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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 Westminster Confession

講員:徐忠昌牧師

第十九課:論神的律法

參考書:「歷代基督教信條」,基督教歷代名著集成系列第廿九冊,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89年四版.


一.信條內容—「論神的律法」

  1. 神給亞當一個律法作行為之約,神借此約來束縛他和他的後裔,來親自、完全、切實並永遠順服他;遵守此約予以生命的應釭5c,破壞此約予以死亡的威嚇;神又賜給亞當遵守此律法的能力與成就力1。

  2. 此律在亞當墮落之後,仍為完全之義的準則,並如此成為神在西乃山所頒布又刻於兩塊石版上的十誡2;頭四誡是我們對神當盡的本分,其餘六誡是我們對人的本分3。

  3. 除此律(通常稱為道德律)之外,神喜歡把禮儀律賜給尚為幼稚教會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象徵的儀式︰一方面是關於禮拜的,預表基督和祂的恩惠、行為、苦難和恩益4;一方面是提示種種道德義務的訓令5。這些禮儀律在今日新約時代都廢止了6。

  4. 神把以色列民當作一個政治體,所以又賜給他們種種的司法律。這些司法律都隨著以色列國同歸於盡,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現今不再有任何約束7。

  5. 道德律永遠約束世上一切的人,稱義的和其餘的人,命令他們遵守8。這並不只是為了律法的內容,也是為了頒布此律法者,創造主宰神的權威9。基督在福音中並非廢掉這義務,反更堅固之10。

  6. 真信徒雖不在為工作(行為)之約的律法下得稱為義或被定罪11;可是這律法對於他們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即律法乃生活的規律,使他們知道神的旨意和他們的義務,指示、約束他們照著去行12。又因令他們發現他們的本性、內心和生活上有罪的敗壞13,當他們按律法檢查自己的時候,就越發知道罪,為罪而謙卑,以致憎惡罪14,同時更明確認識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順服15。照樣,律法對於重生的人去防止腐敗,禁止罪惡上也是有用的16。又因律法的威嚇,就指出他們的罪所應得的,雖然得免律法所威嚇的咒詛,但因罪的緣故在今生要受苦17。照樣,律法的應許也指示他們,神喜悅人的順服並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18,不是因行工作之約的律法而得19,所以人行善棄惡,是因律法勉勵他行此棄彼,這不足以証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20。

  7. 上述律法的用處也並不與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馳,乃與之巧妙融合21。基督的靈制服人的意志,並賜以能力,使他甘心樂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那些事22。

    Reference verses:

    1. 創一26-27,二17;羅二14-15,十5,五12、19;加三10、12;傳七29;伯廿八28。
    2. 雅一25,二8、10-12;羅十三8-9,三19;申五32,十4;出卅四1。
    3. 太廿二37-40;出二十3-18。
    4. 來九1-28,十1;加四1-3;西二17。
    5. 林前五7;林後六17;猶23。
    6. 西二14、16-17;但九27;弗二15-16。
    7. 出廿一1-36,廿二1-29;創四十九10;彼前二13-14;太五17、38-39;林前九8-10。
    8. 羅十三8-10;弗六2;約壹二3-4、7-8;羅三31,六15。
    9. 雅二10-11。
    10. 太五17-19;雅二8;羅三31。
    11. 羅六14,八1;加二16,三13,四4-5;徒十三39。
    12. 羅七12、22、25;詩一一九4-6;林前七19;加五14、16、18-23。
    13. 羅七7,三20。
    14. 雅一23-25;羅七9、14、24。


二.韋斯敏斯德小問答(Catechismus)
共107個問答,函蓋基督徒生活的各個層面﹕

問題五十五
問題:第三條誡禁止甚麼?
回答:第三條誡禁止人褻瀆或濫用凡上帝用以自啟的。
經文:瑪2:2,賽5:12.

問題五十六
問題:第三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甚麼?
回答:第三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那干犯這條誡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卻不容他逃避祂公義的審判。
經文:申28:58,59.

問題五十七
問題:第四條誡是甚麼?
回答:第四條誡是﹕「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主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裹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主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主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經文:出20:8-11.


三.生活應用
論神的律法

  1. 救恩實施的秩序
    恩召->重生(結37:1,14),重生->信服(約1:12-13,約壹3;24,4:13)信服->稱義(羅3:22),稱義->後嗣(多3:6-7),後嗣->成聖(羅6:22),成聖=堅忍(來10:36),成聖->得榮耀(來2:10,11).

  2. 何謂「神的律法」
    神給亞當一個律法作「行為之約」,神借此約來束縛他和他的後裔,使他們完全、切實並永遠地順服祂;遵守此約就給予生命的應許,破壞此約則予死亡的威嚇;神又賜給亞當遵守此律法的能力。 然而此律在亞當墮落之後,仍為「義」的準則,並成為神在西乃山所頒布又刻於兩塊石版上的十誡;頭四誡是我們對神當盡的本分,其餘六誡是我們對人的本分。

  3. 「行為之約」在救恩計劃中的角色
    行為之約通常稱為道德律,永遠約束世上一切的人,包括稱義的和其餘的人,命令他們遵守。這並不只是為了律法的內容,也是為了頒布此律法者—創造主神的權威。基督在福音中並非廢掉這義務,反更堅固之。

  4. 「行為之約」的對真信徒的幫助
    真信徒雖不在行為之約的律法下得稱為義或被定罪,然而這律法對於他們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即:

    1. 律法乃生活的規律,使他們知道神的旨意和他們的義務,指示、約束他們照著去行。

    2. 律法可讓他們發現自己在本性、內心和生活上的敗壞,當他們按律法檢查自己的時候,就越發知道罪,為罪而謙卑,以致憎惡罪,同時更明確認識自己需要基督和對祂完全的順服。

    3. 對於重生的人律法可防止腐敗,在禁止罪惡上也是有用的。又因律法的威嚇,就指出罪所應得的,雖然得免律法的咒詛,但因罪的緣故在今生卻要受苦。

    4. 律法的應許也指示他們,神喜悅人的順服並因遵行律法而得祝福,不是因行工作之約而得的,所以人行善棄惡,是因律法勉勵他如此行,這不足以証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5. 「行為之約」與「救恩」的關係
    上述律法的用處並不與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馳,乃與之巧妙融合。基督的靈制服人的意志,並賜以能力,使他甘心樂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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