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 第 十 三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父 母 不 可 放 棄 管 教 兒 女 的 責 任 ( 箴 三 11 - 12 ; 來 十 二 5 - 8 ) , 面 對 人 權 意 識 高 漲 的 社 會 , 信 徒 父 母 須 清 楚 分 辨 管 教 與 虐 兒 的 界 線 , 若 父 母 輕 忽 管 教 , 或 假 手 於 人 ( 家 庭 傭 工 、 教 師 、 社 工 或 主 日 學 教 師 ) , 將 來 就 要 承 受 惡 果 ( 撒 上 二 12 -17 、 27 - 36 ) 。
4. 孝 親 的 傳 統
孝 親 是 希 伯 來 民 族 與 中 華 民 族 所 重 視 的 觀 念 , 舊 約 十 誡 內 與 人 有 關 的 第 一 條 即 為 「 當 孝 敬 父 母 」 ( 前 四 誡 向 神 , 而 由 第 五 誡 〔 出 二 十 12 〕 起 , 指 涉 人 倫 範 疇 ) , 而 孝 道 一 向 是 我 國 的 文 化 精 粹 。 傳 統 的 教 導 , 子 女 當 感 謝 父 母 「 生 養 之 恩 」 , 因 此 在 父 母 生 時 要 「 尊 親 」 ( 發 憤 圖 強 , 光 宗 耀 祖 ) 、 「 不 辱 」 ( 不 敢 犯 罪 , 辱 沒 家 聲 ) , 以 至 《 禮 記 》 所 言 ︰ 「 孝 子 之 養 老 也 , 樂 其 心 , 不 違 其 志 , 樂 其 耳 目 , 安 其 寢 處 , 以 飯 食 養 之 。 」 當 然 , 基 督 徒 講 的 也 不 是 「 愚 孝 」 , 不 輕 易 以 父 母 取 代 父 神 的 位 置 ( 太 十 37 ) 。
舊 約 倫 理 與 我 國 文 化 同 樣 尊 重 長 幼 有 序 的 和 諧 關 係 , 父 母 在 神 創 造 次 序 中 為 神 在 地 上 的 代 表 , 須 受 兒 女 的 敬 重 ( 出 二 十 12 ; 申 五 16 ; 弗 六 2 - 3 ) , 而 身 為 兒 女 的 , 理 所 當 然 聽 從 父 母 ( 弗 六 1 ; 西 三 20 ) 。 當 兒 女 孝 順 雙 親 , 供 養 父 母 ( 提 前 五 4 - 8 ) , 正 是 向 神 表 達 敬 虔 的 生 活 ( 提 後 三 1 - 5 ) 。 唐 佑 之 牧 師 說 : 「 孝 親 是 家 庭 的 根 本 , 也 是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 」 盲 目 反 對 父 母 的 權 威 , 從 信 仰 角 度 審 視 , 就 是 不 尊 重 神 立 下 的 創 造 次 序 。
過 去 十 年 , 本 港 人 口 漸 趨 老 化 , 1996 年 六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口 佔 10% , 而 預 期 至 2016 年 , 將 上 升 至 13% ( 199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 。 面 對 不 斷 增 長 的 老 人 服 務 需 求 , 信 徒 的 孝 行 , 一 方 面 理 應 照 顧 家 中 長 者 ( 不 遺 棄 父 母 , 勿 把 承 擔 責 任 推 到 政 府 ) , 另 一 方 面 更 可 扮 演 進 取 角 色 , 透 過 互 訪 或 節 日 活 動 , 與 其 他 信 徒 家 人 建 立 支 援 網 絡 , 增 進 長 者 互 動 接 觸 。 健 全 的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 必 然 孝 親 敬 長 , 老 幼 及 人 , 並 肯 定 不 同 人 生 經 驗 的 家 庭 成 員 互 補 長 短 , 一 起 在 愛 中 成 長 。
四、 結 論
儘 管 現 代 的 家 庭 面 對 各 樣 的 衝 擊 與 困 難 , 我 們 仍 然 堅 持 家 是 神 賜 予 我 們 的 。 家 是 成 長 的 搖 籃 、 心 靈 的 故 鄉 、 世 上 美 麗 與 值 得 懷 念 的 事 物 。 重 申 聖 經 的 價 值 觀 , 表 達 我 們 對 個 體 本 身 的 尊 重 ( 我 對 你 的 愛 是 基 於 你 本 身 受 造 的 價 值 , 而 非 基 於 你 的 表 現 ) 。 即 或 現 今 家 庭 類 型 與 模 式 日 新 月 異 , 千 變 萬 化 , 但 人 性 對 家 的 親 情 渴 求 始 終 不 變 。 身 處 不 講 道 德 的 社 會 , 基 督 徒 須 緊 靠 神 的 恩 典 , 持 守 合 乎 真 理 的 家 庭 價 值 , 並 不 斷 活 出 討 神 喜 悅 的 倫 常 關 係 ( 弗 三 14 - 19 )。
撰文:
胡志偉牧師
督印:
神學時事立場委員會
(張慕皚院長、許朝英社長、郭瑞榮牧師、楊慶球牧師、胡志偉牧師、徐濟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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