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彼此相愛的命令 約翰壹書3:11-24 (吳道宗老師) |
|
| 愛弟兄的命令與例子(3:11-18) 在分出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之原則後(3:10),約翰把重點轉向實際生活的層面:彼此相愛。這個相愛的「命令」(希臘文是「信息」,參約壹1:5)是「起初」所聽見的。這個「起初」是指這些基督徒剛聽到這信息(命令)的「起初」,而這信息是與主耶穌「起初」(1:1)所傳的是一樣的。 一.愛弟兄的反面例子(3:11-12) 從3:2起,約翰舉了兩個例子來強調彼此相愛的重要,而以反面的例子開始。該隱殺了他的弟兄是因為「他是屬那惡者」。這裡的「他是屬那惡者」與3:8的「犯罪的是屬魔鬼」相互呼應,並且也與約8:44主耶穌對那些敵對的猶太人所言相似:「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牠從起初是殺人的」。在猶太人的傳統及早期基督教的著作中,「該隱」常被作為故意不信者的代表人物。在此,我們不難看出約翰因著那些敵對者不能愛弟兄(3:17),而有以該隱來影射那些敵對者的意圖。 二.愛弟兄的正面例子:主為我們捨命(3:13-16) 在舉出正面的例子之前,約翰再度以「愛」、「恨」的對比導出「生」與「死」的主題(3:14-15),使約翰的團體與那些敵對者的分別更加凸顯出來。 約翰所能想到最好的正面例子當然是主耶穌的例子。與該隱取人性命截然不同的,主耶穌是為我們「捨命」。「捨命」除了在3:16節出現兩次外,約翰福音中主耶穌提及祂是好牧人時,亦說到祂為羊「捨命」(約10:11-18),以及在臨別的談話中,主也以為朋友捨命之愛的教訓,來暗示祂對門徒的愛(約15:13)。然而,主耶穌不是只在口裡說說而已,祂更是在十字架上「交」出祂的生命(路23:46),而成就了這以愛為本質的救贖工作。就在這一點上,約翰說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3:16)。但約翰對主耶穌的愛之描寫,並沒有就此停在這高潮上,他乃乘勢提出一個平行的語句:「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使我們愛弟兄成為一個有根有基且理所當然的推理結果。 但「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的「捨命」可能會引起一些疑惑,因為耶穌為我們捨命既是一個歷史「事實」,那麼我們為朋友「捨命」是否也當照字面了解,或「捨命」亦有其他的涵意?首先,由約翰福音及約翰壹書的八處「捨命」用法中知道(約10:11,15,17;13:37,38;15:13;約壹3:16),每一處都是指著「捨棄生命」的字義用法,而非是象徵性的涵意。此外,本處的「為弟兄捨命」在與「主為我們捨命」之平行對比下,很自然的就與後者分享了它的相同意義。到了這裡,問題仍未解決,因為「為弟兄捨命」真的是「捨去」、「犧牲」一個人的生命時,那麼我們對弟兄的愛是不是只能有一次而已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從主耶穌的捨命瞭解起。 神對我們的愛是種全然的愛,也是種「甚至」的愛(腓2:8;約3:16),這種愛「甚至」犧牲祂自己的生命來成就救贖的工作。因此,當我們效法主耶穌的榜樣,秉承這愛的命令時,也可以因著非常的情況,「甚至」放棄了自己的生命。但這並不表示我們愛弟兄時,每次都要以「犧牲生命」來證明,如同主耶穌愛我們,並非每次都得上十字架一般。而從約15:13之「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更大的」可以為本處提供線索,亦即這裡的「捨命」是種限度性的用法,也就是指愛的表現的「最大限度」,乃是為所愛的人捨命。除了以「捨命」作為愛的表現外,基督徒當然在其他方面也可以表現他的愛,如在下文(3:17-18)所提,以財物濟助貧窮的弟兄就是一種。 三.愛弟兄的生活應用:在行為上而非口頭上(3:17-18) 對約翰而言,愛不只表現在最高的犧牲上,它也在財物的施捨上顯明。我們不一是每個人都要有自我犧牲的英雄式行為,但是我們經常會遇到有經濟需要的人。如果基督徒對有需要的弟兄冷眼旁觀,則「愛神的心怎能在他裡面呢」?「愛神的心」(希臘文無「的心」兩字)在文法上可作幾種選擇:1.我們對神的愛(如和合本),2.神對我們的愛(如新譯本及當代聖經),3.像神那般的愛。若由3:17與3:15中的「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到他裡面」的平行關係來看,「永生」既然是來自於神,則這種愛弟兄之愛也是來自於神(神對我們的愛)。如同3:15所言,神的生命不會居住在一個「殺人者」的身上,神的愛也不會存在於一個「吝嗇鬼」身上。 故此,愛會帶來實際的行動,而不是空洞的口號。就如同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2:20,26),愛心沒有行為亦是虛假的。既然信心需要行為來證明,同樣愛心亦是要用行為來考驗。約翰的目的是要他所愛的「小子們」了解,愛是最偉大的(3:16),但同時也是最具體的(3:17-18)。 愛弟兄的可以在神面前安穩(3:19-24) 傳統上教會對2:19-20有兩種差異極大的解釋。一為嚴厲式的解釋,是天主教大多數的立場,亦為早期加爾文教義擁護者所支持;另一為恩典式的解釋,是大部份基督徒的立場。前者的解釋是:「、、、在祂面前我們的心可以確知(這種行為的重要)。因為如果我們的心責備我們(關於未遵行這樣的行為),神比我們的心大,並且知道一切(並且將更加的責備我們)」;而後者的解釋是:「在祂面前我們的心可以安穩,既使我們的心責備我們,因為神比我們的心大(祂的赦免),並且知道一切。」 以下幾點可以作為我們下判斷的考慮。1.約翰是以矯正異端的立場來發言。當他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行為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時,他未必在糾正信徒的不當之處,而是在攻擊異端對行為不重要的看法。2.每次約翰提及神的審判和基督徒的關係時,他總是以正面及鼓勵的方式。例如:若信徒犯罪,他們有一位中保(2:1-2)。另一方面,他們應住在基督裡,以致於主再來時,他們可以在祂面前「坦然無懼」(2:28)。此外,在4:17-18約翰論及末日的審判時,他提及「愛裡沒有懼怕」及「坦然無懼」,這也是本段的主題。由以上的證據看來,恩典式的解釋比嚴厲式的解釋合於約翰的主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