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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一 年 十 一 月 ( 第 二 十 三 期 )       主 題 報 道

康 怡 堂 對 經 濟 困 難 信 徒 的 牧 養 模 式

    康 怡 堂 現 時 約 有 530 人 聚 會 ( 不 包 括 青 少 年 ) , 其 中 三 份 之 二 為 中 年 夫 婦 , 三 份 之 二 為 中 產 階 級 , 約 四 份 之 一 至 五 份 之 一 為 基 層 人 士 。 信 徒 失 業 情 況 不 算 嚴 重 。

    堂 主 任 區 伯 平 牧 師 表 示 , 失 業 者 ( 該 堂 習 慣 稱 他 們 為 「 待 業 者 」 ) 即 時 的 反 應 不 是 為 錢 財 擔 憂 , 而 是 感 到 尊 嚴 受 損 , 其 實 他 們 對 遭 受 裁 員 並 不 意 外 , 反 倒 是 不 滿 公 司 的 處 理 方 式 : 有 些 公 司 今 日 通 知 明 天 就 不 用 你 上 班 , 甚 至 在 放 工 前 才 通 知 , 限 時 收 拾 好 東 西 離 開 。 這 時 傳 道 人 須 要 向 待 業 者 表 達 適 切 的 關 心 。

    接 著 教 會 會 動 員 弟 兄 姊 妹 為 待 業 者 祈 禱 ( 不 須 說 出 姓 名 ) , 並 請 大 家 留 意 , 代 找 工 作 ; 成 立 待 業 小 組 , 以 及 提 供 或 介 紹 一 些 有 益 的 活 動 或 講 座 。 區 牧 師 說 : 「 要 讓 他 們 感 溫 暖 和 尊 嚴 , 家 人 的 支 持 尤 其 重 要 , 但 這 要 靠 平 常 的 教 導 。 感 到 溫 暖 , 撐 下 去 就 較 容 易 。 」

    進 一 步 教 會 可 能 提 供 金 錢 幫 助 , 甚 至 助 其 小 本 創 業 。 現 在 康 怡 堂 也 考 慮 就 教 會 某 些 需 要 , 創 造 一 些 短 期 工 作 。 誠 如 劉 達 芳 博 士 一 再 強 調 的 : 「 要 儘 量 提 供 工 作 , 而 非 慈 惠 。 這 會 讓 受 助 者 感 受 較 好 。 」

    康 怡 堂 的 例 子 有 幾 點 值 得 我 們 留 意 。 首 先 是 該 堂 行 政 簡 單 , 較 注 重 與 信 徒 的 關 係 ; 信 徒 若 失 業 , 他 本 人 或 他 的 小 組 長 很 快 就 會 知 會 傳 道 同 工 。 因 著 了 解 會 友 的 情 況 , 容 易 衡 量 哪 位 會 友 需 要 金 錢 上 的 幫 助 ( 待 業 者 不 一 定 需 要 金 錢 幫 助 , 就 業 者 中 也 有 經 濟 極 其 拮 据 者 ) , 通 常 毋 須 信 徒 申 請 , 堂 主 任 就 會 主 動 提 出 協 助 。 而 且 , 該 堂 從 開 堂 起 , 就 一 直 強 調 教 導 「 施 此 受 更 為 有 福 」 的 真 理 。 此 外 , 執 事 會 已 有 共 識 , 在 某 限 額 內 , 堂 主 任 可 自 行 決 定 對 受 助 者 的 資 助 ; 超 過 限 額 , 才 須 要 多 找 一 位 執 事 或 同 工 討 論 。 區 牧 師 說 : 「 要 減 省 程 序 , 有 些 事 若 要 等 到 執 事 會 才 討 論 就 來 不 及 了 。 」
失 業 及 就 業 不 足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據 劉 達 芳 博 士 表 示 , 負 面 影 響 可 分 三 個 階 段 惡 化 :

    首 先 是 震 撼 與 適 應 , 如 果 丈 夫 失 業 , 他 要 承 受 心 理 及 情 緒 上 之 壓 力 及 痛 苦 ( 懼 怕 、 焦 慮 、 灰 心 、 埋 怨 、 自 卑 ) , 可 能 開 始 變 得 敏 感 、 怕 與 人 接 觸 。

    如 情 況 惡 化 , 失 業 者 可 能 會 踏 入 轉 變 期 , 由 於 夫 婦 的 角 色 更 換 , 互 惠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關 係 破 裂 , 丈 夫 失 去 權 力 、 決 策 權 、 敬 重 與 權 利 , 以 致 對 婚 姻 產 生 不 滿 、 埋 怨 , 夫 妻 關 係 以 至 親 子 關 係 改 變 。 這 時 丈 夫 不 願 留 家 中 , 想 逃 避 家 人 , 可 能 會 透 過 性 或 賭 博 來 肯 定 自 己 。

    情 況 再 惡 化 下 去 , 便 會 出 現 破 壞 性 及 負 面 行 為 。 這 時 家 庭 的 核 心 及 主 角 是 女 性 , 母 親 及 祖 母 均 灌 輸 「 男 性 是 不 負 責 、 無 力 、 利 用 人 的 」 思 想 給 下 一 代 , 而 父 親 在 家 中 已 無 地 位 , 亦 不 是 家 庭 的 穩 定 成 員 。 失 業 者 成 為 慣 性 不 能 工 作 的 人 , 為 自 己 找 許 多 不 工 作 的 藉 口 、 無 勤 勞 的 習 慣 、 不 能 持 守 一 個 工 作 , 變 得 沮 喪 、 無 士 氣 、 無 期 望 , 繼 而 產 生 所 有 逃 避 之 行 為 ── 賭 博 、 醉 酒 、 遊 蕩 、 有 暴 力 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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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出版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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