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彼得前書三章十九節:註釋版本詮釋之比較》 朱銘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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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馮國泰、李湯馬著,梁海倫譯:《彼得前後書、猶大書》。香港:天道書樓,1998。89-94頁。總頁數243。 A.作者首先針對經文,作了一些處理: 第一個問題牽涉到前置詞子句「藉他」(NIV中譯)的意思和連接性。釋經家大致都認同,「靈」(第18節最後一個字)是第19節開頭的關係代名詞的先行詞。所以,若我們把「靈」(18)理解作聖靈,「藉這靈」便是正確的翻譯了。 因此,這裡的意思遂成為:祂(基督)藉著那叫基督從死裡復活的同一位聖靈,向那些在監管中的靈宣講。 另一方面,若我們把「靈」(18節)理解為天上的基督,第19節更適切的翻譯便是:「祂在這(屬靈的)範疇中,向那些在監管中的靈宣講。」 B.作者對以上經文所引發的問題之答覆,提出四種主要觀點: 1.第一種觀點斷言,「靈」就是在大洪水中喪生者的靈魂,由未道成肉身的基督藉挪亞(即由基督的靈透過先祖)向挪亞那時叛逆的世代宣講。在地上宣講的時候,這些人尚生存於地上,事實上,就是當他們叛逆的時候,目的是要叫他們悔改。 彼得把這些聽道者當作「在監管中的靈」,因為當他寫這話的時候,他們已死了許多世紀。他們那已經脫離了身體的靈魂,正在被囚,等候上帝的審判。 2.第二種對經文的看法也斷言,「靈」是指在大洪水時喪生者的靈魂。不過,向他們宣講的,不是挪亞,而是基督本人,在基督死與復活的日子之間,也即在他們死了千萬年之後,向他們宣講。 不過作者對此做出批判,a.為何這宣講只單為大洪水時喪生者那一代的人宣講,而沒有給其他人?b.既然如此宣講在今生之後發出,又怎樣可以與整卷聖經的主旨協調? 3.第三種看法,斷言「靈」就是墮落的天使(猶6,彼後2:4)。要留意的是,聖經中的「靈」字,若沒有加上修飾詞來闡明,從來沒有用在人身上(希1:7、12:23)。許多倡導這種詮釋的人,為了要進一步鞏固他們的看法,反駁說:猶太早期基督教傳統中,把「上帝的兒子」和創世記6:2墮落的天使,看為等同。故此,這是指基督本人親自宣講。 4.對經文持第四種看法的人認為,那些在監管中的靈,就是使徒時代活在「罪之監獄」裡的人們。所宣講的,就是基督藉著彼得和眾使徒向這些人所宣告的(參賽42:5-7、49:8-9、61:1)。一些倡導這看法的人,提議有一個「隱伏的結論句」,企圖使經文的意思變得較為明朗,並點出其鮮明的對比。挪亞宣講的結果,與基督藉使徒宣講的結果(這就是「隱伏句的結論句」),其分別在於基督藉著祂從死裡復活而得到的屬靈能力。 根據這種說法,宣講的現場是在地上,而非陰府,也非天上的領域,宣講的時間是使徒時代,在基督的復活與升天之後,而非挪亞的日子,也不是基督之死與復活之間的時期。故此,這是指從死裡復活和升天的基督藉著祂的使徒來傳講。 C.作者對以上四種觀點之批判: 1.在芸芸眾理論當中,作者覺得第二個理論最弱。總而言之,第一個較為可取。在這樣的理解之下,經文的用意在於:a.鼓勵讀者大膽作見證,好像挪亞一樣,b.要使他們確信,雖然他們人數不多,卻必然得救,c.提醒他們,他們的敵人必要受到至高的審判,並且基督至終必定要勝過邪惡的勢力。 II.張永信、張略著:《彼得前書》。香港:天道書樓,1997。303-309頁。總頁數472。 A.作者針對彼前3:19提出幾個重要問題:1.基督何時去?2.基督去的是什麼地方?3.基督向誰宣講?4.祂傳道的內容是什麼? B.作者歸納出三種歷來對以上這些問題的解答。 基督進到那些靈界權勢被拘禁的地方。基督可以是在死後復活之前下到這陰間,或在復活後上到天上這監禁之所。祂向他們宣告復活的得勝及神的審判。這種看法將整段看為是要給讀者們確據,基督已勝過一切權勢,信徒毋須懼怕。 C.作者以答覆〔A〕之中的四個問題,來辯護他支持看法: 1.〔1〕基督何時去?這問題的答案,繫於如何理解「他藉這靈」。 「他藉這靈」原文為「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原文在「在此」之後,有助動詞「也曾」一字。似乎是說基督已經作了一次傳道,但這助動詞的作用,在於說明基督靈的方式存在時的另一個活動,首個活動當然是從死裡復活。傳道這事實是基督復活之後第二步的行動。 2.〔2〕基督去的是什麼地方?是下到陰間,或上到天上這監禁之所,或跨越時空回到挪亞的時代?答案繫於「監獄」是指什麼?而「曾去」是指「下到」還是指「上到」。整個問題亦與此處所說監獄中靈體的身份有密切關係。 首先連於「傳道」的過去不定時態分詞「曾去」是沒有方向性的,可以指上去或下到。而若基督是在祂復活之後去到這地方,則這地方不可能是陰間,因為復活是從陰間上來,而不是下到陰間! 「在監獄裡」亦有幾種不同的理解,有認為是象徵性理解,是指在罪和無知之中被囚禁的。我們若要明白「監獄的靈」是指什麼,則需要確定基督是向誰宣講。 3.〔3〕基督向誰宣講?「靈」指墮落的靈體的說法,在新約常有出現,可指墮落的天使(來1:14、12:9,徒23:8-9)和污靈(可1:23,路10:20,徒19:15-16),而且當單獨地使用時,往往是指非人類的靈體,因此我們接受這裡是指靈界的靈體。 4.〔4〕基督所宣講的內容是什麼?有認為是向「監獄的靈」宣告赦罪和拯救,亦有認為是宣告基督的得勝和神的審判。 原文「傳道」一字與「傳福音」(彼前1:12、25,4:6)有別。在七十士譯本中,這字可用作傳遞好的或壞的消息(參拿1:2,3:2-4)。雖然在新約中,「傳道」一字多用作福音的宣講(如路8:1,太4:23,9:35,加2:2,西1:23,帖前2:9等)或指傳揚基督(如徒8:5,9:20,19:13,林前1:23,15:12,林後1:19,11:4等),但亦有只作一般性的「宣告」(如路12:3,太10:27,羅2:21,啟5:2)。彼得前書常用「傳福音」一字作為救贖信息的宣講,而「傳道」一字在彼得前書只在此(彼前3:19)出現。 而保羅亦指出在基督來臨之前,這世界是受「天上屬靈的惡魔」所壓制(加4:3、8-9,弗2:2,6:12),但基督從死裡復活的得勝,表明了祂是勝過一切執政的和掌權的(弗1:20-22,4:8,西215)。因此,我們可以歸結說,對以上四個問題的答覆,均支持這裡是指基督在復活之後,向那些被神拘禁的靈體,宣佈祂的得勝和神的審判。 III.陳終道著:《彼得前後書》。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1994。118-120頁。總頁數164。 A.作者首先提出彼前3:19的解釋之結論: 從彼前3:19-20節所論似乎與上文不連貫,其實並不離題;因為這幾節所論是由18節末句引出的。彼得既在18節末句講及基督之死而復活,便以挪亞時的洪水與洗禮為比較,略為解釋信徒的死而復活之道。因洪水與洗禮可以表明信徒靈性的死而復活,為將來身體復活之縮影。並且這幾節的解釋足以證明,基督的復活是我們將來復活的盼望。 所以本段記載的主要意思,完全不是要討論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它不過是被附帶提起的,而且十分簡單。所以我們對這種問題,不可作太主觀而絕對的結論,只可說某種解釋為比較正確。 B.作者針對彼前3:19的經文做一處理: 彼前3:19「祂藉這靈」,原文在此沒有「靈」字,僅是「在這_面」,英文聖經作inwhich,就是在上節(彼前3:18)「那使祂從死_復活的靈_的意思」。「曾去傳道」,就是藉著那使祂從死_復活的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中的靈聽。換言之,此句主要意思在於說明,祂曾藉以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中之靈聽的「靈」,和那使祂從死_復活的「靈」是同一個靈。 接著作者說,亦有解經者認為上節的「按著靈性說」(彼前3:18),應譯為「在靈性_」,這就是說,上節的「靈性」是指一種靈性的狀態,而不是指聖靈,。因為本節中的「這」既是inwhich的意思,指上節的「靈性」,則基督在靈性的狀態中「曾去傳道??」和藉這靈「曾去傳道??」並無衝突之處。「傳道」可作「宣告」,中文新舊庫譯本譯作「宣傳」。 「監獄_的靈」之靈字是多數式的,即那些已經在監獄中的諸靈。但這「監獄」是甚麼地方?按原文phulake(I)是一種拘禁的地方。該字亦與太14:10,25:36,徒5:19、22,8:3,12:5等經文所提及的「監」同字,所以在此譯作監獄不能說不合。不過這_完全未提這監獄的情形如何,它是否像陰間或黑暗哀哭之所,我們無從知道。但按下節說這些在監獄的諸靈乃是「不信從的人」,這些人在未正式進入「火湖」之前(啟20:14),是在有火燒的陰間中的(路16:19-31)。 IV.簡述各方對彼前3:19所支持的觀點。 A.馮國泰、李湯馬的觀點:「靈」就是在大洪水中喪生者的靈魂,由未道成肉身的基督藉挪亞(即由基督的靈透過先祖)向挪亞那時叛逆的世代宣講。 B.張永信、張略的觀點:基督在復活之後,向那些被神拘禁的靈體,宣佈祂的得勝和神的審判。 C.陳終道的觀點:基督在復活之後,藉著那使祂從死裡復活的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中的靈聽。 V.結論: A.綜觀以上對彼前3:19各個不同的解釋,筆者是傾向支持「基督在復活之後,向那些被神拘禁的靈體,宣佈祂的得勝和神的審判。」也就是本報告中〔II〕張永信、張略的觀點:
B.筆者要借用張永信與張略〔本報告II-A〕在處理彼前3:19時,所提問的四個問題以及回應,來說明為何筆者支持他們二人的觀點。 1.基督何時去?「他藉這靈」原文為「在此」。 「在此」有四種解釋:
彼前3:18下的重點是在基督的復活,而非基督死而復活這過程,經文亦沒有任何證據說明以下所說的,是在基督死與復活之間所發生的事,因此〔b〕不大可能。 而〔a〕的理解,與18節下「靈」的解釋不相符,那裡並非指聖靈或基督的靈,因此這裡亦不接受這解釋。〔c〕和〔d〕的理解十分接近同樣強調基督在復活的狀態下,而以〔d〕的理解比較簡單,筆者亦接受這解釋。若是如此基督是在復活之後,向「監獄裡的靈傳道」。 2.基督去的是什麼地方?在舊約中,常言死人是下到陰間裡去(詩30:3,賽14:15)。耶穌死後祂的靈魂並沒有被撇在陰間(詩16:8-11,徒2:27、31,10:35,羅10:68,弗4:8-10),反而從死人中復活。若基督是在祂復活之後去到這地方,則這地方不可能是陰間,因為復活是從陰間上來,而不是下到陰間!若所到之處並非人死後所到的陰間,而是犯罪天使被囚禁的地方,如啟示錄20:1-3和彼後2:4(參猶6)所記載的,則「下到」仍是可能的。而「曾去」這字用作基督的升天,在新約中是相當常見的(來9:12、24,10:12,弗4:8)。 3.基督向誰宣講?認為這裡所指的是挪亞時代的人,彼前4:6有類同的作法,是指那些現在死了的人,從前也有福音傳給他們。但4:6使用「死人」這不尋常的用法,是因為4:5的關注,在於死人和活人都要同受審判,而他們的結局是按照他們對福音的反應。 若彼前3:20是指在挪亞時期犯罪的人,「靈魂」應是他們現存的景況。雖然在聖經中「靈魂」一字可作死人的靈魂(民16:22,27:16,來12:23),但卻從沒有說死人的靈魂是被囚禁的。而且這種看法,是要將19節的意思「修改」為「曾去傳道給現在在監獄裡的靈聽」,但作者清楚說明「從前」和「現在」的對照,見於20-21節。而且若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話,這裡不應是那些靈魂不信從,而是那些人不信從。當然〔和合本〕的翻譯可作如此理解,但原文的結構指那些不信從的,是在監獄裡的靈,而不是那些人。 4.祂傳道的內容是什麼?認為這裡宣講的對象是挪亞時代的人,則這與4:6一樣,指傳福音。若所述的是靈體或墮落的天使,則這裡不可能是將救贖的信息向他們宣講,墮落天使的得救,根本不是整段經文所要說的,而且希伯來書2:16更清楚說明基督「不是要救拔天使」。況且彼前3:22清楚說明不是這些靈體的得救,而是基督的得勝和權柄,這些邪惡勢力已被打敗,他們要面對中及的審判。基督從死裡復活,並且升天坐在神的右邊,說明祂是滿有權柄的那位(太28:18)。 保羅亦指出在基督來臨之前,這世界是受「天上屬靈的惡魔」所壓制(加4:3、8-9,弗2:2,6:12),但基督從死裡復活的得勝,表明了祂是勝過一切執政的和掌權的(弗1:20-22,4:8,西2:15)。以上所說的見解正是張永信與張略〔本報告II〕二人的觀點。 VI.附錄:兼評陳終道在《彼得前後書》一書中,對彼前3:19的解釋法: A.陳終道(以下簡稱「陳氏」)在《彼得前後書》(以下簡稱「彼前註釋書」)中對彼前3:19的經文之解釋觀點,實與張永信、張略的觀點相近,因此筆者在此就不另以評論,反倒筆者想在此短評「陳氏」對彼前3:19的解釋法。 B.「陳氏」在「彼前註釋書」119頁中說道:「所以本段記載的主要意思(指彼前3:19-22),完全不是要討論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它不過是被附帶提起的,而且十分簡單。」「現今神學家對這問題的解釋頗有爭論,但事實上這種爭論不會得到絕對性之正確而完滿的答覆,因為聖經並未要討論這個問題,也未供給足夠作決定性結論的資料。所以我們對這種問題,不可作太主觀而絕對的結論,只可說某種解釋為比較正確(參申29:29)。」 1.「陳氏」說彼前3:19-22「完全不是要討論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因為聖經並未要討論這個問題,也未供給足夠作決定性結論的資料。」「所以我們對這種問題,不可作太主觀而絕對的結論」。 關於這一點筆者可接受,因為彼前3:19-22的重點究竟落在何處,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詮釋的角度。而釋經的態度當然是:「不可作太主觀而絕對的結論」。 2.但「陳氏」說「這一段經文(指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是被附帶提起的,而且十分簡單。」關於這一見解,筆者完全無法苟同,因為按照張永信與張略〔本報告II-A〕在處理彼前3:19時,所提問的四個問題,來檢驗「陳氏」的說法:「所以本段記載的主要意思(指彼前3:19-22),完全不是要討論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它不過是被附帶提起的,而且十分簡單。」,那「陳氏」的解說可是完全不及格。因為如果解經者不處理(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那彼前3:19就無解了。 3.更誇張的是,「陳氏」居然說:「它不過是被附帶提起的,而且十分簡單。」彼前3:19究竟是不是彼得在彼前一書中附帶提起,筆者在此就不作辯證,因為這是任何一位受過4年神學學士教育者都知道這一段經文不是被附帶提起的,但著作等身的「陳氏」居然大言不慚的說彼前3:19不過是被附帶提起的。 4.事情到這裡還沒結束,「陳氏」繼續說:「而且十分簡單」(指彼前3:19)。 哇塞!筆者不知是「陳氏」的解經功力特高?!所以才說出這話,還是他說錯話了!?因為所有的新約聖經學者都公認彼前3:19是新約中的難解之題,但「陳氏」卻說:「十分簡單」。況且「陳氏」自己說:「現今神學家對這問題的解釋頗有爭論」,既然「陳氏」認為這段經文十分簡單,那又為何會:「現今神學家對這問題的解釋頗有爭論」,「陳氏」的書寫不但充滿自我矛盾,這其中也叫人難以釋懷。 5.既然彼前3:19在「陳氏」眼中是如此簡單,但卻不見「陳氏」對彼前3:19作出另人滿意的解釋。 6.最最叫人難以忍受的是,「陳氏」在結論時,附上一節經文(申29:29):「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天啊!這是多麼典型的華人基要派的作風啊(筆者在此不是要將基要派與新派作一對立、對比或比較),「陳氏」其實對彼前3:19的解釋著墨不多,同時也未做出嚴格之各註釋版本比較。此外「陳氏」明明對彼前3:19的釋經未下任何功夫,卻為自己辯解說:「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筆者在這裡要說,「陳氏」在此為我們作了最壞的示範。因為對於經文的難明與難解,我們理當承認自己的能力不足與有限,而無法做出詮釋,但我們絕對不可以在對難明與難解之經文還未做出深刻的思考與研究之前,就說:「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這是筆者無能接受的。 但願,目前正在學習聖經詮釋與神學方法的我們,能謹記「陳氏」所犯下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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