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教 會 必 須 向 政 府 宣 告 神 所 啟 示 有 關 政 府 履 行 任 務 的 道 德
原 則 , 基 於 以 下 幾 個 原 因 , 教 會 必 須 如 此 做 :
a. 如 教 會 不 提 出 從 神 而 來 , 有
關 政 府 運 作 的 正 確 原 則 , 和 社 會 問 題 的 正 確 道 德 原 則 , 別 人 便 會 向
政 府 提 供 不 正 確 的 原 則 。
b. 教 會 應 該 向 社 會 人 士 宣 告 教 會 對 政 府 的 正 確 態 度 , 以 免
政 府 對 教 會 產 生 錯 覺 和 誤 會 。
c . 教 會 應 向 政 府 申 明 政 府 在 神 眼 光中的合 法 地 位 和 權 力 範 圍
, 以 免 政 府 走 上 極 權 的 路 線 。
d. 對 民 主 政 制 的 社 會 , 教 會 應 對 政 府 提 出 從 神 而 來 的 絕 對 性
道 德 原 則 。 因 為 當 政 府 沒 有 絕 對 性 的 道 德 準 則 時 , 在 釐 定 政 策 上 ,
便 只 能 根 據 多 數 人 的 意 願 ( 而 多 數 人 的 意 願 不 一 定 是 對 的 ) , 或 者
不 斷 嘗 試 , 在 犯 錯 中 學 習 。 這 種 政 治 和 道 德 上 的 混 亂 , 很 容 易 給 極
權 主 義 者 有 機 可 乘 。
e. 教 會 宣 講 信 徒 的 公 民 責 任 , 使 他 們 了 解 神 藉 政 府 的 運 作 ,
彰 顯 祂 對 政 府 的 主 權 , 完 成 祂 在 世 界 中 的 計 劃 。
f. 以 上 各 項 可 透 過 宣 講 、 教 導 、 著 作 , 及 信 徒 參 政 而 達 成 。
(4) 教 會 不 應 具 體 地 建 議 和 草 擬 任 何 法 例 , 教 會 只 應 提 供 完 美
的 社 會 原 則 , 而 不 涉 及 對 任 何 具 體 政 制 和 政 綱 的 支 持 和 認 可 ; 這 屬
於 個 別 信 徒 的 公 民 責 任 而 不 是 教 會 整 體 的 責 任 。
三 、 政 教 分 離
1. 政 教 分 離 並 非 宗 教 信 念 和 政 治 的 分 離 , 因 政 治 性 的 決 定 往 往
牽 連 道 德 問 題 , 就 如 政 府 必 須 維 護 公 義 , 政 府 的 墮 胎 法 例 、 同 性 戀法
例 和 戰 爭 的 問 題 等 , 都 是 道 德 性 的 決 定 , 而 道 德 和 宗 教 是 不 能 分 開
的 !
2. 政 教 分 離 亦 不 能 以 「 屬 靈 」 和 「 屬 世 」 作 為 分 界 線 , 因 教 會
往 往 要 處 理 「 屬 世 」 的 事 情 , 就 如 一 些 社 關 和 慈 惠 的 工 作 , 而 政 府
亦 往 往 必 須 處 理 一 些 人 的 內 心 世 界 的 事 , 如 政 府 的 社 工 和 法 庭 的 判
案 。
3. 政 教 分 離 亦 非 指 兩 者 在 一 切 事 情 上 的 分 離 , 以 致 彼 此 孤 立 ,
互 不 相 干 , 甚 至 互 相 仇 視 , 彼 此 猜 疑 或 存 著 不 友 好 的 態 度 。 如 堅 持
全 面 性 和 絕 對 性 的 分 離 , 政 府 便 不 可 能 向 教 會 徵 收 物 業 稅 、 差 餉 ,
也 毋 須 向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保 安 和 消 防 服 務 , 甚 至 在 國 會 中 禱 告 或 法 庭
上 用 聖 經 宣 誓 都 成 為 不 法 的 行 動 ; 而 政 府 宣 佈 聖 誕 和 復 活 節 為 公 眾
假 期 , 亦 屬 違 法 。 事 實 上 教 會 在 辦 學 和 社 會 服 務 上 與 政 府 通 力 合 作
, 並 無 牴 觸 政 教 分 離 的 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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