 ﹐ 這 種 制 度 畢 竟 仍 是 較 為 理 想 。
民 本 與 民 主 在 現 象 上 有 相 似 地 方 ﹐ 都 是 追 求 社 會 的 繁 榮 安 定 ﹐ 但 本 質 卻 各 不 同 。 理 想 的 賢 君 可 以 建 立 完 美 的 民 本 社 會 ﹐ 理 性 的 群 眾 也 可 以 建 立 地 上 的 天 國 ﹐ 然 而 賢 君 難 求 ﹐ 賢 君 所 建 立 的 民 本 社 會 ﹐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鞏 固 自 己 的 私 有 集 團 ﹔ 民 主 則 肯 定 權 力 來 自 人 民 ﹐ 統 治 者 跟 人 民 是 同 一 階 級 的 人 ﹐ 他 們 只 是 暫 時 獲 授 權 管 治 ﹐ 權 力 轉 移 的 力 量 在 於 人 民 。 所 以 民 本 與 民 主 的 本 質 不 同 。
黃 宗 羲 (1610-1695) 的 民 本 論 ﹐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 也 算 接 近 洛 克 的 議 會 政 治 ﹐ 如 果 讓
人 民 作 為 國 家 的 基 礎 ﹐ 再 行 使 監 察 權 ﹐ 把 君 王 的 絕 對 權 力 轉 移 到 給 人 民 的 代 表 ﹐ 這 樣
﹐ 民 本 與 民 主 就 有 了 正 常 的 轉 移 渠 道 。 今 日 民 主 社 會 也 應 以 照 顧 大 多 數 人 的 利 益 為 依
歸 ﹐ 政 客 不 應 只 為 眼 前 的 選 票 而 犧 牲 人 民 整 體 及 長 遠 的 利 益 。 黃 宗 羲 的 愛 民 心 切 ﹐ 與
洛 克 對 專 制 君 主 的 痛 恨 ﹐ 實 為 今 日 當 政 者 所 應 擁 有 的 熱 情 。 
詳 論 請 參 看 筆 者 將 於 六 月 出 版 的 新 書 《 民 主 與 民 本 ﹕ 洛 克 與 黃 宗 羲 的 政 治 及 宗 教 思 想 》 (香 港 ﹕ 三 聯 ﹐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