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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 Westminster Confession

講員:徐忠昌牧師

第二十二課:論合法的起誓和許願

參考書:「歷代基督教信條」,基督教歷代名著集成系列第廿九冊,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89年四版.


一.信條內容—「論合法的起誓和許願」

  1. 合法的起誓乃是宗教禮拜的一部分1,在正當場合的時候,起誓者嚴肅地呼求神為他所宣述、所應許的作見証;並按照他所起誓的真偽來施行判斷2。

  2. 人只當用神的名來起誓,並當存完全聖潔與敬畏的心來使用3。因此,人若用那榮耀可敬畏的名虛偽地或輕率地起誓,或用別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4。然而,在舊新約聖經中,有關重大事件的起誓是為神的話語所認可的5;有關此類事件若有合法權威的命令,需要起誓,就當遵行6。

  3. 凡起誓者要正當考慮此嚴肅行為的重大性,而且只當宣述內心所十分確信為真實的事7。除了那善良而正當的事,而且自己相信為善良而正當的事,又能而且決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當以起誓來約束自己8。然而關于善良而正當的事,若拒絕合法的權威所命令的起誓,乃是罪9。

  4. 起誓當用淺顯易明的通常話語,不可用雙關字句或心裡保留10(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種意思與所言者相違)。起誓並不負有犯罪的義務,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縱使令起誓者受虧損,也必得履行11;就是對異端者或不信派起了誓,也不可廢棄12。

  5. 許願與帶應許的起誓在性質上是相同的,當用類似的宗教敬虔的態度來許願,而且要以同樣的誠實來履行13。

  6. 除了對神以外,人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願14。為了許願被接納,就當從信仰與義務的良心發出,對所蒙受的憐憫心存感謝,或為求的已經得著而感謝;借此自己必須盡的本分,或對其他的事,在適當的範圍與期間內,應更加嚴格地約束自己15。

  7. 人不可起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妨礙聖經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應許給能力而去實行的事16。從這幾點看來,羅馬天主教修道者誓願一輩子過獨身生活,自願貧困,或修道者的服從,都離高度的完全相去甚遠,以致成為迷信與犯罪的陷阱,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17。

    Reference verses:

    1. 申十20。   
    2. 出二十7;利十九12;林后一23;代下六22-23。  
    3. 申六13。   
    4. 出二十7;耶五7;太五34、37;雅五12。  
    5. 來六16;林后一23;賽六十五16。   
    6. 王上八31;尼十三25;斯十5。  
    7. 出二十7;耶四2。  
    8. 創廿四2-3、5-6、8-9。   
    9. 民五19、21;尼五12;出廿二7-11。   
    10. 耶四2;詩廿四4。
    11. 撒上廿五22、32-34;詩十五4。   
    12. 結十七16、18-19;書九18-19;撒下廿一1。   
    13. 賽十九21;傳五4-6;詩六十一8,六十六13-14。   
    14. 詩七十六11;耶四十四25-26。   
    15. 申廿三21-23;詩五十14,六十六13-14,一三二2-5;創廿八20-22;撒上一11。
    16. 徒廿三12、14;可六26;民三十5、8、12-13。   
    17. 太十九11-12;林前七2、9、23;弗四28;彼前四2。


二.韋斯敏斯德小問答(Catechismus)
共107個問答,函蓋基督徒生活的各個層面﹕

問題六十四
問題:第五條誡命令甚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令人按照各人的尊卑長幼屨行本分,並彼此保持尊重。
經文:弗5:21-22,6:1,5,9,羅13:1,12:10.

問題六十五
問題:第五條誡禁止甚麼?
回答:第五條誡禁止人忽略或違反各人在其地位及身分上所應有的尊重,和應盡的本分。
經文:羅13:7-8.

問題六十六
問題:第五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甚麼?
回答:第五條誡是:第五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有長壽和昌盛(祇要它是為榮耀上帝,造福自己)的應許賜給凡遵守此誡命的人。
經文:弗6:2-3.


三.生活應用
論合法的起誓和許願

  1. 救恩實施的秩序
    恩召->重生(結37:1,14),重生->信服(約1:12-13,約壹3;24,4:13)信服->稱義(羅3:22),稱義->後嗣(多3:6-7),後嗣->成聖(羅6:22),成聖=堅忍(來10:36),成聖->得榮耀(來2:10,11).

  2. 起誓在信仰中的角色
    合神法度的宣誓乃是宗教敬拜的一部分,在必要時,人可以鄭重地起誓,祈求神為他所聲明或承諾的事作証;並根據地起誓內容的真偽審斷他。無論按照新約或舊約聖經,為重大的事件起誓,是聖經所認可的;因此,人應當按照合神法度的權柄所作的那些合法的規定來起誓。

  3. 起誓應有的態度
    1. 凡起誓者要正當考慮此嚴肅行為的重大性,而且只當宣述內心十分確信為真實的事。
    2. 人如果在清白(不使人犯罪)的事上起誓,就是吃虧也要實踐到底。
    3. 既使是與相信異端者或是異教徒起誓,也不能反悔、必須實踐到底。

  4. 如何起誓?
    1. 人只當用神的名來起誓,並當存完全聖潔與敬畏的心來使用。
    2. 起誓當用淺顯易明的通常話語,不可語帶含糊或心口不一。
    3. 人不可起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妨礙聖經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應許給能力而去實行的事,如羅馬天主教修道者誓願一輩子過獨身生活

  5. 許願在信仰中的角色
    許願與帶應許的起誓在性質上是相同的,當用類似的敬虔態度來許願,而且要以同樣的誠實態度來履行。

  6. 許願應有的態度
    1. 除了對神以外,人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願。
    2. 許願若要蒙悅鈉,就要以自願、信心和責任感、以及感恩的態度,來為我們已經領受的憐憫或是為所渴望獲得的來許願,藉此我們可以更嚴謹地落實所有我們應許要做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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