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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贿受贿

来源: | 作者:活石 | 时间:2011-03-16 | 阅读[] 字体: [ ] [繁体] [推荐]
 
“王籍公平,使国坚定;索要贿赂,使国倾败”。(箴29:4)
“贪恋财利的,扰害己家;恨恶贿赂的,必得存活”。(箴15:27)
“想要急速发财的,不免受罚”。(箴28:20)
2000年2月15日,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胡长清因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长清从1995年至1999年8月,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圆8万,港币94万余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祸国殃民,罪该万死。
  按《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处胡长清死刑,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刑法》第385条至393条规定索贿,行贿,介绍贿赂都是犯罪行为,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贪官,大快人心。
  那些暗中送礼的,怀中搋的贿赂虽然当时起点作用,有钱能使鬼推磨。“贿赂在馈送的人眼中看为宝玉,随处运动都得顺利”。(箴17:8)但是“恶人暗中受贿赂,为要颠倒判断”。(箴17:23)然而受贿赂的,是爱不义之财,贪财是万恶之根。贪财者终必死于财上。“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出23:8)
   “不义之财毫无益处,惟有公义能救人脱离死亡”。(箴10:2)行贿受贿都让为官者不按公义办事,自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贪财的背弃耶和华,并且轻慢他”(诗10:3)“凡贪恋财利的,这贪恋之心乃夺去得财者之命”。(箴1:19)“不劳而得之财必然消耗”。(箴13:11)“倚仗自己财物的,必跌到”。(箴11:28)
   人的贪欲永远不会满足,而已有的良机稍纵即逝,不把握住自己,守住本位,必赔上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