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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 年 一 月 ( 第 二 十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
| 賭 , 在
本 質 上 是 將 自 己 利 益 建 築 在 別 人 的 損 失 上 , 對 個 人 的 品 格 培 養 及 社 會
的 生 產 力 都 帶 來 傷 害 。 因 此 , 就 算 以 賭 作 為 一 種 娛 樂 , 也 不 能 避 免 它
在 各 方 面 的 不 良 影 響 —— |
| 1. |
以 小 博 大 的 人
生 哲 學 |
VS |
「 那 些 想 要
發 財 的 人 , 就 陷 在 迷 惑 、 落 在 網 羅 和 許 多 無 知 有 害 的 私 慾 裡 , 叫 人 沉
在 敗 壞 和 滅 亡 中 。 」 ( 提 前 六 9 ) |
| 2. |
不 安 本 份 的 生
活 取 向 |
VS |
「 你 們 存 心
不 可 貪 愛 錢 財 , 要 以 自 己 所 有 的 為 足 ; 因 為 主 曾 說 : 『 我 總 不 撇 下 你
, 也 不 丟 棄 你 」 。 』 」 ( 來 十 三 5 ) |
| 3. |
不 勞 而 獲 的 工
作 態 度 |
VS |
「 總 要 勞 力
, 親 手 作 正 經 事 。 」 ( 弗 四 28 ) |
| 4. |
不 事 生 產 的 社
會 風 氣 |
VS |
「 若 有 人 不
肯 作 工 , 就 不 可 吃 飯 。 」 ( 帖 後 三 10 ) |
| 湯 樸 威 廉 (William
Temple) 提 出 四 項 理 由 反 對 賭 博 : |
| 1. |
賭
博 歌 頌 機 會 (chance) , 而 不 是 秩 序 (order) ; 賭 博 鼓 勵 人 信 運 氣 的 忽
臨 , 而 不 靠 神 穩 定 的 供 給 。 |
| 2. |
賭
博 輕 視 管 家 (stewardship) 的 責 任 , 違 反 基 督 徒 應 視 自 己 只 是 託 管 者
, 無 權 將 自 己 的 金 錢 投 注 在 賭 博 活 動 上 的 教 導 。 |
| 3. |
賭
博 違 背 愛 鄰 舍 的 道 理 , 因 為 賭 是 令 別 人 損 失 來 獲 利 。 |
| 4. |
賭 博 助 長 貪 念 , 公 然 違 抗 摩 西 十 誡 所 稱 不 可 貪 戀 別 人 的 東 西 ( 出 二 十
17 ) 。 |
主 耶 穌 的 救 贖 就 是 將 人 從 一 切 心 靈 的 捆 綁 中 釋 放 出 來 , 讓 人 得 著
真 正 的 自 由 , 而 賭 博 不 單 是 一 種 極 度 捆 綁 人 的 玩 意 ( 使 人 上 癮 ) , 且
往 往 帶 來 債 務 纏 身 與 鋌 而 走 險 ( 使 人 沉 淪 ) , 甚 至 遺 害 家 人 親 朋 ( 使
人 受 累 ) 。 可 以 說 , 在 種 種 消 遣 娛 樂 中 , 賭 博 會 使 人 陷 入 最 不 釋 放 、
最 不 自 由 的 光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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