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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 第 二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3 . 預 防 措 施

    (1) 從 公 共 衛 生 的 角 度 來 說 , 提 倡 使 用 安 全 套 是 未 可 厚 非 的 , 亦 可 產 生 一 定 的 預 防 效 用 , 但 卻 非 絕 對 安 全 。 而 從 道 德 角 度 看 , 這 種 宣 傳 使 人 ( 特 別 是 年 輕 人 ) 以 為 有 了 防 範 措 施 便 可 以 濫 交 和 吸 毒 , 甚 至 有 鼓 勵 性 濫 交 和 吸 毒 的 反 作 用 。 去 年 的 愛 滋 日 , 專 家 就 宣 稱 各 種 教 育 宣 傳 ( 包 括 用 安 全 套 ) 和 藥 物 都 無 法 阻 止 這 種 世 紀 絕 症 的 蔓 延 ; 唯 一 有 效 的 方 法 , 就 是 改 變 人 類 的 「 社 會 行 為 模 式 」 , 意 思 就 是 說 , 人 類 必 須 回 到 聖 經 的 婚 姻 原 則 去 過 生 活 , 才 能 徹 底 停 止 疫 症 的 肆 虐 。

    (2) 聖 經 反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 帖 前 四 3 ) 、 婚 外 情 及 性 濫 交 更 為 聖 經 所 不 容 ( 太 十 九 5 ; 利 二 十 10 - 21 ) , 同 性 戀 行 為 也 是 嚴 重 的 罪 ( 羅 一 26 - 27 ) 。 堅 持 聖 經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 並 把 性 行 為 規 限 在 夫 妻 的 婚 姻 關 係 才 能 有 效 地 防 止 愛 滋 病 的 蔓 延 。

    (3) 原 則 上 , 帶 菌 者 在 學 校 和 教 會 等 公 眾 地 方 出 入 , 最 好 是 通 知 負 責 人 有 關 自 己 的 病 情 , 但 卻 不 必 給 所 有 人 知 道 , 有 必 要 的 話 , 教 會 可 成 立 關 懷 小 組 專 責 幫 助 這 類 病 人 。 帶 菌 兒 童 參 加 教 會 活 動 , 應 有 特 別 防 範 措 施 ; 因 兒 童 好 動 , 容 易 受 傷 流 血 , 又 會 咬 人 。

4 . 教 牧 輔 導

    (1) 傳 道 人 在 輔 導 愛 滋 病 人 時 , 亦 應 首 先 留 意 病 人 的 權 益 , 例 如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及 「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就 有 關 愛 滋 病 與 就 業 所 提 供 的 政 策 指 引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及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就 有 關 愛 滋 病 與 就 業 的 政 策 指 引 :

a.

b.

c.

d.

e.


f.


g.

就 業 前 身 體 檢 查 無 需 包 括 HIV 抗 體 測 試 。

無 需 要 求 雇 員 接 受 HIV 抗 體 測 試 。

雇 員 之 健 康 記 錄 , 包 括 愛 滋 病 在 內 , 雇 主 必 須 絕 對 保 密 。

受 HIV 感 染 的 雇 員 , 無 必 要 知 會 雇 主 。

雇 主 有 責 任 向 雇 員 安 排 愛 滋 病 健 康 教 育 , 以 加 深 雇 員 對 愛 滋 病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及 保 障 受 HIV 感 染 的 雇 員 不 受 歧 視 。

受 HIV 感 染 的 雇 員 應 享 有 與 其 他 雇 員 同 等 福 利 , 他 們 的 權 益 亦 不 可 因 而 被 奪 。

受 HIV 感 染 不 足 以 構 成 解 雇 的 理 由 。 健 康 的 帶 菌 者 可 繼 續 原 有 的 工 作 , 惟 在 發 病 的 情 況 下 , 雇 主 應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 轉 換 工 作 安 排 , 以 適 應 患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 使 能 繼 續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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