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專攔
從羅馬書一章18至32節
看罪惡
黃浩儀
聖經科教授
圖書館主任

羅 馬 書 一 章 18 節 是 一 章 18 至 32 節 的 引 言 , 保 羅 以 神 的 忿 怒 開 始 這 段 說 話 , 說 明 神 對 「 不 虔 不 義 」 的 人 的 態 度 。 「 不 虔 不 義 」 有 兩 方 面 的 意 義 , 「 不 虔 」 指 人 與 神 的 關 系 , 而 「 不 義 」 則 是 指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系 , 由 此 可 見 , 神 不 喜 歡 人 不 敬 畏 他 , 也 不 喜 歡 人 傷 害 人 , 而 神 的 態 度 是 強 烈 的 , 因 此 保 羅 以 忿 怒 來 描 述 它 。

保 羅 接 著 在 一 章 19 至 23 節 描 述 人 怎 樣 「 不 虔 」 。 他 指 出 人 有 兩 方 面 的 表 現 , 首 先 是 人 故 意 不 認 識 神 , 其 次 是 人 拜 偶 像 , 以 飛 禽 、 走 獸 、 昆 蟲 等 受 造 之 物 來 代 替 神 。 這 兩 方 面 的 態 度 也 分 別 再 次 出 現 於 一 章 25 節 和 一 章 28a 節 , 前 者 指 出 人 「 敬 拜 事 奉 受 造 之 物 , 卻 不 敬 拜 事 奉 造 物 的 主 」 , 後 者 更 直 指 人 「 故 意 不 認 識 神 」 。

緊 接 在 一 章 19 至 23 、 25 和 28a 節 之 後 , 是 三 段 分 別 以 「 神 就 任 憑 」 來 開 始 的 經 文 , 這 三 段 經 文 都 是 以 人 的 不 義 為 重 心 。 基 於 「 神 就 任 憑 」 這 個 片 語 的 出 現 , 我 們 可 以 推 論 說 由 於 人 的 不 虔 , 神 便 容 讓 人 做 出 不 義 的 行 為 , 因 此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著 很 密 切 的 因 果 關 系 。

第 一 段 經 文 是 一 章 24 節 , 和 合 本 聖 經 的 翻 譯 是 「 逞 著 心 裡 的 情 欲 行 污 穢 的 事 , 以 致 彼 此 玷 辱 自 己 的 身 體 」 , 新 譯 本 的 翻 譯 與 和 合 本 不 同 , 是 「 以 致 羞 辱 自 己 的 身 體 」 , 新 譯 本 的 翻 譯 比 和 合 本 貼 近 原 文 的 意 思 , 不 過 , 如 果 我 們 把 「 在 他 們 中 間 」 來 取 代 新 譯 本 的 「 彼 此 」 , 整 個 翻 譯 便 變 得 更 理 想 , 因 為 保 羅 所 指 責 的 , 並 不 是 人 彼 此 傷 害 對 方 , 而 是 人 傷 害 自 己 , 做 一 些 令 自 己 蒙 受 傷 害 的 事 情 。

第 二 段 經 文 是 一 章 26 至 27 節 , 保 羅 在 這 裡 指 斥 同 性 戀 的 罪 行 , 而 按 照 學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 我 們 相 信 這 裡 也 涉 及 一 些 變 態 的 性 行 為 。 值 得 我 們 留 意 的 , 是 保 羅 在 這 裡 要 針 對 的 , 其 實 並 不 局 限 於 同 性 戀 和 變 態 的 性 行 為 , 而 是 神 所 訂 立 的 自 然 規 律 , 同 性 戀 和 變 態 性 行 為 只 是 保 羅 用 來 說 明 人 違 反 自 然 規 律 的 例 子 。 這 一 點 在 英 文 譯 本 比 中 文 譯 本 清 楚 , 按 照 RSV 的 翻 譯 , "natural relations" 在 這 兩 節 經 文 中 共 出 現 了 兩 次 。

第 三 段 經 文 是 一 章 28b 至 32 節 , 保 羅 在 這 裡 列 舉 了 世 人 不 同 程 度 的 罪 行 , 從 法 律 不 容 許 的 凶 殺 , 以 至 很 多 人 會 掉 以 輕 心 的 背 約 、 無 親 情 和 不 憐 憫 , 都 包 括 在 內 。 這 段 經 文 提 到 多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罪 惡 , 但 都 有 一 個 共 通 點 , 就 是 這 些 罪 惡 都 是 一 個 人 傷 害 別 人 的 行 為 。

為 了 幫 助 讀 者 容 易 掌 握 一 章 18 至 32 各 部 分 的 關 系 , 我 們 把 這 段 經 文 表 列 如 下 :

引 言 : 神 的 忿 怒 顯 明 在 不 虔 不 義 的 人 的 身 上 ( 一 18 )
不 虔 : 人 不 認 識 神 + 人 拜 偶 像 ( 一 19-23 )
    不 義 : 人 傷 害 自 己 ( 一 24 )
不 虔 : 人 拜 偶 像 ( 一 25 )
    不 義 : 人 傷 害 自 然 規 律 ( 一 26-27 )
不 虔 : 人 不 認 識 神 ( 一 28a )
    不 義 : 人 傷 害 其 他 人 ( 一 28b-32 )

按 著 以 上 的 討 論 , 我 們 可 以 有 以 下 面 幾 方 面 的 觀 察 :

  1. 人 的 罪 包 括 了 人 得 罪 神 和 得 罪 人 兩 方 面 , 基 於 「 神 就 任 憑 」 出 現 在 一 章 24 、 26 及 28b 節 , 我 們 可 以 推 論 說 得 罪 神 是 因 , 得 罪 人 是 果 。
  2. 人 的 「 不 虔 」 有 兩 方 面 , 分 別 是 人 不 認 識 神 和 拜 偶 像 。
  3. 人 的 「 不 義 」 有 三 方 面 , 分 別 是 人 傷 害 自 己 、 違 反 自 然 規 律 和 傷 害 其 他 人 。
  4. 假 如 我 們 把 違 反 自 然 規 律 的 范 圍 擴 闊 一 點 的 話 , 可 以 包 括 人 對 大 自 然 所 做 成 的 傷 害 , 這 樣 , 環 境 保 護 等 近 年 備 受 關 注 的 課 題 便 可 納 入 羅 馬 書 一 章 26 至 27 節 的 討 論 之 中 。

結 論 :

每 當 我 們 談 及 罪 惡 , 很 多 時 都 會 把 焦 點 集 中 在 人 與 人 的 關 系 之 上 。 上 面 對 羅 馬 書 一 章 18 至 32 節 的 分 析 擴 闊 了 讀 者 對 罪 惡 的 認 識 , 從 而 提 高 警 覺 性 , 意 識 到 罪 惡 不 單 是 對 其 他 人 的 傷 害 , 也 包 含 對 自 己 和 對 自 然 界 的 傷 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